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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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2)

本书所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个案研究与综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资料的选择和运用上,在大量采用传世历史文献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利用秦汉简牍、敦煌文书、墓志碑刻等实证材料,以增强论证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本论题是涉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复杂命题,因其头绪多、综合性强,而且时间跨度长,欲想既宏观上驾驭,又要进行细致入微的探究,实属不易。为此,笔者在广泛搜集和运用资料时都紧紧围绕家族、宗族关系这一中心议题进行,以期对这一时期的家族、宗族关系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论述。

全书的结构安排如下:

本书第一章首先对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结构进行分析。这是本书家族、宗族关系研究的逻辑起点。我们借助社会学中家庭结构的分类方法对这一时期出土文书中所见的家庭成员结构进行统计分析。出土文书所见家庭结构统计结果表明: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是以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包括未婚或失偶成员的家庭),其在家庭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最大,高达愿园豫,而与父母或已婚子女同居的主干家庭不多,所占比例只有员缘豫,与已婚的兄弟姐妹同居的联合家庭更少,仅仅占缘豫。从家口数量上来看,每户平均口数猿口;若按百分比计算,远园豫以上的家庭人口为源—远口,即缘口左右,故得出五口之家的核心小家庭是这段时期内家庭结构的主体形式的结论。同时又对历史文献中所见同居共财大家庭的具体实例进行分析,发现同居共财大家庭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很少见,叔伯子侄即使同居共财也是短暂现象,分家析产是社会主流。最后根据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全国户口统计资料进行印证。进而笔者又利用这些全国户口资料所得出的结论对同居共财大家庭在全国家庭中所占比例进行了推算,得出结论:一般意义上的大家庭在实际生活中最多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百口之家最多不过百分之一二,至于数百口之家或四、五世同居之家实为凤毛麟角。第二章对乡里社区内家族、宗族成员的居住分布状况作了探讨。它直接关系到家族、宗族成员之间在社会生活方面的互动,是家族、宗族关系研究的重要前提。通过对乡里社区内各家各姓的财产分析继承、家族宗族繁衍趋势的分析,辅以散见于历史文献中的乡里姓氏分布和碑刻、出土文书中的户籍资料等实证论据,得出结论: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乡里社区内的居住形式通常都是家族、宗族成员相对集中居住与异姓杂居同时并存,两者互不排斥。确认我国古代农业社会中诸子均分析产继承制下自然形成的这种客观居住状况,有助于我们恰如其分地评估其时家族、宗族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避免片面性。另外,文章还对“聚族而居”与家族、宗族聚居进行了辨析,认为真正的“聚族而居”很罕见,史籍中也罕用此语,被今人视为“聚族而居”者多数都属于家族、宗族聚居,概念的误用实际上人为地强化了家族、宗族观念对居住关系的影响。

本书第三章和第四章集中对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内部成员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这两部分是本书研究的重心。因为家族成员间的互动关系与宗族成员间的互动关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诸方面都表现出显著的不同特点,所以本书分设两章分别展开论述。

在第三章探讨家族关系与社会生活时,我们首先从礼制和律令的角度对家族制度进行了分析。礼制对于家族制度的规定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对婚姻、生日寿辰、继承、丧葬、祭祀等活动的具体规定;律令对家族制度的规定包括对家族内部关系的维护、家族连坐之法和恩荫制度的规定。家族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祸福相及。家族成员的日常活动就是在礼和律的双重制约下进行着。通过对文献记载中所见大量具体事例的分析归纳,认为这一时期家族成员在社会生活方面的互动主要表现为:经济生活中的养老、侍寡、抚孤、济贫、让财、散财等行为,政治生活中互相提携帮助、任命族人以军政要职、恩荫亲属以及政治赦宥、法律连坐、荫罪等,文化教育方面表现在教授和劝勉近亲子弟等。这些活动都是在家族观念支配下进行的,说明在当时社会上多数人的家族观念还是较为浓厚的。不过,社会生活中,家族关系不符合礼制、律令规定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这说明家族观念较为淡漠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本书第四章宗族关系与社会生活。我们首先阐述了宗族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经济生活中对贫宗的赡济、养老抚孤和散财于宗,政治生活中提携宗族成员、利用宗族关系救援或劝服族人以及文化生活中对族中子弟的培养和教育。与家族关系相比照,笔者认为宗族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体现得并不明显,宗族成员间在社会生活方面的联系远不及家族关系密切。这些现象说明:整个社会,宗族观念一般不浓厚,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普遍较为淡薄,甚至形同路人。

在这一章我们又对宗族观念更高一层的体现——宗族组织进行了考察。阐明:在家族活动中,礼制和律令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关系,亲属称谓系统实际上已规定了家族成员间的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因而家族成员在从事家族活动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另行建立特定的家族组织。与此相反,在宗族进行活动时,则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领导,并制定出明确的规章制度。我们通过对这一时期宗族组织外显形式(祖先祭祀、宗族谱牒、宗族财产、宗族首领和族规)是否普遍的分析,发现这一时期宗族合族进行祭祀的活动很罕见;修谱活动虽有,但多限于士族;宗族公有财产尚未见,制约宗族行为关系的族法宗规也未制定,宋以后发展起来的祠堂、族产、族规等标志宗族组织的主要特征此期皆不具备。由此得出结论:这一时期宗族组织仍很少见,或者说组织不严密,宗族制度还未普遍建立。

