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股权战争
1676500000011

第11章 雷士照明:股权连环局(6)

17.三振出局。吴长江醒悟后的斗争,虽没公开但是已经很激烈了。吴长江既在二级市场吸筹来增强股东地位,借此努力重新控盘董事会,又开始在家乡重庆加大投资,甚至将雷士总部搬往重庆,借此加强自己在雷士的控制力。但令人震惊的结果是,2012年5月,吴长江出局了,董事长换上了赛富的阎焱,CEO换成了施耐德的张开鹏。在国美的宫斗剧中出现的一幕似乎又再现了。这应该不是吴长江最初希望看到的局面。

18.恨的根源。都说上市是企业的成年礼。这里的意思也许含有企业从此要像一个成年人,不管在何种诱惑和压力下,都要遵守社会的规范,承担起对各关联利益方的责任,而不能像以前没上市时那样,由着性子来,自己说了算,想怎么玩就怎么玩。阎焱认为企业是所有股东的,吴长江认为企业必须我说了算,不同的认识和相同的固执,导致了“你向左走,我向右走”的尴尬局面。

19.私募浆糊。若以IPO为中间点,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广义)主要集中在上市前阶段(Pre-IPO),西方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VC)和杠杆收购(LBO),则恰好分布到离IPO较远的两端。这主要是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造成的,中国企业是青春期的困惑,西方企业是老病缠身的烦恼。中国企业大都是创始人兼大股东,当家并当仁不让;西方企业则股权分散,代理问题导致效率低下。连西方的并购大佬凯雷、KKR等在中国都改头换面做成长期的投资了,阎焱于理不一定错,但令他无奈的是,不知道大叔(投资人)要等多久,才能等到中国萝莉(企业家)心智成熟,能一起玩大人的游戏?

20.鸡同鸭讲。阎焱代表的是西方的观念,企业是股东的,做事要规范,要遵守规矩;吴长江代表的是中国的企业观念,讲个人信义,常突破规则束缚,认为企业是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认为西方那套水土不服,太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这两种信仰,在两个不平行的时空里隔空较量。想到深处是拧巴。融资上市拿人钱,代价该付要付点,没人有义务提供免费的午餐啊。上市后,阎焱在“请君上咒,从此西天取经,勿再留恋凡尘”这件事情上肯定苦口婆心过,但是斯人终究不上套,这事也是伤不起啊。

21.罗生门。在吴长江出局后,两方各祭法宝,各种热闹,阎焱提出“回归三条件”,主要意思仍然是要上套、要上道,但吴长江说我清白干净,根本没胡闹。然后吴长江就联合经销商、供货商乃至员工,大闹董事会、停产大罢工、撺掇高层离职、扬言另立山头,在经历最初的慌乱后,阎焱方稳住了阵脚,开始防守反击。吴长江连指阎焱内幕交易、关联交易乃至索要期权,阎焱的解释勉强过关,在注重声誉清白的私募界,对关联交易和索要期权问题,也有各种不同的声音。对错与是非,就像各种流言在天上飞。

22.能否回天。在董事会、企业经营团队和经销商三个层面,吴长江长期优势并不非常明显,董事会在2012年6月19日的重新选举,继续延续了此前赛富和施耐德联合优势的局面;而企业经营层面,就看施耐德们和吴长江各自能争取到多少的中高层管理者了;在经销商层面,如果经销商拥戴吴长江,另立山头,除了威望入股,吴长江能拿出多少资本,统领各路诸侯?是继续做汉武大帝,还是被各路诸侯挟持,成为忍辱负重的汉献帝,在夹缝里寻找重振雄风的机会?跟诸侯闹革命有没有那么美好?还是乖乖回来上套?Tobeortoback,这也是个问题。

