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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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怎样写行政诉状(1)

行政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行政诉讼是俗称“民告官”一类的官司,属于三大诉讼之一。其诉状类别,按照诉讼程序分为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申诉书以及行政答辩状等。

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都晚得多,因此,行政诉讼案件是三大诉讼案件中最少的。但是近几年来;在某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农村,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起来,及时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稳定了农村的社会秩序。为了使“依法治国”的方针在农村真正落实下来,当前在农村深入宣传《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增强农民的行政诉讼意识,帮助农民正确行使行政诉讼权利和启用行政诉讼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要求

行政诉讼或称“行政官司”,虽然反映的是“民”与“官”之间的纠纷,但是性质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民事诉讼性质相同,二者连诉状的写法以及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等也很相似。只是由于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特殊性,诉讼内容有某利:特定性,因此,行政诉讼也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

(一)行政诉讼的特点

1.行政诉讼有特定的受理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们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包括8类案件:

(1)因对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产等)不服的案件;

(2)因对行政强制措施(拘留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不服的案件;

(3)因对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户合法经营权等)处理不服的案件;

(4)因对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服的案件;

(5)因对不予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引起争议的案件;

(6)因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不服的案件;

(7)因对强制履行义务(乱收费、乱摊派等)不服的案件;

(8)因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等)和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利权等)引起争议的案件。

凡是符合上述8种案情的被侵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受理。

2.行政诉讼的被告固定是政府机关,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之一。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老百姓,包括非政府机关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包括广大农民和村民委员会在内;被告一方当事人,法定是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乡(镇)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门,例如:公安、工商、狱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文化、卫生、药品监督、审计、税务、环保、质量监督等各种国家管理机构。这些政府部门,以单位名义为被告,而不是以具体行政人员的名义为被告。应强调指出的一点是,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固定是行政机关,因此,不适用“反诉”,即行政机关不能够在被起诉之后,来个“官告民”。这是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3.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是管理者(政府)与被管理者(老百姓)的关系,或者说是公仆(政府)与主人(老百姓)的关系。但是,一旦“对簿公堂”,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便没有两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在行政诉讼中完全不必怕“官”。

4.行政诉讼的被告负,有主要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说明行政官司实行的是被告举证制,或者说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民事诉讼所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又进一步强调了被告即政府机关的举证责任,要求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总之,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二是严格保护普通老百姓的正当权益。不过,作为原告的一方,也不可完全听任被告提供证据,而应当积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比如:起诉被告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原告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无须提供证据);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的日子。

5.行政诉讼前的行政复议程序。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对有些案情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有些案情必须首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对复议结论仍不服时,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一级复议机关为被告)。必须先行申请复议的案件共有11类,如,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案件等。

6.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涉及的争议内容一般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因此强调依法裁判,而不采取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方式。但是如果纯属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来解决。

了解以上行政诉讼的特点,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就可以避免盲目性。

(二)行政诉讼的要求

行政诉讼是解决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争议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公民应当据理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是老百姓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条规定,当农民以及其他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或其行政执法人员侵犯的时候,就可以依法打行政官司。

2.行政机关应当树立与原告平等的意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行政诉讼是督促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应该说,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和绝大多数行政人员是依法办事的,是“执政为民”的,不乏“无私奉献”、“执法如山,守身如玉”的人民公仆。他们热心为老百姓搞“民心工程”,而不热衷于为政府自身搞“形象工程”;他们对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与普通老百姓一样是真心拥护的。这样的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很少会引发行政诉讼;即使偶尔引发了也不会认为“丢面子”,更不会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因为他们“胸中常怀公仆心”,认为为国家进行执法管理,与“为人民服务”是一致的;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自己不过是受老百姓委托办事的公民或“公仆”而已。特别是广大公安干警为保一方平安,舍生忘死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其英雄事迹,屡见报端,可歌可泣。可是,国家新闻媒体也公开“曝光”了个别基层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违法乱纪事件。当然,这毕竟是极少数,而且已为国法所不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作为“当然被告”的政府机关,必须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原告平等对话。

