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建制的原则。各项制度都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建章有据。(2)群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必须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制定制度的过程变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过程。(3)综合配套的原则。村民自治所包括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一环套一环。在制度建设中,要注意它们之间的配套衔接,既有工作、管理制度,又有监督、考核制度;既有奖励制度,又有处罚制度。(4)实用、实效的原则。制定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符合村情民意,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同时,在用语上也要考虑农村实际,力求通俗易懂,简洁明白。要把村和村干部应该怎么做,不应怎么做,说得清清楚楚:村里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违犯了怎么办,规定得明明白白,让大家看得懂,记得住,好执行。
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民主选举制度;二是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三是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重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四是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要把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权利,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在当前,应当把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重点。
(三)加强对村民自治的规范和引导
西方政治学理论认为,民主是民众压力与政府妥协的统一。虽然从根本上看,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取决于广大村庄社区内部对自治的需求及自治水平的提高,但从历史经验及现阶段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政府的介入、政府对村民自治有计划、有步骤的引导、规范与推动,也是十分关键的。
事实上,村级民主在我国广大农村的积极实践及所取得的显著效果都与政府的强力推动密切相关。为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各地农村普遍推行,国家民政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县、乡、村也要制定适合本地的法规制度。目前,全国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福建、江苏、辽宁、贵州等省还颁布了村委会的选举办法或条例。大部分县制定了村委会的选举办法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章程,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也都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保证。1990年,经中央批准,除了要求各地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外,还要求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就是在工作基础较好、领导得力、人们思想认识较高的村、乡、县全面落实“四个民主”,促进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农民致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在一个村、一个乡、一个县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树立典型,摸索经验,影响周围,带动周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确定了63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391个示范乡镇和2266个示范村,形成了省级有村民自治示范县,地级有村民自治示范乡,县级有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格局,村民自治示范工作在全国较大范围内推行开来。1994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5年11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经验交流会,命名表彰了全国31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进一步部署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明确目标,要经过努力,在五年内基本实现每个地区建成一个村民自治模范县,每个县(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村民自治模范村。在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行为主要有:村民自治各项制度的制订、贯彻和落实;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级政府进行宣传发动、举办规模不等的培训班;为确保选举顺利进行,各地每次在村委会选举上达数百万元的投入,等等。法律规范、行政指导和检查督促是政府行为的主要着力点,它决定了政府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主导性。因此,政府行为是农村民主建设成败的关键,也是农村社会自组织能力得到加强的有力保障和后盾。
(四)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动力机制
推进村级民主、实行村民自治需要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这些条件在西部农村还有待继续创造和完善,实施村民自治的动力有待补充。具体地讲,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为村民自治的实施准备充足的动力。
1.在经济层面,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为村民自治提供物质保障。政治民主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从公共管理的经济支撑看,经济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公共组织要维持自身的正常运作和为村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公共福利,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实践证明,社区公共组织的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强弱与其所能操纵的财力的大小直接相关。集体经济力量强,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可以兴办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工程建设、社会福利保障等各项公益事业。农民从集体经济中得到实惠,可以增强农民对集体经济的认同感和对基层民主建设的认同感。可以说,在西部农村,集体经济力量是否强大,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实施的可能性问题。
2.在文化层面,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西部地区是我国贫困人口最集中的地区。2000年,我国61.5%的贫困县、48%的贫困人口是在西部地区,而且多是分布在最落后、最偏僻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区和黄土沙漠区。
社会学研究表明,贫困不仅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在其背后更深藏着贫困的文化特质,一是低下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二是安于贫困的价值观念。这种文化特质从而造成的文化素质的贫困又限制了村民的政治参与,不利于村级民主的建立和顺利推行。一是村民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二是村干部可能利用村民的无知任意侵犯村民的权利。只有大力普及基础教育,提高村民的总体文化素质,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民主素养差的问题,才能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也才能真正保证村民自治的贯彻落实。
3.在制度层面,保证充足且符合社区特点的制度供给,为村民自治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要求政府在自下而上的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既有形式的规定,又有内容的解释,让村民充分了解自治的涵义,从而防止村民自治的走形;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村民产生了对民主的自发需求,但这些需求多带有浓厚的本地特色,村民自治的推行必须考虑这些特色。
(五)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应当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实践中首先要注意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乡(镇)侵权行为,不适当干预村民自治建设;另一种是村委会片面理解村民自治,不能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其次,乡(镇)政府应转变观念,转变管理方式,通过指导村委会选举,帮助村委会解决实际困难,培训村干部,由乡政府统一下达需村委会协助完成的任务,等等。通过采取这些办法规范乡村关系,保证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国家任务的完成。
此外,村委会也必须大力协助乡镇政府。实践证明,凡是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发挥得好的地方,都离不开村民委员会的大力协助;反之,凡是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开展工作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的地方,必然与那里的村民委员会发展不健全,自治水平低,未能给乡镇人民政府以有力的配合和协助,使之顺利地开展各项政务活动有关。
(六)努力实现西部农村的社会稳定
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始终要处理好的基本关系。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因此,农村的政治稳定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格局中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后,西部农村推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农民收入有了提高,农村稳定有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正处在经济转型、新旧体制交替的时期,社会问题和矛盾层出不穷,出现了不稳定的因素,比如:社会秩序混乱,家族、帮派和社会邪恶势力抬头;农民负担过重,生活穷困;某些村干部利用权力侵犯农民的利益,贪污腐败严重,干群关系紧张,等等,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西部农村的社会稳定。
历史经验证明,愈是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村的地位愈是重要。19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事实表明,农村的兴衰治乱,是一个国家稳定与否的基础。国家的乱始自于农村,农村的治则必然带来国家的安宁与兴盛,这几乎是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普遍性规律。因此,有远见的政治家无不将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作为治国方略的主要目标之一。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就指出:“我国有五亿多农业人口,农民的情况如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巩固,关系极大。”1984年邓小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要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1992年江泽民指出:“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就不可能有我们国家的自立:没有农业的积累和支持,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
保持西部农村的社会稳定,一方面需要促进西部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减轻农民负担,改善社会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农村稳定奠定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的宣传和教育,使村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推进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村民自治在村干部的产生、村中大事的决定、村中事务的管理、对村干部的监督和解决群众纠纷、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西部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