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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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隋唐时期腐败反腐败的历史条件和反腐政策(2)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隋唐反腐倡廉提供的又一宗意义积极的遗产,是法律和制度观念的发达,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重视法律严肃性,注重制度作用和严格执法的观念。

首先是在秦汉以来专制集权体制发展过程的孕育下,法律作为统治者整体利益的体现,作为国家意志(而不是某个政治家或法家的想法)的体现,已愈益明显化了。其典型如《晋书·杜预传》载其奏上《泰始律注》时所言:法律乃是充当“绳墨”的强制性准则而“非穷理尽性之书”,故须“简”而“直”。此说正针对长期以来法律往往服从于富于个案性质和伦理情感的“小理”而繁琐不堪、诠释曲折的弊端。后来隋人称律、令为“朝廷之大信”、“天下之大信”《隋书》卷六十二《刘行本传》载其隋文帝时驳雍州别驾元肇曲法之请有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己言之必行,忘朝廷之大信,亏法取威,非人臣之礼。”同书卷六十二《赵绰传》载其隋文帝时为刑部侍郎,“上以盗贼不禁,将重其法。绰进谏曰:‘陛下行尧、舜之道,多存宽宥。况律者天下之大信,其可失乎!’上忻然纳之”。;唐太宗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贞观政要·公平》。;时人主张法律要“甄表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篇》),认为“律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新唐书》卷二百《赵冬曦传》。,理路上正与杜预之论一脉相承。

其二是魏晋以来上流士族常浮奢清虚,或趋鹜于道德文章而不尚刑名钱谷之术参见《世说新语》政事第三及《颜氏家训》涉务第十一。,立法和司法实务长期掌握在下层士族和寒人手中。而这类人士在履历和知识背景上往往都精通法理又有丰富的实际经验,乃是先秦、秦汉以来法家和法吏传统的主要承担和接续者,由之主导的立法和司法过程反倒较为专业化,也更加扎实地积累和推动了法律制度本身的进步。如曹魏以来“律博士”的设立,开启了此后直至唐宋官学系统往往容纳法律教学的传统。其原因在于“以吏为师”的法学传统东汉以来趋于没落,上层士大夫又不屑于传承刑名法律之学,国家便只好通过官学系统来开展法吏的培养,以图挽求和存续这门对行政过程来说极其重要的学问。参见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兼论曹魏律博士的出现》肆《律令学的没落与曹魏以降律博士的出现》,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五十四本四分,台北,1983年。但背景虽如此,以法吏为中坚,律博士的存在和南北朝以来朝廷时或采取措施重视宣讲法律和考究法学的做法,这方面较为突出的是北齐和隋,《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载北齐《河清律》颁行后,“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后文又载隋开皇三年新律颁行后,“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至五年敕停大理律博士、刑部明法、州县律生,但六年又“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仍构成了推动当时法律和制度观念不断发展进化的重要原因。又如西晋明法掾张斐注《泰始律》而成就卓著,他的许多见解,都为后来《唐律疏议》解释有关法律概念和原则,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北齐司徒功曹张老有鉴于当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的现实,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法,革人视听”,《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于是才开始了南北朝律中亟称优良,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河清律》的修撰。张斐注《泰始律》和张老请修律令、划一法度之事,典型地体现了魏晋以来法律制度常在下层人士或法吏的推动下不断进步的事实。低层法官在初唐立法过程中亦起重大作用。如《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载贞观年间立法,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房玄龄等共定五刑之制;《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载武后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主其事者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阳县尉王守慎,有经理之才”,皆可为证。

