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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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1)

如前所述,人类是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假如没有他本人的允许,就不能使任何人脱离这种状态,而受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的约束。任何人放弃他的自然自由且接受公民社会的各种限制的唯一的途径,是为了谋求相互之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而与别人协商进行联合从而组成一个共同体,能够心安理得地享受其财产,同时他们也有了更大的保障,并能防止共同体之外的任何来犯之敌。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如此,因为这不会给其他人的自由造成任何损害,其他人仍然同原来一样保持其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如果一些人同意如此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他们因此立刻结合组成一个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之中,大多数人都有权替另外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某些人在个人同意的基础上组成一个共同体,在这个时候,他们因此使这一共同体成为一个整体,从而有权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做到这一点必需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和决定。需要知道,随便一个共同体既然只能依据每个成员的赞同才能付诸行动,而作为一个整体它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必然要使得整体的行动遵循较大力量的意向,所谓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若非如此,它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继续行动或存在,根据组成它的每个人的同意,一个整体正是应该这样形成的;因此,每个人都必须根据这一同意而被大多数人所约束。从而,我们知道由成文法授权的某些议会,其行动的法定人数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得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自然和理性的规则,具有全体权力的大多数,从而大多数的行为被看作是全体的行为,因此也就自然而然具有了决定权。

任何一个人与其他人同意组成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受政府管辖,这时,对该社会的每一成员而言,他使自己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不然他和别人为组成一个社会而签订的那个原始契约也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假如他依然像之前在自然状态中一样自由,同时不受其他任何约束,而只受自然状态中的限制,这契约就不能称之为契约了。因为,既然如此,那还怎么能被称之为契约呢?倘若他只接受自己觉得合适的和事实上已经表示同意的法令,除此之外,不再接受这个社会的一切法令的约束,那就不能说是承担什么新的义务。如此,他享有的自由就如同契约签订之前一样大,抑或与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同样大,因为对于社会的任何行为来说,他能够在自己认为合适时才遵从和同意。

如果不在理性上承认大多数的赞同是全体的行为,并且约束着每一个人,那么,只有所有人的赞同才算是整个全体的行为。然而,假如我们想到一定会有许多人因有病或有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哪怕其人数远远少于一个国家成员的总数,那么要得到一种这样的同意似乎是不可想象的。另外,在所有人的集合体中,意见不同和利害冲突总是不可避免的。假如要在这样的条件下步入社会,那就只如同伽图进戏院一样,刚刚进场就出去了。这样的组织甚至将会使强大的利维坦的生命不及最弱小的生物,使它在出生之日即告夭亡;只要我们并非承认理性动物要求组成社会只是为了让它们解体,否则这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倘若大多数不能为别人作出决定,他们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行动,结果只有迅速重新解体。

因此,所有脱离自然状态,结合成一个共同体的人,如果他们没有明确商定把为结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权力交给大于多数的任何人数,就必须认为他们交给了该共同体的大多数。只要全体同意结合成一个政治社会,就能实现这一点,而这种同意,当然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或应该存在的协议。因而,正是那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结合并组成此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开始组织并事实上组成任何政治社会。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建立世界上任意一个合法政府。

对此,有人提出两种反对的观点。

其一,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并不存在:一群相互独立又相互平等的人聚集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创建和组成一个政府。

