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外的一流大学来华合作办学的意愿并不强,特别是国外一流大学来中国颁发其学位的时机尚未成熟。但是,这并不妨碍尽量物色一些外国知名的高校和有办学特色的高校,引进的国外有良好声誉的学科、专业和课程。合作办学要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如果“高攀不上”的话,至少也要“门当户对”,要避免与一些国外低层次的,甚至是专门针对合作办学注册的教育机构进行合作,从而使开办的合作项目形成相对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确定恰当的合作模式
合适的合作模式是合作办学中必须关注的基本要素,合作双方要根据项目的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要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来源,项目的大小,外方的可靠程度,合作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来选择恰当的合作模式。
对于一些投资规模大,可靠性好的合作办学,可采用紧密合作、组建新的操作实体来运行,有条件的可以争取成立独立的机构法人,以增强合作各方的责任感,共同打造新品牌。对于旨在长期开发,涉及专业较多,合作双方比较了解的项目,也可以申请成立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对于一般性的项目,可采用相对灵活的分工负责的合作模式,在经费的使用方面实行切块包干的方式,以调动各合作方的积极性,减少和分散项目风险。
在合作谈判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在谈判中做到心中有数,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洽谈。
(四)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
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性强,情况多样,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规范管理,显得格外重要。除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外,对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包括招生宣传)、经费管理、人员管理(包括外籍教师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突发事件管理等方面都应该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必然会经常出现涉及合作双方或多方利益的新情况。可通过建立诸如联合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机构来对重大事宜进行决策,通过日常管理机构来负责运行协调。由于合作方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管理中要重视跨文化管理的特殊性,机构(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跨文化管理能力的培养,重视沟通机制、协商机制和裁决机制的建立。此外,大量的外籍教师和外籍专家的参与,不但涉及合作项目本身的教学、教务管理,还要延伸到国外的教育体系及国外合作院校的教学教务管理规则等,为了促进办学项目的稳定发展,必须对合作双方原有的教学教务管理规则进行仔细分析,制定出双方认可的执行细则,使管理规范化。
(五)加快合作成果的转化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就需要加快合作办学所获成果的转化,也就是说要加快合作办学本土化的进程。从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吸收合作办学的成果,及时地总结经验,认真加以推广,逐步掌握办学的主动权,形成自己的品牌和特色,开发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
(六)注意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教育关系到国家基本的政治、文化、经济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管理制度的目标、途径、方法等方面客观地存在着差异。在实施合作办学的教学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西方意识形态的方方面面。作为中方的办学机构,要有防止文化渗透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在项目选择时把好关,防患于未然。特别要注意做好在开放的条件下,西方世界观、价值观、文化观、道德观、教育观、管理观等内涵构成的西方强势观念体系对我国青年学生负面影响的转化工作。在多样性的教学环境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结合思想实际做好师生的引导和疏导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注意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对国家教育主权的维护,以及消除由此引出的教育产业化观念产生的副作用。
(七)加强监管和督查
鉴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强监管和督查十分重要。教育行政部门除了要把好审批关之外,对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也非常必要。通过督查,重点检查中方的控制权、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外方教师的到位情况、招生及宣传、学生的学习质量及控制、学历证书颁发、经费管理情况等,针对容易发生的不按规定收费、招生宣传不实、承诺的事宜不兑现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办学进行查处,对非法办学进行取缔。
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可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来约束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8]。
(八)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以下六个方面是评价中外合作办学标准不可缺少的要素:
(1)社会效益,是否符合当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2)教学质量,考察学生全面素质培养的提高程度。
(3)推进改革,对合作学校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促进程度。
(4)可持续性,项目持续发展的深广度。
(5)规范性,管理的规范化程度。
(6)资源的合理使用,投入与产出的情况。
及时对合作项目作出评价是很有意义的,评估结果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五、需要进一步认识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维护教育主权
教育主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必须********的基本权益。尽管目前国内的学术界对教育主权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一般而论,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教育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教育发展权,包括决定一国的教育发展方向,制定教育政策等的权力,具体的应包含国家教育应具有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督权”[9]。中外合作办学会不会影响和削弱我国的教育主权,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中外合作办学实际上会涉及合作双方所在国的教育主权,一国的教育主权在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机制中必然会有相互协调、相互让步的过程。因此,在合作办学的政策制定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的基本部分和核心部分,对于一些已成为国际惯例的规则,可以在对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从总体上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制定较好地考虑了维护教育主权的事宜,如规定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这与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保证了在涉及国家利益的相关教育领域避免可能出现的过多干扰。此外,政策的有关条款中较好地行使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督权等教育主权的核心权力。
