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腊,政治学也就是城邦学。政治学的第一个大家是哲学家柏拉图。他认为,城邦是人们彼此需要的产物,目的是保证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因此,个人应该服从整体。他的政治哲学的主旨是精英主义、等级制和整体主义。罗素称他的政治哲学为“政治的专制主义”。第二个大家是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古代政治学的创立者。他把政治学与伦理实践相结合,而伦理学则是关于自由人共同体至善的学说。他认为,城邦是向善的团体,城邦本性上先于个人和家庭,即全体先于部分。这一点被认为是国家主义的古代起源。他还认为,城邦政体要为大家接受,就要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就要依据民主原则处理政治事务。亚里士多德可以说是提出民主与法治同在同行的第一人。这一点很重要。
在古罗马,公元前五世纪时颁布了一个《十二铜表法》,这也就是罗马法的成文法。它把国家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区分。它认为,国家是社会存在的必需框架,个人是政治的主体。国家是公民的共同财产,而这正是“共和国”的本意。国家的权力被有限化,它只能在一定的界限内行使权力。它把男人区分为私人和公民两重身份。它还提出了不以思想定罪、不强迫公民说违心话、禁止连坐等。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他认为,法律依据的是正当的理性,这种正当理性是与自然和美德相一致的,并把公平看待每一个人作为正义,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法律才有意义。法律的政治生活优于思辨的精神生活。他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国家是根据一致同意原则建立的共同体,国民之间具有义务并尊重别人的权利,国家的本质是正义性和公益性。塞涅卡是西方历史上提出“自然状态”的第一人。他认为社会高于国家,自然状态高于国家状态。国家是人类道德堕落的产物,是维护富人统治的手段。他的思想导致了国家主义的危机。
在中世纪,有基督教《圣经》的政治哲学。它主张,神权高于人权,教权高于政权,信仰高于政治。它有“人人皆兄弟”的伦理观念,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表达方式。这一点孕育了西方的平等意识。早期基督教教父奥古斯丁是把罗马政治哲学引进基督教思想体系的第一人。也是主张信仰高于理性,上帝的天国优于世俗的国家。阿奎那是中世纪晚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他的神权政治论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认为人是合群的,谋求公共福利就是正义;主张君主政体,反对多数人的暴政;主张世俗权力的必要性,认为应该“双重服从”。唯名论的思想家马西里乌斯和威廉·奥卡姆,前者主张世俗权威,认为群居是人的本性,国家形成是自然的,国家的立法权和选举权属于人民;后者主张人在世俗生活中有权摆脱信仰获得自由,有权参与立法,教会无权干预。
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家有马基雅维利的君主专制主义和倾向民主的精英主义,有博丹的国家主权论,格劳修斯的自然法理论(很大程度上是物权法:“个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
在近代,有三个政治哲学家最有影响,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他们都把契约作为政治制度的前提,都把符合人性作为契约政治的价值追求。但是,他们对人性的解释是不同的,这可以从他们对人的自然状态设计的三种不同场景中看出来。霍布斯主张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狼,为求生存,只能缔结契约,让渡权利,选择共主,管理社会。洛克主张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里人是自由和平等的;它的缺陷在于没有法律、标准和制度,缺乏公正的裁判,因而潜伏着危机,需要建立契约国家加以保护。卢梭主张自然状态是最完美而没有缺陷的,而艺术、技术使人堕落,文明就是使人远离自然和本性。但他并不绝对反对进入社会状态,认为这毕竟是一种进步。虽然失去自然的自由,但获得了道德的自由;虽然失去了自然的本能,但获得了社会正义;虽然失去了感性的冲动,但获得了责任和义务的理性。就是说,有所失也有所得。卢梭强调契约的社会性质而否定其政治让渡性,强调平等的共同约定而反对形成高于人民的主权者,强调人民的公意和绝对的社会整体性而反对人民主权的让渡与分割,人民的平等和自由只存在于他们的整体性中。
