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和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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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末日来临(4)

8亿两黄金相当于当时国库收入的十多倍,因为清朝在乾隆末年的国库收入在7000万两左右。难道在和珅当政的20多年中,他一人每年的贪污收入,竟能相当于当年国库收入的一半?再说他家能有藏金780万两(相当于4.875万斤,约合244吨黄金),如果当时清朝全国生产的黄金全都落入和珅家,也需要年产10吨以上。当时黄金全靠手工生产,其勘探、生产设备、机械,以及生产技术都是十分落后的,要年产10吨黄金是不大可能的。因为据新闻报道说,我国在1955年时,全国黄金的生产量指标才不过100吨,因此,这8亿两的数字是很值得怀疑的。再有,史载雍正帝统治后期,国库存银大约有2400万两,“积贮可供二十年之用”;但是这个数字只相当于和珅贪污总数“8亿两”的3%左右,这可能吗?!绝对不可能。

从《清实录》与其他正史、档案的记载来看,和珅家除了珍藏大量稀世宝物、珠玉、古玩和字画(这部分财产是难于估价的)外,能够估价的现金、土地、房屋等,当在一二千万两之谱。仅就这个数字来看,那已是够惊人的了。这在清朝268年的历史中,已属罕见;同时他也是整个清朝被抄家的官吏中家赀首屈一指者,鳌拜、明珠、年羹尧、隆科多与讷亲等人没有一个人能与他相比。

说“和珅富比皇室”是并不过分的。据查,在“升平昌阜,财赋丰盈”的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时,户部库存也不过800余万两,而和珅的家财竟比这个数字多百余倍,这又怎么可能呢?!还有,和珅的家业就是比起当时地位显赫的亲王、郡王们的家财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简仪亲王德沛(即德济斋),在乾隆十三年(1748年)嗣王位时,得知“邸库中存贮银数万两”,就吓得不得了,非常恐慌,赶忙对王府中管事的长史说:“此祸根也,不可不急消耗之,无贻祸后人也。”不久,他决定把部分存银分给府中一些人,其余的则用于建造别墅、亭榭楼台……迅速花费掉了。又如,在嘉庆朝以富有着称的成亲王永理,邸库中存银也不过80万两。由此可见,在嘉庆时期,一个王爷家中库存白银几万两、几十万两就算很大的豪富了。可这比起和珅来,真可谓小巫见大巫了。

应该指出官书与清朝档案中有关和珅家产的记载大体上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印证。只有个别地方稍有不同。如和珅家地窖藏银《清实录》中记载为200万两,而在《清史稿》与《清史列传》中为300万两。其他地方基本相同,只是语句和修辞稍有差异。这些官书的记载,又大体上都能与今天保存在中国第一档案馆的有关档案对上号,可见这些官书是来源于档案的,应该说是可信的,这是研究和珅家产数量的主要根据。比起官书和档案有很大差异的是野史、笔记等民间流传的记载。两者有关和珅家产的数目出入颇大,相差悬殊;就是相互传抄的所谓《查抄和珅家产清单》,彼此间也有一定差距,互不统一。因此,对于它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必须作一番认真的考证。首先应该指出,野史、笔记中所载《查抄和珅家产清单》,表面上彼此大致相像,但要仔细推敲又很不相同。例如,房屋的数量、金银的数目、珠玉珍宝的数目都大不一样。在《查抄和珅家产清单》中记载和珅在海淀花园中的亭台一共是36座,而在薛福成《庸盒笔记》中记载为64座;《查抄和珅家产清单》中记载:宅第中,正屋一所(十三进,共七百三十间)、东屋一所(七进,共三百六十间)、西屋一所(七进,共三百五十间)、徽式房屋一所(七进,六百二十间)。而在《庸盒笔记》中却记载为:正屋一所(十三进,七十二间)、东屋一所(七进,三十八间)、西屋一所(七进,三十三间)、徽式屋一所(六进,六十二间)、东屋侧室一所(五十二间)、四角楼更楼十二座(更夫一百二十名,杂房一百二十余间)。在《查抄和珅家产清单》中记载:和珅家藏赤金五万八千两、银元宝五万五千六百个。而《庸盒笔记》中却记载为:赤金五百八十万两、银元宝九百四十万两。此外,有关和珅家的当铺、银号数目也不相同,《查抄和珅家产清单》中记载为:当铺十处,本银八十万两、银号十处,本银六十万两;而《庸盒笔记》中却记载为:当铺七十五座,本银三千万两,银号四十二座,本银四十万两。

