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这个权力之所以属于父亲,并非基于自然的任何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儿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儿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是随着对他们的抚养和教育而来的,是互相关联着无法分割的,而且它属于一个被遗弃的儿童的义父,如同属于另一个儿童的生身父亲一样。如果一个男子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儿女并无照管,他所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仅仅是由于生育行为,那么他对自己的儿女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美洲有些地区,经常会有夫妇分离的情况,儿女都留给母亲,跟着母亲生活,完全受母亲的抚养扶持,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发生什么变化呢?如果父亲在儿女幼年死亡,在未成年时他们自然而然地都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对他们的父亲一样,假如他还活着的话。是否有人会说,母亲对于她的儿女有一种立法权,制定具有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这是她用来规定与他们财产有关的一切事情,并约束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呢?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例,她能够使用死刑呢?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这种权力父亲是连半点也没有的。尽管支配他的儿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这只不过是对于他们在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教养所必需的一种约束。在儿女没有被饿死的危险时,父亲无疑可以任意处理他自己的财产,然而他的权力却不能推及于儿女的生命或他们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与所得的财物,而且当他们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也不可能及于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他的儿子的自由了,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而且可以肯定这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权限不可能存在,一个男子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神权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但是,如同父亲自己不再受任何旁人的意志的支配一样,儿女不再受父亲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他们除了同样要遵守自然法或者他们国家的国内法之外,各人都不受其他限制;这种自由却仍无法让儿子免除他根据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则对他父母应尽的尊礼。上帝既以世间父母为他延续人类种族大业的工具,以及他们儿女的生活的依靠,一方面应当父母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他们儿女的义务,同时他又要儿女承担永久尊礼他们父母的义务,其中包括用一切形诸于外的表情来表达内心的尊崇和敬爱,约束儿女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使他们对于给他们以生命与生活快乐的父母,尽一切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儿女的这种义务在何时何地都无法解除。然而这决不是给予父母一种命令他们儿女的权力,或者一种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威。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而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一回事。一个在位的君主对他的母亲也应尽到对父母应尽的尊礼,但这并不能减少他的权威,保证他不受她的统治。
未成年人的服从使父亲享有一种和儿童的未成年同时结束的临时统治权;儿女的尊礼应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礼。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性权利,这是多少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他们的教育方面的关怀所费的力量相当的。这并不因成年而宣告结束,这在一个人一生的各方面和一切情况下都存在的。对这两种权力。即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予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尊礼的权力不加区别,就是引起有关这个问题一大部分错误的缘由。准确些,前者无非是儿女的特殊利益和父母的责任,而不是父权的任何特权。教养儿女是父母为了他们儿女的好处而不容推卸的职责,以至任何事情都不能推卸他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虽然同时也有命令和责罚他们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儿女的深厚感情交织在人性的原则之中,简直不用担心父母会过分严苛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在严苛方面很少有过分之处,自然的强烈倾向倒能引向另一方面。所以当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对于以色列人的宽容处理的时候,他就告诉他们说,虽然他管教他们,但就像一个人管教他的儿子一样(《旧约》申命记,第八章,第五节)……那就是说,用慈爱的心肠……除绝对对他们最有好处的管教之外并不对他们加以更严厉的约束,而是加以纵容倒是不够慈爱。这就是要儿女服从的那种权力,使父母无须付出更多操心或徒劳无功。
另一方面,尊礼与赡养,作为儿女应该报答他们所得的好处的感恩表示,是儿女的必要责任和父母应享有的特殊待遇。为了父母的好处,犹之另一种是为了儿女的好处一样。不过作为父母之责的教育好像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行使的这种看得见的统治权,是一种统辖权。而尊礼一词所包含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这种义务对于成年的儿女要求得比年幼的儿女高一些。“儿女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谁会觉得这条命令要求自已有儿女的人对他父亲所表示的服从,要同他年幼的儿女应该对他自己所表示的一样;如果他的父亲由于狂妄的权威感,还要把他当作孩子一样看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须按照他父亲的一切命令去做事呢?