其三是魏晋以来连绵的战争,使法律往往带有军令性质,从而催化了强调法律严肃性的观念。今存《曹操集》和《诸葛亮集》中,不少法规都以“军令”形式出现;而曹操割发代首,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更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军法凛然难犯的严肃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军事氛围下形成的令行禁止观念,在北朝又与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大幅度重建制度的过程相嫁接,从而开始形成了特别重视制定法,一旦法典和制度出台就相当稳定和予以必要尊重的观念。《魏书·世祖纪下》述太武帝“甚严断,明于刑赏。功者赏不遗贼,罪者刑不避亲,虽宠爱之,终不亏法。常曰:‘法者,朕与天下共之,何敢轻也。’故大臣犯法,无所宽假”。《魏书·刑罚志》载显祖时事:“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对律的重视和遵守超过了诏敕。隋人则说法令既颁,便须稳定,要求“若于律令辄欲改张,即以军法从事”(《隋书》卷四十二《李德林传》);隋文帝用法严酷而甚重律、令,认为皇子犯法与民同罪,否则“何不别制天子儿律”《隋书》卷四十五《秦孝王俊传》。?唐太宗重视立法,明于用法,认为“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贞观政要·论赦令》),而治要在于“广任贤良,高居深视,法令严肃”《贞观政要·政体》。。其后人亦强调“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文明元年四月十四日敕。此处及以下正注文所引《唐会要》,均据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本,《唐律疏议》规定断罪皆须具引法律正文《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篇》断罪引律令条。这些认识和做法的根基,正是由魏晋以来的法制史积累起来的。

第三节门阀士族势力的衰落和寒门庶族地位的上升

社会形态及其发展过程乃是理解各种政治、行政过程的总背景。南北朝后期至隋唐总的社会趋势,是专制皇权与门阀士族势力的此长彼消,是寒门庶族地位的不断上升,是从贵族社会向平民社会过渡。参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后论》及[日]谷川道雄《隋唐帝国形成史论》(李济沧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马彪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二书的《中文版自序》。此期大量的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及其反腐的政策、制度和效能,在根子上都与这个过渡过程密切相关,其中影响较为直接的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是商品关系和市场规则向社会各领域广泛渗透;二是阶层地位流转加快,寒门庶族地位上升;三是整套制度的相应调整。

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长期被史界低估,其实,在工商领域愈益摆脱奴隶和半奴隶制经营方式的过程中,参见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南北朝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已达到了新的高度。隋唐时期的腐败和反腐败过程,已面临着商品关系和市场规则向社会各领域广泛渗透的新局面。

在此背景下,官场开始与市场密切相关。

《隋书·炀帝纪下》述帝之失政曰:“帝性多诡谲,所幸之处,不欲人知。每之一所,辄数道置顿,四海珍馐殊味,水陆必备焉,求市者无远不至。”又同书《酷吏·厍狄士文传》载其为贝州刺史,约束下人,“僮隶无敢出门,所买盐菜,必于外境”。说明当时地方官员也都从市场上买菜吃。此外,各部门的公用开支或行政经费,亦常通过市场来筹措。据《隋书·食货志》及《唐会要》卷九十一《内外官料钱上》等处所载,隋唐时期也仍延续了官府设本经营以供部分公费支出的做法,隋文帝和唐太宗、高宗、玄宗虽皆曾下诏停止这种官府直接从事赢利活动的做法,结果都是不久又告恢复。以各机关自行运作公廨本钱赢利,来供应部分办公经费和官员津贴的做法,在不断有所规范和限制的过程中一直延续了下来。参见《唐会要》卷九十三《诸司诸色本钱》上、下。

非但如此,国家统一的财政收入中,取自市场和商业的比重也越益提高了。《隋书·食货志》载东晋及宋、齐、梁、陈对商业活动有百分之四的交易税(卖者交四分之三,买者四分之一),各关津对出入货物又有百分之十的通过税;北朝亦有“市门税”和关津通过税。这种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本来不大,但其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大和加重,财政困难时更易迅速膨胀。参见《宋书》卷五《文帝纪》、《宋书》卷九《后废帝纪》、《南齐书》卷四十《竟陵文宣王子良传》、《南齐书》卷四十六《顾宪之传》等。北朝至隋唐的突出情况,是除了征收交易税和通过税外,官府更不断扩展工商税种,并直接通过大规模商业经营来扩大财政收入。如北周食盐由国家垄断,百姓取盐皆须上税,末年又建立酒专卖制,以收其利。至隋文帝废除其制,又取消了入市之税;但到炀帝时国用靡费,又屡征高丽,诏“课天下富人,量其赀产,出钱市武马,填元数。……所在皆以征敛供帐军旅所资为务”,可以说是北齐后主有关做法的翻版。《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而其主要征取对象就是商人。唐代前期文献未见有大规模工商税的记载,这一方面是因为唐初取消了南北朝时期的若干做法,另一方面也因为有关税种已改以其他方式存在。但开元以来,工商税种和朝廷直接经营工商活动开始迅速扩展,安史之乱后更急剧膨胀。到代宗、德宗时期,论税种的扩大,则率贷、除陌、竹木麻蔬果茶漆盐铁铜银锡无不有税,层出不穷;论朝廷直接从事工商经营,则常平、转输、矿冶、铸造等等,有利即为;论有关收入的比重,度支、户部、盐铁司分头主管的工商税收和朝廷直接从事赢利活动的收入,已稳定地占到了朝廷财政总收入的大半。如《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刘晏传》载“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且过半”。参见全汉升《唐宋政府岁入与货币经济的关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二十本上册,1948年;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编《财政收支》第八章《唐代后期:中国财政史上的新时代》第三节《异军突起:商贾在唐后期财政中的作用》。即便除去那些明显属于临时性的苛捐杂税,仍应说,唐中期以来,已进入了与商品和市场相关的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期。

