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12420900000058

第58章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

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在提出三统一问题之后,紧接着讲了这样一段话:“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关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定位的一段论述。我理解,第一句话讲得很明白,党的领导对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都是保证;第二句话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民意基础(即按照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别的意志来依法治国);第三句话应该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说,这里的每一句话讲的都是一者和其他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使每一者都在与其他两者的关系中得到规定和说明。这应当是我们讨论“三统一”含义的基础。。

这里还需要说说有机性问题。所谓有机统一的有机,是指的每一者都离不开另外两者,每一者离开了另外两者都不再是它自身,而变成了别的什么东西或不复存在。党的领导如果离开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成为改革开放前的那种高度集中的一元化的党的领导,像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激烈批评过的那样;人民当家作主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要么就不复存在,要么就成为无序的大民主或者个人专制,像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那样;依法治国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要么法治国家根本无从建立,要么走向以党治国的老路,而不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来依法治国。

我认为,这些就是“三者有机统一”的主要含义。

(三)“三统一”的意义

“三统一”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紧密关联上。在我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是一种实践模式,也是一种理论体系。这里的叙述主要是从理论体系的角度进行的。

首先,“三统一”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的标志。

先让我们做一点历史考察。我们把“三统一”提出的过程放到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过程中来考察一下,就可以明白“三统一”的提出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所具有的标志性意义。

我国的政治发展道路是建国初期奠基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于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又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党领导人民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创建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以后形成奠定了基础。但是,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存在历史的局限性,比如总是以革命党自居,对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重视不够,主要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思维定式认识中国的政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照搬苏联高度集权模式,发生“左”的错误,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严重挫折,留下深刻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也成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的新起点。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问题。党的十二大在提出“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党的十三大明确地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党的十五大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最大的理论突破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在十五大报告中已经包含了“三统一”的萌芽(见前述)。十六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三统一”概念的首次正式提出。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三统一”逐步形成的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逐步形成的过程。“三统一”是与政治发展道路同时酝酿、同步发育的,这两个过程是一致的。它们共同起步于邓小平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和民主、法治三要素的提出,酝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条经验的广泛实践,发展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形成于“三统一”命题的正式提出。这说明“三统一”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正式形成。

其次,“三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

让我们对“三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的地位作用再做一点结构性考察。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一种比较成系统的理论,都有它的核心概念,并由这个核心概念对这个理论作出本质性的规定。由此,这个核心概念也就成为这个理论的灵魂和骨架,成为这个理论的本质规定和经典表达。

“三统一”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之间的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关系。首先,在一般情况下,本质概念的出现,是一个理论形成的标志。这种本质概念和特定理论之间的共生关系,我们在前面已经做了论述。其次,本质概念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代表这个理论。现在,我们都有一个高度共识,那就是说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简而言之,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而我们说起“三统一”,也就明白无误地知道,这是在简约地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至少是这个理论的主要内容。这是在本质概念和理论体系之间存在的一种互代关系。再次,本质概念是这个理论的核心内容。一个理论体系,当然是比较全面、系统的,是比较缜密甚至是比较复杂的。但是,无论如何,这个理论不能缺少这个本质概念。如果离开了这个本质概念,这个理论本身也就不复存在,而变成了别的什么东西。而且,不但本质概念不可缺少,就是本质概念中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一项也不可缺失的。试想,如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中缺少了任何一项,还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吗?显然不是了。这是本质概念对于特定理论来说所具有的不可缺失关系。

这三个方面的关系表明,“三统一”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容。

三、“三统一”的统一点问题

这里我们把研究集中在“三统一”究竟统一在什么地方这个问题上,即所谓统一点问题。统一点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和实践问题,因而是一个意义非常重大的问题,很有必要做些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统一点问题的一些提法

在这方面有不少说法,似乎没有什么不对,但又没有解决问题,主要是答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深化。比如,“统一于人民利益”、“统一于实践”,这些说法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由于过于笼统、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新的真理,也没有给我们提供新的操作手段。比如,也有人提出“统一于法律制度”,这个说法有个积极的地方,那就是把统一点引向制度。但是,又没有说明统一于什么制度,因而也嫌过于宽泛。

在“三统一”提出的过程中,党的文献也出现了一些带有统一点意味或意向的提法。当然作者自己并没有声明就是在讲统一点问题。一是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照这里说的意思,三者可以统一于依法治国。但是,从叙述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保证党的领导。这似乎不够全面,也没有把事情说得很清晰。当然,这只是“三统一”酝酿时期一种说法,也不是明确讲统一点问题的,不能苛求。二是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同样,这里说的也不是统一点问题。但显然这里包含了关于统一点问题的一个说法,那就是三者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么说当然也是正确的,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是把三个低位概念包含在一个更大的高位概念之中了。但是,我觉得依然没有解决我们前面说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具体和深化。三是胡锦涛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讲政治文明建设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这里的论述包含有统一点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意味。这与江泽民前面说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的句式、含义都是一致的,不再赘述。

总的说,这些论述都是对的,但如果把它们正式作为统一点来对待,就显得缺乏针对性、实效性,过于笼统和抽象,不够解渴。因而,统一点问题的研究尚需进一步走向具体和深化。

(二)三者有机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认识平台。

这里试图通过论述“三统一”与“三分立”(指西方国家政权架构上的三权分立模式)的分野来分析我们的一个心结。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的联系和区别在哪里呢?

让我们讲点代议制的历史。三权分立是西方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斗争中创立的一种国家政权配置方式(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的特征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和制衡。其优点是任何一种公权力都受到其他两者的制约,而不能为所欲为,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从这点看,它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的,也是有效的,因而有其历史的进步性。其缺点是效率不高。马克思在评述巴黎公社革命政权的时候,针对三权分立的缺点设计了另外一种国家政权配置方式,即议行合一,也就是立法权(审议决定权)和行政权(执行权)的合二为一。其优点是具有较高效率。从这点看,它是针对三权分立的,而且是与之正相反对的,是三权分立的反题,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其缺点是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曾按照马克思的设计塑造苏维埃政权,但是很快发现问题,正是这个职责不清,监督不力,腐败和官僚主义泛滥起来。后来改变为上分下合的改良模式,即上层实行议行分开,下层仍然实行议行合一,未能完全突破马克思的那个并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设想。

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1979年以前基本是按照苏维埃改良模式复制的。文化大革命之后,我们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在县级以上使议和行基本分开了。我们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吸取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体制的优点并克服其缺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特征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一统三分。统是指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且人民代表大会是不与其他任何机构分享权力的。分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经由法定程序把行政权、审判权和司法监督权分别授予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并由人民代表大会自身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人事权和监督权。显然,这个模式是既优于三权分立,也优于议行合一的。既然这样一种国家政权配置方式优于并高于三权分立,也优于并高于议行合一,我们还有什么理由羡慕三权分立呢?而这样一种统分结合的模式,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把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模式。

在这里,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一个根本特征,那就是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一院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宪法法定的执政党,又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唯一宗旨的政党,而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也是共产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操作平台。在这里,没有必要实行轮流执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同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就是一个经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不与任何机构分享来自于人民委托的权力。在这里,所有公民是一律平等的,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贵族,不需要贵族院或元老院;国家也不实行联邦制或邦联制,只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必要再设立各州院或民族院。它的好处是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办事的效率。

这样,我们就可以从理论上清晰地认识到,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三统一”的有机结合点。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制度平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但是“三统一”的理论认识平台,而且更是“三统一”的制度平台,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法律层面建构了“三统一”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