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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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内部监督(8)

2000年的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会议提出了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地)、县(市)党政正职人选制度后,各地2824个单位按照要求积极试点。2001年中组部选择了海南省、山西晋中市、陕西铜川市、四川眉山市作为中组部直接抓的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试点单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实践结果表明,相对于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中,与会成员因种种顾虑而出现的“违心举手”、“言不由衷”、“一人表态,众人附和”等问题,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成效显著。它是典型意义上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维护了决策者的民主权利,加强了对党政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保证了决策者真实意图的表达,提高了干部决策的质量。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解决。”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票决制是干部任用决策方式的重大创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它是下一步创新重点。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与任职试用期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制,是指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拟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馈和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环节,使民主参与范围更加广泛。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体现了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的方向。公示制源于基层的实践。江苏省的宿迁市、河北邢台市、黑龙江大庆市等地从1997年底,将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群众称赞是“干部选的准不准,先让群众审一审”。2000年6月,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2000年12月,中组部正式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已为各地普遍采用。这项制度最关键的是,充分利用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成果,把群众意见作为决定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规范推进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就是根据领导职位的条件要求,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检测手段,筛选出领导人员的制度。所谓竞争上岗是指对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在机关或系统内部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选拔任用领导职务的制度。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竞争程度、选拔程序有所不同。两者都引入了考试这一环节,具有“凡升必考”的色彩;两者都具有一定公开性,试图遏制因封闭、垄断带来的用人腐败;都具有一定的竞争性,都在引入竞争机制,试图形成良性竞争的环境,形成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但如果操作不当,同样可以带来比较大的负面后果。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23),民主测评是竞争上岗的必经环节。有的在笔试、面试之前,有的在笔试、面试之后,因此,民主测评票数(分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成为晋升候选人,能否成为被考察对象。竞争上岗的实践中的确出现了“拉票”等不规范现象。一些人的精力用在想方设法跟领导套近乎,千方百计与同事通融感情、拉关系,着力营造一个貌似“融洽”、“和气”的人际圈子,以使自己在民主测评和领导评议中获得“公认”,蒙混过关。有极少数人甚至公开拉帮结伙、请客送礼、讲哥们儿义气,“你投我以桃,我报你以李”。更有甚者,借竞争上岗之机,“拉山头、搞派系”,“铲除异己”,如湖南省某地一位曾被评为“全市人民满意公仆”的公务员因平时同某位领导人关系不融洽,在民主测评中意外出局(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课题组:《改进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问题研究报告》(2001年8月)。)。这些现象使民主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公认性和说服力打了折扣,并严重玷污了竞争上岗追求公正的神圣宗旨。2004年《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与《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在程序的科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利于提高民主的质量,规范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所谓程,指的是规章、制度或形式;序,指的是区分或排列位置。程序是指事物运动的某种次序过程或环节,含有时间和空间概念。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称什么东西都不准。

德国著名法学家布鲁赫曾做过精辟的论断: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为强烈的摆动(韩强:《程序民主论》,第34页,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程序的科学化应该紧扣“公正”的价值目标与“选拔优秀人才”的最终目的。“公正”与“选拔优秀人才”,就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特定秤杆上的定盘星。

公开选拔的必经程序是,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包括笔试与面试)、组织考察,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考察人员(晋升候选人)的选拔程序是其中的最关键部分。资格审查后要确定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合理比例-2004年《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是一般不低于10:1,这个数据可以在实践中继续验证其科学程度。如果没有这个数据要求,竞争范围太小,则达不到竞争择优的目的。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应该有一个比例要求(2004年《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要求一般为5:1);将笔试与面试成绩合计后,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也应该有一个比例要求(2004年《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对这一比例的要求为3:1)。这样的程序既确保了依据考试成绩确定晋升候选人,排除了依据个别人或少数人推荐就确定晋升候选人的可能;又把考试与考察紧密结合起来。

竞争上岗的必经程序是: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考察人员(晋升候选人)的选拔程序同样是其中最关键的部分。另外,民主测评的科学化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竞争上岗程序的科学化程度。

民主测评的范围:2004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提出的要求是,地方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中进行;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这是对一个民主测评范围的原则性规范,实践中还应不断积累基础数据,分析民主测评人员规模与民主测评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比较准确的基准数据。同时,还要探索分层民主测评。让与竞争者工作、生活关联度较高的上级、同级、下级、基层群众都参与到考评主体中来,并根据不同层次与知情度确定加权系数,形成最终的民主测评结果。复杂的人际关系、相互冲突的利益矛盾,容易使民主测评失真。参与测评的人数、知情度、利益矛盾的性质与程度,是科学确定民主测评范围时应考虑的三个因素。

民主测评内容与方法: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因此,民主测评内容应该全面具体直观。运用“量化测评”方法,将德、能、勤、绩、廉等项分解为若干要素,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设定要素的相应权重,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

民主测评结果的运用:民主测评结果应当和笔试、面试一样按照一定的比例记人总分。2004年《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六)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实行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责任,二是实行责任追究。明确责任是追究责任的基础与前提,追究责任是履行责任的必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