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风与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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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廉政与政风建设(3)

行政内部监督系统有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的一般监督,包括主管监督、职能监督在内的业务监督和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内的专门监督三方面的内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具有直接、及时、迅速的优点和经常性、主动性、全面性的特点。但在实践中,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显得力度不够。经济上的依赖、组织上的隶属、业务上的关联及人际上的关系,使得监督者未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2.权力监督不力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立法机关,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权力机关行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它的监督层次最高,范围最广,最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人大理论上应有的监督权力和现实中实有的监督权力有较大差距,人大成员的非专职性,产生的非直选性,活动的非持续性及其他原因,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未能达到以权制权应有的效果。

3.司法监督不力

司法监督的最大特点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违法问题,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组织上、人事上受制于同级和上级党委,在司法实践中又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影响司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所以从实际运行中的情况看远未能做到以法制权。

4.政党监督不力

政党监督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体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责任也有权利教育和监督在行政机关任职的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有权利和义务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但就执政党来说,顺向监督易,逆向监督难,即自上而下监督易,自下而上监督难;就参政党来说,缺少独立的监督载体,故政党监督的实效性也不高。

5.社会监督不力

社会监督包括人民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就政协来说,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突出的问题:一是不敢提出批评意见,协商多、监督少;提顺风意见多、作逆耳批评少;程序性工作多、实质性工作少。二是重建议轻落实。只停留在一般形式的书面交往,缺乏对监督效率的追踪反馈。就公民监督来说,存在的问题是不敢监督,发发牢骚可以,提提意见也可以,但举报和控告大都不愿为之,而且举报监督的渠道也不畅通,有关来信层层照转,甚至落到被检举者手中,使检举者被暴露,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从媒体舆论监督来说,按现行管理体制,舆论和传播分属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不具独立发言人资格,因而除了公民以个人身份提出的批评、发出的呼吁外,较为重大的批评、揭露、监督等事项都必须经主管部门的审批。因此,舆论监督一般不能起到引发其他监督的先导作用,更多的只是被动地受命将其他监督已经完成的结果公布于众。

二、提高监督实效、端正政风的途径

要端正政风,就必须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监督的实效性。要提高行政监督的实效性必须通过以下途径。

1.重构行政监督机制,确立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一,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应设立一个专司监督职能的行政监督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也相应成立这一机构,处于整个监督监察的主干地位,拥有委托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行政监督委员会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的干涉。第二,改行政监督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扩大和提高监督的地位和权力。第三,强化党的政治监督,弱化以至杜绝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行政监督的干预。

2.构建电子政府。增加政务透明度,加强公众监督防止腐败产生的措施是强化监督制约,而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则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幕后交易,暴露腐败现象。而增加政务透明度和提高行政监督实效的一个新途径就是建立电子政府。它的好处:一是监督主体广泛。网络的使用给社会行政监督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普通民众无论其年龄、性别,甚至国别有多大差异,都有成为监督主体的可能性c二是监督过程快捷。它能在第一时间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并反馈信息。三是成本低廉。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上网内容,及时更新政府网上信息,保证信息的实效性与权威性。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文献外,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计划乃至政府法规等都要在运行前上网公布,行政执行及执行结果也要公之于众。

3.行政监督法制化,为行政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权益保障

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立法,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可喜的是,监督法草案已经出台了,这一草案早在六届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历经七届、八届人大,最终在九届人大任期即将结束前被草拟出来,它承载了人民代表和社会各界太多的期望。监督法草案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实施监督的内容和基本方式,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了依据。但是,还应该制定《监督机构法》、《反贪法》和其他相关的廉政法规。既要规范监督主体的行为,又要规范监督客体的行为;既要对行政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院等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又要对公民的监督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依法严厉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保障监督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目前的整个状况而言,影响监督法制化进程的主要原因还不是立法方面,而是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所以,加强监督执法是推进行政监督法制化的一个重点。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行政管理系)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的几个基本环节

纪淑梅

一、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权力运作的规范化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政府职能也有了很大转变,但与之相对应的权力运作方式却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权力运作失之规范。政府公务人员职权不清,权责不明,滥用权力,越权行使;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特别是部分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手段来“设租”,并积极“寻租”,大搞权钱交易。由于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使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不能予以遏制。因此,有效的遏制腐败,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必须从体制改革人手,真正转变政府职能。

