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业向中国的电信企业开放虽然具有市场发展的必然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但预计会像“单向开放”受到电信产业的抵触一样,受到同样习惯于垄断经营的有线电视业的强烈反对。
其实,这都是传统的思维方式在作怪。两电产业的发展历程早已表明,垄断不是产业发展的保护伞,更不是企业强盛的根本之道。汉明两代建筑起来的长城劳民伤财甚巨,在保护中国免受外侮方面却作用甚微,即说明一个朴素的真理:最好的保护不是封闭和垄断,而是强大和发展。而中国电视业和中国电信业如果能抛弃陈见,填平沟壑,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一定会出现一加一大于二的综合效果,从而出现两电双赢的大好局面。
其实,依照国家《电信条例》的第二条,电信部门传送或经营电视节目业务似乎天经地义:“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定义中的“图像”并没有规定说是“除电视节目之外的其他图像”,更何况“任何形式信息”也完全可以理解为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既然法律上有此规定,如果有能力,市场有需求,电信部门为什么不可以传送或经营电视节目的业务呢?因此,两电的双向开放能否实现,关键在国家的电视产业政策是否能顺应潮流,向电信乃至其他行业(比如因特网、电力公司等)敞开胸怀。
三、两电市场的双向不完全对称开放
两电市场开放的内涵并不是单一的,至少有双向对称、双向不对称和双向不完全对称三种形式。所谓对称开放,是指两电在网络建设、传输乃至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方面,平等地向对方开放。这实际上是一种全方位的开放,不但电信产业或电视产业,其他产业也可以进入电视产业或电信产业市场。目前,世界上实行两电市场对称开放的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所谓不对称开放,是指两电中的一方能够无条件地进入另一方的市场,而另一方却不能。这种不对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时间上的不对称,即一方开放的时间早于或晚于另一方;一种是空间上的不对称,即一方开放的业务范围大于或小于另一方;还有一种是时空混合不对称,即一方开放的时间早于或晚于另一方,同时在开放的业务范围上也大于或小于另一方。所谓双向不完全对称开放,乃是指两电在相互开放的时间上(同时开放)和基本权利上对称,在相互开放的业务和地理范围上不对称(电信开放的业务范围大于广电开放的业务范围)。前者是为了照顾电信产业要求“平等”的“情绪”,后者则考虑到了广电产业希望“特殊”的“情结”。
1.两电对市场开放的态度
2001年7月10日,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张春江在第五届国际互联网研讨会暨展示会讲演中表示,应当顺应技术发展潮流,批准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进入电信市场,同时也批准国有电信公司进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市场,实现两个市场的对称准入,以促进两电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共同繁荣以及“三网合一”时代的到来,向广大用户提供更为质优价廉的服务。但他对广电网进入电信市场也提出了一个先决条件,即政企分开、网台分离,按现代企业制度对有线电视网络单位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原来的政策与态度相比,信息产业部的表态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至少承认中国电信的垄断局面应该打破,尽管站在广电部门的角度看,“网台分离”的条件无疑是一副“苦药”(因为它实际上要求有线电视网络在市场上中立,而有线电视网一旦中立,肯定会削弱广电业的竞争能力)。
广电部门当然能识破这其中的真相。张春江的讲话发表后不久,《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在拉萨考察“村村通电视”的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张海涛表示,广电面临着一个比电信市场大得多的娱乐信息市场,暂时还没有兴趣进入竞争激烈的电信市场。当然,他也表示无意让电信企业进入电视产业市场。国家广电总局网络中心主任陈晓宁打的一个比喻更是清楚地表明了广电的观点。他说,电信网是公园,应该对游人开放;而广电网像军营,只能适当地允许参观。
由此可见,两电部门对双向开放的态度和立场差异甚大。专家学者们又对此各抒己见。参加“王方周”大论战的周其仁教授赞成“双向不对称进入”,即允许广电进入电信业务在先,中国电信进入视频传输在后;或者允许广电从事电信的全部业务,只让电信从事广电的部分业务。他认为这样能够在短时间内使固有通信市场形成可操作的竞争,中国电信集团也可以不用继续拆分,或者选择分拆力度低的方案,以尽可能保留固定全程全网的完整性。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听竹研究员则认为,用“非对称管制促进生产准入不是一个符合效率原则的方法”。规定单向市场准入说白了,无非就是给予广电一定的价格优惠政策,允许广电交叉补贴,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用有线电视的垄断收入补贴电信,从而得到电信市场的垄断优势。无论哪种做法,最后的结果都是一种扭曲带来更多的扭曲。
2.双向不完全对称开放
笔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当前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如何在既不重复投资建设,又能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和技术的作用和潜力的条件下,形成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功能互补、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理想的市场关系?很明显,在技术、业务和市场大部分已融合的情形下,两电继续固执己见、强自隔离,已无异于抽刀断水,不但难以奏效,徒自重复,而且会导致各自坐失发展良机。产业不发展,企业没实力,常被两电用来阻挡市场开放的什么“信息安全”、“文化安全”或“意识形态安全”等就会越来越不“安全”。一言以蔽之,弱者无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但就目前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趋势和中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以及国情来看,两电市场相互封闭已不可能,但要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实行两电市场的完全对称开放,在中国也还为时尚早。这一是因为两电实力悬殊(对弱者来说,平等有时候就意味着不平等),二是意识形态的羁绊(即使广电部门想开放也不是它能说了算的),三是如果把电信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放进广电市场,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境外电信企业确实可以援引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第16条)和“国民待遇”(第17条)等项条款,要求一视同仁。由此可见,两电市场开放的不对称着眼点不尽是两电市场本身,还要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现实市场与未来市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因此,在电信市场已经对境外电信企业开放和电信市场向广电业单向开放难以实施的情况下,两电产业实行双向不完全对称开放可能就成了一个必然的选择。具体的设想是:
(1)在有电信网无广电网或者前网规模、技术设备能力优于后网的地方,电信网有偿兼并广电网,开展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在内的各项信息业服务;同理,在有广电网无电信网或者前网规模、技术设备能力优于后网的地方,广电网有偿兼并电信网,开展包括电信所有业务在内的信息服务。
(2)在两电网络重复建设既成事实,且规模和技术设备能力差不多的地方,两电市场自由竞争,权利与义务平等(皆可开展对方的业务),由市场裁决胜负。
(3)在两电皆无的地方,两电并网或三网合一(电子计算机网),由广电部门负责统一建设、运营,但项目应当在广电系统内部招标建设;谁投资,谁收益。
(4)广电或电信单网运行的地方,同类项目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相邻地区的最低价格,以克服垄断之害。
(5)广电企业进入电信市场后与电信企业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电信网运营的广电业务的某些部分则要接受广电部门的监督(主要是节目播出)。
这样,有分有合,有对称,有不对称:既兼顾了历史遗留的两电行业差别,又充分发挥了技术和业务融合的优势;既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又有合理的市场竞争;既解决了广电产业的中国“特色”问题,又兼顾到了中国加入WTO后信息产业的开放和发展问题,真可谓皆大欢喜。
至于两电双向不完全对称开放在中国加入WTO后会不会“引狼入室”,把境外的电信企业带进广电产业,上文已有论述,兹不赘言。如果对国内民营的电信企业不放心,可以法规或文件的形式,规定广电产业只对国营的中国电信企业开放。政府和广电部门没有理由不信任国营的中国电信企业,正像政府和电信部门没有理由不相信中国的国营广电企业。俗话说,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中国电视产业(企业)和中国电信产业(企业),都是国有国营,可谓同根而生,为什么只能“分”,而不能“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