23.各有所失。所谓“神仙打架,凡人遭殃”,在这场多回合的宫斗戏里,最受伤的还是那些中小股东、供应商、经销商、员工等相关利益方。尽管吴长江如愿以偿地重新执掌大权,但大家也看到了他玩的各种无底线超限战,眼看着雷士销售额、利润和股价往下掉。而阎焱强硬地对待创始人,可能会令其他创业企业家的心里蒙上阴影,担心自己也有和吴长江一样被投资人踢出局的一天。这种“创一代”的恐惧将会影响创业方和投资方的合作默契。总之,多种原因凑到一起导致“雷士变局”一案的发生,相关各方都该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24.渔翁得利。两虎相争的结果,却往往给了坐山观虎斗的旁观者以机会,稳健发展的苏宁就在国美内斗的时候,闷声做自己的生意,终于反超国美,成为业内老大。吴长江回归基本已经尘埃落定,但雷士能否快速解决内部矛盾,目前还说不准。缺钱曾是吴长江的宿命,但是吴长江靠输血并购,激进有余;吴长江对董事会控制不吸取教训,疏忽大意,在有弱点的时候连走错棋,终导致大权旁落。

附文

赛富阎焱投资雷士照明的五大隐秘

苏龙飞(《新财富》记者)

背景说明

1.下面披露的细节,是《雷士照明:股权连环局》中所未披露的。

2.这些细节信息是吴长江2012年8月16日接受笔者的采访时披露给笔者,之后笔者就相关事实细节采访了阎焱、毛区健丽、黄少康等当事人,并进行了逐一核实。

3.笔者公布这些细节,只想作为风险投资的案例,就项目投资的操作细节进行探讨,帮助创业者未来与投资人打交道时多一份经验、少一些损失。

隐秘一:阎焱在关联公司的持股是白拿的?

2006年,赛富入股之前,吴长江在雷士照明之外,与经销商合股设立了两家公司“恩林电器”、“圣地爱司”。吴长江是从雷士照明拿了一笔钱作为出资额,但企业工商登记的持股人是吴长江个人。2006年8月,赛富2200万元入股之时,要求在那两家关联公司也必须享有相应比例的股份。最终的结果是,吴长江出让了“恩林电器”、“圣地爱司”数额不等(大约16%~19%)的股权,由赛富内部员工赵延超接手。

吴长江的说法:

“他进来之前,我在外面已经有两个关联企业了,我用的是雷士的钱,以我个人名义投资的。因为当时雷士是我个人的,雷士的钱就等于是我的钱嘛。那两家公司的股份他当时也强制要,说这是公司投资的,(投资关联公司的钱是)应欠公司的款,跟我争这些。后来有人才告诉我,那两家公司其实可以撇掉的(不用给股份给他的)。当时我不懂,我也不想跟他们搞得太僵,刚刚进来,还是团结为好,我就把我在关联公司的股份按比例让给他们了。

“8月1号嘛,这个事情曝光了嘛,他就认为是我说的,是我把这个事情捅出去的。这个钱,我敢说基本上是他们自己装口袋了,绝对没有进LP(有限合伙人)的口袋里。电工(注:指恩林电器作价3.8亿元卖给施耐德的资产),他已经套了几千万走了。LP知不知道这个事情?”

向阎焱的核实:

阎焱:因为三家企业当时都是吴长江个人持有的,我们当时是打包估值的,这2200万美元,我们在雷士照明要占多少股份、在恩林电器要占多少股份,在圣地爱司要占多少股份,当时签署的是一篮子协议。

《新财富》:这2200万美元的资金是仅仅打到了雷士照明账上,还是分别按比例打到了三家公司账户上?

阎焱:2200万美元的资金是打到了雷士照明的账上,因为三家企业都是吴长江的,钱到雷士照明账上,吴长江(把这些钱)在内部怎么分我就不知道了。

《新财富》:现在在两家关联公司的持股,是GP(普通合伙人)持有还是个人持有?

阎焱:GP持有。

《新财富》:这两家关联公司的收益,要跟LP分成么?

阎焱:要。

《新财富》:分成比例是多少?

阎焱:五五分成。

《新财富》:那这个的分成比例就跟基金的收益分成比例不一致了啊(注:一般VC基金的收益,GP得20%,LP得80%)。

阎焱:哦,不对不对,我记错了,我记成期权的分成比例了。关联公司的收益,还是按照基金的收益分成比例。

《新财富》:如果按照基金的收益来分配的话,为什么关联公司不干脆也由基金来持股呢?而要GP个人来持股呢?

