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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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农村各种纠纷、各种案件的发生,无不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处理和预防各种纠纷,当事人必须明白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也必须明白对方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单一的、孤立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即“根本大法”当中,此外,也分别具体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合同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及各种诉讼程序法当中。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事项,是分清大是大非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因此,农民朋友作为我国最大的公民群体,明白自身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应尽哪些基本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节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等的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

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事务的权利。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行使此种权利,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农民,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民主权利

所谓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和意志自由权。具体包括:

(1)人身自由权;

(2)人格尊严权和住宅权;

(3)通信自由权;

(4)诉讼权(申诉、控告、检举等);

(5)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

(6)特困公民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

(7)青少年受教育权;

(8)男女地位平等权;

(9)男女同工同酬权;

(10)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权;

(11)宗教信仰自由权(邪教除外);

(12)残疾人获得国家、社会帮助以及安排劳动、生活、教育权;

(13)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及文艺创作权;

(14)休息权;

(15)要求行政复议权;

(16)拒绝非法收费权;

(17)其他法定权利。

上述各种权利,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据此,公民当自己的人身自由遭到不法侵害时,就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三)财产权利

指公民依法享有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处理权。具体包括三类财产权:

(1)个人财产所有权。如:个人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生活用口、林木、牲畜等的占有、使用、支配权(借与、赠与、出卖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3)财产继承权。既包括死亡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可以依法继承,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合法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遭到侵犯时,合法继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债权

所谓债权,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协议付出代价相互要求给予报偿的权利。此外,有一种特殊的债权,指一方当事人出于好心,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主动替其提供保管服务的,即法律上称之为“无因管理”(不是因合同关系进行管理)行为,保管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保管人所支付的保管费用的权利。例如,××省×县农民赵某承包了几亩果园,秋天即将摘苹果的时候,全家突然因食物中毒住进医院。此时,当地突降暴雨,村民李某担心赵家遭受损失,便主动花500元请帮工,又花600元雇汽车,出售苹果1.2万斤,得货款9600元。其间,一名帮工摔伤支出药费480元。赵家出院后,向李某索要9600元苹果钱,而李某只同意返还500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无因管理”纠纷,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通过主持调解,两家达成协议:李某返还受益人赵某8020元,赵某偿付好心人李某“酬谢费”300元。

(五)知识产权

指科技、文艺等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具体又分为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等。发明权和发现权,包括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权,领取发明、发现证书权及领取奖金权;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和出版权以及获得稿酬的权利。农村科技人员培育优质高产的粮食、林木品种,就可以申请专利权。此外,“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13条),凡是盗用、剽窃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即构成违法侵权甚至犯罪行为。例如,在外地打工的青年农民张某喜欢文学,利用业余时间写诗歌,把诗稿存放在抽屉里。不料,同屋“打工仔”刘某未经张某允许,将其创作的诗歌以自己的名字投到一家报刊上发表。张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关于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指出刘某的侵权错误。刘某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将稿酬退赔给作者张某。

(六)人身权

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又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私生活保密权)等精神完整权,其中,也包括死者遗体、遗骨权及其遗物不受侵犯权等。凡是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重者构成刑事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很多。除了前面列举的暴力犯罪案件之外,还有医疗事故(如某医院医生将手术钳遗留在产妇刘某腹中18年;某医院为唐某做肾结石手术,把一块纱布缝进腹腔内15年,都给患者造成极度的痛苦)、人格侮辱、毁容等案件。凡是公民的人身权遭到侵害时,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国家义务、单位义务和公民义务等不同义务类型。公民义务是指公民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依法应做出的积极贡献,具体指应尽到某种责任或受到某种行为约束。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的。任何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凡是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又如,我国《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规定家庭承包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第16条),另一方面也规定家庭承包户有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第17条)的义务。总之,没有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的公民,也没有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一)公民应履行的11种基本义务

1.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3.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

5.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的义务;

6.公民有遵守法纪、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7.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8.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9.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

10.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权益的义务;

11.公民有对犯罪行为人举报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有其他义务,如:不动产(房屋、土地)相邻各方相互关照的义务;债务人一方相关人员连带义务;捡拾失落物、埋藏物归还物主的义务;欠债还钱义务;知情人作证义务等。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当公民拒不履行义务,使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

(二)农村违反法定义务的主要表现

近些年来,农村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民权益的案件不少,主要表现有:

1.不尽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这是我国传统美德的法制化。因为人总是要老的,终归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一天,人老了容易得这样那样的疾病,这是人生的规律。况且,青壮年人的生活与老年人过去的劳动和创造是分不开的,应当“饮水思源”,“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可是,却有少数作晚辈的,不愿养活自己的老人,视老人为“累赘”、“多余”,对祖父母无义,对生身父母无情;极少数人不但不赡养父母,反而还百般虐待父母,甚至“弑父弑母”!例如:××省××县某村一对夫妇嫌弃父母,老父去世后,老母加倍受到儿子、儿媳的辱骂,终日吃不饱饭。邻居看不下去,偷偷送些食物给老人吃,一次,被儿子发现了,儿子一边质问老母,一边拧老母的嘴巴,并将老人推倒在地,摔碎老人的饭碗,儿媳也帮腔谩骂婆婆。老人不堪虐待,当天服毒自尽。此外,还有对改嫁老母不愿赡养的案例,儿子以“出嫁的娘,倒掉的墙”为由拒绝对生母赡养。其实,旧习俗应服从法律。《婚姻法》第30条规定:“守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可是这类不孝之子,在老人去世后,往往大办丧事,吹吹打打,热闹非凡,真不知其内心深处是“悲”还是“乐”!俗话说:“(老人)活着端口水,强似(老人)死了买只羊(祭奠)”;“(老人)活着不孝,(老人)死了胡闹。”古人早就说过:“祭而丰,不如养之薄也。”实质上,有的人“大办丧事”,是为了给外人看的,目的是往自己脸上“贴金”。

2.怀积极履行教育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全国实行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凡是适龄入学儿童和少年都必须上学,不得从事其他活动。我国《农业法》规定,国家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这些规定,是提高公民素质、强国富民的需要。没有科学文化知识,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便不可能提高,因此,“科教兴国”成为国家基本国策之一。当前我国义务教育状况仍不容乐观。根据我国教育部2002年初公布的数字,虽然我国扫盲工作成就巨大,成人文盲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80%下降到8.72%,但是,我国15岁以上的人群中仍有8500万人基本上不识字(这意味着15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是文盲),文盲人数居世界第二(差不多相当德国总人口)。其中青壮年文盲有2000多万,90%的文盲在农村,文盲中7成是女性。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提高。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有些农村还比较贫困,而具体原因又有两方面:一是有些农民对孩子读书不重视或者不尽抚养教育义务。如,××省×县妇女马某,因丈夫遇车祸死亡改嫁后,竟然以14岁的女儿不随其生活为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被告上法庭后,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判决马某承担女儿的教育费和抚养费。其中,也有一些农民并非不知道让孩子读书的重要性,而是没钱供养孩子上学,自己被迫到城市打工,把孩子托给老年亲属照管,实际等于“放羊”。二是有的地方对义务教育管理不力,经费投入不够。国家对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很重视,曾经颁发了一系列指令性文件。2002年9月,教育部等12个部门又联合颁布了《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号召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要彻底改变“儿童辍学”现象,除了继续发展农村经济之外,一要增强农民履行教育义务的法律意识,二要加大教育投入,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