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乱世文宗洪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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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世事多艰(2)

英州小市,江水贯其中,旧架木作桥,每不过数年,辄为湍潦所坏。郡守建安何智甫,始迭石为之,方成而东坡还自海外,何求文以纪。坡作四言诗一首,凡五十六句。今载于后集第八卷,所谓“天壤之间,水居其多。人之往来,如鹈在河”是也。予侍亲居英,与僧希赐游南山,步过桥上,读诗碑。希赐云:“真本藏于何氏,此有石刻,经党禁亦不存。”今以板刻之,乃希赐所书也。赐因言何公初请记,坡为赋此诗,既大书矣。而未遣送,郡候兵执役者见之,以告何,何又来谒,坡曰:“轼未到桥所,难以想象落笔。”何即命具食,拉坡偕往。坡曰:“使君是地主,宜先升车。”何谢不敢,乃并轿而行。既至,坡曰:“正堪作诗,晚当奉戒。”抵暮送与之。盖诗中云:“我来与公,同载而出。欢呼填道,抱其马足。”故欲同行,以印此语耳。坡公作诗时,建中靖国元年辛巳。予闻希赐语时,绍兴十七年丁卯,相去四十六年。今追忆前事,乃绍熙五年甲寅,又四十七年矣。

又如《容斋五笔》卷九《一二三与壹贰叁同》一文中有这样一笔:

予顷在英州,访邻人利秀才。利新作茅斋,颇净洁,从予乞名。其前有两高松,因为诵蓝田壁记,命之曰“二松”。

文名虽然渐盛,洪迈对待写作的态度始终极其严谨认真。当时有个惯例,就是作为添差教授,每写一篇文章都是有好处的,可是洪迈,主动放弃了这笔并不算违法的灰色收入。

所在州郡,相承以表奏书启委教授,因而饷以钱酒。予官福州,但为撰公家谢表及祈谢晴雨文,至私礼笺启小简皆不作。然遇圣节乐语尝为之,因又作他用者三两篇,每以自愧。邹忠公为颍昌教授,府守范忠宣公属撰兴龙节致语,辞不为。范公曰:“翰林学士亦作此。”忠公曰:“翰林学士则可,祭酒、司业则不可。”范公敬谢之。前辈风节可畏可仰如此。

在随着父亲的颠沛流离中,洪迈结交了许多文人名士。与他们的密切交往,既了解到他们无端受陷的委屈苦闷,同时也增长了学识阅历,有时从他人的治学方法中洪迈还学到了许多有益之道。

诗酒闲居,侍奉高堂的日子一过就是近十年。虽然逍遥快活,但对于一个满怀抱负的才学之士而言,这样的日子更像是一种煎熬。绍兴二十四年,三十二岁的洪迈在家中大病一场,借着调理病体的工夫。他把自己这些年来创作的一些诗歌略加整理,编成他的第一部作品集——《野处类稿》。

这是一部病中排遣之作:“余自束发即喜学诗,然随作随弃,初不留意也。甲戌之春,家居卧病,因复作诗若干首,以自当缓忧之一物。昔人所谓内抑郁外扬为声音是也。遂取向时所存而未弃者,录为野处类稿二卷。”

集名野处,有野居处士之意,与洪迈书斋名同。诗集中共收录诗歌八十余首,多为五七言律诗,无绝句。对于这部作品的真伪,后人是有争议的。清代补订《四洪年谱》的洪汝奎即力证其为伪作。洪汝奎本身就是洪氏后裔,因此他的考证是比较严肃的:

