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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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政府听证 (19)

在手法层面上,国内传媒现有的听证报道还停留在一些表面问题上。基于现有听证涉及的问题多具有复杂性和技术性,而没有太大而普遍的社会争议性,传媒的报道多围绕听证会的表面过程进行,而少有对于听证所涉及的问题作更详尽的研究。通常,只有有关社会热点问题(例如贪污腐败、官僚主义等)进入听证议题后,人们才会对传媒报道的听证内容增强兴趣,从而推动传媒在报道手法上进入更深层次的探索。

(3)关系层面:合作或不合作阶段

在与听证主办单位的关系方面,国内传媒与立法机关是处于一个客观的“合作阶段”。媒体报道听证的态度大都合乎主办当局的期望,以正面的手法赞扬听证创举,而就当局举行听证的明显缺憾则大多没有正面批评或报道。构成这种合作关系的原因,就是上述提及的传媒还在摸索听证的价值;初步的听证内容欠争议,以致传媒与官方就听证的立场还未出现明显的对立。如果这两个前提在将来被打破,也可以预计官方与传媒这种短暂的合作关系会慢慢被双方的冲突所取代,媒体就听证的各类质疑性报道也会渐渐增多。目前在价格听证问题上,媒体与有关主办单位就存在不少明显的不合作现象。

2.监管机制在中国应注意的事项

从上述关于我国媒体报道听证会的分析可见,国内媒体对于听证的报道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必须注意“监管”本身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监管措施必须以“非控制”为基本原则,必须让传媒明白种种措施的原因,才能避免未见其利,先见其弊。这些建议如果被用作其他用途,如压制新闻自由,便会招至媒体、民众与社会的强烈反感。因此执行上述建议时,我们必须注意下列三点,才可避免得到反效果。

(1)教育性

对传媒施以监管时必须强调措施的教育性,让媒体与社会都明白只有设立这些监管,才可以充分发挥听证的功用,并了解错误报道和歪曲报道听证的严重后果,才可以达到长远而言“无为而治”的最终目标。如果监管传媒报道听证的教育意义得不到全面重视,各项措施便会成为纯高压的控制手法,对社会稳定反而有着无数负面作用。

(2)公开性

监管传媒报道听证时也必须与举行听证的原则一样,全面公开,让报道不当的媒体知道所犯何处,以便加以改善。听证举办机构应设有机制,规定不公开听证的程序,例如经多数委员决议,并向社会公布。如果有关部门对媒体盲目加以压制而不让它们了解其中的原因,或从中以“黑箱作业”来运作各项监管措施,只会令传媒反感,反而会进一步让媒体与有关部门不合作,破坏社会和谐。

(3)公平性

监管传媒必须强调公平性,对不同媒体应按相同原则处事,不可因人而异或因事而异。如果媒体感到被监管时的待遇是厚此薄彼的,其情绪就易于激化,这显然不利于听证的客观报道。

六、典型案例分析--《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

2002年4月18日,上海市人大举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该听证会举行的目的是为了决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哪些历史建筑应该予以保护,而邀请包括发展商、文化界人士、律师、历史学者等代表参加条例的制定过程。由于上海的经济发展居于全国前列,媒体发展也较发达,因而曾被媒体广泛报道,充分体现了中国目前传播媒体与听证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上海媒体对听证会无疑有重要的加温作用;但同时因为其广泛传播,其误导作用也比其他案例明显。

1.传媒报道听证会的途径

在听证会举行前,上海市人大不但主动向媒体提供资料,还直接通过媒体以“广告”方式征集听证人。然而媒体的主要报道,还是通过直接采访进行的:不但包括在听证会举行当天以“新闻”形式加以报道,也包括了带有前瞻性和宣传性的事前分析和“侧记”、“后记”等事后报道。除了全国和上海媒体如《人民日报》、《解放日报》、《中国建设报》、《扬子晚报》等对听证会详细报道和转载外,其他地区性媒体也在报道听证制度或立法改革时,对这听证会有所转载描述。像《辽宁日报》