3.法官应当刚正不阿地秉公审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似法律为准绳;”法律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强调二要“独立”,二要坚持诉讼原则。

从10多年来行政官司的实践来看,一方面有原告的“民”缺少证据、理由,“于法无据”等情形;另一方面,有少数法官本身司法素质不高甚至个别屈从外来“干涉”、违心办案的情形。法官素质首先应当强调“思想素质”,即清正廉明、刚正不阿(当然精于法律业务也很重要),否则就会“执法违法”。现在我国法官素质如何?应当说已,经普遍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极少数“执法犯法”的法官还是有的。例如:××省××县人民法院副主任王某,无证驾驶白色桑塔纳警车,将村妇俞××母子撞倒,造成子亡母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不仅不停车,反而开启警灯一路狂奔”,追上来的群众劝说其回去送受伤者去医院,主某“就是不开车回去”。群众报警后,王某于当天夜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制日报》2002年8月、27日《无证驾驶撞人后开启警灯逃逸》一文)。法官是代表国家“定纷止争”、实现正义的人。老百姓对法官抱有很大的希望;常言说,有话讲在当面,有理说给法院。作为人民的法官,应当遵守和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秉公断案。

以上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此外,当事人还必须依法写作和递交各种行政诉状。

§§§第二节怎样写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是公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依法以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书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说明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种单向的诉讼行为,而行政起诉状具有提起“民告官”诉讼的重要作用。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要求

1.案情应当符合行政案件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属于行政案件范围的,共有8类案件(前面已具体说明)。只有符合法定8类案情的纠纷,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

行政案件虽然只有8类,但是具体案由相当多,案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1)土地征用纠纷;

(2)房屋拆迁纠纷;

(3)公安民警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纠纷;

(4)城镇规划纠纷;

(5)土地买卖纠纷;

(6)选举纠纷;

(7)执法人员非法殴打、拘留、致人伤亡的行政赔偿纠纷;

(8)公证处违法公证纠纷;

(9)国家考试纠纷;

(10)医疗事故鉴定纠纷;

(11)越权行政纠纷;

(12)通缉令悬赏纠纷;

(13)纳税纠纷;

(14)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纠纷;

(15)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6)执法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纠纷(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未向受处罚人说明其身份、法律依据、受罚人的权利、逾期的法律后果等)。

上述案由,都属于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些纠纷,有的是当事人与政府机关直接发生的;有的是:由;民事纠纷间接引起的。

2.提起行政诉讼要找准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打行政官司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总体来说,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政府机关,而不是其工作人员张三、李四,因为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以政府机关名义作出的,法律称之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执法人员只有在进行非公务活动时才属于个人行为)。例如,农民某在火车站吐了一个葡萄皮,被值勤人员打伤,提起诉讼就应当以火车站管理处为被告(可把值勤人员列为第三人或第二被告)。又如:某饭店持有批准文件在居民区内建造锅炉房,造成烟尘污染、噪音、堵塞交通等问题,居民起诉,应当以规划局为被告(饭店为第三人)。但是政府机关是分级管理的,权限大小不同,应分辨出谁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中起了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行政机关就是本案被告。具体说,在“红头文件”上署名的是真正被告,如果在起诉期间,原来做决定的行政机关重新组建或撤销,应以继续行使职权的新建机构为被告;如果决定是由几个行政机关联合做出的,应当以几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例如,对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联合发出的“拆迁公告”不服的,提起诉讼应当以“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为共同被告)。

3.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中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复议机关(二般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除外)。关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内容,我国《行政复议法》作了11类规定,其中有8类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规定基本一致,另有3类情形是: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凡是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受侵害的公民等都可以申请复议。具体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是无须交费的。

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遵守诉讼期限。诉讼期限是指法定的“诉讼时效”,即在一定期限内法院对起诉予以受理,过时不理。行政案件起诉的期限分为两种:

(1)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一般是3个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一般是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复议期满”,是指复议期已满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