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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1)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遭遇巨大挑战,网络侵权等一系列行为,它突破了原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因而在今天,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异常迫切。

事实上,作为知识产权的受害一方,更应当清楚地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内容。因为只有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维权的武器。

296.未发表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问题】李某经过三年时间,完成了一部文学作品,但未出版。请问:未发表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解答】《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此,未发表的作品也有著作权,不得侵犯。

①著作权是依据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一产生,著作权也就相应产生。

②未发表的作品同样凝聚着作者的脑力劳动和创作成果,作者的劳动也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③著作权的内容中有一部分就针对未发表作品的。如发表权就指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

297.怎样打著作权官司?

【问题】著作权纠纷,既有基于著作权的归属、权利的行使等发生的纠纷,也有基于作品的使用而发生的著作权合同纠纷。请问:怎样打著作权官司?

【解答】打著作权官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起诉讼

首先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来讲受理著作权纠纷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单位的,由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好起诉的法院后,就要书写一份诉状,诉状的格式与其他民事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在诉讼请求部分要写明具体要求。在事实理由部分,主要写原告主张权利的理由,被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采用的是什么方式以及给原告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等等。

(2)证据

确凿的证据是保证官司获胜的根本前提,在打著作权官司中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也就是原告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要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是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据材料,包括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等;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如果是部分侵权的,应具体指出被告的作品中哪一部分是侵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损失的,或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的,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

(3)打著作权侵权官司注意的问题

第一,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打著作权侵权官司,当事人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

第二,原告在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后,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经济权利的赔偿上,一般采用依据被侵权者的损失或侵权者的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被告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时,可以从合理使用这个角度来反驳,《著作权法》规定了13种合理使用的内容,如果属于其中之一的,也就找到了反击的突破口。

另外,还可以指出侵权行为是他人所为,与已无关,请求变更当事人等。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298.在哪几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问题】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所有权并非是无限制的,还有几种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不算违法。请问:在哪几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解答】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1)合理使用

它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必须在一定的合法范围之内,超出范围使用他人作品,则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使用

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

299.对他人作品改编后形成的新作品,改编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在改编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王某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成功地翻译了一本国外名著。请问:其是否享有著作权,在改编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在改编过程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改编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内容之一,由著作权人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若未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改编其作品,则构成侵权。如果原作品作者已经死亡,则应征得其继承人同意。当然,如果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期限,即该作品作者死亡已超过50年,则可不必征求其继承人许可。

(2)改编者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者成为改编作者的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应注明原作品的作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2条。

300.《著作权法》对出版社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双方有何规定?

【问题】肖某最近就其新作与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请问:《著作权法》对出版社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双方有何规定?

【解答】《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1)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

(2)出版者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者,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著作权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对作品的权利和内容的担保责任,即保证本作品确系著者或译者本人所创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则由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版者因此所受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条。

301.作品发表后被其他报刊私自转载,怎么办?

【问题】李某发表在某报上的毕业论文被多家报刊私自转载。请问:作品发表后被其他报刊私自转载,怎么办?

【解答】如果作者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带作了声明,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那么任何报刊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将作品转载或者摘编。否则,作者可以与该报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作者未作这种声明,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转载者未在报刊出版发行后1个月内支付,则著作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30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别人的作品,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问题】陈某为了获得暴利,复制发行别人录像作品。请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别人的作品,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解答】复制发行别人的作品特别是录音、录像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和制作者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以及作品的著作权人(如词曲作者)支付报酬。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不但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要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制作设备;罚款1万元~10万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303.报社网络版未经作者允许刊载其文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陈某发表在某网站上的作品未经其本人同意,报社网络版私自刊载其文。请问:报社网络版未经作者允许刊载其文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答】根据2000年12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人文、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报社网络版未经作者允许刊载其文章,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解释》第2条。

304.网上侵权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问题】随着网络的兴起,网上侵权案也时有发生。请问:网上侵权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解答】侵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地就是放置侵权内容的服务器及硬盘所在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则是网民下载或测览该侵权内容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