17世纪与18世纪早期政治思想中的立宪主义理论与国家
反对专制主义的运动,在固有而不可褫夺、建立在神创的宇宙秩序上的人权思想上寻求到了慰藉和赞成? ?原罪的教条被粉碎了;取而代之的是对人类天性深信不疑的乐观、理性,并相信在不加干涉的状态下,人们会根据他们在群体中的天然利益行动,遵从公共标准,理智地解决任何问题。
——恩斯特·特雷尔赤(Ernst Troeltsch),1925 【89】
如我们所见,即使在专制主义最极端的一面,仍然为君主权利以外的、与个体基本安全相关的权利留出了一定空间。而专制主义理论,尽管在理解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务时是必要的,却总会受到挑战。获得保护授权的、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利和权力受到的主要挑战来自自由立宪理论。
在这里,国家集权的基本合法性也是来源于人对安全保护的需求。约翰·洛克(John Locke)说,国家是“一个由对等保护构成的志愿社会”。【90】与霍布斯认为的一样,立宪主义传统也具有很强的契约性。在前政治时代(prepolitical)的国家里,个体被认为是有理性的,认同自然法的,并因为他们的人性而拥有一定的权利。这些个体签订契约组成了一个联邦——一个国家组织,是为了服务于这些自由理性的个体利益的,尤其是为了最大化地实现他们的自由并保障联邦的安全。【91】
立宪主义与生俱来的理念是君主的权威和权力并非是绝对的,它们会被权利和习惯制约。制约思想的前身出现在罗马(帝王法和君王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寺院法和普通法)时期。
立宪主义在17、18世纪逐渐成熟,成为解释国家和国民之间关系的完整理论。立宪主义理论演进的关键点在于,英国内战以及将国会反抗斯图亚特国王合法化的需要。这里,讨论(颇具讽刺性地)从宗教转向了世俗层面,反抗行为通过提及英国“古代的立宪”制约君主的权力而使得自身合理化。这样一来,立宪主义者的地位获得了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大量援引植根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础法、基本法或者习惯法”。【92】同时,权力和权利在国家中的分配也可以被一个书面文件(一部宪法)所定义,以供未来的立法者和法官遵循。
也是在这一时期,理论家们开始认为,对国家制约的自然法,也意味着自然权利和人权(由人类本身提出的合理要求,因其人本性,应该归于全体人类)。【93】在康德和洛克看来,属于个体的权利可以看做是对其他个体和政治权威的制约。【94】洛克认为,政府存在就是为了维持个体的权利(生命、自由、财产)。当一个君主逾越了管辖权的边界,或者侵犯了个体的权利,人民有权反抗。在某些状况下,这种权利可以扩大到殖民地人民身上。伯克(Edmund Burde)认为美国革命是反对伦敦地区逾越权力合理界限的合法反抗。【95】
在继续我们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指出,契约以及与其相关的自然权利逻辑并非对所有人都适用。这些权利毫无疑问不能推广到奴隶身上。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也曾确信地表示,大部分女性不在这一范围内,契约是高度父权的。【96】
这引起了我们的思索,在统治者粗野地对待统治对象时,第三方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这个在当今“人的安全”讨论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在前威斯特伐利亚背景下却并没有什么意义。这是随着人们逐渐认同威斯特伐利亚背景下的主权原则,以及克里斯蒂安·冯·沃夫(Christian Von Wolff)和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关于不干涉原则著作的问世而产生的。一方面,主权学说认为这样的行为不被允许。另一方面,自然法的观点和它延伸的自然权利【97】说明了人类的团结可能意味着对其他国家民众的责任。
这些著作的作者们在质疑人民反抗统治者的权利的同时,却在不同程度上同意统治者有权力(尽管不是义务)代表其他国家被统治者压迫的人民,干涉该国事务。西蒙·切斯特曼(Simon Chesterman)指出,真提利(Alberico Gentili)(来自圣安博的画作)“是第一个提出主权责任说法的法学家”。【98】真提利讨论的基点是,在基本的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关注他们同伴的命运,包括其他辖区范围内的民众。在《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中,格劳秀斯有类似的看法:国家在对自己的财产和统治对象负责之余,也对其他人群负有责任。他提出,代表其他国家受压迫的人民发起战争是一种合法权利。普芬道夫(Pufen-do rf)也认为,如果一国的人民提出正当的缘由却不能付诸实践时,另一国保护该国的人民便是合法的。【99】
更具体地说,奠定现代主权观念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也包含了保障特定辖区内少数派宗教的团体成员权利的条款。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契约破裂或者没有彻底实现的情况下,国际体系的基础法案在有限程度内包含了对主权限制的条款。涉及到在法国和西班牙之间荷兰领土问题的奈梅亨条约(1678)和里斯维克和约(1697)中就有类似条款。【100】在这个阶段的末期,康德认可人类的普遍权利,他的看法——相信漠视一种权利在某一地区的失败,会使这种权利在其他地方的实施埋下隐患——似乎为保障这些权益而进行的干涉正了名。所有这一切都似乎说明,主权并不能保护一个残暴的专制者不受外来干涉,外来力量可能会被用来保护受虐者的权益。【101】
