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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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监督(4)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建国初期就已建立。改革开放以后,这一制度逐步完善。1989年,根据邓小平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工作的批示,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意见》对民主党派如何发挥监督作用提出了原则要求。1995年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专门就此发出通知,要求中共各级党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八届政协以后,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九届政协一次会议对民主监督再次作了强调。

在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民主监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发展和规范,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领域进一步拓宽,非中共人士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这些年来,中共中央就重大问题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180多次。

各民主党派中央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方面提出重大建议160多项,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提出重大建议2万多项,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不少建议被采纳。八届全国政协会议以来共提出提案2万多件,反映社情民意3万多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万多件次,架起了中央与普通群众的“直通桥”。

非中共人士在人大、政协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非中共人士中有17万多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33万多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有7人担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6人担任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有806人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1343人担任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人大和政协成为党外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据不完全统计,15年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向历届政协会议提交提案600多份,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提案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采纳和实施。

在中国共产党的支持下,非中共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全国有近5000名非中共人士担任各级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土地监察专员、税务监察员。

(第三节改革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检监督体制逐步重建、完善和发展,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了现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基本框架。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十四大以后,按照中央决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现行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体现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党委的统一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纪委全面履行职责,增强纪委组织协调职能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减少党政监督的重复与交叉,形成党政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但是,现行的纪律检查体制也存在不足,突出的是各级纪委难以履行党章规定的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职责。各级纪委在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监督功能仍然不强,有关纪检监督机构的体制、地位、权限等问题亟待解决。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在基本思路上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实质上是要回答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条件下,如何解决好我们党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这个问题,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共产党没有回答好,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没有遇到过,是一个重大而艰巨的历史性课题。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方面的做法和制度。对这些做法和制度必须予以肯定,同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立起一套不同于西方多党政治、符合共产党执政规律、能够有效监督权力的党内纪检监督体制。第二,坚持全面的、辩证的观点,从整体上推进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体制”包括组织性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等诸多内容。目前,在改革纪律检查体制问题上,人们更多关注的是领导体制的改革。我们认为,不能光在纪检领导体制上作文章,还必须同时推进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权限配置、健全巡视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第三,坚持从全局上思考问题,结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推进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

改革纪检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从全局上、战略上着眼。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机构,改革纪检体制必须同党的领导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从党内权力配置和权力结构的调整上寻求突破。关于党的监督体制,列宁当年曾有过设想:“中央监察委员会,它只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地方监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不搞双重领导”。监督机关应该“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监督机关如果“通常要依靠被检查机关的施舍过日子”,就“丝毫没有威信”。这对于我们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出发推进纪检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考虑纪检系统逐步实现垂直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他各级纪委横向与党的同级决策机构平行,纵向接受上级纪委领导。这样,既能保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党中央对全党实行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实现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加强党内监督。系统在经济上和管理上纪检独立于监督客体之外。如,纪检机关的人员编制、选拔、调动、任免、奖惩由本系统分级决定,工资待遇、福利报酬、办案经费等由中央统一拨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纪检机关独立行使纪律检查权。同时,要通过党内法规对纪检机关的权限加以明确的限定,对滥用权力者随时予以撤换。

鉴于目前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以及纪检机关实际上已承担起重要的反腐败职责,改革纪检体制必须与改进党的执政方式紧密结合,处理好与国家监察、反贪体制的关系,形成既体现党的领导,又符合现代法制原则的党政监督机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逐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的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与政治体制改革和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紧密相连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从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现有的政治体制和制度出发,从现有的工作基础和工作实际出发,把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来进行,不能脱离实际,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