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在中央设立理藩院,位同六部,专管民族事务,由满、蒙员担任,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地界、封爵、诠选、设官、户口、耕牧、土田、赋税、征发、贡纳、交通、会盟、贸易、宗教、翻译等。清朝将边疆民族地区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军府,为军事行政单位。派遣将军、都统和大臣进行统治。如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绥远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伊犁将军等。将军之外还有都统,如归化都统、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等。还有大臣,如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协办大臣、领队大臣等有数十种之多。这些均为武职,虽兼管行政,但以军事为主。在民族地区,还根据当地社会组织状况,设置不同的行政机构。如蒙古的盟旗制度。即把原来部落制度打乱,一部划为多旗,旗上有盟,旗盟主要由中央认可,重要事情旗要请示盟,重大问题要会盟决定,届时中央派员参与。西北有伯克制度。伯克为维吾尔语,是由军事头领演变而来的头目的泛称。清朝的伯克制度分工极细,有总理政务的伯克,还有粮赋伯克、争讼伯克、水利伯克、宗教伯克、营造伯克等30余种,并确定等级和待遇。在东北或设旗,或设州县,或依原有组织设乡长、姓长。在全国普遍设立驿站,改善交通和加强联系。在西南地区则继续相机改土归流。
利用宗教进行统治是清朝的一个特色。明朝时期,黄教在藏蒙地区有很大发展,清朝为稳定对藏蒙地区的统治,采取尊崇喇嘛教的政策,有意识地利用宗教作为统治工具,在各地大兴土木,广建寺庙,仅蒙古地区就达上千所。在北京、承德、五台山等内地也修了规模宏大的喇嘛寺。清朝还把大批土地、牲畜、农奴赏赐给寺院,扶植他们成为特殊的封建领主,还对喇嘛实行各种优待,免去兵役、赋税和劳役。对上层喇嘛,还颁赐许多封号,给予不少特权。而且,清王朝还每年安排上层喇嘛进京觐见,享受与王公贵族的同等待遇,增进他们的归属感。允许他们在寺院领地内享有行政、司法特权,允许他们参与世俗事务。这些政策和措施有效地笼络了上层喇嘛,使他们自愿为大清王朝服务。
关于清王朝和藏族的关系。1642年,五世达赖和四世班禅派人到盛京觐见皇太极,次年皇太极派人赴藏慰问。1652年,清派人迎请五世达赖一行3000余人到京,建造西黄寺供其居住,赐予封号、金印,并封固始汗,确定了王朝对西藏的主权关系。此后,格鲁派成为绝对优势的教派,达赖成为天下释教的最高领袖。固始汗虽然掌握地方政权,但政权中总揽行政大权的“第巴”却是五世达赖的亲信。格鲁派进一步强大后,与固始汗争权,固始汗死后,达赖直接任命第巴,蒙古汗大权旁落。1679年,五世达赖亲信桑结嘉措继任第巴。五世达赖死后,桑结第巴密不发丧,并暗中勾结蒙古准葛尔部,进行反清活动。1696年,康熙平定准葛尔,得悉五世达赖已死多年,写信申斥,桑结嘉措诡称五世去世后担心民变,现六世达赖仓央嘉措已经转世15年。大战之后的清朝不得不承认现实,准予正式坐床。1703年,拉藏汗继其父达赖汗后承袭和硕特汗位统治西藏与桑结嘉措开战,桑氏战败被杀,另行任命第巴,并派人进京报告桑氏阴谋,清廷赐封拉藏汗金印,令把六世达赖解送进京。六世达赖解京途中病死于青海湖附近。拉藏汗在六世达赖进京后另立新六世达赖伊什嘉措,但没有得到格鲁派上层承认,青海蒙古亦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于1709年派侍郎赫寿进藏协助拉藏汗办理藏务,又册封五世班禅罗桑意希为“班禅额尔德尼”,赐金印金册,协助拉藏汗管理政教事务。班禅在西藏的政教地位由此而定。1716年,新疆准葛尔部策望阿拉布坦应桑结嘉措余部之请,派台吉策凌敦多布率兵袭击西藏,杀拉藏汗,囚新达赖,固始汗部在西藏统治结束,西藏陷入混乱。1718年,康熙派兵首次入藏失利,后年再次入藏。同时护送早于1710年就封为七世达赖的格桑嘉措(塔尔寺僧)入藏坐床。1721年,康熙改变由蒙古部族统治西藏的格局,改由藏人治藏。同时,实行前后藏分治,变第巴一人为四名噶伦共治,并采取适当军事措施,以确保统治。1726年,清军在当地固始汗余部支持下进入拉萨。稍后,七世达赖到达拉萨坐床。
