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利益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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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政治控制:权利与义务(2)

第一,从法律的本质和各个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认识,当政治统治主体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意志变为法律时,不管其意图和手段多么直接或间接、多么公开或者隐秘、多么专制或者民主、多么直接或者迂回,它都是根据本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的结果以及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确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且使这种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规范化和制度化;当政治统治主体把公共权力的本质和特性融入到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法律实施的强制性时,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有利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平等、和谐、有效的发展;当政治统治主体要求法律的运行诸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其实质还是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从法的内容本身来认识,权利和义务不仅贯穿于各个法律部门,而且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澄清和落实法律责任、衡量法律效益的标准。因此,政治控制就必然把权利和义务作为调控利益关系的现实依据。

第三,从政治控制的目标来认识,当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比较好或者好的处理和落实时,这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文明进程都有实际的、重大的价值。同时,这也是政治统治主体地位的稳固性、政治控制的权威性的最好印证。相反,如果政治统治主体不能有效地调控好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那么,政治控制的状态即使不是天下风雨飘摇,也是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秩序处于令当权者捉襟见肘的局面。如此一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政治控制利益关系和利益秩序的关键因素之一。因为,说到底,权利和义务都是以利益为核心的、为根本的。而政治控制利益关系和利益秩序在法律上就成为控制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政治控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控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秩序化。

那么,政治控制是如何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途径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呢?下面,我们对此作一初步的研究。

二、对国内外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的简要辨析

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这样提问呢?这是因为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都希望对权利和义务作出最普遍、最合理的解释,但由于研究的领域不同、角度不同、价值观念不同,结果往往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而有争论和分歧,就必然引起对争论和分歧的澄清。这里问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到底”二字,就是想对此予以澄清的意思。下面,我们分几个层次对此进行辨析。

古往今来,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极为广泛,因此,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宗教学和法学都在对此进行研究,于是,也就有了政治、道德、社会、宗教和法律意义上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不同概念,使权利和义务具有了广义性。但是,对权利和义务研究最多的、应用最广的,恐怕还是政治学和法学领域。我们无需穷源究本,单就法学领域来说,中西方仅就权利的流行观点就有好多种。仅把西方有代表性的观点概括起来就不下十种,其中主要的大致如下:(1)天赋人权说,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天生固有的本质或者叫固有的权利;(2)自由说,认为凡在自由范围内为法律保障的行为,即为权利;(3)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4)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做某事的资格;(5)选择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允许某人比他人有更优越的选择;(6)主张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要求占有某物或者要求做某事的主张;(7)意志说,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意志自由和意志力支配的范围的自由;(8)可能说,认为权利就是权利人自己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并且要求国家给予保护其要求实现的可能;(9)法力说,即权利是由国家承认和支持的、并由法律保障的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10)尺度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或保障的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11)原则说,认为权利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是人们约束政府遵守政治道德的法律原则〔2〕。

在当时的苏联,对于权利的认识大概有两种,一种认为,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作出一定的作为和要求他人作出适当的行为的权能。另一种认为,权利是受国家保障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包括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现在,俄罗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材中说,权利是由法律规范确定的法律关系参与人的可能性行为的标准〔4〕。

如果我们对上述认识作分析,客观地说,每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它们又都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天赋人权说”在历史上对反对封建特权统治曾起到过进步作用,在今天,西方仍然有人把它主要用来对付政府〔5〕,但是,它的本质是非科学的,它只能把人们引到上帝那儿去。“主张说”、“意志说”、“自由说”、包括“选择说”,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强调权利的主观属性,但是,它们不仅忽略了权利所具有的社会客观性,而且也不能回答那些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而利益说把权利等同于利益,这混同了二者的关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利益。但从权利与利益二者的关系来讲,利益是权利的目的和内容,权利是利益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利益的手段。二者既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又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西方的尺度说和俄罗斯的标准说,都强调权利的外部限制和表现,而忽视了权利是民主的法制化的本质。如果是国家不通过民主确认权利,那么,在专制社会里,权利只能是约束人民的藩篱,统治者需要的尺度就是人民行动的权利。这是万万不可行的。“可能说”,其意思可能包括着人们行为或许具有某种选择性,但是,它同时也有一种模糊性,因为可能性具有作为事物发展的某种趋势来理解的含义,如果把权利作为一种发展趋势的话,人们的权利就可能永远只是望梅止渴。所以,把权利当成一种可能性的说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权利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更富有现实性。

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学者们在改革开放前主要受苏联法学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又受西方法学思想传播的影响,因此,在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领域,学者们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也打上了各种文化交汇的复杂的烙印。我们如果把对权利的认识简要地予以归类,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1)手段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6〕;(2)自由说,认为法律权利是社会主体享有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7〕;(3)许可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8〕;(4)能力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自己行为或者要求他人行为的能力或资格〔9〕;(5)界限说,认为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认可并予以保障的、体现自我利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自主行为及其界限〔10〕;(6)资格说,这是从政治学范畴来看权利的,它认为权利就是在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认的社会成员获取自身利益的特定资格〔11〕;(7)限制说,此种观点自称是从哲学的深度认识权利的,它认为权利是社会以肯定的规范方式对主体自由的限制〔12〕;(8)五大要素说,这是从人权的意义上认识权利的,它认为权利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等五大要素构成〔13〕;除此之外,对权利可能还有一些其他认识。就上述观点来看,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的学者们在思想解放的形势下,对权利的研究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令人可喜的进展。但是,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还需要把对权利的研究引向深入。

