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风与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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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其他(9)

行政效益是行政管理的生命线。任何行政改革与行政文化创新可以说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益。行政礼仪建设要体现和服务于行政效益的提高上,最基本的要求是:遵循简化、经济的原则,塑造良好的办事氛围。

行政礼仪要实现民主,服务、效益的价值要求,就必须进行规范建设,做到修饰美、举止美、情绪美,展示政府的良好形象。

第一,服饰礼仪。观衣识人,服饰要体现健康向上的行政文化,公职人员的服饰有中式服装和西式服装以及职业专装,穿什么服装,怎么穿要看场合、时间以及公职角色而定,要体现大方、简朴、严肃的要求。在西方有“TPO”原则,即特别重视着装与环境的协调,与时间、地点、场合相适应。要遵守“TPO”原则,以展示公职人员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二,机关礼仪。一是接送礼仪,应轻车简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二是餐饮礼仪,餐饮接待应简单,经济、实惠,杜绝讲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三是称谓礼仪,应规范、严肃,与职业角色相适应,能亲和人际关系。四是政府公关礼仪,应本着经济、简化、关怀、亲和人际关系原则办事。五是馈赠礼仪,馈赠礼仪要表达祝贺、敬意、谢意、慰问,做到礼轻情义重,富有人情味。防止把送礼礼仪变成单位行贿的方式。总之,君子之交淡如水,既体现行政机关的礼节周到又不失庸俗功利,影响政府形象与社会风气。

第三,官民礼仪。要以公职人员是人民公仆为要求,在老百姓面前树立良好的举止仪表形象,做到平等待人,礼貌待人,体现亲和力,真诚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如使用规范用语,杜绝使用忌语,以体现官民之间的鱼水关系,平等关系,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第四,会议礼仪。杜绝文山会海,形式主义。多讲实话,少讲空话、套话、假话。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不参加的人坚决不参加,简化环节,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用语礼仪。要用礼貌用语,决不能使用忌语,尊重群众,体谅群众。言谈清晰文雅,举止落落大方,态度热情持重,给群众亲切、愉快、轻松、舒适的感觉。以拉近干群关系的距离,化解矛盾,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与国际行政礼仪接轨。举止、神态、仪容、礼节既要体现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又要体现国际性、规范性、通用性,与国际行政礼仪接轨。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行政学院)

警务监督——完善政风建设的有力举措

魏永忠

警务,政务的核心内容之一。警风不仅是政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关系到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合法性、公正性。

警务监督的本质,说到底就是通过完善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把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使国家权力的运行依法、合理、公正,以保证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本色,使公众的合法权利得以有效地体现和保障。警务监督作为依法治国和政风建设的组成部分,它一方面表现出观念和实践的范畴。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制行政的具体内容。警务监督的本质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它是属于政治的范畴,即围绕权力与权利所展开的司法与行政过程;二是它是一种制度,即通过监督权的有效运用以建立权力良性运行的制度体系;三是它是多元化的管理活动,即通过多层次、多层面、诸环节、诸过程的管理实现监督的功能;四是它是权力主体的权利运行过程,即监督主体利用监督权在遵从授权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权力受托者的悖权行为予以制裁的活动。鉴于此,警务监督权的界定、权力量的标定、监督体制和机制的建立、监督法制及其制裁手段等问题,自然成为警务监督建设的核心问题。

一、警务监督中几个关键性的理念

我国的警务监督体制及其法制建设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为警务监督的运行提供了法理性依据,然而在实践中人们仍然觉得警务监督的力度不够、甚至认为警务监督有时显得苍白无力。究其原因纵然涉及诸多要素,但理念错位或认识模糊不清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因而我们有必要澄清以下几点:

1.“警务监督”的涵义

“警务监督”(又称公安监督)的字面涵义显然是指关于警务活动的监察督促,具有管理的本质特征。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的普遍共识是从监督制度、监督体制、监督机制、监督行为等层面对监督做出的理性概括和抽象,因而它往往被诠释为:“法定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活动。”这种理解的合理性和广泛性有着深刻的实践背景,并且在学理上也体现出行政监督的理论观。然而,警务所表现出来的强烈政治性,鲜明的权力自由量用,独特的司法和行政手段,法定的强制措施和武装暴力等决非一般性监督手段和体制,可以真正达到监督之目的。实现有效的监督,只有赋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等的权力才能够达到以权制权、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目的,而且还必须保证监督权不能干扰和阻挠被监督的权力的正常运作,这种监督权才可以抗衡和制止被监督者的权力滥用。所以,从这种角度理解警务监督,无疑其核心是紧紧围绕“权力”所展开的政治活动,因而它完全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据此,我们可以将警务监督表现出来的这种权力与权力配置的深层次关系,简言之为:警务监督即权力拥有者把某些权力授予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行使后,依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察、控制、督导和制裁等权力运行的活动过程。

2.警务监督内容的范畴界定

警务监督的内容涉及到警务活动的多个层面,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都应属于监督的范畴。其缘由在于警务活动的性质、职能、作用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负有对国家权力拥有者依其授权具体执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职责,并接受权力授予者的监督。基于此,警务活动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使公安机关的“阳光工程”更富有成效。下列内容应属于警务监督的范畴:

(1)法律监督。具体体现为,一是对公安机关起草的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准确性,法律依据的充分性,法定权力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二是审查警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其有无超越法律的范围和界限,警察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准则和要求;三是监督审查公安机关行政立法及行政法规的发布有否违反法定程序,有否与宪法及其法律相抵触。

(2)警务活动及其效能监督。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中的行为过程、能力、运行状态、效率、质量及业绩等方面的监督。