最后要讨论的一点是,从国家和社会角度保护平民不受战争的暴力威胁。如何对待战争中的平民问题在这一时期受到重视。例如,真提利认为,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妇女、儿童和牧师在战争中应该被释放。而格劳秀斯对待战俘和敌方财产的观点则反映了战争折中原则(temperamenta belli)中类似的观点。【102】瓦特尔认为,尽管所有敌国的人民都是敌人,但就正义和人道原因而言,军队没有权利在对方不抵抗的情况下骚扰妇女、儿童、老人和病人。他的论点和古典时期的作家的观点相呼应。古典作家认为,如果农民没有敌意,并服从占领者的权威,那么他们和他们的财产应该被释放和归还。他又指出,既定的战争法,包括人道主义原则,应该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冲突:这是很明确的,关于战争的习惯法——人道主义、适度、荣誉的原则,每一场内战中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出于同样的原因,人们遵守这些信条作为国与国之间的义务;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很不幸地出现敌对两方蹂躏祖国的情形,这样的条款就显得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如果君主认为他有权把囚犯当作叛乱者绞死,那么另一方就会同样实施。【103】这个时期军事行动时出现的关于保护武装冲突中平民的规范也可以作为明证。【104】
作为结论,我们分析中的三个方面应当受到重视:第一,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整个过程中,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是由保护其领地上的个体而合法化的。这就是说,国家被认为对其领地上的个体负有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尤其是在自由主义思想中,这种保护的角色被延伸为个体的权利。国家权力一般被认为是(尽管路易十四不是这样认为)在其管辖领域内受习惯和基本法约束的。第二,随着国家在政权、财政和军事上的壮大,随着它对领地的主权控制越来越牢固,以个体权利和公共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的名义向它的专制权威提出的理论挑战也在迅速增长。第三,我们的讨论关注个体和国家的关系,以及安全需求在这两者中的相对比重。我们谈及的是特定类群的个体,而非本质上的个人。这个时期的契约主要是针对男性的,妇女被排除在政治和社会契约之外。在总结这个时期的主要观念时,佩特曼(Pateman)评价指出:“妇女在文明社会中没有与男子在同等的基础上被对待,因为妇女天生缺乏文明社会个体所需的能力。”【105】这种“排除”是对妇女的安全问题犯下的长期而严重的错误。
民族主义时代的国家与安全
我向你起誓,我亲爱的祖国,我愿在你面前献上世间的一切
那是全然完美无缺的,就是我对你奉献的爱
那是不问任何原因的爱,更是经受考验的爱
那是呈现在祭坛上,最诚挚与最美好的爱
一种永不动摇的爱,是诚愿付上一切代价的爱
是毫无畏惧献上最后牺牲的爱
——塞西尔(Cecil A .Spring-Rice),1918【106】
公共主权的学说在18世纪末的法国和美国革命时期达到顶峰,现在我们就开始讨论这个问题。
提到公共主权就随之引发了一个问题,谁才是公众的组成体,公众的利益是如何被聚集起来的。集体行为(不仅仅是在寻求安全方面)如何能在主权受到个体权利和认可制约的情况下变得可能,正如卡尔·弗里德里希(Carl Friedrich)所说的,“自我是在倒数第二位的价值中成为最重要的”?【107】
卢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人民”的主权表现在参与民主机制时能够做出抉择。与契约理论一致,个体(自由的男性)公民认可了政治合约。通过民主参与机制,认可的行为得以进行。这样一来,个体的权威传递到了集体,并在国家和民族意志上得到了具体体现。
公众主权和民族主义的联系相对明确。正如利雅·格林菲尔德(Liah Greenfeld)所说:“把民族性从其他身份区别类型中区别开来,民族主义的特征来源于以下事实,即它把个体身份的来源定位于一个‘人民’,被视为主权的承担者、忠诚的中心对象、集体凝聚力的基础。”【108】由此可见,在19世纪和20世纪,国家和群体开始膨胀为“民族国家”。国家的安全变成了民族和作为民族一部分的个体安全,他们的身份认同受限于他们对所属民族的参与度。马丁·怀特(M artin Wright)曾写道:“我们把一种权力拟人化,称之为‘她’,这是19世纪的民族主义发展的结果,我们会说英国做了这个,美国要求那个,以及苏联的政策是其他的什么。”【109】国家成为了人。国家的国民被认为是这个人的一部分。在国家之内或者以下的个体安全需求几乎不被考虑,因为国家和人民的需求被看做是同义的。
对民族和国家这样的定义,显然给在政治或其他方面处于少数派的个人和群体带来了危险。公民和国家之间没有区别可言,国家就是公民。人们对国家持续的认可意味着服从的义务。挑战一个国家的公众意愿就是否定了这种义务,是挑战公民群体自身。像法国革命所展示的,在表达当时的精英声称的公众意愿方面,政府显然没有受到传统和惯例上的制约。
法国革命的民族主义某些时候被认为在本质上具有公民性。在这个民族国家里,公民的成员身份是建立在认同和接受对其政权的义务的基础上的。在某一特定区域内认同这些安排的就是这个政治群体的成员。然而,在法国和英国(另一个其民族主义表面上也具有公民性特征的国家),从18世纪到20世纪,政府和文化精英们殚精竭虑地把文化内涵渗透到他们的民族主义中去。在法国,除了法兰西民族缘起于公民社会的看法,还有另外一种概念认为,法兰西民族存在于君主制国家之前。在现实中,它并不如理论上所说的那样包容。【110】
