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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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政务效能监察 (3)

从形式特征方面揭示了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性”的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同单纯的案件查办和检查的差异。所谓整体性,包括三方面内容:(1)行政效能监察模式的多样化。行政效能监察模式有两种:一是专项效能监察模式。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组织某一方面效能低下问题实施的标准化的效能监察。二是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效能监察模式。针对的是行政组织的整个行政效能保障体系,通过指导体系的构建、评估体系的完善和不断的监督,确保体系的不断改进。(2)行政效能监察内容的双重性。全面监察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组织结构、行政职能、制度规范和行政流程)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行为。(3)行政效能监察结果的综合性。既督导行政机关对影响行政效能的各项要素不断改进和修正,又对造成行政效能低下的责任主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5.评价标准

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中,应当厘清的首要问题是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问题,评价标准是大家公认的,经权威主体认可的监察对象应该达到的目标。在认定目标的基础上,将效能目标分解为具体的效能指标,即对监察对象应该达到的效能目标的注解、转化和展示,使之变成可以取证与计量的各种质量、数量指标体系,就是行政效能监察评价指标。而缺少公认、统一的评价标准是当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障碍,它导致无法依据一个统一的原则来分解效能指标。可见,行政效能监察的评价标准就像一把尺子,既用来衡量特定行政组织的效能状况处于何种状态和应当达到何种状态,同时又是用于确保不同行政组织行政效能建设一致性的制衡工具。可见,行政效能监察的评价标准对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建构、行政组织调整自身的效能提升战略和方向发展,以及确保监察机关开展效能监察的规范化,均具有重要作用。它不但要求发现和揭露存在的问题,而且要分析潜在的风险,评价和总结取得的成绩。归纳而言,行政效能监察的评价标准是:

(1)经济性(economy)。是指对一个行政组织的正常运行,一项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一个公共管理项目的实现和一项公共管理活动的完成,在保证其基本质量的前提下,将公共资源消耗量降到最低水平。经济性是指行政成本从投入向基本目标实现的转换率,是否以最低的行政成本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即花钱最少。如维持一个行政机关的基本运转,所要花费的行政成本,即公共财政的支出;维持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职能的正常履行所花费的行政成本;某一公共公有设施的建造完成所花费的公共财政支出;某一地方政府完成一项政府采购活动所投入的行政成本。可见,经济性是以揭示损失浪费为重点。节约就是效益,节约的对立面是损失浪费,损失浪费是影响效益的主要问题,甚至有些损失浪费现象比违法违规的结果对效益的影响还严重。行政效能监察的层面很多,但最突出的问题是损失浪费,然后逐步扩展到更深的层面。

(2)效率性(efficiency)。是指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或其他形式的公益产出与其投入公共资源的比例关系。如果我们把投入视为“成本”,产出视为“效益”,那么“效率性”就可以看做成本既定条件下的效益最大化,或者效益既定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比例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形式含义,即速率指标。在行政成本投入恒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的特定功能实现、公共公有设施的完工、公共管理项目的结项或者公共管理活动的完成,所花费的时间长短的指标。它表示为行政投入向功能发挥的转换速率。二是实质含义,即恒定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在行政成本投入恒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公共资源自身的有效配置与使用获得最大的利用效果。如在行政成本恒定的条件下,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整合(配置),使行政机关发挥最大的功能;通过对行政流程的再造,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当然,速率指标与配置效能二者之间有时不能截然分开,速率指标是配置效能的直观表现,它可以客观反映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适当性,而配置效能是速率指标之本,它是在不考虑行政目标和外部效果的前提下的最优化。对效率性的效能监察,如:人、财、物和信息资源等是否得到有效应用?政府服务是否及时提供?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是否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等等。

(3)效果性(effectiveness)。是指理想化政策目标的效果与实际取得的目标成果之间的关系。效果既可以是经济指标,也可以是非经济指标,更多地体现为复合型指标,既有经济指标,又有社会指标;既有短期指标,也包括长期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包括定性指标,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效能集合,全面反映某一行政机关、某一公共公有设施、某一公共管理项目、某一公共管理活动的整体效益。它主要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效果性反映的是以正义性价值为内核,公共利益目标为导向的活动或行为。

二是效果性是建立在合法性和合规性基础之上。但这一合法性与合规性并非是教条的、形而上学的,它更多地体现为实质正义。三是在考察效果性时,应当重点关注政策目标是否得以实现,所发生的结果是否全部可以归属于所使用的政策。四是在评价效果性时,需要评价活动的成果或影响,尤其是负面的影响,并且应当客观分析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

在抽象的语境下,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者的关系似乎很难清晰地领悟。如果放在一个现实的环境中似乎能够表述得清楚一些。

例一: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是全世界尽人皆知的著名建筑。几十年来,这一标新立异的著名建筑,不仅每年吸引了许多世界著名的音乐家和著名的交。向乐团来此演出,而且还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来此参观、欣赏音乐。她的存在,不仅给悉尼市,也给澳大利亚这个国家增添了不少光辉并带来了经久不衰的财富。作为一个建筑物,她的“效果性”可以说达到了出乎意料的最佳效果。

