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泥河湾自然保护知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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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进入泥河湾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4)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的规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烧窑、冶炼、拌洒毒药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禁止非法开垦、围填海等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禁止捕捞以及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药材等掠夺性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的意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参与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154.关于在保护区开展科研监测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的规定,保护区进行科研监测包括以下内容:淤资源调查自然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于定期监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等各项监测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点,对固定样方、样线、站位或断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

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盂科研管理。自然保护区应编制主要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或自然资源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GIS)及相关软件。自然保护区应编制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地形图等图件。自然保护区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科研数据与信息共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保护区应鼓励保护区人员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155.保护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的规定,保护区开展宣传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淤宣传资料。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具有自身特点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于宣教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自然保护区对当地社区所在行政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来自然保护区的访问者(含游客)60%以上接受环境教育。盂自然保护区网站。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榆交流与合作。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156.关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旅游活动的工作有哪些规定?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让游人感受自然环境、欣赏自然景观、了解野生动植物和地学等科普知识。

所有旅游项目都必须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下开展。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严格科学地进行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实施。旅游区域的范围界限应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其范围界限必须明确,并严格限制在实验区范围内,不得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

旅游活动不得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构成威胁。应采取“区内游、区外住”的旅游方式,不得在区内建设索道、宾馆和餐饮等设施。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景点和设施。旅游区域应设置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旅游人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旅游容量。

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30%以上收入应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吸引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实现保护区与社区的惠益共享。

157.地质遗迹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158.《地质遗迹管理规定》中地质遗迹保护原则是什么?

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159.什么部门对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60.具备什么条件的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1)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2)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3)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4)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5)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6)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7)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161.按照什么标准将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分级?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为国家级、省级、县级。

国家级:

(1)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2)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3)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省级:

(1)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2)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3)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1)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2)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162.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批准要经过什么程序?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163.对地质遗迹保护程度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164.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圆)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猿)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源)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地质矿产部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地质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地质自然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开发计划;保护好区内的地质保护现象,并进行监测。

165.《地质遗迹管理规定》中对于可能对地质遗迹有不利影响的活动有哪些规定?

根据《地质遗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166.在地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成果应不应该向管理机构提交副本?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167.地质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有哪些?

根据《地质矿产部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地质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

(1)保护有重大地学学术价值的地层剖面、珍贵的化石产地和古人类遗迹。

(2)保护具有典型意见的岩溶、冰川、黄土、流水、海岸、火山等动力地质作用的造型地貌,以及奇特的雅丹和丹霞地貌,岩洞、鸣沙等地质奇观。

(3)保护现代内外营力地质作用过程的典型地区,如黄土的水土侵蚀、山崩、地滑、泥石流、地震灾害、陨石坠落等遗迹,作为观察研究其发生发展规律的天然实验场所,为防止地质灾害提供有效的方法与手段(措施)。

(4)保护具有特殊研究价值成矿规律的矿区和古矿坑、古冶炼遗址等。

(5)保护具有一定研究价值的矿泉、喷泉、温泉、特大泉或历史的名泉,重要的供水水源地等。

(6)其他旅游、医疗、体育、地学科普教育的地区。168.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根据《地质矿产部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

(1)在拟建的保护区内,至少有一种地质内容(或地质现象)在地学研究上有较高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典型性指从学术上来衡量,代表性当前其在地质、地理的分区和分带上为最佳代表。典型性与代表性愈高、值得保护的内容愈丰富多彩,保护价值亦愈大,保护级别亦愈高。

(2)较丰富的保护内容相对集中在较小地理范围内。

(3)保护区的景色富于美学上的感染力。这种美学上的感染力或雄壮、或秀丽、或幽雅、或险峻、或奇趣。

(4)建立以旅游地质为内容的地质自然保护区,必须优先考虑交通比较方便,有较高经济价值和有进一步开发潜力。

169.发现古生物化石后捐赠给保护区管理处是否有奖励?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经保护区管理处鉴定为重要的古生物化石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170.如何识别核心区?

保护区内核心区是由刻着“河北省泥河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界碑与界桩所圈定的区域。

171.如何与泥河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取得联系?

欢迎您登陆泥河湾保护区网站(www.nhwbhq.com),亦可拨打市内电话:0313-2032035,化稍营管理站电话:0313-7306831联系。或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辽海国际大厦九楼泥河湾保护区管理处,或到阳原县化稍营镇宣达高速出口南行200米处化稍营管理站面询,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