还应该指出:野史、笔记中所载的各种《查抄和珅家产清单》,虽然是相互传抄,但由于途径不同,时间较长,难免以讹传讹,造成家产数字彼此不尽相同,真可以说是千奇百怪,五花八门。因此,不能不使人怀疑这些东西的可靠性。

在各种《查抄和珅家产清单》中,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和珅犯罪全案档》极为典型,它与《庸盒笔记》所载《查抄和珅住宅花园清单》非常相似,数目也大体相同。我们不妨以此为例,作一下考实。

《和珅犯罪全案档》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其他档案截然不同,由于它所记事实与其他档案、《清实录》、《东华录》、《清史列传》及《清史稿》等不同,却与市井传说或野史、笔记所述相似。仔细研读后,发现其中破绽百出,疑云丛生。不论从形式、字体、用词、称谓和财产数量等各方面彼此间都差异极大。现摘其要者,分述如下:

(1)从形式上看它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保存的其他档案不同。该件档案,本名为《录和珅犯罪全案》(以下简称《全案档》,其封面《和珅犯罪全案档》的题签是后人托裱后才加上的),从一个“录”字,就可以知道它不是原始的档案。从其内容上看,它既包括嘉庆皇帝的上谕,也包括《御览抄产单》;既有和珅的二十大罪状,也有他与爱妾的诗文,可以说是一盘名副其实的“大杂烩”。经仔细与《清仁宗实录》(以下简称《实录》)、《清史列传》、《清史稿》等官书及其他原始档案比较,出入颇大。其中不但讹舛很多,而且有些嘉庆帝的上谕在其他档案和《实录》等官书中根本找不到,不知源于何处。总之,《全案档》不像是一份经过官方系统整理后编辑的文书档案,却仿佛是一份民间传抄的杂录。

(2)从《全案档》成档的时间上看,也可以证明它不是原档。并且可以肯定它不是在嘉庆年间成“档”的。因为在《全案档》中,凡遇“宁”(繁体字为“宁”)字均写成为“寍”(少一笔为“笔讳”——笔者注),不言而喻,这是为了避讳嘉庆帝的儿子道光皇帝旻宁的名字。由此可见,这件“档案”一定是道光年间以后才搞成的。

(3)《全案档》所载审办、查抄和珅家产、园寓人员与正式档案、《实录》及其他官书所载审办、查抄和珅家产、园寓人员名单及分工均不相符。

《全案档》所列查办和珅人员是八王爷(即仪亲王永璇)、十一王爷(即成亲王永理)、绵二爷(即定亲王绵恩)、七额驸(即拉旺多尔济)、刘中堂(即刘墉)、王中堂(即王杰)、董中堂(即董浩)、盛柱、庆桂等人。具体分工为:永璇、拉旺多尔济、刘墉、王杰、董浩等负责审讯和珅;永理、盛柱、庆桂等负责查抄和珅住宅。

绵恩负责查抄和珅花园(即淑春园),并奉旨将和珅儿子丰绅殷德交宗人府看管。但在原始档案中所列却不大一样,在《军机处上谕档》与《录副奏折》中记载,主持审理和珅案件的是永璇、拉旺多尔济、王杰、刘墉与董浩等人,有时还有永理、布彦达赉、那彦成等人。最早派去查抄和珅家产的是永瑆,后来增加了绵恩、淳颖、緼布、庆桂等人。查抄和珅在海淀钦赐花园的则是永锡、绵懿和永来等人。查抄和珅热河寓所的是书鲁、姚良(二人均是热河总管)与穆腾额等人。查抄和珅在蓟州坟茔的是绵懿、特清额等人。根本就没有盛柱。由此可见《全案档》与原始档案记载不同,却与野史、笔记的记载相雷同,故不难看出《全案档》并非第一手材料。

