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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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0)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邀请函的规定。

【本条释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外国人来华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2010年外国人入出境总量5211万人次。但随着来华外国人人数的增多,也给我国的社会管理带来一些问题,如一些外国人利用虚假的邀请函骗取签证,入境后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甚至从事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治理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违法犯罪等问题,不仅要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就业的管理工作,还要严格审查签证申请,对来华旅游、探亲、学习、就业、参加会议或者进行商务活动等的外国人,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其来华具体事由,要求其出具邀请函。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邀请函,不能提供的,签证机关可以不予签发签证。

邀请函是由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外国人来华的信函。邀请函通常应当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国籍、护照号码,以及来华事由、入境时间、停留期限等内容,并由邀请人签字盖章。邀请函还应当写明邀请人的联系方式,以便签证机关对邀请函或者申请人有疑问时,与邀请人联系核实。

根据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被授权单位出具的邀请函。这些授权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和旅游单位,还有一类就是没有得到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

【适用要点】

实践中,有些申请人为获得签证,出具虚假的邀请函,编造邀请人的信息和签字盖章,也有些情况是邀请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了不真实的邀请函。因此,本法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出具邀请前,应当慎重,了解被邀请人的具体情况和来华的真实意图,在不了解对方情况的情况下不可随意出具邀请函,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出具虚假的邀请函。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口岸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除免予签证的情形外,外国人来华原则上应当根据自己的行程,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但对由于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在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的,也可以根据规定在我国口岸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如何规定口岸签证存在不同观点。有意见认为,现行的口岸签证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便利外国人来华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现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外国人来华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口岸签证机关在办理签证的时候因为审核时间较短,条件措施有限,不便也不能及时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和来华意图,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因此,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出发,应当对口岸签证政策作出调整,进行严格限制。也有意见认为,口岸签证是境外签证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国家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口岸签证政策的完善应兼顾“基于本国利益提供入境便利”和“确保安全”两个方面,既要为外国人出入境提供便利,提高我国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人才和资金,又要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后,本法对口岸办理签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必须是紧急情形下才能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即因人道原因需要紧急来华,应邀来华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二是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这主要是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而不是一般的邀请函。三是在******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2001年3月经******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下发《关于明确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申请条件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年入境量达到五万人次以上的对外开放口岸有资格向******申请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目前,经******批准,共有四十四个城市的六十二个对外开放口岸办理口岸签证。

2001年10月,公安部会同国家旅游局经商外交部并报******批准,下发《关于授予口岸签证机关团体旅游签证权的通知》,授权口岸签证机关可以办理口岸团体旅游签证。根据相关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注册的国际旅行社为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可以凭旅行社公函和《团体旅游签证名单表》,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口岸签证。各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他类旅行社的签证申请。

【适用要点】

由于在口岸办理签证,主要是针对紧急情形下需要入境的特殊情况以及团体旅游签证,因此本法对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的入境次数、有效期和入境口岸做了严格规定。口岸签证机关只能签发一次入境的签证,即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仅对当次入境有效,不能签发两次或者多次入境的签证,而且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所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即持有口岸签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在入境时,对持有口岸签证的外国人,只能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不能从其他口岸入境。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予签发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加强签证管理,本法对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分子从我国境内驱逐到我国境外的一种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另外,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还有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遣送出境主要是对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且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外国人,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

第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此项规定主要是对患有一定疾病,可能对我国公共卫生或者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外国人,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第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是签证机关认为该外国人入境后,可能会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予签发签证。

第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此项规定主要是指提交虚假的签证材料,如虚假的邀请函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骗取签证,不能出示相应的财产证明或者签证机关认为申请人出具的财产证明不足以保障其在中国境内的合理费用的,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

第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根据本法规定,签证机关有权根据签证人的具体情况和来华事由,要求其提供一定的申请材料,如申请学习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入学通知书等,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的,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

第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此项属于兜底条款。由于申请签证的具体情况非常多,本条最后一项规定签证机关对其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情形可以不予签发签证。

【适用要点】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对外国人是否签发签证,属于我国的主权行为,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这也是国际惯例。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免办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免办签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双边协议免签

截至2011年9月30日,我国与七十四个国家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相关国家的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我国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目前,双边协议规定的免办签证的情形,大多为持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者可以免办签证。仅有与极少数国家的协议规定持普通护照者可以免办签证,如圣马力诺。

二、持有效居留证件免签

持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来华可以免办签证。持有学习、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三、过境免签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九L章“过境程序和要求”3.58规定,在机场设施允许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必须作出规定,采用直接过境区或其他安排,使从另一国到达并在同一天乘坐同一航班或在同一机场乘坐另一航班继续其至第三国航程的机组、旅客及其行李,可暂时留在该到达机场内而无需办理进入该过境国的边防管制手续。依照上述公约,目前,我国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办签证:一是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凡申请离开候机室直接过境的外国人,须填写入境登记卡,检查站在登记卡背面加盖“准予停留”章(式样附后),凭此章离开机场,同时收存护照,出境时收回入境卡,发还护照。二是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三是一些国家公民,无论持何种护照,在上海过境停留不超过七十二小时均可免办签证,停留期间可出机场,但须从上海虹桥或浦东机场入出境。

四、******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规定特定国家公民在一定情形可以免办签证的特殊规定。如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六天,可免办签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临时入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临时入境情形

临时入境是指,对特定情形下需要入境,但又没有办理签证的外国人,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后,可以临时入境的规定。申请临时入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根据有关规定,外国船员要求登陆住宿的,由船长或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边防检查机关审核后签发《船员住宿证》后,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可以登陆港口所在城市。

2.根据本法规定,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但上述外国人如果需要离开口岸的,如旅客在口岸内突发急病需要离开口岸就医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主要是指因紧急情形下来不及办理签证,但又确有理由需要入境的,可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