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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

期货交易制度是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而逐步确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期货市场平稳、健康、高效运行的根本保证。

熟悉和了解这些基本制度,有助于投资者提高交易水平、规范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更好地进行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证金制度

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按照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缴纳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保证,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笔资金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金。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为“逐日盯市”制度,简单说来,就是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每日市场的价格波动,对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计算赢亏并划转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

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和价格垄断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此外,价格限制制度还包括垄断制度,即在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并且持续一分钟时,就要对该合约启动垄断机制。垄断制度是启动涨跌停板制度前的缓冲手段,起到防护栏的作用。

持仓限制制度

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持仓限制制度。限仓数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的最大数额。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数超过了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制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应通过结算会员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

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结算会员联保机制的建立确保了市场在极端行情下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