阎焱:基金是外资的,如果基金持股的话,就要做成中外合资企业,处理很麻烦,所以就以中国公民的身份来持有了。

技术讨论:

1.赛富阎焱索要求关联公司股份的理由充足否?

2.吴长江是否能够拒绝赛富阎焱的要求?

3.如果吴长江真不想给股份,应该如何做?

4.这种关联公司的持股安排,收益真如阎焱所说是按照基金的利益分配规则分配?

专业分析:

还原事情的过程,应该是赛富基金投资雷士照明时,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吴长江用雷士照明的钱以个人名义在外面设立了公司,然后创、投双方就此事的处理产生了争议。

双方的分歧在于,吴长江将另外两家企业视作独立的公司,可以不用给股份;而赛富阎焱将这两家公司视作雷士照明的控股子公司,因而投资额理当要在另两家公司占有股份,于是就要求自己对雷士照明的投资也视同投资了关联公司,并占有相应股份。

吴长江设立这两家关联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从雷士照明借了钱,然后以个人身份在外面设立了新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也是体现为股东借了公司一笔钱。从法律角度而言,涉及股东抽逃资金,只是当时吴长江是雷士照明的唯一股东,从企业拿钱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投资人发现这种情况之后,从法律意义而言,合理的处理方法应该是怎样的呢?

第一种方法:按照吴长江个人欠雷士照明的钱来处理,吴长江将欠款还给雷士照明,并且计算该等金额的相应利息。

第二种方法:吴长江将其持有的新公司的股权(即出资额),用来抵债还给雷士照明,这样那两家关联公司变成雷士照明的子公司。

吴长江主张按照第一种方法来处理,赛富阎焱不同意,但赛富阎焱也没有按照第二种方法来处理,而是按照一种不合常理的方法来处理:三家公司在法律上继续保持相互独立,但在本质上视同那两家关联公司是雷士照明的子公司,因而,赛富基金2200万美元投资额在雷士照明占有多少股份,就必须在那两家关联公司折算相应的股份,由吴长江在关联公司的持股中拿出相应比例补偿给赛富。然而,吴长江在关联公司出让出来的股份,不是由赛富基金接盘,而是由身为基金管理人的GP接盘,GP又找一个内部员工来代持。

为什么赛富阎焱要采取这种复杂的处理方式?按照阎焱的说法,基金是外资的,基金持股的话那两家关联公司就要改制成中外合资企业,处理起来很麻烦,所以就以中国公民的身份代持。

阎焱这个说法同样很奇怪,如果怕麻烦的话,为什么不直接按照第二种方法来处理呢?恢复成雷士照明控股那两家关联公司,赛富基金直接在控股母公司层面持股,一切简单明了,也完全避免了关联公司改制成中外合资公司的繁琐。

如果如阎焱所说,GP只是代持,收益依然要按照基金的规则分配给LP,那就更应该按照第二种方式来处理,将关联公司合并到一个控股体系中去。如今,不由基金直接持股,而要GP持股,更为合理的解释便是,便于GP的私下利益输送。GP私下控制的公司,完全可以向LP隐瞒,收益也可以全归GP所有。

以上是从法律处理的角度来说,下面再从风险投资的估值角度来说说。

从公开的层面说,赛富基金2200万美元是针对雷士照明的投资,估值也是基于雷士照明的估值进行。

如果吴长江事先对企业进行分红(当时他是唯一的股东,分红的钱也全归他),再用分红的钱抵消从公司借的款,这样就完全能够结清跟雷士照明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过程无需走现金,这只是一个会计处理的过程。

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到投资估值?按道理,分红分走了,企业净利润就少了,那么企业估值就要相应下降。

但赛富基金对雷士照明的估值,是基于未来预期利润进行的,而不是基于历史净利润进行的。据吴长江所说,赛富投资雷士时设立了2006年1200万美元的业绩对赌,当年他完全实现了业绩目标。换句话说,只要未来的利润指标达到了,就满足了投资人的投资额对应的估值条件,那么赛富基金就完全没有理由去索要吴长江在关联公司的股份,除非赛富额外掏钱。

从这个意义而言,赛富阎焱在雷士照明关联公司的股份是白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