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写作是一种关系到许多社会因素的传播行为,因此,受到多重束缚,是一种在限制中找寻生存空间,在约束中发现人生乐趣,戴着脚镣跳舞的人生活动。为了避免各种各样的危险,我们必须弄清这一点。否则,我们的作品很可能受到编辑的扣压,或是在发表后带给我们良心上、法律上、社会动态上的种种麻烦。
第一节 法律方面的约束
法律具备其强迫性、规范性、恒久性、预见性等特征,因此,在新闻传播中具备相当的作用。一般而言,我们说它具有保障和限制新闻自由的双重作用——既对言论自由予以承认、保护,又限制滥用这种自由。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此都设置了自己的新闻法律规范。例如法国在1881年制定其新闻法,英国、美国、日本则有其相应的“条例”及“规程令”,中国社会在宪法与各种规则中亦有相应的有关新闻传播的规范,它们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影响新闻写作的因素。我们将从大的方面逐一介绍。我们的目的不在于对法律精神做细致的讨论,那是新闻法规学的任务。我们只想由那些可以成为我们步入成功的梯子,也可以成为致我们走向毁灭的“魔怪”来了解我们应如何在工作中利用它们,从而写作出可以为社会正当接受,又具足人类创新思考力的新闻作品。会认识社会的人,才是能使其一切社会化的人。在这里,我们亦当如斯准备一切。
一、危险区域之一:诽谤
新闻工作者尤其是写作者极易踩雷的区域即诽谤。麦尔文·曼切尔庄严地告诫:“这个区域是一个令人迷茫的地带。在那里,所有的路标上都写着:不许!”沃伦·K·艾吉等人在《实用新闻学基础》中亦指出:这是个极易由偷猎名声而带来悲剧性结局的领地。②我们应当了解的似乎更多。
1.概念的说明
关于这一概念在许多地方的说法并不一律,这说明了两点:第一,我们应更加小心;第二,我们尽可能地多了解。
美国纽约州(刑法第1340条)所作定义为:
怀有恶意出版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使活着的人或对去世的人的追忆,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到孤立的倾向,使他人或任何公司、社团在经营或职业上的声誉有受到损害的倾向,皆为诽谤。
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的定义也已经经历了70余年的历史考验,而今,它仍然受到重视:
诽谤是以文字、印刷品或其他可见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以印刷或书写的文字将罪过、欺诈、不诚实、道德败坏、恶习或耻辱强加于诽谤诉讼中涉及的原告身上,指控或怀疑原告有上述不良行为,暗示原告有传染性疾病、或有损害他在所服务的部门、职业或行业中的声誉的倾向,皆为诽谤。同样,以各种文字形式,使原告受到藐视、惭恨、轻蔑或嘲笑,使理智清楚的人对他产生反感、致使原告为朋友和社会所抛弃,也是诽谤。
沃伦·K·艾吉等人简明扼要地写道:
诽谤罪的广泛定义是:公开地从人格上破坏一个人的名誉。具体说则是:一个背信弃义的、怀有恶意的、或者粗心大意的出版物,由于使某人在公众中降低了声望,或者使其遭到仇恨、轻蔑或嘲弄而破坏了这个人的名誉。②日本对名誉毁损的解释是:
名誉是社会的评价,所谓名誉毁损,就是降低人的社会评价的行为。
它们并不一律。然而,它们关涉的问题确实有其共同点:第一是它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第二是它曾经令新闻工作者战战兢兢,不可放浪心迹;第三是它影响颇巨。
由实际的操作意图看来,人们更重视的是如何避免它。要做到这一点,单靠认识概念是不够的,那么,我们去找寻构成诽谤r的可能性。
2.构成诽谤的可能性
关于这一问题,人类做了长期的、持续的探究。沃伦·K·艾吉等人的结论是:
一、声称某人犯了或试图去犯某种罪行,或者犯有某项罪行而被捕,或者受人指使而犯有某项罪行,或者承认犯了某项罪行,或者已被判处监禁。
二、说某人不光彩地触犯了某项法律,即使报道中并未指明触犯的是哪项法律。
三、贬低某人的威信,或揭露某人,使其不光彩或蒙受耻辱,即使报道中并没有暗示其犯罪。
四、侮辱、贬低或丑化某人的人格,或者使某人遭到轻视、仇恨或奚落。
五、使某人的人品或名誉在其朋友、熟人、或公众眼里降低,或者剥夺其朋友、熟人或公众对他们的好感与敬慕。