不管怎样,从罗马时代尾声到启蒙时代、法国革命、革命战争期间,民族主义和民族身份认同都更多地往文化方向发展,尤其是在德国,也包括更南方和东方的一些国家。比如,海尔德(Herder)认为,国家——一群拥有相同血缘、文化、语言和历史传统的人——是一种自然现象。只有处在这种有机的认同里,个人的潜能才能发挥。【111】这类思想传统依赖于传说中的原住民群体,他们在本源上可能有异质性,但拥有相同的语言、习俗和(通常状况下)宗教。这种群体的概念是有机的;民族是鲜活的,是思想、灵魂、命运的具体体现,也有权享有国家地位。当它在随后的19世纪里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结合,民族之间的关系在许多人看来就成了适者生存的永恒斗争。把国家看做参与进化竞争的生物,这使得19世纪中后期欧洲人热衷的帝国扩张变得合理。【112】
有机组成的民族和主权国家概念之间的关系最初是有问题的,对于遍布欧洲的王室阶层和多种族的社会来说尤其如此。但是大多数人终究开始了解到,民族主义在作为巩固公众支持、取得合法性地位、动员公众为国家意愿行动的一种方法时,是具有优越性的。接受民族主义和公共主权的观念,戏剧性地给了法国拿破仑战争时期的民众成倍的力量。工业革命为国家在战争中更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提供了方便。然而,实现这种潜力的能力,需要一种思想,以刺激起广泛的公众支持,而民族主义正是这种思想。再者,卡尔·马克思也曾说过,在工业化的欧洲社会中,民族主义是转移新生阶级矛盾的有效武器。【113】
读写能力的日益普及、公共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报业媒体的迅猛发展,为在广大公众中传播民族主义思想提供了便利。到19世纪末,尽管持不同意见的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如理查德·柯布登(Richard Cobden)、约翰·霍布森(John A .Hobson)、诺曼·安吉尔(Norman Angell),做了很多打破常规的努力,但大部分大国公民几乎都没有认识到,在政治意义上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有何明显区别。卡玛·纳布丝(Karma Nabulsi)明确而冷静地指出,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军事化的君主制国家(如波斯和德国)如此,在进步中的自由国家如英国也是如此。【114】
个人与国家利益的融合,不仅仅是观念转变的产物。如我们接下来要深入讨论的,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国家为公民做得更多——无论是在公共教育、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还是退休金发放和社会保障项目。也就是说,公民身份的巩固既有观念的作用,也是实际利益在起作用。把公民的利益和关心的事情,与国家的计划相融合的想法产生的效果,在准备一战时的欧洲社会主义运动中已相当明显。表面上是为了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团结一致,欧洲主要的社会主义党派投票支持战争贷款,使得欧洲国家得到动员战争的财政支持。他们的党员随后在一战中大量阵亡。如本节开头的引文所描述的,在这里作为身份和安全的参照者而把国家具体化(或者说是神化)的行为似乎已经完成了。
这样的捆绑促成了现代的现实主义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正统地位。【115】近代的现实主义表述是建立在如下几个基本主张上的:
(1)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唯一的主角是国家。
(2)国际体系是混乱的。
(3)在多元而混乱的环境中,国家关心的基本问题就是生存。
(4)为了生存,国家必须积累国力,努力建设并保持国力的平衡和武力的使用。
个体的人在这个结构中显然没有位置,除了(在传统的现实主义意义上)领袖在为国家谋求国力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把国家概念作为公共主权的体现,或者是民族有机的联合体,在整体意愿上证明并促成了马丁·怀特(Martin Wight)所说的国家拟人化。拟人化是集权现实主义大厦的重要支撑,后者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的国际关系政策的制定和研究中,占有主导地位。
对个体安全的关切
然而,民族国家和军事对安全讨论中逐渐增长的支配话语权,并没有完全掩盖住对个体及其安全的关切。我们在这里将考虑其中的七项关注方面,其中五项有关于对平民的保护,第六项是对参战个体的保护,第七项涉及到更深层次的关于国家保护经济环境的责任。
第一,19世纪时期,现代欧洲国家把保护个体的责任看得越来越重要。现代警察力量的发展不仅反映了国家对保护财产和控制反对力量的关注,也反映出加强公民身体安全保护的需求。
第二,奴隶贸易逐渐被禁止,奴隶制本身也越来越受到限制。在这里领头的是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很大程度上由于公民社会的压力,联合王国于1807年在大不列颠帝国废止了奴隶制。【116】1815年,联合王国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协定谴责奴隶贸易。由于英国19世纪海军力量在数量上的强势,它曾试图终止跨太平洋以及直接在非洲进行的奴隶贸易。
作为这种努力的一部分,英国在19世纪中叶还与其他一些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合约,授予彼此对等的互访和调查权利,这在反奴隶制大会上制定总议定书(1890)时达到顶峰。该议定书为抵制奴隶贸易建立了一个国际性组织。1919年,圣日耳曼协约签订,决定彻底抵制奴隶制和奴隶贸易。【117】在严格的国家主权体系中,不存在干涉这种贸易和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明确合法性,也没有明确的与国家有关的政治原因去这样做。这么做唯一的基础是,人们相信基本人权是普适的,而国家有权力,如果还不是义务的话,联手行动改善生活在其他地域上的非本国公民的权利状况。况且,琳达·科利(Linda Colley)说过,反奴隶制运动满足了英国的民族主义者要在美国——它先前的殖民地之上的自命不凡的优越感,从事反奴隶制运动被视为一种“民族美德”。【118】