于2002年9月24日发表的名为“立法权开始拥抱民众”的文章,便把这次上海听证列为正面案例之一。这可以说明听证会已成为一项全国性的改革试点,具有政治上的普遍性,各地的实例已经通过媒体的散播被交叉引用。至于报道渠道方面,虽然没有电子媒体直接转播这次听证会,但关于它的报道在文字和网络媒体上却消息充足,而且并不局限于有关部门的报刊,因而令民众能够广泛接受。惟一的问题是不少媒体并没有明言消息互引,但内容除了只言片语外却全部与新华社的新闻稿相同;然而,这也是中国媒体“版权法”不完善的通病。

2.传媒报道听证会的各种影响

上述的媒体报道对上海这次立法听证既有正面效益也存有较力负面的影响,现简述如下:

(1)正面作用

有关部门就这次听证会的“广告”式宣传,是听证会能成功吸引社会注视的重要因素;而这与上海市人大把昕证讨论事项逐一详列、而不是概括式总列,从而令利益相关人能够对号入座,也不无关系。从反应可见,“广告”的宣传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在“接受电话报名的第二天下午1点30分,30名旁听名额就被一‘报’而空”,这与一些我们曾经进行访谈的省市需要“动员”群众参加听证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听证会于2002年4月18日举行前,上海媒体似乎又默契地营造出一股“风雨欲来”的气氛。我们认为,相关报道的主题信息,都是要突出这次听证会的民主性,从而更加凸显上海的“开放”形象。例如有报道说:“还有一些市民为了能‘入选’,用各自的优势来‘推销’自己;当时,他作为4名市民代表之一走进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让他惊喜的是,他提出的一项建议竞被采纳了。自此,他愈加关注立法,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他都寄去意见信。可以报名参与听证会,他自然不愿错过”……凡此种种,都旨在营造一种“不能不参加”和“机会难逢”的气氛,手法带有“营销性”,使得昕证会在一般百姓心目中的形象被人为地提高了。

(2)负面作用

然而若媒体在听证会举行前的报道是为了正面的加温作用,它们在听证会举行后继续单向“唱好”,则对听证会的客观成效有所误导。例如《文汇报》于4月19日的报道标题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听证会出席对象首次民主产生”,这“民主产生”便可能给人“选举产生”或“一人一票产生”的误解。从其文中可见,其实应该用“公开产生”更为贴切一些。

另外还有一些报道存有一定的误导:

“听证会,这个上海立法新亮点不仅印证了上海政治文明的进步,同时,它的辐射效应也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延伸。开设大卖场有听证会,教育改革有听证会,在不少社区,一个垃圾房该怎么设置也要由居民听证解决。”

上述报道中,不但让读者可能误解听证会是“上海政治文明”的独特创造(“新亮点”),更重要的是它所指的“辐射效益”把立法听证和民间听证有所混淆--《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立法听证是由立法机关举办的,但社区层面的“垃圾房设置听证会”则只能由非政府的互助管理委员会式机关负责。而且,居民在听证会上不是“解决”问题,因为他们没有决策权;客观而言,这也只能说是“征集意见”。

此外,媒体报道听证时也难以避免成为利益观点人之一,成为对评核听证会有利益性误导的“超级听证”。像某电视台国际互联网站发表“上海为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举行立法听证维护历史建筑”文章时.立论是:“以承办2010世界博览会为目标的上海,当然要把‘世界建筑博览会’办好”,所以报道这听证会时,就有“如何把租户请出老房,也是个难缠的问题,在安置方式补偿金额上,就不乏‘狮子大开口’

者”这样的报道。这样带有价值判断的报道,无形中已把“老房子住户”在听证会上的发言泛利益化了,从而丧失了听证会“兼听”的最主要原则。

由案例分析可见,与听证制度一样,中国媒体报道听证的手法的确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着浓厚的政治热情,但也受着过度宣传和利益误导等潜在问题的影响。所以在把听证制度推向更深、更广的程度和范围的同时,有关当局也应该正视媒体在报道听证会中的角色,从而做出有效的指引和监管,以免在听证会获得更重要的地位时,它与媒体的配套会出现结构性问题。

传媒与听证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充分合作、相互监督和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缺少媒体的合作报道和必要监督,听证作为我国政治改革的重要举措,将难以达到其预期的各项效用。另一方面,如果对听证报道的偏颇没有监控,就有损传媒的公信力,也会损害听证的原有功能。因此,我们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各种监管机制的建立,来帮助人们认清听证与传媒应有的关系,以便趋利避害,让听证的精神能够通过传媒加以发扬光大。

