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俄罗斯十年:政治经济外交(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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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社会民主与政治自由(1)

叶利钦时期的俄罗斯尽管经济衰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但在社会民主方面似乎的确有一些积极的变化:根据宪法和法律,人们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等各种政治权利,享有通过各种选举表达自己政治意志的权利,有通过自己的选票选择国家各级领导人和代表的权利;当权者在制定方针、政策时也不得不征得立法机关的同意,不得不考虑民众情绪、要求及反映各阶层选民意愿的不同党派的主张。然而,从俄罗斯十年来的政治实践看这些并不妨碍“民选沙皇”

的出现,并不妨碍当权者不顾人民代表机关的反对、违背大多数选民的意志独断专行,也就是说人民群众与国家政权疏远的状况依然如故。

(第一节)民主进程的发展

苏联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改革”以及后来俄罗斯的“改革”常常被称作是“民主改革”,是从所谓“一党专制的极权统治”向宪政制度的过渡。随着“民主派”和各种非共、反共势力与苏共争夺领导权的政治斗争日益激烈,原有的秩序被彻底打乱,出现严重的权力真空,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程度迅速减弱。与此同时,俄罗斯的社会民主在此过程中得到迅速发展,公民的自由与权利逐步扩大,问题在于,这方面的进步往往因经济形势的每况愈下和社会动荡的加剧而黯然失色。在社会民主进步的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却在大踏步倒退,相伴而行的是不公正的社会分配尤其是私有化过程中权势阶层的巧取豪夺、官员的贪污腐化、当权者的独断专行、居民的普遍贫困和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

一、艰难的演进

在社会政治制度发生剧烈变化、联盟国家结构解体的混乱时期,出于与苏共争夺国家领导权的需要,俄罗斯“民主派”

高举“民主”旗帜,向“垄断”国家权力的苏共要民主、争自由。在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由于苏联领导人的一系列严重错误,其中包括被自己所倡导的“民主”束缚住了手脚,实际丧失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全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在此状态下,民主与自由呈畸形发展之势,少数人的意见和观点仍然不能得到应有的表达和社会的重视。

而在一部分“精英”、社会上层操纵舆论,进行蛊惑人心的宣传,社会陷入盲从的情况下,甚至多数人的意见和意愿也被抛到了一边。俄罗斯社会被一种前所未有的否定70年苏联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向往西方式发展道路的激进情绪所笼罩,主张保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要求被淹没在声讨苏共、声讨“极权主义”的喧嚣中,甚至大多数人赞成保留联盟国家的意愿也没有得到尊重。在“民主派”推动下,社会循着一种“自由”、“放任”、不受法律约束的路线发展,苏联领导已无法制止局势的剧变、无法阻止联盟国家的解体。

苏联剧变和解体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当权派与反对派的位置互换。登上俄罗斯国家权力巅峰的“民主派”精英们开始强调法律与秩序,这时轮到左派共产党人以及其他各种反对派向当权的“民主派”要民主、争自由了。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左派共产党人围绕叶利钦1991年“8·19”事件后发布的禁止苏共和俄共活动的总统令展开的斗争。在左派共产党人的努力下,几经周折俄罗斯宪法法院终于受理了由36名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1991年底向宪法法院提出的叶利钦总统发布的禁共令是否违宪案,而在受理这一案件的同时还受理了俄罗斯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鲁缅采夫呈交的另一份“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并由此确认俄罗斯总统令符合宪法的问题”的申诉。宪法法院于1992年5月开庭审理禁共案,经过长达半年的反反覆覆开庭、休庭,同年11月30日就叶利钦总统禁共令及苏共、俄共是否违反宪法一案作出最后裁决,判决书指出,鉴于1991年8~9月间苏共事实上已经解体,而俄共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政党,宪法法院决定停止审理苏共、俄共是否违反宪法一案。关于叶利钦总统1991年8月和11月发布的禁止苏共、俄共活动和没收其财产的命令是否违宪一案,判决书指出,禁止苏共、俄共高层领导机构活动是合法的,而解散共产党地方基层组织则违反了宪法。苏共、俄共支配的国家财产应归还国家,而由共产党员捐献的党的财产及有争议财产的处理将由仲裁法庭作出决定。左派共产党人利用宪法对公民结社权利的规定,以合法手段争得了左派政党的生存权。