但是,从经济性角度分析,当初其建筑费用也是超出了所有人的意料。悉尼人在其建造过程中才逐渐发现她的实际建筑费用是当初预算的几十倍,以致达到了悉尼市财政力量无法承受的程度。正是由于这个建筑的“不经济、不节约”给当地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招致了人们对那位丹麦设计师的抱怨,甚至责难。在后来的几十年中,随着悉尼歌剧院所产生的世界轰动效应,几任悉尼市市长曾多次亲自到丹麦邀请设计师来澳大利亚亲眼看一看自己设计的建筑,但他每次都拒绝重返年轻时代的伤心之地。

例二:在当前政府采购项目的效能评价中,有一项重要指标,即“政府采购节约率”,如《关于××市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预算草案》中肯定政府采购取得的成绩,“全市全年政府采购额超过80亿元,节约率为9%”。政府采购节约率是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报价和执行价对比计算出来的一个结果,并不是采购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比算结果。比如某单位希望花100万元购买设备,通过政府采购后以90万元成交,那么其节约率就是10%。但可能该货物市场价格只有80万元,这样就会出现政府虽然以高于市场价格10万元进行采购,但却仍有1 0%的采购节约率的情况。因此,如果我们从“政府采购节约率”的行政效能评价标准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购节约率”实际上反映了政府部门的采购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的机制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往往都简单地使用“整数字”下达支出项目的预算指标,很少考虑到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或者因缺少一个灵敏的市场参考价体系而参考了一个与市场价格有很大出入的价格。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政府采购节约率无法作为衡量政府采购经济性的指标,这是因为它解决不了是否应当采购的问题;第二,由于它不是以采购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进行的比算,故它也无法作为评价政府采购是否最节约的指标;第三,在确认某项政府采购活动是最经济的前提下,衡量政府采购效能的指标,还应当包括效率性,即政府采购活动的完成时间,采购物品和或者服务与其他政府资源的配置有效性和适当性;第四,在追求资金节约率的压力下,政府采购许多时候只能是谁的东西便宜就买谁的。这种行为模式极有可能误导供应商,使他们将价格理解为取得政府采购标的的唯一要素,最终导致供应商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和售后服务质量的降低,损害政府的采购形象,背离政府的采购宗旨,损害效果性。

例三:2005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新药l 113个,但是与同期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仅仅批准了81个新药相比较而言,以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标准进行评价,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从效率性角度评价,我国的新药审批的效率非常之高,新药的种类非常齐全,充分体现了国家药品审批机关是高效的。然而从效果性角度分析,其结果却是大相径庭。由于我国对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那么,通过审批的名为新药的仿制药,其价格高得惊人,价格的较大部分利润被回扣者吞噬,受损害的是患者;同时,由于新药开发成本非常巨大,这一审批政策必然促使企业想方设法让这种低端产品通过审批,以“新药”的身份提价上市销售,企业才有活路。一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鼠忌器;另一方面,掌握药品准人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拥有价格管理权的物价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让低水平发展的企业钻了空子。可见,低成本的仿制药的审批通过和推向市场,符合经济性和效率性,然而对效果性是极大的摧残。

根据行政效能监察的评价标准,一个具体的行政效能监察项目应当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多维视角进行监察,如果监察机关孤立地考评经济性、效率性,而不考虑效果性,或者只孤立地考评效果性,而不考虑经济性、效率性,那么,行政效能监察的效果也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所以,行政效能监察中“三E”的关系是辩证的,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应机械地割裂。

6.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是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与廉政监察的主体比较之,两者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实施外部监督的体现。廉政监察是国家监督权的行使,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并以惩戒权作为主要手段,以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为直接后果。可见,基于主体的特定性,监察权行使的专属性,故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组织(行政监察机关)才能行使该权力,既不可让渡,也不可转移。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体现的是行政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内设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它的职能形式,更多地体现为指导、协助、建议、咨询和适度的监督等方面。其更凸显行政监察机关的内部管理的属性。故此,行政效能监察的属性决定了其主体外延要大于廉政监察主体。(2)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始终贯彻的重要原则是:政府主导原则。即充分发挥政府在行政效能推进中的主导地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推进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3)从法理上分析,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成为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什么是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从学理上说,即具有行政效能监察职能的组织,而该组织被赋予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并非是随意的。行政监察机关是不能随意委托的,而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授权某些组织(可以是行政组织,也可以是其他的公共组织,如NGO等)在特定的行政效能监察职能范围内行使行政效能监察权。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授权,这有可能成为今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的瓶颈。

五、政务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廉政监察的关系

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内在关系,一直是困扰监察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重大问题。更由于行政监察开始之初,摸着石头过河,导致了三者概念和关系的理解上随意性倾向严重。而某些政策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固化了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因此,深入探讨,甚为必要。

(一)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构成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内容

行政监察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该条款表明三层含义:一是《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依据,目的是保障行政监察工作有法可依。二是阐明了《行政监察法》的立法价值,即通过立法加强行政监察,实现“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根本目的。三是阐明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内涵,即通过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实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勤政)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廉政)的双重目的,即行政监察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二是廉政监察,即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察。可见,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构成了行政监察工作的主体内容。

(二)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