商品关系和市场规则既已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渗透,向官僚机构维持运作的过程和官僚队伍的日常生活渗透,也就势必深刻地影响腐败和反腐败的大局、趋势和特征。也正是隋唐以来官场与市场的全面相关,令腐败现象广泛发生和越益集中到官场与市场关联的各个节点,成了反腐败过程亟待正视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势必要淡化各种血缘的身份性的社会鸿沟,从而催驱贵族社会向平民社会过渡。南北朝后期起,旧的等级秩序趋于瓦解,阶层地位的变动加快,寒门庶族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上升,这些都开始成为显著的社会现象。这既是理解南北朝后期以来吏治局面的根本,也是隋唐腐败与反腐败过程面临的一个重要前提。参见朱大渭《六朝史论》(中华书局1998年版)一书所收《魏晋南北朝阶级结构试析》一文。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说宋齐梁陈皇帝揽权而高门大族不堪重用,出身寒贱者“希荣切而宣力勤,便于驱策”,遂得权重势归。其论早为史界熟知。若加补充,则第一,得势寒人的代表人物常有工商背景,表明其得势正是商品经济发展导致阶层地位流转加快的曲折体现。第二,宋齐梁陈开国皇帝及其功臣集团也多是低级士族或寒门出身,表明“寒人掌机要”乃从属于寒人庶族地位上升这个更为宏阔的历史过程。第三,寒人庶族无论通过造反还是通过军功和吏道等正常途径上升,得势后往往以一系列政策巩固其位而成为“新贵族”,表明其地位的上升乃是一个在新、旧贵族梯次消长中推进的波浪式过程。第四,这样的势头非独南朝为然,北朝的情况也与之相类。

这些方面汇总到一起,便使隋唐统治者在阶级阶层关系和统治根基上面临新的局面。其中一个方面,是魏晋以来旧贵族和南北朝后期形成的新贵族势力的渐次衰落。隋及唐初统治集团的构成,核心成员多为西魏北周新贵,而山东士族已明显退居其次,此外亦有若干出身寒微而才能突出者。唐太宗以来的方略,大体便以扶持当朝新贵和抑制旧门阀为基本取向。这在唐太宗清定天下氏族,以“今朝冠冕”为等级高下而修《氏族志》,至高宗再各以品位为等第而刊定《姓氏录》时,体现得十分清楚。参见《旧唐书》卷六十五《高士廉传》及卷八十二《李义府传》。到武则天当政称帝,采取形形色色的措施巩固自己的统治,更催驱了隋及初唐以来旧贵族势力的进一步衰落。而其厉行打击李唐皇室势力,大量引入新锐参与政权的做法,也明显地削弱了周隋以来新贵族的政治作用和地位。至玄宗朝其况似稍有反弹,再经安史之乱的震荡后,新旧贵族皆急剧衰落,而长期以来推动庶民力量发展的因素则进一步突出,整个社会已日渐处于平民化文官集团和职业军人的主导之下。这方面一个突出的表现,是中晚唐时“寒素”、“孤寒”已几乎成为士族的专称。参李晓路《唐代“孤寒”释》,载《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经此两轮新旧贵族梯次衰落趋于消亡的发展后,我国中古贵族社会向平民社会的过渡,实际已跨过了最为关键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