六、说某人在道德上有反常的美丑观、责任感或义务感,或者指责其行为不轨或干过不道德的事。
七、说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玩弄花招、背信弃义、失节、酗酒、赌博、竞技中作弊、不履行家庭职责、诈骗等等。
八、说某人理解能力差或精神不正常。
九、说某人有令人讨厌的痼疾,如麻风、鼠疫或性病。
十、透露某人在公事上、行业中,以及职业和生意上的情况,或其赖以谋生的手段,以致使他失去了工作;或者指责其舞弊、作不正当交易或无能,因而使他在本行业中、生意上或职业上受到了危害。
一家报纸也可以因为用暗讽、比喻、讥刺或使用方言和多义词,使读者从反面的意义上来理解而犯诽谤罪。此外,因为报纸对情况了解不够,也可能诽谤了某个人。
而美国学者豪亨伯格所谈的情况,可以归结为如下几方面:
(1)对某人的人格作出侮辱性评价,比如说某妇人不贞,说某人有精神病,而与实际不相符者。(2)使用污辱性词语,用讽刺挖苦、含沙射影的方式攻击他人过错,如用“造谣生事者”、“流氓”、“恶棍”、“骗子”、“强盗”等词汇进行贬低。(3)由于不慎造成诽谤:在报道诽谤诉讼程序时,重复了诽谤;因拼写或其他技术性错误,将清白的人与罪犯混为一谈。(4)主观臆断地描写法庭诉讼细节等。②
杰克·海敦在其《怎样当好新闻记者》一书里,则划分这复杂表现为“字面本身就是诽谤”的“绝对诽谤”和“表面上看来无害的话,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对名誉的破坏”的“相对诽谤”两类。
看来,动辄得咎已无法避免了,记者的周围都是雷,务必要小心。
当然,记者享受的一面也不可忽视。记者担当着崇高而神圣的使命,在人生世界里,他不可因着“小小”的风浪而逃之天天。他必须迎着重重的障碍而上,做到真实、客观、勇敢。在此种情况下,他享受如下款项的保护:
第一,只要是真实存在的,则无诽谤可能性。
第二,有公正真实地报道官方文件的权利。
第三,只要是不怀恶意的情况下公正的评论。
但是,危险仍然存在着,需要高度注意。
3.免受诽谤指控的途径
对于写作者来说,这一小节实在太重要,它关涉到传播的可能性问题。
证实所报道的事实是真实的。这就要求记者在发表前十分细致地核对细节,使一切准确无误。另外,记笔记也十分必要。
《新闻与法》一文的作者山田年荣指出了采访笔记对法官判定案件性质所具有的多重的影响力一点。约翰·豪亨伯格《美国新闻界与法律》一文亦云:“有时,为了证明具体情况下所讲的话,在对真实性进行辩护时,可出示记者的笔记本作为证物。”而“政治访问之母”法拉奇本人以录音击退基辛格等人的纠缠,我想也能说明问题。
②慎用语汇。例如1988年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民主与法制》报某记者犯有诽谤罪一案,即由该记者误用语汇所致。该报道题为《一个****幽灵在这里游荡——发生在上海唱片公司的“地震”》,并由“****幽灵”、“首席金钢”、“大头目”、“二头目”等带有贬义的词汇对中国唱片公司上海分公司副经理李宝善和该公司职工周威构成诽谤。结果,该记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400元。
一个极为方便可行的办法是直接引用。沃伦·K·艾吉等人写道:“公共记录的摘录即使有诽谤的内容也可以发表。”如此看来,这里有一个至为关键的因素即描述的立场或叫“视角”问题。记者引用是真实转述,而直接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语汇则成为了一种评价。
麦尔文·曼切尔在《新闻报道与写作》一书中提出了他可行的忠告,他建议注意下面危险的词汇和它们所在的危险区域:
贼、高利贷者、冒充顾客进商店的扒手、暴徒——1
不合格者、失败者、冒充内行的人、奸诈的人、圆滑的骗子一一2
靠不住的人、破产者、赌徒、失败者——4
放荡者、引诱者、女光棍、情妇、无道德的人、引人上钩者、妓女——5
乖僻的、傻子、不胜利的、外行的、跟不上趟儿的——6
假冒者、懦夫、伪君子——7
在这些词儿和类似的词儿前面加上“据说”、“据报道”,危险也是不能避免的。
这只是一种大概的指向,并非全部。涉及中文,除上述范围外,我们更应明白一些与不光彩历史相联系的,与政治相联系的词汇。例如“****的渣子”、“叛徒”、“陈世美”、“历史的幼稚之虫”……
③公正的评论。同时不能涉及私生活。
得到许诺。如果一个人授权、要求、劝诱或允许发表与自己有关的材料,当这些材料对自己构成损毁时,他是不能要求法律支持的。许诺最好有据可查,例如录音、书面文件、有旁证等。