一是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和企业职能要有严格的界定,保证政府对微观经济层次的超脱,进而赢得从战略上控制局面的主动权。政府的职能重点转向构造和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体制上来,如建立灵敏有效的国民经济宏观预警系统,透明的信息系统,有效的监管组织和体制,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系统,等等。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来构建政府参与和干预经济的新的方式和体制。二是实行政资分开。按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三是实行政事分开。规范和界定政府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及职位的权限与职责,明确公务人员的具体权力范围,规范其责权利的具体内容。理顺关系,将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转为由中介组织承担。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如《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

二、必须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权力行为的法制化

廉洁高效的政府必须同时是法制化的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治本之策。目前,我国政府行政权力行为的实施大都缺乏程序规定,廉政法制建设滞后,使行政权力行为失范,直接影响了反腐败的工作进程。正如江泽民指出的,以往廉政建设的经验说明,没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党政机关必须通过机构改革和各项制度建设,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监督机制,从机制和管理制度上,防范和消除腐败现象的滋生,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

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既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又要借鉴国外廉政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法制体系。加快推进《廉政法》、《监督法》、《行政机关编制法》等。实行精官简政,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还要抓紧制定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同时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切实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取信于民。

三、必须加强管理,实现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化@要科学配置行政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实现权力制衡。

要对权力过分集中、易于滋生腐败的实权岗位的权力进行适度分解,把一个人掌握多项职权改为几个人来掌管,或多人交叉掌握某些职权,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并定期对在岗的公务员进行轮换和交流。权力的封闭运行、暗箱操作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因此,必须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性,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政府的暗箱操作。提高政府管理能力,一条重要举措就是形成开放式的政府,决策开放、行政开放、信息开放等。一是形成规范的决策社会咨询、支持系统;二是接受广泛的公众和舆论监督;三是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是政府和人民群众相互沟通,使人民群众更好理解、响应和配合政府施政的有效方法。

四、必须知人善任,改革人事制度,把好用人关

遏制权力腐败,对权力进行制约,必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党的政策选拔任用干部,保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这是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完善公务员制度,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科学用人环境,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使不称职的及时调整下去,从根本上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定要严格把关。选贤任能,事关重大。对在干部任用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受贿卖官的,一经发现就要抓住不放,坚决查处,严惩不贷。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条例》办事,扩大选任制、考任制,实行聘任制,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确保人民的权力掌握在人民信任的公仆手里。

五、必须加强监督,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对权力进行制约,保持权力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督。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很重要的一条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c要防止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必须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及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地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应当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监督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是,监督体制仍然是政治体制中的薄弱环节,还存在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管理体制不科学,监督措施不得力的问题。针对目前权力监督现状,改革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严密的、强有力、完备的监督体系。一是要加强纪检监察、人大、司法机关的监督。明确规范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系统的监督和司法系统的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实现监督机构设置及权力运行的法定化、科学化。要理顺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使其相互配合与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清除腐败分子,促进廉政建设。二是要加强政协和民主党派、公民和新闻媒介的监督。要理顺、协调各种监督机构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形成全面监督的良好社会风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威慑力,使腐败行为无藏身之地。三是要加强国家财政监督。改革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监督功能,对政府和国家的各项开支实行经济监督。财政监督机构有权检查政府部门使用公款进行设备购置是否合乎规定,所购置物品价格、质量是否在多种报价中为最佳选择,政府官员是否利用公款采购营私舞弊等。加强财务监督,有效遏制公款使用上的腐败。

(作者单位:大连行政学院)

实行政务公开遏止行政腐败

赵正群

张霁星腐败就其行为主体而言,实质是一种自甘堕落,是人性弱点的表露。对于这种人性弱点的克服,外在的法律制度约束与公众监督,无疑远胜于行为主体的个人化内心道德自省。由此,凸现出了“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政务公开的法理与法律依据从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基本的宪法与宪政关系角度考察,政务公开政策的法理源于公民的得知权和无产阶级执政党组建的人民政府的说明责任。得知权在我国通常将其表述为知情权或了解权。

据测算,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90%以上。只有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切实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义务,才能使公民的得知权得以实现。

与公民的得知权和宪政责任、政府理念构成政务公开的一般理论基础相呼应,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各国家机关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的原则规定与具体的“报告制度”构成了实行政务公开的直接宪法依据。但与已经成为我国宪政基本内容的定期“报告制度”不同,政务公开不仅是一种更为经常的报告制度,还是一种不仅向人民代表机关而且是向全体公民的报告制度。

伴随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目前已有多项法律法规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对政务公开作出了正式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