三、权利是利益通过社会转化而成的资源

权利是什么?在对任何事物作一定的理论概括之前,人们应该首先有一个对该事物定位的问题。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吸收中西方研究的成果,我们是否可以说,权利是一种存在于至少包括两个人的社会关系的概念,是利益范畴内的一种概念,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一种概念。在这个定位的基础上,所谓权利,就是人们在谋取和实现其利益的过程中产生和拥有的并得到特定社会确认和保障的资源。如何认识这一观点,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权利的根源是利益在一定社会中的转化形式。在研究利益的本质时,我们说利益是人们为了满足其需要而通过特定社会期望获取或者所获取的价值。由于主体的多样性,由于主体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丰富性,利益也表现出多样性,甚至构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但是,不管人的利益多么复杂,也不管主体是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只要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哪里有多少人发生接触,那里就有多少人对利益的各种要求,而任何一个社会是不会有满足所有要求的剩余手段的,也不会有满足每个人要求去做实现其利益的事情的剩余机会的,这就必然产生各种主体之间为了谋取和实现其利益的竞争,甚至斗争,它包括个人之间、集团之间、个人与这些集团之间因利益而展开的各种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主体之间就产生了谋取和实现利益的条件问题,即某个主体谋取和获取某种利益的理由、地位和资格是什么,人们称其为权利。这个特定社会的人们是否承认其所拥有的理由、地位和资格(即权利),此时,人们把对利益的承认与否就自觉不自觉的转化为对其获取利益的权利的承认与否,正是在此意义上,权利就成了利益在特定社会的转化形式。而主体一旦获得了谋取或者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它也就获取了实现其利益所具有的一定可能性的保障。应该说,利益是权利的出发点和归宿。

但是,我们以此能否说权利就是利益?不能。权利只是利益的转化形式,而不是直接的利益。为什么呢?因为在特定社会中,当某个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承认时,其利益是照样存在的。例如,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里,当无产阶级的权利不被承认或者得不到完全承认,并不等于无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就不存在了,其利益照样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在一个集团或者群体内部,假如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利益方面有不同的要求,该集团或者群体采取民主的形式进行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结果一种要求获得多数人的同意,此时多数人的利益获得了该集团或者该群体承认的权利。而对于少数人来说,他们虽然没有获得实现其利益的权利,但并不等于其利益就不存在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当某人一时因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不能行使其权利时,其利益仍然存在。例如,对于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她)暂时不能行使其在某一方面的权利,并不等于说他丧失了在该方面为了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所以,我们说权利只是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而不直接就是利益。

第二,权利的本质是在特定社会中人的需要权力化。我们在上面说到,权利是利益在特定社会的转化形式。这里的“特定社会”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任何人都是特定社会的人,其权利也只能是特定社会的权利,而不可能有超越特定社会历史形态之上的抽象的权利。二是利益在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都有一个权利得到特定社会确认和保障的过程。但是,如果对人类文明史作一反思,或者对现实生活稍加观察,我们就会发现,人的发展始终处在一种悖论之中:一方面,人总是希望独立自由地发展,不受任何制约;另一方面,人要发展,又不得不与他人发生联系,需要不同程度地依赖他人,或者说依赖由每个人构成的社会。这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一规律。马克思对此作了恰如其分地描述:“人们丝毫没有建立一个社会的意图,但他们的所作所为正是使社会发展起来,因为他们总是想作为孤独的人发展自身,因此他们也就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来获得他们自己的发展。”〔14〕人与社会的这种关系,即人的利益需要与社会现实的关系,表现在他们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其一,就是我有权获得什么必要的利益,也就是主体对于自己客观权利的主观见解问题;其二就是谁有权保证我能够获得什么利益,也就是社会对于主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的问题。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问题。假如,甲和乙同住一屋,甲需要吸烟,并且认为他有权随时在此屋子吸烟,但是,乙不同意。此时,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甲到底有没有在此屋吸烟的权利,而乙有没有干涉甲吸烟的权利;甲若吸烟,乙保护健康的权利怎么办?二是甲乙二人对此争执相持不下,由谁来控制和解决他们的争执;控制和解决他们争执的主体的依据是什么?如此等等。当然,权利的问题远非如此简单,但是,它从客观上说明了权利是一种存在于至少包括两个人在内的社会关系的问题。既然是一个社会关系的问题,那就应该有一种控制和解决人们利益需要的矛盾的权力体系。这种权力体系依靠其支配力和影响力在系统内保证利益关系和利益秩序的规范化。如政党、宗教组织、国家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是如此。那么,这种权力体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呢?从一般意义上说,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在和平或者矛盾比较缓和的情况下,人们通过协议达成共识,建立共同的或者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权力体系;一种是在混乱或者矛盾激烈尖锐的情况下,经过各种实际力量的对比,一个最强大的主体或者几个主体联合形成强大的力量来建立一个权力体系。不论以哪种形式建立权力体系,只要这种权力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它就要对人们的利益需要的主张和行为进行一定形式的确认、规范和保障,说白了就是一种社会控制。只有在这种权力体系的支配、许可和影响下,人们才能谋取和实现其利益,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利益。我们把这种期望依靠权力获得利益的言行的条件称为权利。或者说权利的基本性质根植于社会的权力基础,权利存在、消失、实施直至转让的前提条件都在于某种公共权力的存在。这说明了权利持有者只有凭借权力才能实现或者保护其要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权利是人们在特定社会实现其利益的权力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