⑤应该将报道里有可能毁人声誉的材料告知编辑,以便必要时由编辑同法律顾问作出可行的决定。
二、危险区域之二:侵犯隐私
当个人生活被不同程度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并由此遭受这种报道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时,侵犯隐私问题就已经构成了。
1.概念的了解
关于什么叫隐私权,同样是不可一概而论的。究其重点而言,我们提供下列意见供给大家参考: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新闻系主任琼斯认为:
所谓私人权利,简单地说,便是使自己获得独立地位的权利,也可以说是拒绝使个人被不当地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权利。或者还可以说,关于未必与社会有关的事件,免受不当干涉的权利。
日本学者则众说纷纭,对此作出各自的解释:
个人独处不受外界打扰的权利。
私事不对外公开的权利。
私生活保密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②密苏里新闻学院写作组的意见是:
所谓诽谤,要害是损害一个人的名誉;而侵犯他人隐私则是妨碍一个人行使独自生活的权利。
如此以观,这里主要涉及两点:第一,报道涉及不该为人知之事;第二,这种传播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2.可能构成侵犯隐私的方面
已故的民事侵权法学者威廉·L·普罗塞指出,有四种对私生活的侵权行为值得特别指出:
一、为自己的利益而侵犯另一个人的利益、名誉或类似的东西。
二、毫无道理地干涉另一个人的私事,闯入其私生活。
三、毫无道理地宣扬另一个人的私生活,尽管材料属实。
四、毫无道理地在公众面前歪曲另一个人的形象。
(1)而美尔文·曼切尔则认为如下两方面涉及议题:
1.把个人的私生活放在公众的眼前进行错误的传播……
2.公正揭馨一个人的令人难堪的私人秘密事实。如果
这些事情是官方文件当中的,那它们是可以公布的,但是如果并非涉及公众利害,则属于个人活动范畴,不得公布。
我觉得艾伦·K·艾吉等人的观点更具实用性。在《实用新闻学基础》一书里,他们指出为商业利益而滥用一个人的姓名是极端典型的侵犯隐私的表现;其次,他们指出,强行干扰也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表现;第三,“只要出版物触犯了公众确认的共同礼仪标准(即不公正原则),原告就容易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例如《时代》杂志在违反一女人意愿的情况下发表报道说她是“饿得发慌的好吃鬼”。③但这里必须排除一点,亦即如果新闻价值可以判定其属于公共记录之一部分,那么,记者则可避免掉一系列麻烦。第四,他们认为报刊使用巧合的姓名、虚构的情节,或张冠李戴地使用姓名和照片来歪曲一个人的形象,同样属于侵权行为。这些都存在于我们的写作实践中。
当今的时代里,人们的隐私空间愈来愈大,记者务需小心从事。
当然,限定并非堵死。当别人控告你侵犯他人隐私的时候,记者朋以辩护的基本论点是:作为一名记者,你正在报告有新闻价值的材料。
3.避免的途径
如何避免引起诉讼,最好是按如下方面的建议从事:
认真检查每一句话,然后从总体上检查。
②祛除掉夸大与片面的弊端。
③完全的公正。
处处考虑是否“保护个人的精神,他的感情、心灵和感觉的安宁”。
⑤考虑写作有无根据,有无授权。
⑥每一细节与公众利益是否有关。
⑦材料绝不是偷窃来的。
⑧引用名字、原话是否经本人同意。
第二节 新闻自律
一、问题种种
新闻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表现令社会感觉失望,并产生了对新闻不利的多重阴影。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点,并尽可能地在实践中加以避免。下述事例或许能说明问题:
例一:1953年8月,一位21岁的西点军校学员,在弗吉尼亚州他的家里休假时,因一场火灾而丧生。前一年,他的父亲(一位将军)曾因为没有保管好他的一本内有军事秘密的日记而受到军事法庭审判,被革职6个月。此后不久他便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