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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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2)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民俗,即民间风俗,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世代传承、相沿成习的生活模式,它是一个社会群体在行为和心理上的集体习惯。民俗一般包括传统礼仪、节庆、民间信俗、民族服饰等。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传统体育是指在中华大地上各民族自古流传下来的体育活动,包括:从军事技能中衍生出来的体育项目,如武术、射箭、摔跤、蹴鞠等;健身养生的体育项目,如气功、太极拳等。传统游艺,是指具有娱乐作用的各种民间游戏,如赛龙舟、荡秋千、抖空竹等。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可以涵盖前五项以外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时也可以为将来新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法律规定上留下空间。

三、本法与文物保护法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关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门的实物和场所,与文物的范围存在着一定交叉。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均属于受国家保护的文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门的实物和场所如果属于上述文物的范围,适用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适用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属于上述文物的范围的,则适用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适用注意事项】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单纯的一种民族语言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当其成为口头文学的语言载体时,才能与该口头文学一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明确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其中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实际需要。

一、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存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族或者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对我国现存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采取措施保存下来,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传播的前提。因为只有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才能摸清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等情况,进而才能从中认定一批优秀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主要是通过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进行。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中,应当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此外,还要开展认定工作,对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予以评估、确认,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对那些不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甚至有违人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一些风俗习惯等,可以作为档案记录保存下来,以作为历史的记忆,供学者们进行研究。

二、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一)关于保护的定义。本条将保护的内涵界定为“传承、传播”行为。所谓“传承”是指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政府资助该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而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代相传下去,不会消失。所谓“传播”是指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和合理开发、利用,从而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相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保护”一词的定义,本条规定的“保护”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公约》将“保护”界定为“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本条之所以将“保护”一词作狭义定义,主要是考虑到在中文中“保护”一词的内涵比较积极,如果简单地套用《公约》的定义,可能会使人误解为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加区分一律都要传承、弘扬,不能很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方针。

(二)关于保护的范围。对采取传承、传播的措施予以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本条规定为: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这四个价值中至少具备一项,即符合这一条件;二是能够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但它本身并不属于优秀传统文化,如跳大神这一民俗,其可能具有历史价值,但本身是反科学的,不属于优秀传统文化,不应进行传承、传播,不是保护的对象。所以本法区分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规定了保护、保存的措施,对应予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限定为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这有利于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更有效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适用注意事项】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的名称密切相关。本法名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没有加入“保护”二字,就是考虑到作为保护对象的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加“保护”,可以使法的名称涵盖本法确定的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进行保护与保存两方面的内容,避免公众产生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加区分地一律进行保护的误解,是适当的。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本真性或者原真性,其在历史上原来是个什么样子,我们就按什么样子进行传承和传播,要尊重它的历史原貌,不能走样,更不能歪曲,否则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创造的,具有历史的烙印。所以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必须注重其真实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的时候,要尊重其历史原貌,将该项目的历史真实信息记录、保存下来,避免掺杂任何虚假内容。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整体性所谓“整体性”,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都要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由多种技艺、多种形式共同构成的一个整体。例如,我国的京剧是一种综合舞台艺术形式,其将众多艺术形式按照展现美的标准聚合在一起。这些形式主要包括:诗、乐、舞。诗指其文学,乐指其音乐伴奏,舞指其表演。此外还包括舞台美术、服装、化妆等方面。离开了哪一方面,京剧都不成为京剧。保护京剧等传统戏剧,就要对这些形式进行全面保护,注重其整体性,体现文化整体的要求。二是对特定区域进行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体现了生态整体的要求。对特定区域进行整体保护,既要保护区域内的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也要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受到破坏。目前,文化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已建成批准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等八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整体的要求。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在一个区域或者一个族群内通过口传心授等方式世代相传而保留下来的,所以“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传承性,通过将那些体现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名录,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并资助传承人进行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来。根据本条的规定,通过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这三个方面的要求,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

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孕育和创造的,体现了各民族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

三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笔历史遗产,也是推进当代社会全面进步,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精神文化资源。保护这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感,提高文化和道德素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讲正气,促和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世代相传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正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