战乱时期的宗族活动呈现出了与相对和平时期截然不同的特点。在兵荒马乱的年代,人们或辗转迁徙,或结坞自保,其组织活动基本都是以宗族乡党为单位进行。在这种特殊环境下,人们的宗族观念显得较为浓厚,宗族关系也较和平时期显得密切而重要。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年代中的宗族乡党军事武装组织的建立构成了这一时代宗族组织的一大特色。不过,战乱时期以宗族为中坚的军事组织具有临时性和特殊性,不能代表这一时期社会的普遍状况。笔者对战乱时期的堡坞壁垒与家族、宗族的关系进行了辨析。通过对文献中所见堡坞壁垒的统计,发现所见属于血缘关系即家族、宗族组织性质的坞壁仅占这一时期坞壁总数的愿援猿豫,而属于地缘组织性质和二者兼有的坞壁约占总数的怨苑豫。因而推断,这一时期绝大多数的坞壁是以宗族乡闾为主的军事武装组织,而不属于家族、宗族组织性质,更不是家族、宗族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

本书第五章是将家族、宗族关系置于中古社会这一历史大背景中去考察,侧重于研究家族、宗族关系对外部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这是本书对家族、宗族关系探讨的社会意义所在。家族、宗族关系对社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表现在政治上,家族、宗族关系的发展关乎地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安危;在经济上,家族、宗族间的经济关系对于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缓解社会压力以及延续社会再生产的能力等方面影响重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使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强化;在文化教育方面,家族、宗族成员间的义务培养和教育,对于繁荣经学学术、弘扬文化艺术以及提高社会文化素质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家族教育中社会伦理道德的说教,又使人们的思想行为深为礼教所束缚,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最后,为了对家族、宗族问题研究的传统误区作更深层次的揭示,我们特设附论,对家族、宗族与士族、庶族的关系,家族、宗族与所谓的“庄园制”的关系进行了辨析。

三、家族、宗族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家族、宗族概念的界定

“家庭”、“家族”、“宗族”都是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群体,都是社会学的概念。中国圆园世纪二三十年代建立的人类学、社会学体系,主要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在英语世界,“枣葬皂蚤造赠”一词,含义比较广泛,不仅仅指以血缘与婚姻为纽带组成的社会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它还可以包括在此范围之外的一些亲属。译成中文,既可译为“家庭”,又可译为“家族”(与此相应,枣葬皂蚤造赠蚤灶泽贼蚤贼怎贼藻即译为家族制度;枣葬皂蚤造蚤泽皂即译为家庭主义或家族主义);日语的“家族”(かぞく),也是既可译为中文的“家庭”,又可译为中文的“家族”。影响所及,中国最初的社会学著作对“家”、“家族”、“宗族”这几个概念多数未作明确区分。当代的社会学著作多数只谈“家庭”,罕及“家族”、“宗族”。当代社会学著作主要研究当代问题,其所利用的资料主要来自社会调查,对血缘群体如何自定义,关系不大。中国社会史的研究则不同,因为中国社会史研究的是中国古代社会,所可利用的资料只能是历史文献,因而有必要对历史文献中所见的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并尽可能地使我们今天所用的概念与历史文献中所见的概念相吻合。那么,中国古代文献中,“家”、“家族”、“宗族”的含义又是什么呢?