第三项关注的事情与反奴隶制也是相联系的——19世纪末,特别是在柏林会议(1884—1885)上,人们责成刚果的列奥波特二世尊重他刚果属地臣民的权利,并把这一点作为其他大国承认其主权的条件。1885年柏林法案第六条规定,所有对刚果盆地声称有所有权的国家须改善当地人民的道德和物质生活条件。尽管殖民地人民没能享有和宗主国公民一样的权利,但“意识到必须约束他国君主对其子民的处置权,这一点非常重要”。【119】所以,人们相信,其他国家显然也有权利来建立这样的条件。
第四点涉及到欧洲同盟就其他国家的少数民族问题所做的工作。维也纳会议(1815)调停拿破仑战争,为保证少数民族的权利继续限制国家主权。无论怎样,他们至少在两个重要方面继续推进了他们的做法。首先,在维也纳最终法案中,关于从伯尔尼和巴塞尔教区向伯尔尼和巴塞尔行政区移民的规定里,相关人民被保证拥有“平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受到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宗教自由。第二,在此决议中,除了宗教和少数民族(如波兰人)的保护,大国还加强了民族保护。【120】
随后的19世纪里,大国对奥斯曼帝国基督徒处境的关注日益加强。这段历史在其他地方有更详细的记录。【121】这里,我们认为大国的决定,虽然很显著地受到了战略利益【122】的影响,但即使如此,它们也揭示了这些国家意识到自己对其他地区遭受痛苦的人民负有责任。此外,也许同样重要的是,他们试图以其他国家人民的安全为理由,使他们的干涉显得合理。最终,欧洲同盟的成员国家通力合作在19世纪60年代解放了希腊,并干涉保护了黎巴嫩的马龙派基督教徒。当新的国家从欧洲奥斯曼帝国的瓦砾中建立起来的时候,几个大国在柏林条约(1878)里规定,新独立的国家如果希望他们的主权得到承认,就必须赋予国内的少数民族以民族和宗教权利。
如詹妮弗·杰克逊-普利斯(Jennifer Jackson-Preece)所认为的,这些规定反映了“文明标准”的实施远远超越了传统的最低认同底线。【123】大国们相信,这些条约赋予了他们在其他国家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时进行干涉的权利。再次,这样的行为说明了,在国家主权占首位的时期,对国家个体安全和保护的关注,某种程度上被国际舆论认为是合法的。尽管人们明确认识到,国家往往把这种主权限制置于“外人”身上,而忽略了自己内部的这些问题,在大国本身之间的关系很少有类似的限制主权的例证。维也纳最终法案涉及波兰的规定就是一个例子。俄国对波兰的控制权受到限制,为了保护俄国管辖下的波兰人民的权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同早先保护少数民族的条约规定一样,这些规定也缺乏任何严肃有效的执行机制。
第五,关注对个体的保护在19世纪战争法的演进中也很明确。尽管在发展多边手段以保护战争中的个体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进步,但这个时期见证了国家层面上为此做出的不懈努力。最著名也是最有成效的是福兰西斯·利伯(Francis Lieber)的利伯守则[Instructions for the Armie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Field(1863)]。这里,美国接受了在所辖区域内保护“宗教与道德;严格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居民,尤其是女性居民”的义务。利伯守则以死刑或其他重罚禁止“所有针对被侵略国家公民的肆意暴力行为,除由当局官员下令之外的财产损坏,所有的抢劫、掠夺、洗劫,以及即使是在主力占领之后,所有发生的强奸、伤害、致残、杀害当地的居民”。【124】亚当·罗伯茨(Adam Roberts)和理查德·哥尔弗(Richard Guelff)指出,利伯守则被作为战争法手册的模型,在许多其他的国家,包括荷兰、法国、塞尔维亚、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使用。【125】
我们有必要指出,我们经常提及的“文明”和“非文明”人的区别持续地在西方大国中出现,特别是指本土国民和殖民地居民。美国军队对平民的行为虽然受到了军事和法律的限制,但是并没能阻挡他们对美洲原住民的种族灭绝。同样的,平民豁免原则在欧洲的传播也几乎没能制止,其对非洲西南部(现在的纳米比亚)德国殖民地埃雷拉人近乎灭绝的屠杀,也没能阻止英国人在布尔战争中为战胜对手而发明集中营。
第六,对待战争中伤兵的规范和做法的进步,也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法国革命之后,欧洲军队的医疗服务衰退了。18世纪,军队人员短缺,替代成本很高,而征兵的出现弥补了这种短缺。国家可以依赖于持续的新兵补充,于是,他们就减少了对现有军队维护的投入。【126】随着医疗服务的下降,受害者数量上升了。结果呈现给了亨利·杜兰特(Henri Dunant)——一位见证了1859年索尔弗利诺战役中的残杀的瑞士银行家,他着手打算说服欧洲主要的大国,在战场上保证伤兵的保护和医疗人员的配备。【127】1864年,他制订了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ies in t he Field),他的事业达到了巅峰。该公约承认了救护车、战地医院、医护人员的中立性和伤兵的豁免原则。大会把18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已成为常规、而在19世纪上半叶被削弱的原则编为成文法典。大会也为国际红十字会运动奠定了基础。在我们看来,这里的关键在于,国家真正意识到了它们对保护其他国家战争中的公民负有义务。