(3)政策监督。即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警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即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勤政廉政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5)职业道德素质水平和遵纪守法的监督。

(6)公安队伍建设及公安装备保障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3.警务监督的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警务监督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具体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相对力度较大,而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因而,公安机关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警务监督的有效性。适宜我国具体国情的警务监督组织体系应包括:(1)法制监督体系;(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体系;(3)党政机关监督体系;(4)司法机关监督体系;(5)民主党派临督体系;(6)社会公众监督体系;(7)舆论传媒监督体系;(8)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卜述监督体系的建构应本着事权分工的原则分别将监督的范围、权力、责任作出科学的界定,既保障各监督机构职责的专门性和明确性,又将专门监督、专职监督、权力机构监督和非权力机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警务活动置于一个监督的网络体系中,以遏制警察权力的违规行为无机可乘。

二、完善警务监督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自1997年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警务督察的力度,加快了警务监督体制和机制的建设,并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但实践和新形势相比仍然还有很大差距,概括起来下列问题应引起更广泛的关注。

1.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警务监督也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从国家权力机关、政党到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社会舆论机构等都应当将警务监督作为己任,既然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那末警务监督就应该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日常工作,不能仅仅是等到公安机关出了问题时在来过问或追究,要把工作做在前面。既然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那末社会公共组织和公众也应当把警务监督作为己任,自觉的关注警务监督的常规性建设并做出实实在在的工作。当全社会都将警务监督建设作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一个良性的社会监督体系也自然会应运而生。

2.以建立长效机制为锲机深化警务监督的内部机制

公安部于2000年2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12项措施,一方面提出了警务监督的总体要求,另一方面还指明警务监督工作是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实际上是把警务监督建设列为公安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因而积极探索和尝试以机制创新为重点的新思路,就显得尤其重要。当前警务监督的内部机制建设应抓住法规制度建设,执法质量检查,绩效考核标准,责任追究制度,竞争激励制度,警务工作规范、警务行为规范、警务装备标准规范及其他规范体系的建设,只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贴近公安实际,找准切合点,才能有力提升警务监督机制的功能。

3.正视并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作用

切实有效的舆论监督,是健全的警务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增加媒体的透明度、时效性、纵深度,于警务监督无疑是有效的良方。一方面舆论监督要有其独立的工作环境和氛围,要有良好的新闻报道保障,以利于真正发挥媒体的监督优势;另一方面又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法律和制度为行为准则,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主义的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关于“政风建设”问题的历史思考

玉素

甫江·艾力·伊斯拉米“腐败”一词,传统的中文简单定义为:腐烂,也泛指败坏、堕落。我们这里所用的腐败概念,是近年来大众通用的,意指“以违反公认规范的方式(主要是行贿受贿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即假公济私”。英国当代国际反腐败问题专家斯蒂芬·莫尔在他的《权利与腐败》一书中指出:“大多数犯罪都留有痕迹。在一连串武装抢劫中也许会出现一定的模式,一份签名会使一宗复杂的诈骗案中伪造的文件原形毕露。但腐败是一种暗中滋长的犯罪,它留下的只不过是’雾化尾迹‘,常常是没有铁证让调查者去追查,仅仅是怀疑而已。”由他看来,腐败是一种两厢情愿的罪行。它给地球上所有国家的社会各阶层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古代埃及帝国的霸权与法老文明的衰败、从苏美尔城邦到苏美尔帝国、从古巴比伦城邦到古巴比伦帝国、从阿淑尔城邦到亚述帝国和新巴比伦帝国的复兴,以及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在历史舞台上消失,都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古希腊、罗马文明,古代伊朗文明在人类文明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但他们和古代西亚、北非文明一样在历史舞台上消失了。

罗马帝国垮台的根本原因,除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外,还有帝国一开始就存在那种堕落、罪恶和不实事求是的作风。人类的政治制度,倘若其本质是虚伪的,其基础是空虚的,那么任何聪明和才智,任何表面的调整和修补,均不能挽救这种制度的没落命运。只要它的根本不改变,它就注定会彻底失败。罗马帝国仅是一小撮人靠剥削他人而发财致富的工具而已,虽然人们用诚实、虔诚和正义的方法经营它,但这些美德不能拯救一个一开始基础就是空虚的事业。

18世纪的欧洲被称为理性的时代或启蒙的时代。虽然具有全欧洲性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继承和发展了16世纪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精神,反对中世纪的封建统治及教会思想对人的约束,提出以人而不是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但腐败现象还是没有被遏制。所以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后来到了19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提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执政者的腐化”。

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彻底废除了腐朽的沙皇政权的全部官僚机构,按照列宁的思维方式去建设国家。但是,列宁和他的伙伴们花了很多代价而建成的这个国家只存在了70年就被解体。列宁提出并制定的反腐败治国之道也未能拯救这个国家。在斯大林时代,残暴统治使腐败和欺诈保持在可以容忍的程度。赫鲁晓夫政权的自由化使国家资产开始被掠夺。另外,由于官员薪水低,即便是较为低级的官员也在通过盗窃和腐败的方式增加他们的收入。地下经济发展起来,极度贫穷使人没有了羞耻感和道德观念。戈尔巴乔夫一上台就把惩治腐败的任务交给了叶利钦。

口十利钦曾三次改组莫斯科市党委,逮捕了近两千名滥用职权的腐败官员。前苏联存在着极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官员与罪犯简直无法区别。在80年代末的乌兹别克斯坦,几乎所有的地区的党的负责人都涉嫌非法挪用政府资金,走私违禁品,成为黑市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共产党倒台后,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腐败环境仍旧存在,而许多官员和政客在其中起着作用。

以史为鉴。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和这个政党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