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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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2)

在中华民族独特的廉政文化氛围中蕴育而生的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以其特有的制度建构模式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政治运行等方面独特的智慧。虽然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与专制、集权是紧密联系的,缺乏与民主理念上的关联;但中国传统政治运行的结果证明,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在防止暴戾政治的出现、整肃官僚队伍、维护封建政治的稳定等方面起着十分显著而重要的作用。这些智慧成果虽然与法治、宪政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实质性联系,但它在规范行政权力、建构统一的行政体制、监管行政人员等方面所显现的技术性价值仍然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应该总结和吸收的。在中国古代,监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谏正君失、封驳诏书、建议政事、纠弹官吏、监督司法、巡查政务、审计财务、考核人事等多方面的权力,抑制了最高统治者及各级官吏的恣意、暴政,预防和惩治了权贵扰乱政务的逆行,牵制和削弱了地方势力坐大以至分裂的行径,为保障和促进中华法制文明的延续、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政治法律,追求明君、贤相、忠臣成为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鲜明特色。这不仅使传统中国监督制度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传统的监察官被看作是天子的“耳目之司”,监察制度则始终是服务于君主专制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它无法达到古希腊民主制度下那样对于国家最高权力进行约束的目的。因此,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不可能促进如西方政治传统中出现的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形成,也无法培育如西方社会的那种用法律约束权力的法治观念。由于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在政治上,个人则永远处于“臣民”和“子民”的地位,除了服从,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更没有所谓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渠道。有人称中国古代的统治是“开明专制”,但是“开明专制”还是专制。无论多么开明,无论有多少明君、良吏、善法,其政治和法律基础依然是专制;无论是“任人”还是“任法”,其归宿都是“人治”。而思想和文化的专制,后果则更为严重。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至明清时期的“文字狱”,残酷的思想和文化专制扼杀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创造精神,更别说对统治者进行监督了。这种专制集权的统治,使得中国古代难以生长出真正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民主、分权思想,也使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和监督法律制度在辉煌之后终于走向没落消沉。“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在鸦片战争的炮声响过一个半世纪以后,反观中国近现代历史,我们由衷地感叹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为中国的变法图强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西风东渐,发达国家的典章制度纷至沓来,法律移植工作可谓阔步前行,更便于我们今天初步构造起了一个接近“西化”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然而,我们又遗憾地看到,包括廉政文化在内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融合却步履维艰,以至于我们辛辛苦苦移植来的一些法律制度往往停留在纸上,而不能根植于百姓的心中。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对中国人来说,接受西方的法律学说,制定西方式的法典,根本上是一种文化选择。中国传统文化,在许多方面都与西方有着深刻差异,这些差异又都充分体现于它们各自的法律当中,法律的冲突便不能不同时又是文化的冲突,法律的变革也不能不依赖于文化的变革。所以,在中国建立现代化的监督制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铲除封建思想的残余影响,建立以“思想言论之自由,个性之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廉政文化观,才能切实促进现代监督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在数千年的文化中择其精华,作为开创现代监督制度的养料,以固本浚源。

(二)监督制度对廉政文化的反作用

制度是文化的反映,是文化成果的固化。同时,观念更新也是以制度模式效能为依托的。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封建传统比较浓厚、人们普遍缺乏民主思想和法治意识的国家,观念的改变还需要制度创新作为支撑和转变的中介。

例如《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使中国百姓第一次产生了“民告官”和监督政府的勇气,《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使中国百姓认识到个人还有向国家机关要求赔偿的权利;再如,在古代的政治制度中,国家机关的管理权和统治权因为是通过强力征服而获得,所以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虽然也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但这不是他的义务,而是一种道德上的恩赐。国家机关的权力至高无上而草民则毫无权利可言。在这种情况下,皇帝或官府如果“许可”老百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理所当然被认为是一种“恩赐”,如“赐姓”、“赐婚”、甚至“赐死”。这种观念一直到今天还有影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审批,这究竟是行政机关对公民“赋予权利”的行为还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许多老百姓甚至学者也认为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但是,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轰轰烈烈地拉开帷幕。人们对实践中“行政审批”成为“有偿赋权”,“审批”成为“恩惠”,腐败官吏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获得许可(证)疲于奔命,钱权交易大肆泛滥的现象激烈抨击,就是与这种观念的决裂或交锋。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改变传统的行政许可即“有偿赋权”的观念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规定使人们认识到: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公民的让与,公民通过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转让给了政府,政府行使权力或者说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职责)。从权力来源而言,是公民通过让与“赋予”了国家机关某些权力,而国家机关却不可能“赋予”公民什么权利。从权力的性质而言,在现代法治理念指导下的行政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突出行政权力的义务性。其义务性表现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帮助公民有效地实现或更好地实施其权利。“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对公民原本没有的权力进行“赋予”或“设定”,而是对公民已有的权利进行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条件的审核或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申请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并进而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因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提供的一种“服务”,是一种义务和职责,而不是“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一种施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某项特定活动,是自己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其法定职责。这种责任表现在为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或者保障。这些有利于我们的公务员转变传统的行政许可就是“有偿赋权”的错误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上述这些立法,对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行政机关对自己与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认识起到了极好的推动作用,这种建立在行政系统之外的法律监督制度和国家责任制度,是中国走向法治进程,建设责任政府的重大突破。今天随着监督法律制度的深入实践和不断完善以及整个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和廉政观念已有了很大改变;随着现代法治理念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我们的制度建设也日益接近现代法治的真谛。总之,自然形成的文化观念和法律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