这种意识特别体现在削减残忍武器的努力中。尽管在中世纪曾经有过禁止某些武器的努力(如拉特兰会议对弩的禁令),但19世纪军事技术的飞速进步使战争的伤亡率快速增长,这相应地刺激了人们控制杀伤力的愿望。19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爆炸性弹头的宣言,即《圣彼得堡宣言》(St .Petersburg Declaration Renouncing the Use,in Times of War,of Explosive Projectiles un-der 400 Grammes Weight),【128】就是这种考虑下的第一个产物。它表明了战争的目的“可能会被它使用的武器所超越,无意义地增加参战人伤残的痛苦,或者不可避免地死去”。所以,“使用这样的武器? ?是违反人道主义的规则的”。【129】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宣言继续了这方面的努力,宣言限制了达姆弹和含有窒息性气体投射物的使用。【130】
第七,许多欧洲经济思想和社会政策的走向,成为我们现在思考“人的安全”经济维度的先导。如前面所看到的,在17、18世纪里,人们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侵略。这里关注的是身体安全。然而,君主和他的臣仆从来都知道,我们现在叫做个体经济不安全因素的东西,可能会潜在地给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带来灾难。如果他们需要一些提醒的话,法国革命就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大量城市失业和低就业人口,为那些挑战王朝和其继承者的人,提供了大量的生力军。
随着工业化的进行,越来越多的赤贫人口涌入了欧洲城市。劳动者和失业者往往没有足够的方式维持生计,也没有足够的经济保障来对抗雇主,因为具有乡村生活色彩的人们的互惠义务,在高流动性和城市化中减弱了。城市贫困潜在地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威胁公共秩序,也威胁到公共卫生。
劳动阶级的困境引起了许多关于改革的重要思考和提议。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就是主角之一,他是苏格兰新拉那克一家纺织企业的所有人。他相信,照顾劳动阶级的物质和情感需求,不仅解决了基本的社会不公平问题,还会提高生产率。基于这样的信念,他建立了一个示范村,为自己带来了意义重大的收益。也许他留下的最大实用遗产是英国消费者合作运动,但是他认为穷人应该过更有尊严的生活的看法,也对英国工人运动起到了基础性作用。罗伯特·海尔布隆纳(Robert Heibroner)说过,欧文和他的空想社会主义同僚们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指出了经济不安全不单纯是不变的经济规律的结果。人们可以通过更文明的行动变得更安全。【131】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把它进一步深化,指出财富的分配不是经济规律,而是选择的结果。这开辟了一条新路,让人们去思考关于重新分配的选择如何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并为国家和社会安全作出贡献。
空想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都是改革者,他们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赢得精英阶层,使其对自己的利益有更明智的看法。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不是这样。马克思和他的同道感兴趣的是,劳动阶级的无产化可以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基础,扫除他们所认为的天生具有剥削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为大众建立真正自决的前提。他们认为,在民族主义理论中的国家具体化,是一种为了把无产阶级与他们在社会革命中的客观利益相剥离的神秘形式而已。他们的行动指南显然是强制性的,既存秩序必须被抛弃。就如大众的经济不安全因素是社会革命斗争的燃料一样,它也是对欧洲已建立的民族和资本主义秩序的威胁。想要缓解国家的威胁,需要把劳动阶级纳入到领导阶层来,并缓和为革命提供社会基础的社会萧条。其结果是逐渐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福利制度、住宅法、工作场所安全规范等)和越来越庞大的国家雇佣的劳动群体,这符合穆勒的观点,即分配是一种选择而非必需,它构成了政策制定的基础。
俾斯麦时代的德国就是这种趋势的一个非常有趣的例子。19世纪末的德国政府有意识地鼓励重工业的增长,接受了由此而产生的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这部分是为了遏制潜在的社会后果,政府开始着手设计一张令人叹为观止的安全网。教师、医生、护士和医院的数目在1880—1913年间都有了显著增长。【132】19世纪80年代,国家采用了完备的社会保险系统,保险包括了疾病、事故、残疾和老年抚恤金。其部分举措是有实际意义的:在雇佣劳力显得越发困难的时期,国家试图建立并保持一批受过教育并健康的劳动力。它把工人与国家捆绑在一起,也是为了控制由阶级原因导致的社会不满意度。【133】无论目的如何,这些在普鲁士和德国的政策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了经济不安全的问题,以及为了解决问题而通过财富的重新分配所做的使人印象深刻的不懈努力。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个体与安全
一战以后,战胜国决定在巴黎建立国际联盟,作为在国际关系中促进和平的集体安全机制。我们在这里不详细考察联盟及其盟约,简单说明几点足矣。联盟是一个安全组织,但它的安全理念绝大部分是专制的。组织关注的是阻止成员国家诉诸战争。在盟约中几乎没有关心个体的人或者他们的权利及人身安全的内容。【134】
