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学功能的变化需要建立制度保障学术自由活动。由于大学的职能正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单一的教学功能发展到现在的至少三种职能。职能的增加说明大学介入社会的几率也相应地增加,社会事务原本就是政府的势力范围,而大学原本只是象牙塔,是远离社会的、呆在山林之中的机构(寺庙、修道院、书院),那时的大学只关心自己的学术,而对现实社会则是抱着冷眼看世界的远离世俗的态度。所以,它与政府就没有多少瓜葛,再加上大学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无求于政府;如果政府来找它麻烦或试图控制它,它自然会与政府理论一番,甚至大发雷霆(****、罢教等),实在不行就走人——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举校迁移)。现今大学这么多地介入社会,不可能不与政府发生关系甚至冲突,尽管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政府也有求于大学的时候,但是无论如何,大学是不可能在冲突中战胜政府,因为从法律上看,大学处于法律主体的弱势一方,从力量上看,大学没有国家所掌握的军队、警察、监狱之类的国家武力机器。因而大学遭受政府的干预甚至控制是必然的、不容置疑的。西方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大致都经历了一个政府逐步深入干预和管理、控制的过程。除非大学再回到象牙塔中去,回到山林过着隐居的生活,否则就要做好与“好斗”的政府“斗争”并接受“战败”的心理准备。
在12—13世纪,大学与地方政府、教会间发生了一系列冲突,然而,冲突中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大学,大学获得了一系列特权。这些特权主要有三方面:法权自治——在教会的某些地区性限制范围内有向教皇上诉的权力;****和分离独立的权力;独揽大学学位授予的权力。“即使到了中世纪后期,大学逐步被教会垄断,但大学的大多数特权还是被延续下来。正因为大学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力,才得以始终能够与其他利益团体间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而这种相对独立性,也从此决定了大学不可能完全沦为社会任何其他部门的附庸。”[12]正如雅克.勒戈所说:“大学组织看来注定要从一个社会阶层或集团向另一个社会阶层或集团转化。它看来必将一个接一个地背离所有其他的人。对教会、对国家、对城邦来说,它都可能是特洛伊木马。它是无法归类的。”[34]
在大学功能逐渐增多的今天,如果不赋予大学更多的学术自由权,则势必使大学完全丧失自我而盲目地跟着社会走,丢失了大学应该导引社会方向这一最为重要的功能,大学就会堕落到社会的最底层。然而,世界各国大学都面临着这样严肃的选择:是继续留在象牙塔?还是从中走出来融入世俗之中跟着庸俗化?现在看来,完全远离社会继续呆在象牙塔中孤芳自赏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完全走在社会之后所谓服务社会的庸俗化方式却是万万不可取的。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在通过改革逼迫大学从象牙塔中走到庸俗的社会中,但是,各国的做法又不太一样,德国和美国的做法比较成功,而相对来说,英国的做法太过于极端,值得反思。
3.保留大学的自治权是实现学术自由的重要途径。从上述各国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大学的发展中,学术自由的存在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35]把这些传统大学地位之显赫全部归因于它们自治的传统固然有些牵强或失之偏颇,但我们透过历史的层层密障还是可以辨认出其中存在的某些关联。
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八百多年的近乎遗世独立的固执,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牛津、剑桥;同样,如果没有1829年的达特茅斯案的裁定,也不可能有现在的达特茅斯学院,甚至是否存在‘常春藤联盟’都很难说。曾经拥有数所著名中世纪传统大学的意大利在大学被全部纳入国家同一规划范围之后,又有哪一所大学能至今风采依然?”[36]正反例证摆在我们面前,事实再次证明这样一个规律:政府应该允许大学的自治权,越是对大学要求越少,大学对社会和人类的贡献就越大。反之亦然。
4.学者自身学术自由的觉悟和意识是实现学术自由的思想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学术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制度及相应机构作保证,还有学术主体即大学的师生和其他学术人的角色意识、维权意识、自觉性和自律性。因为制度的设计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况且学术活动的外在环境——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而制度变革的速度总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速度。所以,学术人自身必须具备上述特点,自觉维护学术自由的基本规则,既不能滥用学术自由的权利,也不能面对学术自由规则受到侵害时而无所作为、听之任之。
作为大学教师,在追求学术自由权时,“应该尊重其他学术共同体成员的自由研究权力;在进行学术交流与开展学术批评时,应对其他学者的意见表现出适当的尊重;在对其他学术成员进行学术评价时,应努力体现公正原则;教师应该履行参与学校管理的责任。当面临中断或终止自己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时,教师应认识到学术机构作出这一决策的后果,并提出自己的意愿及申诉。对于学科来说,教师要把自己探索的真理性认识完整地展示给社会;教师要提高自己的学术才能;教师在创新与传播知识的时候,要遵循自我约束与判断的规则,要遵循学术诚信原则。教师应该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学术以及大学的统一性,应该承担并完成相应的学术责任:通过研究出版研究成果确保自己拥有一个学者的专业才能;承担并完成传播知识的责任,如果可能的话,鼓励过教学创新知识”[22]。如果学者自己首先放弃了对学术自由权的追求,并且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那么学术自由权丧失的日子就不远了。
从上述几个国家的情况看来,为了维护学术自由权,教师应该团结起来,建立自己的合法组织,只有把个人的力量变为组织和集体意愿,个人的追求才能实现。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作用及其发挥的方式是值得借鉴的。
5.中介机构要坚持学术自由原则,成为名副其实的“减震器”,才能维护学术自由权。上述三国都在大学和政府间建立了许多中介机构,但是,各国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显然也是不尽一致。德国和美国的中介机构基本上做到了中立,且更多地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而英国的中介机构——大学拨款委员会却随着时间推移蜕化变节为政府的御用机构,进而对大学的学术自由构成了危险。所以,并非所有中介机构都能很好地维护大学的自治和学术自由,不能盲目相信中介机构在学术自由中的作用。
6.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是维护学术自由权的最基本保证。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发展至今,在与政府的博弈中败多赢少,这恐怕也是一个基本规律。外面的环境对于学术自由越来越不利,政府会采取多种手段(往往是打着改革的旗号)紧逼大学一点点放弃学术自由权。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学术自由权最终还是要回到学校里来,通过学校内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来维护教师的学术自由权。
在学校规制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有几个制度必须要保护并落实到位,根据德国、美国和英国的经验,这些制度应该包括教授终身制、较高和稳定的工资制度、独立的教师协会制度以及相关的学术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是维护学术自由权的最后防线,如果被突破,则大学的学术自由权不敢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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