固始汗嫡孙罗卜藏丹津从军平藏有功,袭亲王爵。但他企图复先人霸业,于1723年胁迫青海和硕特部叛乱,川陕总督年羹尧奉命平叛后,清朝解除青海藏族对和硕特部的隶属关系,恢复土司制度,并对青海喇嘛寺院进行整顿,撤消封号,减少喇嘛;改西宁卫为西宁府,设立西宁办事大臣,总办青海蒙藏事务,把青海置于中央直接管辖之下。
此时(1727年),西藏发生三噶伦反对首席噶伦的内乱,内乱平息后,清廷正式派出驻藏大臣,总理前后藏一切事务,三年一任,并有调动驻藏军队之权。封没有参与叛乱、且协助平叛有功的原噶伦颇罗鼐为贝子,总管地方政务,后封为郡王。为削弱西藏地方势力,清把康定、理塘、巴塘等地划归四川管辖;把中甸、维西、德钦等划归云南;把后藏拉孜、昂仁、彭措林三个宗划归班禅直接管辖。1729年,在云、川藏区设置土司、土官进行治理。1747年,颇罗鼐死,子珠尔默特那木扎勒袭父职位。珠氏上台后,与驻藏大臣和七世达赖发生矛盾,主要是反对朝廷派遣驻藏大臣,并与宗教领袖争夺权力。叛乱再发,清军再次入藏,未抵,七世达赖等将叛乱首要擒获。
为防止叛乱再发,清对西藏地方行政建制再次进行了重大改革。(1)废除封授郡王制和郡王掌握政权的制度,正式授权达赖喇嘛掌握西藏地方行政事务;(2)正式建立噶厦即西藏地方政府,设一僧三俗四名噶伦,会商办理政务,重大政务须请示驻藏大臣。(3)噶伦不得私自任免地方官员和寺院堪布,必须报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酌定。(4)设立译仓(秘书处),内设四名僧官大秘书,统管寺院政务和僧官任免事宜;噶厦的公文、政令亦须经译仓审核生效。(5)增兵1500名,加强边防。这些措施,确立了格鲁派管理西藏的政教合一的制度,驻藏大臣有与达赖共同管理西藏政务的平等地位。
1757年,七世达赖逝世,一时无人理政,乾隆用第穆担任摄政至下一世达赖亲政之前。这是西藏地方摄政制度的开始。1788年和1791年,尼泊尔国廓尔喀族两次入侵西藏。前次由于清廷使臣懦弱,赔款议和而退;后索银遭达赖拒绝二次入侵,福康安率军入藏,1792年尽复失地,且深入尼国700余里,尼国请降后撤回。以此为鉴,清再次改革西藏制度。福康安与八世达赖、七世班禅共商,提出《西藏善后章程》102条款,1793年经清政府修订为29条颁布执行,即《钦定西藏章程》。(1)重新规定驻藏大臣、达赖、班禅职权和地位,明确驻藏大臣督办西藏事务,地位与后两者相等,地方僧俗均受大臣管辖。(2)设立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活佛去世后,由驻藏大臣将各地所报呼毕勒罕写于牙签之上,置于清政府颁发金瓶之内,在驻藏大臣亲临监督之下,于大昭寺宗喀巴像前抽签,呈报中央政府批准生效,坐床仪式也要驻藏大臣主持。(3)设立地方常备兵3000人,军官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共同选任。(4)西藏对外事物,由驻藏大臣主持。外方给达赖、班禅的信件须报驻藏大臣查验并代为酌定复信内容。噶伦不得与外国人私自通信。(5)地方赋税和政府收支,统由驻藏大臣稽查总核。这一清廷对西藏地方政治、经济、内政、外交、宗教、军事诸方面的规定,用法律和文字固定下来,意义重大。
十一
梳理下来,中国历史上处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关系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汉唐时期,实行羁縻制度。此制草创于秦,形成于汉,唐有添加,至宋无大发展。二是元朝时期,建立行省,实行土司、土官制度。这是元朝的创造。三是明清时期,从土司、土官制度入手,逐渐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应该说是明朝的发明,清朝实行的更为彻底、有效。就中央政府与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状况而言,应当说元、清两代是比较好的。这或许与他们本身都是以边疆少数民族身份入主中央政权有关。他们对如何处理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怎样才能易于为少数民族所接受深有体会,从而处置也就较为好些。
我们现在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历史经验积淀的产物,又是我们自己在一定理论指导下的创造。这里的关键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区域自治,而是特定民族在特定区域中的自治。其中的道理值得认真体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