其二,在权力上人们这样做是步允许的,因为,既然所有人都是生而处在政府统治之下,他们就必须受那个政府的制约,从而无法自由地建立一个新政府。

对于第一种相反的观点,可以作如下回答:历史记载中很少有关于人们群居在自然状态中的记述,这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只要自然状态的各方面不便之处和人们喜欢合群而尚未合群的状况一旦聚集起若干数目的人,并且如果他们想要继续共同居住的话,他们便会立即结合从而组构成一个社会。如果说因为我们极少听到人们处在自然状态的情况,因而无法断定他们曾处于该状态之中,则我们也可以认为:由于很少听到萨尔曼那塞尔或塞克西斯的部队在长大成人和入编部队之前的所有情形,就断定他们根本不曾经历过儿童时期。无论在什么地方,政府都是先于记载而存在的,而文字的使用,都是开始于这样一个过程之后,即一个民族经过长期不断的公民社会,拥有了其他更必要的技术为他们提供的安全、便利和富足的生活。到那时他们才能开始追述开创者的历史,当他们回忆这段历史时,他们才追根溯源。因为国家也如同个人一样,一般而言对于自己的出世和幼年情况不甚了解。倘若它们了解若干关于自己的起源的材料,这也是靠参考别人偶然记载并保存下来的材料而得到的。除了上帝亲自干预的犹太民族(它根本不同意父亲的管辖权),世界上任一国家的起源都明显如我所述,或者至少有着这方面的明显的迹像。

倘若有谁否认相互自由和独立、没有自然的贵贱之分或从属之分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创建了罗马和威尼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认为在其假设与明显的事实相悖时他暴露了希望否定事实的荒谬想法。我们不妨引用一下阿科斯塔的话,他告诉我们,在以前,美洲的很多地方根本没有政府。他说:“根据有力而又显而易见的推测,那些人(指秘鲁的土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他们过着一种军事化的生活,同今天的佛罗里达人、巴西的吉里夸纳人和世界上的许多其他民族一样,都没有确定的国王,只是在遇到和平或战争的关键时刻,他们才随意选出他们的首领。”(第一卷,第二十五章)。假如说,那里的所有人都是生而属于其父亲或家长的,则前面业已证明,孩子隶属于父亲并不意味着父亲可以剥夺孩子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不管怎样,无疑这些人事实上是自由的。如今,虽然有些政治家要把某种优越地位给予他们中的某些人,但是他们自己却并不做这样的要求;事实上上,在同意的基础上他们是人人平等的,直到他们在同样同意的基础上为自己选出了统治者为止。因此,他们的政治社会都是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其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发展而来的。

对于查士丁的记载我们应当承认:随着巴兰杜斯一起离开斯巴达的那些曾经是独立的自由的人,他们曾经在自己同意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政府并以此对他们进行统治。这样,从自由的以及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历史中,我已经举出了若干例子,他们因为居住在一起而联合起来,从而创立了一个国家。假如说能够以缺少此类事例这一点作为论据,借以证明政府不是并且不能这样开始,那么,我认为,倡导父权帝国的人们最好还是放弃此类观点而不要用它反对自然的自由才好。因为,如果他们也能像我那样从历史中举出那样多的例子,证明政府源自于父权(虽然,说到底这种只是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当有的事的论证并不足以令人信服),那么,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作些让步不会有什么危险。可是,如果就此能允许我给他们提点什么建议,那么,最好他们不要过分寻找事实上他们正在寻找的所谓政府的起源,以免他们会发现,在大多数政府的基础中,有些东西对于他们所提倡的方案和所主张的那种权力是很不利的。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道理的,人类是生而自由的,历史也用事实证明,世界上所有在和平中建立的政府,均以上述基础作为开端,并根据人民的赞同而创建;所以,对于最开始建立政府的权力何在,或者最初时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都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

我不得不承认,假如顺着历史的线索尽可能地追溯国家的起源,我们通常会发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统辖之下。我也相信,当一个家族成员众多,能够自给自足,能够继续聚集而不与别人杂居(这种情况在地广人稀的地方常常发生)时,政府往往源自父亲。因为,既然父亲根据自然法享有与其他所有人相同的权力,也就是如果他认为适当便可以对任何违反自然法的罪行加以处罚,因此就可以处罚其犯有过错的子女,即便他们已经长大成人,即便已经脱离了他们的监护期。这些子女通常也会心甘情愿地接受他们的处罚,他们全体会与他一起惩处犯罪者,这样就授给他以处罚任何犯罪的权力,使他成为所有那些仍然和他的家族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事实上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是最合适的被信任者;父爱使他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获得保障;他们从幼年起养成了对他服从的习惯,这种习惯使他们服从他比服从任何其他人更容易。在聚居在一起的人们当中,因为政府无法回避,所以如果他们要有一个人来统治,除非因为疏忽、残忍或者别的什么身心缺陷使他对这种地位不适合,否则还有谁能比他们共同的父亲更合适呢·但是,如果父亲已死,他的继承人因为尚未成年,缺乏智慧、勇气或别的什么品质而不宜进行统治,或者若干个家族聚集在一起,同意继续聚居,在这个时候,他们就要运用其自然自由,选出他们认为最能干的和可能最善于统治的人担任统治者,这是毫无疑义的。与此相一致,我们发现,那些尚未被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武力征服和扩张统治影响的美洲人,他们仍然享有其自然自由。虽然,在另一方面,他们往往拥立其先王的后嗣,可是,一旦他们发现他软弱无能,他们就会选择别的最坚毅和最勇敢的人作为统治者。