中国古代文献中,“家”即“家庭”,指以血缘与婚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直系血缘群体。中国古代文献中,“宗族”一词出现很早,先秦秦汉文献所在多见,如:《左传·昭公三年》记:晏子问叔向曰:“子将若何?”叔向曰:“晋之公族尽矣。肸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战国策》卷猿员《燕策》记荆轲见樊於期曰:“秦之遇将军,可谓深矣。父母宗族,皆为戮没。”《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礼记·内则》:“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论语·子路》记:子贡问何如可谓士,子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管子·九变》:“凡民之所以守战至死而不德其上者。有数以至焉曰:大者,亲戚坟墓之所在也;田宅富厚足居也。不然,则州县乡党与宗族足怀乐也。”《墨子》卷愿《明鬼》载墨子曰:“若使鬼神诚无,是乃费其所为酒醴粢盛之财耳。自夫费之,非特注之污壑而弃之也,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晏子春秋》卷愿《外篇》:晏子谓仲尼曰:“婴之宗族待婴而祀其先人者数百家,与齐国之闲士待婴而举火者数百家,臣为此仕者也。”《尹文子·大道下》:“君年长多媵,少子孙,疏宗族,衰国也。君宠臣,臣爱君,公法废,私欲行,乱国也。”《尹文子》卷苑《杨朱篇》记:“卫端木叔者,子贡之世也。藉其先赀,家累万金。奉养之余,先散之宗族;宗族之余,次散之邑里;邑里之余,乃散之一国。”《吕氏春秋·审分·慎势》:“故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適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適孽无别则宗族乱。”《毛诗·国风·杕杜》:“杕杜,刺时也。君不能亲其宗族,骨肉离散,独居而无兄弟,将为沃所并尔。”《战国策·齐策六》:“齐负郭之民有孤狐咺者,正议闵王,斮之檀衢,百姓不附。齐孙室子陈举直言,杀之东闾,宗族离心。”《韩诗外传》卷源:“君子大心则敬天而道,小心则畏义而节;知则明达而类,愚则端悫而法;喜则和而治,忧则静而违;达则宁而容,穷则纳而详。小人大心则慢而暴,小心则淫而倾;知则攫盗而徼,愚则毒贼而乱;喜则轻易而快,忧则挫而慑;达则骄而偏,穷则弃而累;其肢体之序,与禽兽同节,言语之暴,与蛮夷不殊,出则为宗族患,入则为乡里忧。诗曰:‘如蛮如髦。我则用忧。’”《盐铁论》卷圆《晁错》:“大夫曰:‘春秋之法,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故臣罪莫重于弑君,子罪莫重于弑父。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学,招四方游士,山东儒、墨咸聚于江、淮之间,讲议集论,著书数十篇。然卒于背义不臣,使谋叛逆,诛及宗族。’”《说苑》卷员员《善说》:“卫将军文子问子贡曰:‘季文子三穷而三通,何也?’子贡曰:‘其穷事贤,其通举穷,其富分贫,其贵礼贱。穷而事贤则不悔,通而举穷则忠于朋友,富而分贫则宗族亲之,贵而礼贱则百姓戴之。其得之,固道也;失之,命也。’”《淮南子》卷员《原道训》:“昔共工之力,触不周之山,使地东南倾。与高辛争为帝,遂潜于渊,宗族残灭,继嗣绝祀。”《潜夫论》卷源《班禄》:“其后忽养贤而鹿鸣思,背宗族而采蘩怨,履亩税而硕鼠作,赋敛重而谭告通,班禄颇而倾甫刺,行人定而绵蛮讽,故遂耗乱衰弱。”等等。

“宗族”这一概念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正史中出现的频率更高。据笔者统计,共见圆远怨例。相比之下,“家族”一词则很罕见。见下表:

“家族”一词比较晚出。先秦诸子仅二见:《管子·小匡》记:“桓公又问曰:‘寡人欲修政以干时于天下,其可乎?’管子对曰:‘可。’公曰:‘安始而可?’管子对曰:‘始于爱民。’公曰:‘爱民之道奈何?’管子对曰:‘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连以事,相及以禄,****相亲矣。放旧罪,修旧宗,立无后,****殖矣。省刑罚,薄赋敛,****富矣。乡建贤,士使教于国,****有礼矣。出令不改,****正矣。此爱民之道也。’”《管子·轻重甲》记管子对桓公曰:“君求焉而无止,民无以待之,走亡而栖山阜。持戈之士,顾不见亲,家族失而不分,民走于中,而士遁于外,此不待战而内败。”

秦汉正史使用“家族”概念亦仅三见:《汉书》卷怨苑《外戚列传》记:“其后李延年弟季坐奸乱后宫,广利降匈奴,家族灭矣。”

《后汉书》卷员园下《灵帝宋皇后纪》许永对灵帝曰:“宋皇后亲与陛下共承宗庙,母临万国,历年已久,海内蒙化,过恶无闻。而虚听谗妒之说,以致无辜之罪,身婴极诛,祸及家族,天下臣妾,咸为怨痛。”《后汉书》卷员猿《公孙述传》记刘秀喻公孙述曰:“今以时自诣,则家族完全;若迷惑不喻,委肉虎口,痛哉奈何!将帅疲倦,吏士思归,不乐久相屯守,诏书手记,不可数得,朕不食言。”魏晋南北朝正史使用“家族”概念亦仅一见:《北史》卷怨猿《僭伪附庸传·慕容氏传》载:占工靳安退告人曰:“今将死于他乡,尸骸委于草野,为乌鸢蝼蚁所食,不复见家族。”

“宗族”一词兼有“宗”与“族”的含义。“宗”在甲骨文中像是一座房屋里安置着神主,意为祖先居住的地方,即宗庙。

《说文解字》中解释为“从宀从示”,段玉裁注:“示谓神也,宀谓屋也”,也就是位于祖庙中的祖先偶像或牌位。显然,“宗”的本义偏重于祭祀祖先。“族”字的甲骨文形象为一面旗帜上树立的箭,《说文解字》中把“族”字中之“矢”解释为箭头,整个字形似为在旌旗指引下“矢之所及”的形状。段注认定其本义为同类物品的聚集,引申义即为同姓同祖亲属组成的集团。可见“宗”与“族”都是指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们进行社会生产生活的社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