三、发展先进廉政文化,创建有效监督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反腐败的形势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廉政文化建设滞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但是文化建设,特别是廉政文化建设并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思想上的混乱与失落。少数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切向钱看”,因而在道德上失范、思想上混乱,对前途没有信心,对事业没有追求,最后转向用权力去交换金钱和个人享受。二是制度建设滞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监督制度未能适应转型的要求及时跟进,特别是,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没有形成,使某些政府官员有机可乘,腐败易发和多发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

引发腐败的这两方面原因,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其中制度是外因,思想是内因。

一个领导干部搞腐败,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外因,他个人在思想意识上的问题则是更基本的原因。因此,文化是影响和制约人们行为的内在要素和深层结构。要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就必须发展先进廉政文化与创建有效监督制度双管齐下。

江泽民明确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可见,中国先进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三个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健康向上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要在这一基础上发展先进的廉政文化。今天,经济全球化进程使得国内的许多政治决策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特征。各个国家必须放眼世界,确定政府的战略、政策和行动。在这样的大变局下发展先进廉政文化也需要我们在经济全球化的框架下,在地方性、地区性和全球性结构的互动过程中做出思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借鉴西方先进的廉政思想,确立法律至上,民主至尊的理念;扬弃传统的“公”文化和“民本”文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公务员要树立公仆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民要树立主人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

同样,需要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完善宪政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民主监督等制度,使中国向着现代法治的理想挺进。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制度,法治政府就无从谈起。现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社会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政府的腐败现象等,都与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由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监督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源头防腐的根本举措。只有制度才能保障和维护监督,只有制度才能保障和维护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

“过去是未来的钥匙”,传统的廉政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尽管有种种冲突,然而传统文化对于现代的法治建设来说,仍然是一种可资开发利用的潜力巨大的社会资源。

其政治文化的睿智,伦理道德的凝重,法律思想的实践理性,对于丰富现代法治的内涵有着积极的作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建树,是需要认真总结的宝贵财富。孙中山先生对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古代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和“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社会调整功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君权,所以被称为“政之理乱,实由此焉”。为了使监察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历代统治者都积极制定了大量的监察法律法规。如汉武帝亲自制定了《刺史六条》,严格规定了刺史监察的重点对象及监察地方的权限,明清时期监察立法趋于严密和规范,不仅有《宪纲总例》和《钦定台规》等监察法典,还制定了《出巡事宜》、《都察院则例》等具体的监察法规,形成了纲举目张的监察立法体系。这套严整的监察法制是中华法系中独特的非常有价值的内容。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反映了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在权与法之间进行较量的独特景象,无论是监察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法制的实际运行机制,还是监察立法所确立起的监察体制、基本规范和制度,都有着举世瞩目的独特的建树。今天,抛去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工具主义内容,研究其对于封建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控制作用,总结其历史经验与教训及其发展的规律性等等,对于当前监督制度的建设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如同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提升的过程一样,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今天,民主、宪政、权利、自由、监督、参与等现代理念已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建设的主旋律。如何“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打造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建设必须走全球性与本土性交融互动的道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开拓本土政治文明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又以开放、求实的态度吸纳全球政治文明资源中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果,从实际出发,把市场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合起来,建立起一个适应本国实际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新型监督制度。中国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的创新必须不仅要有中国特色,更要具有时代特征,成为经济全球化时代民主政治的新模式。根据中国的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结构,建立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提高政治领导能力,体现中华民族的政治文明在人类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发展中的进步性与独特个性。

(第二节坚持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核心理念)

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很广,其核心是马克思主义的廉政观。廉政文化必须以此为统领。

一、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