但从另一角度而言,盟约的某些方面及由此产生的联盟行为是“人的安全”领域发展的先导,尤其要指出的是关于托管制度的第22条。托管的国家管理他们的新领地,其方式基于下面的观点,即被托管人民的发展和幸福是对文明神圣的责任。第一类托管地是“曾经属于土耳其帝国”的地区,之后将以独立国家的形式存在。它们可以被暂时视做国家,而从托管国接受行政建议和协助,并在建议和协助中考虑相关民众的意愿。第二类地区(调停类别的地区)被认为不足以拥有国家资格(如德国在中非的殖民地),托管政府的义务是“保证其思想和宗教的自由”。第三类地区是居住人口最不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可以在治理上与托管国一致,并用维和力量维护当地人的利益。三种情况下的受托管国都有接受汇报的要求,使其确保改善管辖地的状况。这些限制条款和年度报告结合在一起。在第23条中,签约国还须接受义务,“努力维护妇女和儿童公平而人道的劳动条件”,并保证托管地区“当地”居民在他们的托管之下得到公正的待遇。签约国还要同意“委托联盟作为总监督者,监督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的非法买卖”,授予国际联盟对控制毒品协议的总监督权,尽力防止与控制疾病传播方面的监督权力。
这些规定没有一项被很好地加以执行,但是我们可以把这些托管的规定理解为之后那些以联合国为基础的努力的先导,让殖民政府的去留取决于殖民者是否满足了殖民地民众的权利要求。毕竟,我们还找不到明显的原因解释为什么这类适应于托管地的条件不能应用在殖民地上。从这个角度说,该规定为将来对殖民地控制权的争取埋下了伏笔,这取决于国家在殖民地的执政表现。
国际联盟活动的另两个方面,作为后来个体和群体安全思想的先驱也值得一提。汤姆·法勒(T om Farer)和菲利斯·盖尔(Felice Gaer)指出,战胜国既然把他们的斗争描绘成保卫和促进自由的奋斗,就至少要带有一些在战争结束后保卫“个体和群体对国家质疑的权利”的义务。【135】中欧保护并推进少数者的权利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三国协约对中欧继任政权的承认或者容纳,是以其对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认可为条件的。【136】若干条约涉及到了继任政权、保护少数群体权利,并规定最终在公投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战后地区的归属(上西里西亚,U pper Silesia;萨尔,Saarland)。国际联盟设立了一些考察组,为少数群体的权利诉求做出仲裁,并对公投的运行负责。有趣的是,在这些例子中,国家在接受了对国内某些特定群体的国际义务时,其国家主权却被削弱了。尽管在某些角度看来这是19世纪一些行为的延续,但履行这些义务的机制从本质上而言有了更大的抱负。
第二点涉及到有关难民对待问题的规范和做法。【137】一战前没有对难民的国际性保护。【138】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这种情况有了本质的转变,其原因在于战争状态的转变——东欧多民族帝国的崩溃,民族国家在保护少数群体的同时得到巩固,以及旨在消灭特定阶级的俄国革命。
谈到俄国革命,当时协约国正面临着俄国飞行航班方面的问题,在那里超过100万人已流离失所。布尔什维克政府取消了许多人的公民资格,使他们成了无国籍的人,这使情况进一步恶化。这些无国籍者往往不带有任何证件就降落,也没有正式的合法身份。他们无法通过领事馆取得相应文件,得不到合法政权的保护,也没有工作的权利。因为跨国界流动和移民的控制愈加严格,他们的继续流亡也变得愈加困难。
作为回应,联盟委任了一名负责难民事务的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Fridtjof Nansen)。他主持了1922年达成跨国协议的谈判,立法保护流离失所的俄国人,并说服政府对难民进行登记,为他们提供文件。此外,51个签约国家也同意了这位高级专员提出的措施,即给俄国流民发放旅行文件(“南森护照”)。在1922年希腊和土耳其战争遗留的难民危机中,南森和他的同事也扮演了重要的斡旋和执行角色。他们协商决定,交换约110万有希腊正教信仰的土耳其人以及将近40万希腊穆斯林。南森还对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的难民部贡献甚多,该难民部关注的是难民的就业机会。【139】
随后,在1938年的埃维昂勒邦,由富兰克林·罗斯福发起了一次会议,讨论德国和奥地利犹太难民的议题。尽管几乎没有国家正式签署会议公约,大会公约对即将身陷种族屠杀中的犹太人几乎没有起到什么帮助,但是它对犹太难民权利的着重强调,对把难民保护写进条约法令而言,是一块重要的里程碑。大会还决定成立政府间难民委员会(IGCR)。二战期间,委员会的责任范围扩大至西班牙内战的难民。二战之后,委员会在比较有限的程度上,协助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U N RRA),对欧洲流离失所的人群提供保护。1947年,在联盟解散一年后,政府间难民委员会和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也一起解散了。
针对流民问题所做出的努力,有四点值得一评:第一,政府有责任完成条约达成的协议,相应地,国际组织的自主性角色也会有所限制。第二,政府对于给予无国籍和被剥夺国籍的人以权利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不情愿。这种不情愿与日俱增,在对待犹太难民时尤其明显,因此造成了悲剧性后果。【140】第三,提出这些问题的国际机制专注于某些特定的人口(俄国人或者后来的第三帝国难民),而很少有人努力建立整体的保护原则。第四,这些组织的预防工作没能做到位,如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例子。事实上,这为二战后欧洲许多对难民的大遣返打开了方便之门,随后发生的是回到苏联控制地区的人们的权利遭受到严重侵犯。
