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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轻轻松松打官司(4)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它包括两层含义: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该复议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下列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起诉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同时在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适用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包括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例如劳动教养、强制收容审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既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失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地、居所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一般不动产的所在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43.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实践中,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裁决,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公安机关拘留、罚款不服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所谓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作出裁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经过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同时又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叫“复议前置”。所以,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行政诉讼法》第37条。

344.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问题】公民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l%交纳。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以外,人民法院因执行而实际支付给他人的费用。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情况,这项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一定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

①委托有关单位保管、变卖或者拍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费用;

②在强制被执行人搬迁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时,法院雇用他人以及租用车辆和其他拆迁工具的费用;

③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完成本应由被执行人完成的、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时,所支付的费用;

④为完成执行仲裁,法院向有关单位不得不支付的一些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

⑤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实际支出费用的收费原则是实支实收。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可由申请人预交,也可先由法院垫付。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345.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问题】不同的争议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请问: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解答】关于《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我国采取了“概括规定+排除规定”的立法方式。所谓“概括规定”,是将《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概括地规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2条)。所谓“排除规定”,是指将几类具体的纠纷列举出来并排除于仲裁范围之外。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需要加以排除的纠纷有两大类:

①与身份权有关的案件;

②行政案件。

具体说来,对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①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非讼案件和非财产性纠纷,不能进行仲裁。仲裁适用范围的财产性,决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权有关的案件不能进行仲裁。

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因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应排除出仲裁范围之外。

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它们在仲裁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因此《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7条。

346.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注意什么问题?

【问题】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仲裁请求、理由;

③报请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允许仲裁组织受理的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提出仲裁申请及时行其他仲裁活动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347.仲裁中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问题】在我国,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属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无权行使。请问:仲裁中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解答】《仲裁法》第28条规定,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能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也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可见,无论在国内仲裁抑或是涉外仲裁中,都应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

348.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

【问题】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断,因而它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请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

【解答】《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2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