(4)在《全案档》中收录的嘉庆帝上谕中对大臣的称谓,与一般官书不同。一般说来清朝皇帝称臣下多是直呼其名,偶尔才有缀上封爵和官职的。但无论如何不会有什么“八王爷”、“十一王爷”、“七额驸”、“绵二爷”、“王中堂”、“刘中堂”和“董中堂”之类的称呼。这一破绽,也可以证明该《全案档》并非原始档案,同时也不能不使人们对它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产生怀疑。

(5)《全案档》所录嘉庆帝上谕多与《实录》的同一上谕差异很大,错字、丢字和添字比比皆是,极不严肃。相反,《实录》中的该上谕却与档案(包括内阁上谕、军机处上谕、起居注等)中的同一上谕(除个别字句外)大体相同。这就说明《实录》是源于档案的,而《全案档》中的文字,却是辗转传抄而来的。例如,关于嘉庆四年(1799年)正月初四日上谕,《实录》原文是“自用兵以来,皇考焦劳军务,寝膳靡宁,……”《全案档》中却是“自用兵以来,皇上焦劳军务,寝膳靡宁……”《全案档》中称“皇上”显然不通。首先,嘉庆帝根本不可能称自己为“皇上”;其次,从上下文的情况来看,此处系指乾隆帝为妥,因此应该称“皇考”,而不应该称“皇上”。

(6)《全案档》中错字、丢字俯拾皆是,如把“靖”写成“竣”;把“咎”写成“疚”;把“有”字写成“不”;把“继”字写成“计”字;把“斩”字写成“渐”字;把“苦”字写成“若”字;把“每”字写成“再”字;把“昭”字写成“照”字;把“妾”字写成“妄”字;把“德”字写成“怀”字;把“伸”字写成“深”字;把“和琳”写成“和珅”等。此外,《实录》中有“尚未抄毕约有数千万两之多”;而《全案档》中为“所藏金银、古物等物,尚未抄毕约有万万余两之多”。《实录》中“数年来,”《全案档》却写成“数十年来;”《全案档》并且还把“十一王爷”写成“十三王爷”;把“贵德”写成“贵怀”;把“刘马二家人”写成“刘二马家人”;把“朋党”写成“明党”等等。

(7)《全案档》所载《御览抄产单》与原始档案所载的数字不合。

首先,查抄的房屋数量不合。《全案档》记载数为“正房一所,十三层(进),共七十八间,东房一所,七层(进)共三十三间。东西侧房共五十二间、徽式房一所共六十间、花园一座楼台四十二所,钦赐花园一座亭台六十四所、四角更楼十二座(更夫一百二十名)、堆子房七十二间(档子兵一百八十名)、杂房六十余间。而实际和珅拥有的房屋要大大超过此数。他家除北京城内什刹海畔的居所(即今恭王府)外,仅在京城西郊海淀附近的别墅和花园内就有房屋一千零三间、游廊、楼亭共三百五十七间。其次,他家京城内外取租房共有三十五项,按契载共房一千零一间半。此外尚有涿州、蓟州等处当铺取租房二百七十九间、在热河小南门等处有典卖房二百二十八间、京城会计司胡同住房一百四十一间、赏给和孝公主居住房六所,共计九十八间、赏给庆郡王永磷宅门口等处铺面房七十五间、正阳门外大栅栏等处铺面住房四百九十六间。此外,尚有马圈一所房四十五间、善缘庵寓所一处,房八十六间,游廊四十二间,这样加在一起,约计共有房屋三千八百五十一间半。这里并没有包括留给庆郡王永磷的和珅住宅的前半部分与祠堂、马圈在内,也没有包括留给和孝公主居住的和珅住宅的后半部分与花园内房屋在内。显然和珅实际所拥有的房屋要比《全案档》所载房屋数字要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