因此可以得出,我们考察最早的记载给我们提供的有关聚居的材料和各民族的历史时,往往发现政府处于一个人的统治之下;即便如此,但是这也并不能推翻我所提出的观点,那就是:政治社会创立的根据是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当他们如此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就可以创建他们认为合理的政府模式。然而,既然此类情形会被某些人加以误解,从而认为政府本来应当就是君主制和属于父亲的,那我们不妨在此探讨一下,何以最初人们通常采用了这种政府的模式。有些国家在最开始建立时,或许父亲的优越地位在最初阶段使得权力得以交给某一个人;然而显而易见,这种把权力集于一人的政府模式能够延续的原因,并非由于对父权有什么敬意或尊崇,因为凡是君主制的小国,即几乎所有君主国,在其起源后的一段时间内,常常(至少有时)是任命的。

首先,在最初时,父亲对儿女幼年时期的统治,使他们对他的支配早已习惯,又使他们懂得,如果这种对他们的统治是在关爱、谆谆教诲、和蔼与仁慈的情形下进行,那么,这种统治则足以使他们获得和保护人们想从社会中得到的所有政治幸福。于是他们就会自然而然地选择那种政府形式,因为他们从很小时就已经习惯于这种政治形式,并且凭着经验,感到它既方便又安全。

另外,我们可以这样讲,对人们来说,君主制是最简单易行的,原因在于,关于政府的各种形式,当时的经验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启示,他们也没有受到帝国的野心或强暴的教训,让他们明白要防止特权的侵害或专制的骚扰。这些特权和专制权力都是延续下来的君主政体经常主张并对人民施行的。因此,对于当时他们没有绞尽脑汁想方设法限制那些给予他权力以支配他们的人的任何专横,让不同的人分别掌握政府权力以平衡政府的权力是丝毫不奇怪的。他们没有经历过暴君的压迫,时代的氛围以及他们的不足以成为贪婪或野心对像的财产与生活方式,也使他们没有任何理由担忧或防范,所以,他们采取了我所说的这种最为简单明了的也是最适合他们当时状态和状况的政体,是丝毫不用奇怪的。当时,他们当时的情况是,他们需要防御外侮更甚于需要法律的多样性。简单而匮乏的生活方式下的平等,使他们把他们的欲望限制在各人微量的财产圈子内,因此争执很少发生,不需要太多的法律进行裁决;同时,侵害行为和犯罪者寥寥无几,从而也便不需要各种各样的官吏监督法律程序或执行司法。他们齐心合意加入社会,这只能说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一些情谊,他们彼此信任,相互间的猜忌显然要比对外人的猜忌小得多,因此,他们首要注意和考虑的是如何抵御外侮,保障自身。他们处于一个最能达到该目的的政体之中,推举最贤能和最勇猛善战的人领导他们作战,指挥他们去攻击敌人,集中在这一点上成为他们的统治者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美洲地广人稀,缺乏人力和财力,这使大家没有扩大土地占有的欲望,也不会为了扩大土地的疆域而征战,它依然是亚洲和欧洲原始时代的一种模型。由此,我们看到,美洲印第安人的国王仅仅是其军队的统帅;虽然他们在战争中具有绝对指挥权,但在境内及在平时,他们行使的统治权很小,他们的主权也十分有限;和与战的决定权一般属于人民或会议,而战争本身不允许多方领导,所以指挥的权力自然而然就要归国王一人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