尽管如此,涉及难民问题的国际努力显示出了一种理解,即这些个体安全需要合法的国际关注。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指出,这种关注很难狭隘地用国家利益来定义:“提出难民问题,我们需要一些道德概念,如人权,它们是跨国界的,是与主权国家和全体公民的自由紧密相连的。”【141】毕竟,这些相关的国家可以简单地把这些人遣送回他们来的地方,或者其他什么地方去。然而,这种关注的局限也显而易见。国际联盟和其成员国在探讨难民问题时,没有从源头上做实质性的努力,或通过外交或其他干涉途径来解决问题。
国际联盟不是唯一的关注受战争影响的平民安全问题的组织。正如我们先前讨论过的,19世纪60年代,国际红十字委员会(ICRC)由于战争中激增的伤亡率、战斗中受伤士兵的痛苦、军事医疗服务以及保证其安全的国际规范的缺乏而成立。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关注的问题拓展到战俘上。然而,直到一战,无论是红十字会还是努力推进红十字会协议的国家,都没能对战争中的平民给予足够的关注。西蒙·切斯特曼指出:“一个世纪之后,这些章程令我们震惊的是,它们几乎没有保护平民的条款。”【142】
一战中,大量平民因为他们是敌国的公民而被捕,其他的被作为人质扣留,以确保占领地敌国民众的服从。我们关注的第三点是上文提到过的流民问题。平民在一战期间和战后冲突——如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冲突——中的困境,鼓励人们更深入地思考交战国双方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对于平民的责任。这开始于战争期间,在日内瓦委员会公民办事处制定的被俘者名单和案例文件的基础上,双边协定被建立。这对战时文件传送和信件包裹收发很有帮助。【143】这些做法在战争结束时即被废弃。
在敌对状态结束后,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继续为保护战争中的平民编撰规则,于20世纪20年代制订了一个协定草案。然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工作由于成员国对协定缺乏兴趣而遇到巨大困难。1929年,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大会没能把提出的协定进一步实施。于是大会准备了一份更加具体的协定,以保护被交战国控制的地区的平民,协定在1934年东京的国际红十字会第十五届大会上被通过。这份协定的局限性也值得强调:在本土被袭击的平民没有被考虑到,也没有提到交战国对自己国家平民的行为;由于战争的再次爆发,制定由协定衍生的对平民权利和相应国家义务的更完整法规的行动被中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这个协定都没有在战争发生前得到执行。二战本身成为1949年在日内瓦保护战争中平民立法的最重要的催化剂。
最后一个要考虑的领域就是关于经济和安全关系的观点的变化,尤其是有关个体的方面。我们在前面说过,19世纪下半叶是以国家越来越强的对经济生活的保护为特点的。这种趋势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加速发展,而且变得更加多边化。最重要的启动性里程碑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分支机构的成立。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序言分析了安全和个体福利的关系,它指出“普遍持久的和平仅仅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基于这一点,国际劳工组织开始着手一个宏大的计划:改善工作条件,推动集体组织活动和谈判的权利,改善劳动阶级的健康,保护工作场所的妇女儿童。
这一时期日益增长的对经济安全的关注来源于以下几个因素:社会民主党对西方民主国家的影响日益增强;担忧社会不安定可能会引起政局动荡;意识到这些不稳定的爆发,将为国际秩序埋下隐患;担心共产主义思潮可能会在工业化国家的工人中流行。但是,如序言中所表明的,正义不仅仅是手段;国家政党不仅仅应该把“对永久保持世界和平的期许”,还要把“对正义和人道主义的祝福”作为它们共同奋斗的理由。【144】国际劳工组织也把它们的活动延伸到了从属地区,以提升工人的权利。【145】
伴随着促进劳动阶级福利的多方面努力,许多国家层面上的项目也开展起来。这些项目不仅是对社会安全和工人权利的应对,也促进了弱势公民的公共卫生、营养和教育。大萧条的冲击加速了这些努力。美国的新政法案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开始的,即个体的经济不安全是国家面临的最基本问题。正如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所说:“我们的头等任务是让人们有工作。”【146】美国政策中的两点尤其重要:第一是社会保障项目根本性地扩大,使国家在经济保护中的角色逐步推进。第二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有意的干涉主义模式的出现,它扎根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致力于刺激需求从而保持或者扩大就业。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认为阻碍经济复苏的核心问题在于缺乏作为经济复苏投资的基金储备,或者说是不愿动用这些储备,公共部门于是根本性地增加了国家支出。【147】这些努力还包括国家使用权力来调控市场,以保证人民的福利。这种策略暗含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压制社会动荡,也在于它是一种国家应该为公民提供经济保护的认识。
