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节我们从乡里社区内各家各姓的财产分析、继承与家族、宗族繁衍的一般趋势,论证了通常情况下乡里社区内家族、宗族成员相对集中居住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这种推论是否符合历史实际,还需要尽可能多的、随机的实证资料加以验证。
一、历史文献中所见乡里社区的姓氏分布
散见于历史文献中的“乡里”、“里人”、“村人”和“比邻”的材料,对于我们研究家族、宗族的居住情况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下面我们将此期文献记载中所见的同里人或同村人进行搜集统计,列表如下: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史籍提及“村人”、“同乡里”、“同里”、“比邻”者计猿园例,其中同姓者只有第圆、圆缘两例,约占总数远郾苑豫;而异姓者(或包含有异姓者)为圆园例,约占总数怨猿豫。这就说明当时绝大多数乡里社区是异姓杂居。有些乡里社区姓氏很分散,有些乡里有一两姓占较大比重,如第员源例卫操的“乡亲”多卫氏,第圆愿例范叔孙的“同里”多范氏。但他们的“乡亲”、“同里”又都有异姓,说明家族、宗族成员的居住关系是相对集中居住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
二、碑刻、出土文书中所反映的居住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碑刻和出土文书中户籍资料是研究乡村社会居住情况的重要资料。在这一时期,佛教在中国方兴,民间造佛之风盛行。这时的造佛活动多为“合家”或“合邑”进行,而“合邑”造像的碑记及题名恰恰可以反映出当时乡村社会的姓氏分布。现将碑刻、文书中所见的合邑或同里的姓氏分布情况辑录如下(见表二)。从表二辑录的源远条同里或合邑的姓氏分布状况看,除去第源、员远、员苑条属于某姓氏造像题名,所见只有单一姓外,其他源猿例都是多姓并存,杂居于同一乡里或同邑中。在同一乡里或同邑中又总是有一两个姓氏人数居多,应为乡里或邑中的大姓。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个案,如:北魏景明四年(缘园猿年)“高伏德三百人等造象记”、正始元年(缘园源年)“高洛周七十人等造释伽象记”、正始二年(缘园缘年)“冯神育合邑二百廿人等造象记”和东魏兴和四年(缘源圆年)“大吴村合邑百人造象记”。北魏景明四年和正始元年的造象记记录的都是幽州范阳郡涿县当陌村的造象活动,从记录的参与者姓氏来看,“高”姓占绝对多数。以参与人数较多的景明四年来统计,当陌村这次造像活动中,共有圆源个姓氏参与,其中“高”姓参与者有员愿缘人,约占总参与人数的苑园豫,说明当陌村是以“高”姓为主的村。正始二年“冯神育合邑二百廿人等造象记”中,记录参与者共有圆苑姓,其中“冯”姓有员员园人,占总人数(圆圆员人)的二分之一,为邑中大姓。从东魏兴和四年“大吴村合邑百人造象记”可知,大吴村中共有员源姓,其中众“邑子”中“吴”姓有猿源人,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显然是村中大姓;其他员猿姓中“张”姓圆人,“成、王、滑、孙、向、李、田、殷、冯、杨、郭、调”诸姓各员人,人口较少,应是村中小姓。这也许是“大吴村”村名之所以冠以“吴”字的原因。但是,从碑刻记载来看,生活在“大吴村”的村民并非仅有吴姓一姓,而是吴姓与其他员猿姓杂居共存。至此可以说,如徐扬杰等所说的同姓聚居一个村落的情况在这一时期内仍只是一种推测,并无事实依据。不过需说明的是,在一些小的自然村落中,一村一姓或有可能存在,而在乡里社区范围内,这种情况就很罕见,至少是在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籍中尚未见到这种实例。
上述实证资料表明,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乡里居住情况绝大多数可以肯定是异姓杂居。在异姓杂居的村落中,多数姓氏很分散,哪一姓都不占多数。有些村落则有人口占多数的大姓,这些大姓则在小范围内保持着家族、宗族聚居。我们这一实证结果与历史文献中的统计分析结果相一致。因此说,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乡村社区的居住关系是以异姓杂居为主要趋势的家族、宗族聚居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的居住形式,概括地说,就是“大杂居,小聚居”。
总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乡里社区的居住状况应该既是家族、宗族聚居,又是异姓杂居,两者互不排斥。乡里社区的这种居住状况,非常适合中国农业社会人们生活的实际需要。在乡里社区内家族、宗族相对集中居住,有利于家族、宗族成员在社会生活方面的互动。但是也并不排斥迁徙与异姓杂居,也不要求都要比屋而居。因为家族、宗族的迁徙与异姓杂居,不但是有利于家族、宗族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也是有一定裨益的。迁移新区后的垦荒置田、异姓相互制衡以及社会生产文化的交流等等方面就是如此。确认我国古代农业社会中诸子均分析产继承制下自然形成的家族、宗族聚居与异姓杂居并存于乡里社区的这一基本的客观事实,有助于我们恰如其分地评估其时家族、宗族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避免片面性。过去一些学者只强调家族、宗族聚居的一面,看不到这种家族、宗族的聚居只是在异姓杂居大格局下的相对聚居;他们只看到某姓在某一乡里社区聚居,看不到在同一乡里社区中还有其他家族、宗族也在此聚居,这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