在发达国家存在着高等教育相对强势的情况下,我国对国家教育主权作适当的强调是必要的。同时,国内教育市场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政策加以保护。强调主权意识和对教育市场的保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许多目前担心的问题就会不复存在。双边和多边之间的教育主权相互调整会更趋平等,对教育主权的开放度会逐步提高,对教育主权的行使方式会进一步灵活,对教育主权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对待和处理。
(二)对西方意识形态的回应
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内容和形式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西方意识形态,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从辩证的观点看,这些影响有利有弊。积极的方面主要是有利于人们现代意识的形成,主要包括开放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个性意识等。而这里讨论对西方意识形态的回应,主要是针对其消极影响而言。
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意识形态渗透的企图是客观存在的。
在信息网络时代的今天,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已是无处没有,无处不在,正确应对成了关键。在合作办学法规的制定时,首先排除了义务教育、军事、警察、政治、党校等教育领域,保证了上列教育领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教育主导地位,将西方意识形态对教育的直接冲击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其次,只允许国内外的教育机构作为办学主体参与,不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合作办学。一般情况下,对于国外教育机构是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背景比较容易判断,对于一些背景情况复杂的合作者在选择时就可予以否决。此外,禁止与国外的宗教学校合作办学,坚持了我国宗教政策的一贯方针,避免了国外宗教势力通过宗教形式来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企图。
同时,必须看到,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国人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大大增强。
实践已证明了改革开放的决策是正确的。中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没有因为西方敌对势力的干扰及其意识形态的渗透而停滞不前。“发展是硬道理”,“和谐社会建设”等理念已深入人心,正确的理论在与谬误的斗争中才会更有生命力和战斗力。只要引导得当,青年学生的政治敏感性和辨别能力会进一步提高,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侵袭的能力会进一步加强。
(三)教育服务贸易和教育产业化
中外合作办学涉及服务贸易中我国所作的部分承诺。在履行教育服务贸易有关承诺的同时,必须面对包括教育产业化观念在内的一些国外教育理念的挑战。产业是相对事业而言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各类教育都是公益性的,教育可以明确地归结为是一种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与经济的互动性加强,并显示其产业性的特征,出现了作为产业运作的案例,高等教育的投资和经济收益出现了因果关系,从而引起了相关的争论。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包括了向国外的教育机构开放教育领域,客观上承认了教育作为产业存在的合法性。中外合作办学涉及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并允许投资办学和合理的经济回报,使得合作办学在经济形态上形成了产业存在的情况。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对教育产业和教育产业化的关注和争论。
根据有关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有的办学机构和办学者带有一定的商业目的是不必回避的,投资教育取得合理回报已为法律所保护。面对实际情况,视而不见不是一种正确的态度,而是要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以合适的手段去管理。“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划分”[5],分类管理很有必要。
对公益性的按事业单位对待,对营利性的要通过制定另外的条例来管理。此外,即便一部分教育领域可以视为产业,也应该视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或者就是通常所说的半公共产品事业,而不应该简单地采用一般的商业化或产业化运作原则去对待,更不应该把办学当成产生高额利润的工具。
(四)高等教育的公平性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较高,造成了一些贫困家庭的学生望而却步,客观上带来了受教育权不公平的问题。当今,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完全做到公平地接受高等教育确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唯一可行的只能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地解决。目前,受教育权可以划分为基本受教育权和非基本受教育权两类,高等教育权就属于后者。我国已通过法律和法规突出了基本受教育权方面,也就是九年义务教育方面的公平性,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而在非基本受教育权方面还是要通过竞争来实现,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考虑到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在非基本受教育领域内进行的,外方投入并非来自于中国纳税人的钱,办学规模有限等因素,实际造成新的受教育权的不公平性即便有影响也很有限。
不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还设立了各种类型的奖学金来吸引优秀的生源,政府也开设了助学贷款项目来帮助有困难的学生,事实上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还是有机会在中外合作合作办学的机构或项目提供的学习条件下学习。
总之,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适应新形势,推动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而推出的一项举措,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正在带来深刻的影响。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一些从未遇到过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有些问题是缺乏经验造成的,通过规范可以解决;有些是体制问题造成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找出路;有些问题是应该避免的,需要从制度上加以限制。不管怎样说,只要认真对待,正确应对,中外合作办学一定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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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富增.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史.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3]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2011-01-18.
[4]佘远富.论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高等教育研究,2010(1).
[5]王一涛.论公益性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构建.中国高等教育研究,2010(9)
[6]郭丽君.试析高校跨国高等教育的活动形式及其影响.教育科学,2010(1)
[7]周济.扩大开放,规范管理,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部涉外信息监管网,2004-10-15.
[8]许圣道.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及其监管与规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9]刘杰.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
(本文获2005年学校中层干部优秀论文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