在1992~1993年俄罗斯最高执行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权力机关之间发生激烈对抗时期,不仅国家上层尖锐对立,社会也严重分化、处于紧张状态中。由于法律和秩序被打乱,宪法本身也遭到挑战,面临被修改或被重新制定,社会政治斗争实际上处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无序状态中。这一时期,以哈斯布拉托夫、鲁茨科伊为首的立法权力一方在与以叶利钦总统为首的行政权力一方的政治斗争中,越来越多地持强硬立场,到后来甚至发表一些过激的言辞、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使对抗加剧。特别是一些民族主义者、极端主义者挑起1993年五一节加加林广场流血冲突,在同年莫斯科十月事件中武装攻打独联体武装力量司令部、奥斯坦基诺电视台、莫斯科市政府大厦等要害部门,严重激化了社会冲突,同时为当局以武力解决政治问题提供了口实。而执行权力一方,特别是叶利钦总统在对待反对派的态度和一系列做法上也是有问题的,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民主原则,违反了当时仍然有效的宪法。在民主政体下法律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在法制社会里,一个法律或法律体系尽管已经过时,在新的契约产生之前人们的行为不能违背原来法律。严格说来,总统一方在解决宪法危机、政权危机时采取的措施虽然有效,但不能不说的确有违宪之嫌,尽管是已经过时的宪法。这再一次说明,在激烈的阶级斗争或权力斗争时期,对立双方的行为为斗争需要所左右,而法律和民主原则都将退居次要地位。

1993年宪法生效后,俄罗斯政治发展进入新阶段,民主进程呈十分矛盾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国家上层,特别是总统在处理事关国家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独断专行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使国家杜马许多党派十分不满,不能不影响国家决策和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当局在巩固了政权、总统在巩固了自己的绝对统治地位之后,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派别,特别是反对派表现出宽容的姿态,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有所扩大。如1994年2月国家杜马作出关于大赦的决定,对被控参与1991年“8·19”事件、1993年五一节流血冲突和十月事件的人实行大赦。同年4月,在叶利钦总统倡议下,总统、联邦会议、政府、联邦主体、大部分主要政党、工会和社会团体签署了根据总统提议制定的《社会和睦条约》。此后,政治斗争虽然仍很激烈,但已经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公民、各政党特别是反对派发表、宣传自己政见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得到保证,尽管对当局决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有限的。反对派,特别是俄共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所保证的公民权利,不时组织各种示威、集会、游行对当局的政策表示不满和抗议。劳动者和劳动集体也时常因对政府经济政策不满而发起罢工等示威活动。所有这类活动由于遵守了有关法律规定且组织良好,而未引发冲突和激烈对抗。

毫无疑问,随着时代的进步,俄罗斯社会民主生活得到一定改善。经过十年来的发展,特别是1993年宪法的生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证。俄罗斯民主与以前的苏维埃民主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3年俄罗斯宪法改变了以往苏维埃时期各部宪法强调以工人阶级为社会主导力量的劳动人民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提法,遵循西方“尊重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原则,以一章(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47条(第17条至第64条)的篇幅面面俱到地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宣称:“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17条第1款),“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第17条第2款),“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第20条第1款)。从宪法条文上看,的确俄罗斯人享有比以前充分的权利与自由,无怪乎普京说:“我们已拥有一部真正的好宪法。这部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章节被认为是世界上同类宪法法律中最好的。”

二、民主进程——得与失

俄罗斯的民主经历了从苏联剧变和解体的动荡、新俄罗斯之初的激烈对抗和流血冲突到1993年12月新宪法通过、生效这样一个重要的巨变历程,终于初步确立了民主政治框架,在法律形式上具备了西方式民主的一些基本要素:

第一,宪法保证经全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议员)对政府政策实施制约,尽管这种制约是十分有限的。

第二,确立了定期的自由选举制度,尽管存在着“操纵”

