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下)
12434200000062

第62章 政务公文写作(23)

(一)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盟的章程和盟的历史;(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布置,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四)培养推荐盟的后备干部;(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岗位工作,组织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六)反映盟员及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七)维护和执行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八)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第七章 干部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主同盟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盟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参政党机制,提高全盟素质,发挥群体作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力向,热心盟的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盟组织和盟员的批评与监督;(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不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中国民主同盟在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前提下,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盟的各级干部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第四十六条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七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盟员和组织,盟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盟员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盟的纪律,破坏或损害人民或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留。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反者必须受到盟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受到法律追究。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盟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本章程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经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范例二】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学会眼镜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学会眼镜专业委员会,简称“内蒙古眼镜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由内蒙古地区眼镜行业经营企业及与眼镜经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眼镜事业的个人联合发起成立,隶属内蒙古计量测试学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内蒙古地区内的各类眼镜经营企业及个人,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专业咨询、行业自律等活动,在政府管理部门、眼镜经营企业和眼镜消费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方提供有效服务,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自治区眼镜行业的经营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本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一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计量学会领导下一个有特色的团体。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内蒙古计量测试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经济发展及眼镜行业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制定眼镜行业“行规”及本会“会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宏观指导下,对眼镜行业进行帮助、协调,组织会员交流工作经验,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四)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倡文明经商,规范服务。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学术研讨、业务咨询;联系区内外同行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和与消费者的争议。

(七)根据眼镜行业发展状况及问题,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

(八)研究本地区眼镜的行业、企业标准,大力开展“光明工程”。

(九)收集、整理眼镜行业的信息资料及经营动态,利用编印会刊、简报及会议等形式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

(十)帮助会员企业进行营销策划、产品宣传;协助会员企业拓宽生产、销售渠道。

(十一)编写有关培训教材,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十二)编辑出版本会专业刊物。

(十三)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团体和个人会员均实行人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资格:

1.内蒙古地区从事眼镜商品经营的企业;

2.内蒙古地区内从事眼镜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设备生产厂商及与眼镜有关的科研单位;

3.国内外眼镜经营单位、厂商住内蒙销售点或办事处等。

(二)个人会员资格:

1.内蒙古地区从事与眼镜有关工作的专家、学者:

2.内蒙古地区从事与眼镜管理、经营、生产的公务员、企业家及业务骨干:

3.热心眼镜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具备第九条资格的团体或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退会程序(一)人会程序:

1.具备条件的团体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2.学习本会有关章程,填写入会申请表;3.本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4.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及有关牌匾。

(二)退会程序:

1.提出退会书面申请;2.本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3.收回会员证书、牌匾,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4.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5.参与本会内部管理;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遵守本行业规定,执行本会决定;2.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3.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和委托代理的其他事务;4.为本会提供本行业有关信息和工作动态.提供与眼镜行业有关的技术、宣传、经营、管理等信息或资料;5.为本会提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所需人力、资金、物资上的赞助和帮助:

6.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本会会费额度及交纳时间,由各届主任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大会的通过后,每年在本会管理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有关牌匾。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关行规,并不接受本会管理者,本会经主任委员会讨论后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3.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4.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5.讨论并通过重要决议;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终止事宜;7.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二)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成员半数以上的赞同表决为有效决议。

(三)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的常务权力执行机构是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第一届主任委员会的委员由本会发起单位酝酿协商后产生,候选人在第一届代表大会上通过。

(二)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成员可连选连任。

(三)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三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四)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五)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2.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任务;3.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审批会员;6.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及负责人人选;7.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阶段性工作计划;8.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和一般变更事项;9.决定权限内的其他事项和会员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主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其所作出的决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的赞同方可执行。

(七)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有关单位或个人赞助:

3.政府有关部门资助;4.有偿咨询与服务收入:

5.与本行业有关的创收活动: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具体条款参见本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经费的使用1.会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以及本会其他会议的费用;2.本会常设机构办公费用、专职工作人员开支及为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员劳务费用;3.本会工作所需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维护:

4.本会宣传费用和本会会刊出版;5.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及相关费用;6.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其他正常支出。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每半年做出财务收支报表,交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每年度做出本会财务收支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员对本会财务均有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需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主任委员会通过决议,并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具体条款由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章 会议纪要

(第一节 概念诠释

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会议事项和主要精神的文件。

会议纪要,是一种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书,它根据会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以会议记录为底本而写成。它既可以上呈,用以汇报会议情况和结果;也可以下发或平发,用以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遵守、执行。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广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召开重要会议都可以使用。

一、特性

1.具有纪实性会议纪要的基本任务之一就在于真实地记载会议的主要实况和主要精神,因此,纪实撰写是会议纪要的基本原则。这就是说,会议纪要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会议目的和指导思想依据会议的实际情况、发言记录、结论性意见或问题来行文;凡与会议无关的或会议未涉及到的问题,一概不写,绝不允许虚构掺假或横生枝叶。若失去纪实性,会议纪要则毫无存在的价值。

2.具有系统性会议纪要的内容不是特定会议实况的全部记录,而是对包括会议记录在内的全部会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综合研究的结果。它远远超越了会议记录的自然形态和原始性质,它是会议全部情况的内在本质与逻辑思想的系统体现。

3.具有述要性如果说会议记录具有原始性,那么,会议纪要则具有述要性。这就是说.会议纪要绝不像会议记录那样有事必记,有闻必录,面面俱到,样样不漏;而是择其要而记之,求其质而录之,择其实而书之,尤其是经过必要的整理、精心的提炼、科学的概括、反复的加工,以求其“本”,提其“要”,取其“质”,把会议的重要材料、重要问题、重要决策、重要结论以及本质精神等充分显示出来,传达出来。如果说,会议记录具有现象的真实性,它是会议自然情况的真实“再现”;那么,会议纪要则具有本质的真实性,它是会议内在精神的概要“反映”。

二、种类

会议纪要的种类可以按以下标准区分:

(1)按会议纪要的作用区分:

①指导性会议纪要。这类纪要的内容,对有关单位的工作都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因此,才由会议主办单位或更上一级机关用批转或转发文件的形式印发,要求受文单位“贯彻执行”或“参照执行”。例如,“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建设德阳市劳务市场现场会议纪要》”就属于此类。

②协作性会议纪要。是能够起到协议作用的纪要。这类纪要所记载的议定事项,是与会单位的代表经过协商一致通过的,是这些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和执行的,因此,才以会议总结文件的形式印发。例如,《合作开发小龙河水产资源座谈会会议纪要》

就属于此类。

③通报性会议纪要。在报刊上发表的学术性会议纪要,以及类似于会议纪要的会议综述文章,大多属于此类。

(2)按会议纪要叙述的问题区分:

①综合性会议纪要。是叙述某一方面众多问题的纪要。例如,《全国企业工资工作会议纪要》,内容涉及企业工资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是综合性会议纪要。

②专题性会议纪要。是专谈一个问题的纪要。例如,1989年1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就是专谈党和国家机关保持廉洁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这类纪要篇幅有长有短,数量居多。

(第二节 格式扫描

会议纪要由标题、发文时间、正文、落款及日期组成。

一、标题

会议纪要的标题,有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