在这里,霍布斯强调的是人的“生存权”,洛克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卢梭强调的是人的“平等”。这三种价值体现了阶梯递升的三个层次。首先,关于霍布斯强调的对于人的生存、生命的保护、延续,这是第一位的。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有效地解决内部的战争、动乱和冲突,也应包括对饥荒等灾害的救助等,保障人民的生命生存,否则这个共同体就形同虚设,没有意义。这应该是人们对国家、政府最基本的要求和期待。在社会动荡、战乱中,人民最需要的是生存,霍布斯提出建立权威的政治共同体用于解决生存问题,无疑是有重大政治意义的。而且这一点可以上溯到柏拉图的“船喻”说和马基雅维利“大德行”说。其次,关于洛克强调的自由,这比生存高了一个档次。在人们得到生存的保障后,对自由的要求就会成为主要呼声,对生命个体的张扬就成了人们对政治的诉求。洛克的契约论以个体价值的绝对性和交往中的同意为实质。他的政治蓝图是以个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在这个制度中,个人权利高于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是为个人权利服务的。在这里,霍布斯的“绝对服从”调转了方向,政府的权力要被限制,个人的权利要伸张。他还认为,人民权利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律,法是政治制度的最高价值,从而法大于权就成为一种政治制度的模式。同样,法也高于个人自由。这就与无政府主义、极端的自由主义划清了界限。由此,洛克建构了一个三位一体的等级价值链:法高于个人自由,个人自由高于政府权力。法律与自由的结合是政府的使命和价值的所在。从制度上构建法律价值,是洛克理念的真谛。再次,关于卢梭强调的平等,可以说是在洛克自由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更高层次的问题。洛克提出用法律保障个人自由而又不能妨碍他人自由,但这一点如何实现?卢梭认为只有消灭个人私有观念和个人私有财产,才能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和个人自由。卢梭这种对原始状态的崇拜和执着和对现实的彻底批判态度,使他倾向于彻底否定一切文明制度,以回到原始自由为最高理想。卢梭倡导的“公意”,问题很多。谁的公意?谁能代表公意?谁能在代表公意时没有丝毫自己的意见在其中?是个难题。卢梭可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又提出:“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对其所有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这就又回到了霍布斯的“绝对服从”,公意成了无法落实的名义。最坏的状态也就是回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先觉觉后觉”,即公意的承担者和普通民众。实际上,卢梭自己提出了一个平等与奴役的二律背反。卢梭思想的最大价值在于强调了第三等级利益的正当性,在于强调公共生活公共参与的必要性,对弱势群体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在这里,霍布斯给人的启示在于,在人的生命、生存处于艰难的情况下,人的生命权、生存权不能不是第一位的。在战争和饥饿的环境里,自由、平等无疑是一种奢侈。人的生命,包括个人生命和人类生存,无论如何都是第一位的。这是政治理论中的基本价值理念。当然,大众的生命也高于个人的自由。而政治理论中的政治制度理念是应该以基本价值理念为基础和依归的。不能颠倒过来。而最核心的基本价值理念就是人的生命的存在和持续、优化。当代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贫困国家的一些指责,其误区也在这里。洛克给人的启示在于,没有法律的自由是不可想象的。他讲:“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一种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编:《名家谈哲学》,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法律是自由的真正德行之所在。人的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证和规范,法律也应当以对人的自由的保护和尊重为根本价值。卢梭给人的启示在于,倡导公意的权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的是一种人类的道德和正义的大气。但是,难题是“公意”可能在实践中变成“雅各宾专政”(多数人的暴力)。这在现在都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马克思显然是也是沿着西方文明大道前进的。在洛克模式与卢梭模式的交织与变奏中,马克思明显地带有卢梭色彩。作为劳动阶级的代言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问题是如何解决卢梭二律背反的难题,还需要很大的智慧。洛克模式和卢梭模式的交织变奏,不缔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用个人自由去校正绝对公意,用人民主权校正个人自由,以便使私权和公权都各得其所。无疑,法律、法治,在这里担当的责任都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