成分,选民通过选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各级主要领导人的制度毕竟经受住了考验,国家最高权力的转移是通过选举机制来完成的,“在21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俄罗斯的确作出了自己的民主选择。证实这一点的首先是在1996年总统选举中叶利钦在与反对派力量领导人久加诺夫的激烈竞争中获胜。1995年国家杜马的自由选举以及随后的地方选举也证实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选举毕竟举行了,毕竟为反对派提供了自由反映自己意见和参加选举运动的一切可能性。”特别是1999年12月叶利钦总统的辞职以及随后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总统选举在俄罗斯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最高权力以和平方式移交,使包括选举制度在内的整个宪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第三,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竞选公共职位,“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这种对政府、国家政权的制约作用尽管还十分有限,竞选各级公共职位的还是少数“精英”,然而毕竟根本改变了苏联时期各级干部由苏共培养、选拔、任用的制度。

第四,公民有通过各种媒体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取消了书刊检查制度。

第五,公民有获取政府和其他组织所控制的信息的权利。

第六,公民有自由结社的权利,有权组织政党和各种政治运动。

正如俄罗斯著名历史学家罗伊·麦德维杰夫公正指出的:

“……我们有了相对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寻找和传播信息的自由,也有了比较自由的选举制度、多党制,以及各级立法机关和代表机关系统。不能夸大但也不应该缩小新俄罗斯的民主成就。尽管民主制有自己的各种缺点,但它已经开始变成一种社会予以珍视并准备加以维护的政治财富”;“在言论自由、示威游行自由和罢工自由的条件下,人民群众获得了新的、更加合理的表达不满的机会。民主制度使得可以给国内积累起来的激动情绪一个宣泄口,不让它们发展成不可驾驭的暴动”。这大概就是叶利钦时期尽管政治斗争激烈、社会不满情绪不断蔓延,但未发生大规模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随着当政集团地位的逐渐巩固,其统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政治斗争“游戏规则”得以确立,政治斗争逐渐摆脱了“你死我活”的老套路,苏联时期党内残酷斗争、排斥异己、政治迫害、以言治罪的做法已不复存在。尽管如此,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宪法虽然规定公民享有不少民主和自由权利,然而在社会民主和政治自由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正如英国政治学家约翰·密尔所说:“……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这两种危险在处于过渡时期的俄罗斯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尽管有了一种民主形式,然而人们所付出的代价和从政治民主制度中所享有的实惠是不相称的。叶利钦时期能够加以肯定的为数不多的积极成果当中,政治领域的某些进展占据了主要部分,其中“极权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管理上的一党垄断的终结”、“行政命令经济管理体制的消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书刊检查制度的取消、政治多元化”等等通常被看作是民主改革的重大进步。问题在于,这些成果和进步固然不容忽视,然而“叶利钦和他的班子没有注意到这样一种情况:俄罗斯的基本居民群众在改革进程中期待他们的首先是改善生活,而不单单是扩大自由度。对于这些人来说,只有当民主能够有助于改善生活、加强秩序和法制的时候才有意义。在实践中他们所看到的是另外一种景象:前所未有的猖獗犯罪、官员的贪污腐化、政治家不负责任”。现有的民主形式并不能阻止个别领导人的专制倾向。摆脱了苏共“极权主义”的俄罗斯,虽然“民主派”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导政治力量,但是仍然没有改变国家政权脱离人民的实质。这令不少最初坚定的“民主派”人士感到困惑和失望:“民主选举出的政权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他们永远是正确的,而他们的行动即是法律。结果科学、职业技能、专业知识统统都被抛弃了。代表多数或民主选举出的有权势的个人意见代替了法律,他们按照自己的观点改造社会,民主成了各种激进的社会集团和个人夺取政权的工具,这些集团和个人从其行动伊始就践踏民主。”在实际生活当中,“任何政权没有行政命令体制都不可能有效地运转”,一味地强调取消行政命令体制,事实上是“把取缔国家和国家体制混为一谈,不可避免地导致生产和社会生活日益无政府主义、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从而形成一种反常现象:“建立在负责和专业基础上的行政命令体制继续受到破坏,而建立在不负责任和不受限制基础上的专横的官僚主义体制倒是吃得开,因而有复发极权主义和专制政治的危险。”俄罗斯的“改革是在自由主义和民主的旗帜下开始的。五年之后,自由主义给我们带来的是垄断集中的和官僚主义化的经济,而民主则体现为一个有民主议会,有各种宫廷尔虞我诈和有任意向部长和议员发号施令的非正式的政治领导人的超级总统宪法。”俄罗斯历史文化传统中的专制、极权倾向在民主制度下重现,使得俄罗斯的总统制也具有了“君主装束”。

(第二节)大众传媒与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