所以,父权或者不如说责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部分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宣告结束。教育责任终了,这部分的权力即自动告终,而且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让予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教导儿子的事托付别人,当他把他的儿子交给别人充当学徒时,他就免除了在那个时期内他儿子对他和他的母亲的一大部分的服从义务。但是父权的另一部分,即尊礼的义务,还仍是完全属于他们的,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绝对不能同父母两人分开的义务,以致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亦没有任何人能够免除他的儿子尊礼他的生身之母的义务。但是这两部分父权都与制定法律并以能及于财产。自由。身体与生命的处罚来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完全不同。命令儿女的权力到成年而宣告结束;虽然在此之后,一个儿子对他的父母总应尽到尊崇和敬礼。赡养和保护,以及感恩的心情能够责成每一个人尽到的所有义务,以报答他自然地能够得到的最大好处,然而这些并没有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给予父亲。他对于儿子的财产或行动并无统辖权,我们无法保证任何权力在一切事情上以他的意志来拘束他儿子的意志,尽管他的儿子如果尊重他的意志的话,在许多方面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仍无太不方便的时候。
一个人为了尊礼与崇敬长者或贤人。保护他的儿女或朋友。救济和扶助受苦受难的人和感谢给他好处的人而负有种种义务,纵使尽其所有与尽其所能恐怕也不足应付于万一;但是这一切并不能使那些要求他克尽义务的人享有权威,享有对他制订法律的权利。很明显,这不仅是由于父亲的名义也不是如前面说过的由于也受恩于母亲的缘故,而是因为对父母所负的这些义务以及对儿女所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同扶养。慈爱。操心和花费有所不同的,这些照顾在两个孩子之间经常是有厚薄之分的。
这就表明,为什么那些身在社会而本身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对他们的儿女都保持着一种权力,并且享有同那些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一样多的权利来要求儿女们对他服从。假如说一切政治权力只是父权,尽管这实际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这样了。因为这样的话,所有的父权既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够享有。但是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种权力是绝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因此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于他的儿女具有同君主对于他的儿女同样多的父权;而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也对他的父母应当尽到与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心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辖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可能的程度。
虽然父母教养儿女的义务和儿女孝敬父母的义务意味着一方享有全部的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并且这对双方关系将都是正常的,但是父亲通常还具有另外一种权力,使他的儿女不得不对他服从;虽然这种权力他同别人都是同样具有的,但是由于这种权力差不多总是在父亲们私人的家庭里,表现在别处这样的例子极少,亦很少受人注意,因此现在就被当作父权的一部分。这就是人们通常所具有的把他们的财产给予他们最喜欢的人的权力。儿女们所期待和希望承继的父亲的财产,通常依照每一国家的法律和习惯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然而父亲一般地有权根据这个或那个儿女的行为是否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而决定给予多少。
这对于儿女的服从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因为土地的享用总是附带着对这块土地所属的国家的政府的顺从,所以通常就认为父亲能够强制他的后人服从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使他的儿女也受他的契约的约束。其实,这不过是土地的附带的一项必要条件,但是在那个政府之下的地产的继承,并不在只有那些愿意在那种条件下接受的人们才能享受,所以这并不是什么自然的约束或者义务,而是一种自愿的顺从。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个人的儿女天生就和他自己乃至他的任何祖先一样地自由,那么他们处于这种自由状态时,他们就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国家。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他们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接受他们祖先原来的接受的同样条件,受制于这一产业所附带的一切条件。诚然,父亲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迫使他们的儿女哪怕是已经达到成年仍然对他服从,并通常使他们隶属于这个或者那个政治权力之下。但是这些都不是基于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利,而是用他们所持有的赏赐来贯彻和酬谢这种服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于一个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力更大,但是当后者想要得到前者的一份财产,当然对他自己的服从不肯丝毫放松。而当财产传给他的时候,如果他要享受到这份财产,他就必须承认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地占有所规定的所有附带条件,不论是法国或英国。
所以我们有这样的结论:即使父亲的命令权只在他的儿女的未成年期间行使,而且只以适合于那个期间的管束教训为限;即使儿女在他们的一生中和在一切情况下,无疑应对于他们的父母都尽到尊敬。孝顺和拉丁人所谓“孝道”以及对他们应尽的一切保护和赡养,而并不给予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制订法律和处罚他的儿女……虽然这一切并不能使他对于他的儿子的财产或行动有任何统辖权,然而很明显地可以设想,在世界初期以及现在的某些地方,人口的稀少允许一些家庭分散到无主的地区去,他们还可以迁移到或定居在尚无人烟的地方,那种情况下,父亲成为一个家庭中的君主是极其容易的。他从他的儿女的孩提时起就是一个统治者。由于进行共同生活而没有某种统治权有其困难,那么当儿女长大的时候,基于他们明白或默认的同意,将统治权归于父亲,老实说,这个统治权只是继续下去,并没有什么改变;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仅是允许父亲一人在他的家庭里行使每个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而由于这种允许,当他们还留在这个范围之内时,就给予父亲一种君主的权力。但是,显然这并非是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他的儿女的同意。因此并没有人会怀疑,假如有一个外人偶然或因事到他的家里,在他家里杀死了他的一个儿女或作了其他任何坏事,他有权把他定罪处死,或者像处罚他的任何儿女那样处罚他。当然他这样做,对于一个并不是他孩子的人,不可能是基于任何父权,而是基于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只有他一人能够在家里处罚他,因为由于他的儿女的崇敬,他们愿意让他具有高于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尊严和权威而行使这种权力。
因此,儿女们默认与难以避免地同意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进行统治,那是很容易的和几乎是很自然的。他们在孩童期间就习惯于服从他的管教,把他们的很小的争执向他提出;但是当他们成人以后,谁更适宜于统治他们呢?他们的那些微少财产和不大的贪心很少会引起较大的争执。当争执发生时,除了像他这样把他们都抚养长大并对他们都有爱心的人以外,将无法找到更合适的公正人。难怪他们对所有未成年和成年并不作出区别,而当他们无意摆脱被保护者的身份时,也并不期待那可以使他们自由处理自身和财产的二十一岁或任何其他年龄。在未成年时他们所处的那种统治形势,依然对他们是保护多于限制;他们的安宁。自由与财产没有比在父亲的统治下能够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所以,不知不觉中一些家庭中的生身父亲变成了政治上的君主;而如果他们碰巧寿命长,留下了连续几代能干而且适当的继承人或由于其他原因,他们就随着机会。策划或者某些情况的促成,奠定了各种组织形式和形态的世袭的或选举的王国的基础。但是,假如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才享有君权的,因而认为这就足以证明父亲们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然权利,因为统治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都是在父亲手里的……我要说,如果这个论证是正确的话,那么同时它也会证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在最初,一家的父亲担任祭司与他是一家的统治者这一事实是同样地应受到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