(第二节 听证成本的初步分析

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时,召开听证会,向普通公民敞开民主议政的大门,这是政府公共决策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体现了对广大群众“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的尊重,也表明政府在进行关乎公民及各有关方面利益的相关决策时,实行公开、透明决策,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这不但有利于沟通政府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利益与意见,而且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公共决策、经营者公共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听证作为一种决策活动本身也是有成本问题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盯住听证的效应,而不顾及其成本。本节将就听证的成本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我们只是初步提出一些成本分析的基本思路,而不会具体提出一套普遍适用的成本分析模型。

一、听证成本的类型

随着组织听证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影响的深化,听证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多样化的听证发生的成本分为不同的类型。从听证的内容、职能和方法三个方面进行的分类如下:

1.听证成本的内容类型

从听证的内容看,有听证过程成本,听证影响成本。听证过程成本是指从听证运行全过程的角度对听证进行的成本分析。听证影响成本是指听证对其对象产生的作用及各种制约因素对听证产生作用所发生的成本。

2.听证成本的职能类型

从听证制度的职能来看,有听证形成性成本、听证诊断性成本、听证终结性成本。听证形成性成本,是指听证制度制定阶段发生的成本。听证诊断性成本,是指听证运行过程中,对听证是否产生失误和偏差而进行的诊断性分析发生的成本。听证终结性成本,是指某项听证运行结束后,对其结果进行分析时发生的成本。

3.听证成本的方法类型

从听证成本分析的方法目的看,有听证成本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前者指运用定性方法为主对听证进行的成本分析计算;后者指运用定量方法为主对听证进行的成本分析和计算。听证制度的成本分析和计算一般是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的结果。

二、听证成本研究的基本理念和效率特征

1.听证成本研究的基本理念

(1)成本意识:成本意识是公共决策中一个基本的立足点。现代成本意识是指公共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和控制有足够的重视,不受“成本无法再降低”的传统思维定式的束缚,充分认识到政策成本降低的潜力是巨大的。

(2)成本节省:成本节省是成本降低的一种初级形态,既力求在听证全过程中不徒耗无谓的成本和改进工作方式以节约成本将发生的成本支出,它表现为“成本维持”和“成本改善”两种执行形式。

(3)成本避免:从管理的源流来挖掘成本降低潜力就形成了成本避免(或称成本免除),这可视为成本降低的高级形态。其基本思想是立足于预防,即早期避免成本的发生。如“零基预算”法的理念可以为成本组织者考虑。“零基预算”是成本避免的先驱。零基预算法就是对任何一项支出作预算时,不考虑历史的或现实的费用水平,一切从零开始,重新独立地分析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和数额大小,借此避免不合理的继续存在。

2.听证成本的效率特征

听证要体现“最简便性”特征。它是听证制度的效率保证,也是降低成本支出的有效途径。

简便性特征,是指听证会上以“听”为主,听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不搞烦琐的仪式和程序。而“最简便性”是要求把各类程序环节减少到最大限度。实践中,切忌把听证会“装修”成类似于法院的开庭程式,导致冗长的听证拖累,使听证失去其简便性特征,既成为变相开庭,丧失效率的保证,又造成再审后开庭内容重复的重复劳动,无谓地增加听证成本。

以申诉复查听证制度为例,其程序简易。实践也表明,可以简易到除制定一些必要的听证原则,无须就听证会过程制定文字程序,如把法官听取各方当事人当面论理这样一个简要形式形成文字制度,极易导致为了拼凑体例上的章、节、条、款而“穿衣戴帽”,罗列“无害”条款、仿开庭条款、“八股”条款,使听证的简便效率变成拖累诉讼,从而失去听证的合理性与实用性,也影响工作效率和听证会参与者的参与积极性。实践证明,不具有简便性的听证制度是没有实用价值的,不仅消耗巨大的人工和时间成本,而且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三、听证的决策成本与外部成本

公共听证的制定与执行,都需要或多或少的成本。通常,听证的成本与人们参与听证的制定和执行人数成正比,当某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参与听证决策时,它的成本也得到了最大化。公共听证成本的大小,决定了一个社会民主参与的限度:只有非常简单的公共决策事情,即社会可以承担巨大决策成本的事情,才可以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大部分的公共政策,都是通过少数代理人代表公民决策的。多数行政性质的决策,基本上是由公民所选举的行政决策人员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