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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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与发展(2)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自己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此后的2年多时间里,全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依法设立了常委会。这件事情意义十分重大。它从根本上健全了国家政权体系,弥补了地方人大日常工作的断层;同时也调动了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了地方人民群众可以经常性地依法行使自己本来应当行使的权力。自那时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成效显著,30年里先后制定了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为实现有法可依作出了极大贡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到位,地方重大事项大多进入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视野;行使人事任免权工作不断规范,在任前考核、任后监督等方面做了多种探索;行使监督权成绩巨大,率先在听审专项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个案监督、责任追究、代表持证视察等方面进行尝试,有些已经上升为法定监督形式;代表服务和保障工作日趋完善;常委会机关建设日益提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确立,不但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而且也弥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设置的缺失,完善了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架构,实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跃迁。

第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另一个重大成就,就是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这个进程是从邓小平1978年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开始的,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两个大的阶段。1979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修改宪法的同时,一举通过了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揭开了国家立法高潮的序幕。到2008年6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含1979年以前制定现仍有效的8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00余件。正是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程序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具体制度得到健全和完善。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自身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例如,人大选举制度得到不断改进,人大代表制度得到不断充实,人大立法制度得到不断规范,人大监督制度得到不断创新,人大人事任免制度得到不断拓展,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得到不断探索,人大会议制度得到不断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得到不断健全,等等。一类是由人大组织和授权的关系到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例如,政府行政系统在改革中逐渐走向制度化、法治化,在《行政诉讼法》的促进和带动下,相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也提上了立法议程。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保证了行政行为的有法可依,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时,包括审判制度、侦察制度、检察制度以及律师制度、救济制度等在内的整个司法制度得到了不断健全和完善。再加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相平行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在新时期里得到的发展和完善。这些既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的可喜步伐,也为最终达到这一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经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了55年的历程。在55年的时而曲折徘徊、继之高歌猛进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风雨如磐的考验,也取得了弥足珍贵的经验。特别是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后的30年里,由于实践范围广泛,参与人员众多,取得的经验也就更为丰富、更为成熟。

我觉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可以有千条万条,但最基本的是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经验,即“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牢记构成国家机关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作为国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在这里,所有国家机关都没有任何拒绝党的领导或者忽视党的领导的余地,因为党领导国家机关既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责任,而国家机关接受党的领导也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义务。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经验。它包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政治领导,也包括党对人大重要工作的具体领导,如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问题的处理等;还包括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下达的指示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问题上对党的请示报告等。

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牢记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反映自己的意愿、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场所;在这里实行的是依照法律规定、会议决定问题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集体、多数有权、个人、少数无权的规则在起作用。因此,在人大依法履职过程中,特别强调民主,民主审议事项,民主决定问题,从立法、监督到选举、任免,无一不是在民主的本意上按照民主规则办事。同时,人大既强调多数决定问题,也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保障少数人发表意见的权力,注意吸收少数人的意见。因此,充分发扬民主,既是人大履职的基本规则,也是人大履职的基本经验。而民主是否得到发扬,发扬得是否充分又成为人大工作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民主说到底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制度就是党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牢记法律是人大工作的灵魂,法律规则是人大工作的基本依据,法言法语是人大工作的基本特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履职行为和公务活动都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的。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法律。同时,在地方还有依据上位法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还有规范各种会议和工作的程序性规则等。离开这些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可能开展工作。而且,人大依法办事,不是装样子,不是摆姿态,不是搞形式,不是走过场,而是真真正正、实实在在地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这三句话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人大工作经验的结晶,称得上是三句真言。但它不是相互隔绝孤立的三句话,而是一个密不可分、三位一体的有机整体。在这里,党的领导是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根本保证,充分发扬民主(也即人民当家作主)是实质和核心,依法办事是行为准则。可以说,三者中缺少任何一条,都不符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规定,从而也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格局的本质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实践中发育和总结出来的这个三位一体的经验或原则,成为中国共产党在2002年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民主政治模式的经典宣示。

十六大报告中的这段话是这样说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而又进一步解释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里说的三者有机统一的要素与人民代表大会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三位一体经验的要素是完全一致的。从这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紧密的逻辑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与逻辑总是一致的。我们还可以从历史发展脉络中找到它们的紧密的历史联系。让我们看看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是怎样说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段话可以说就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最初表达方式了。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从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经验,到十五大的表述,再到十六大的表述之间的历史线索。这种人大基本经验和民主政治基本原则之间的历史与逻辑的紧密联系,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民主政治模式所做出的历史性的巨大贡献。

现在,说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一定要讲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可以说是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实质和核心,已经是这些概念的经典诠释和准确表达。实际上,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一直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或模式问题。随着十五大最初提出“三者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入了形成时期,十六大正式提出“三者有机统一”则标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正式形成。而在这之前总结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三位一体的基本经验也就成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伟大先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当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伴随着党领导千百万群众进行的长达30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理论升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是意义重大而又难能可贵的。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影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诞生55年来,在我国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在政治生活领域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择其要者,做些描述。我觉得,主要是以下几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们找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推进了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促进了党的执政理念的更新。同时,它也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及其核心理念的形成。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们找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合理而有效的形式。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在我们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国家里,人民如何公平、合理而又便捷、高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呢?这是一个看似容易,实则不好解决的问题。当然,代议制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但也并不是有了代议制就把问题都解决了。问题是代议制的具体形式怎么与国体、国情相适应。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独到之处的。一是我们实行的是有分有合、统分结合、一统三分的代议制的新形态,而不是西方有过的三权分立,也不是曾经实行过的议行合一,是既借鉴它们的优点又克服它们的缺点、具有便于制约兼备高效两个方面的优势的一种形态(详见下节)。二是我们实行的是党派推荐和选民联名推荐相结合的代表候选人制,而不是只顾及到一个方面。这样,既兼顾了代表的结构比例,使代表总体具有各个党派、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广泛的代表性,又兼顾了代表有自荐民举的空间,能够在选举中脱颖而出,从而防止只照顾代表结构忽视代表能力或者相反的倾向。三是我们实行的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集中制,而不是单一的民主制或单一的集中制。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代表和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享有免责权,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即按照票决中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在这里,民主是充分的,票决也是及时的,民主与集中得到了统一。四是我们实行的是地方决定与垂直领导的结合制,而不是单纯的地方决定或单纯的垂直领导体制。在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上下级垂直领导关系,这样做的意义之一是可以更充分地调动当地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切实认识到自己就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但是在政府系统则实行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政府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对上级政府负责,这就保证了国家政令的统一和行政的高效。正是这些特点使得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合理而有效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