总的说来,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规范的发展至少在五个方面对我们讨论的主题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第一,无论是在托管地还是中欧的少数民族的问题上,我们看到国际关系开始(或者开始恢复)给与国家相对立的个体和团体的权利和要求留出了一定空间。第二,两次世界大战是二战后难民制度发展的重要先导,在这期间,国家开始习惯于大规模移民的问题及其通过多边协作解决的方式。或许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尽管是以一种非常有限的方式,国家开始接受那些跨越国境线、失去他们自己国家保护的人们,需要另一种可替代的安全基础观念。第三,对于增强陷入武装冲突中的个体安全的努力,发展进程相当迟缓。第四,这个时期见证了尽力解决个体经济安全问题的努力的迅速进步。最后,这些发展都是在越来越强的多边合作组织的框架下进行的。
结论
在导论中,我们确定了几个关键主题或问题作为本书的提纲:其一是关于“人的安全”的理念植根于对早期的安全概念和社会生活理解的程度;其二是关于民族国家是如何占据安全讨论的支配地位的。通过本章的分析,我们将针对这些相关问题得出几项结论。保护公民(或者国民)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职责,这是一种很古老的思想。组织化的政治团体基本上都是通过保护其领地内的国民的角色和能力以取得其合法性的。即使是在宣称(神权赋予的或是以世俗权力为基础的)专制的例子里,如罗马时代与后威斯特伐利亚专制时期的国家,其对绝对统治权的要求、实际管辖权的定义、风俗习惯和基本法令的持续性以及对臣民权利的认可,也在某种程度上有所缓和。
契约论的传统把这些责任变得更清楚。在契约的隐喻下,公民把他们的一些权利、自由与国家进行“交易”,从而获得国家的保护和其他服务。除非有人把这种象征性的许可行为看做是终极的,否则它就意味着如果国家未能履行它这方面的义务(未能保护国民,或者它本身就成为公民安全的威胁),这份契约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声称国家安全需求优先的正义性也就有危险了。即使是极端(专制主义)形式的契约理论(如托马斯·霍布斯的理论),也意识到个体生存需求是国家主权的一张王牌,如果国家没能保护它的公民,那么它的主权也就会被相应地削弱。
对国家安全优先的最有力言论来源于民族主义传统,它把公民融入民族,又把民族融入国家。但是这种论断往往因与国家相关的个人权利认识的增强和战争秩序中(无论是对内的还是对外的)国家行为的局限性而受到考验。再者,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对国家安全的优先考虑也在有限的程度上由于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与关注某些特殊团体(少数民族、托管地的居民、特定的难民)的非政府行为主体(如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等)的存在而有所妥协。
离开安全的指涉对象,转而考察这个概念的功能性内容。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个体福利的增长、贫困的缓和,对弱势群体进行经济权利保护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强了。尽管这些关注的基础大多都有特定目的(如避免动乱的需要),但是关于社会正义和人权的根本考虑也在其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境内发生的有组织的压迫或非正义行为的关系中,这个国家该负什么责任和权利的问题在前现代时期已经出现,尽管是以一种很微弱的形式。政治家和理论家虽然也经常在其他方面饱受指责,但在有关不干涉原则方面的批评迅速压过了这其中任何一项。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在提到欧洲协调机制内部关于奥斯曼帝国基督徒待遇问题的争论时说:
卡斯尔雷(Castlereagh)没有否认土耳其人的暴行“造成了人道主义的战栗”。但是,如同梅特涅(Metternich)一样,他坚信人道主义的考虑是位于维持欧洲“神圣的结构”之下的,任何激进的改革都会给它造成很大冲击。【148】
简言之,许多看来是“人的安全”方面的规范确实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我们现在认识的“人的安全”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有了更大发展,尽管国家主权依然占据了主要位置。除此之外,新出现的规范,如关于战争中的做法、其他国家少数民族的待遇以及国际认同的个体权利,在本章所讨论的时间范围里都局限在欧洲国家体系内。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们见证了这些规范跨向全球化的正确一步。
另一方面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某些国家不能或不愿保护其公民安全的情况,国际社会并不情愿出面控制局势。整个威斯特伐利亚时期的国际社会规范是相当具有不干涉性的。国际法中人权的位置也相当有限。当这些权利在国际法规中被承认和保护的时候,国际社会却缺乏力量为这些情况下有效的国际行动制定机制,以至于上述这些承诺都被忽视了。在现实中,除了上文所讨论的规范的健康发展之外,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也充斥着对人权的粗暴践踏,这一点我们会在第三章中再次讨论。另外,我们将转向二战后时期(第二章)和后冷战时期(第五章到第七章)对“人的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及其相应组织对这种安全问题的责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