《宋史·艺文志》载:洪迈《野处赘稿》三十八卷;《野处猥稿》一百四卷。未载《野处类稿》。今藏书家有伪本《野处类稿》二卷,惟卷首二诗真假未定,余皆朱松《韦斋集》中诗。松,朱子之父也。序语殆亦书贾伪撰。钱氏偶据伪本编入。按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洪文敏野处类稿二卷,吴门徐淡如钞以见赠。顷见戈小莲家藏本前有自序一篇,因抄于简端。序称‘甲戌之春家居卧病’,甲戌者绍兴二十四年也。然细续此集,似不出文敏之手。如《庚戌正月谒普照塔》云:‘重来得寓目,归枕尾残汴。’当谓《泗州大圣塔》也。公生于宣和癸卯,至庚戌仅八岁。即早慧能诗,不应有重来寓目之句。又有《呈元声、如愚、起莘三兄》及《怀舍弟逢年时归婺源》诗,与文敏两兄字全别,益可疑矣!”据此,则《野处类稿》之非真本,钱氏故知之。

洪氏所持证伪的论据有三:一是《宋史·艺文志》中并未载洪迈有此书,书中大部分诗都是朱子父亲的作品;二是书前自序和集中第三首提到的时间相互矛盾;三是从集中内容看,提及兄弟之处名姓与史事不符。后两点《年谱》的原作者钱大昕也曾提到。其中一和三点未为确证,史书或有漏载,也可能由后人收集整理重新命名,书名不载于典籍并不能说明此中作品就不是洪迈所写。诗中提及兄弟之处,并未言是亲生,对同侪亦可称兄道弟。真正关键的是第二点,的确,以常理而论,洪迈年方八岁,如何能契友登塔并赋诗以记之?更何况诗称“重登”?

但《四库全书》在收入此书时,并未目之为伪书。其集前提要大约四百字,由初乔龄与吕云栋撰写:

臣等谨案:《野处类稿》二卷,宋洪迈撰。迈以才学赡博雄视一时,所着《容斋随笔》、《夷坚志》、《唐人万首绝句》俱别着录。其文集见于宋《艺文志》者有《野处猥稿》一百四卷;《琼野录》三卷。而陈振孙《书录解题》祗载有此集二卷,且云全集未见。则当时传播已稀,惟明张萱内阁书目有野处内外集九册,无卷数,当即全集中不完之本流传仅存者。今亦已散失无可考。世所行迈集独有此本而已,集前有迈自序,称‘甲戌之春,家居卧病,作诗若干首以自当缓忧之一物。遂取旧时所存而未弃者录为二卷。’甲戌为高宗绍兴二十四年,盖迈退居鄱阳时所作。而集中谒普照塔诗又有庚戌纪年,当在建炎三年,相去已二十四五岁,仅得诗八十余首。又《容斋三笔》纪绍兴十九年在福建贡院与叶晦叔所作诗,正在甲戌之前,而集中并未载入。疑本就箧笥所贮,偶然裒辑,故所录阙略如此。然其生平韵语惟籍此以考,见大概则零王圭断璧未尝不足存备一家也。又案马端临《经籍考》载此书入别集类,然集中有诗无文,依端临之例宜入诗集类而舛错误收,殆亦未见此本欤。

值得注意的是,四库全书的作者也注意到了这种时间上的矛盾,但并未以此证实伪书,只是对其长时间作诗如此之少作出了揣测,最终仍然认定此书是洪迈真作。

《野处类稿》的编定,标志着洪迈在文学创作方面成熟期的到来。

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忠宣公洪皓在流放岭南的途中病逝于南雄,一代英雄撒手人寰。父亲的死使洪迈悲痛欲绝,他从此失去了精神上的坚强支柱。但父亲的死又使他最终得以走出父亲盛名的阴影。在伤心欲绝的悲惨时刻,一个意外的喜讯传来,那个注定要被后世唾骂的奸贼秦桧,终于一命呜呼。刹那间,通向宏图远略的大门在洪迈眼前轰然开启。守制三年后,洪迈以个人面目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第三节)慷慨立议

绍兴二十八年二月,三十六岁的洪迈被宋高宗召见,被任命为起居舍人,三月加封秘书省校书郎,主要职责是负责记录整理皇帝的日常言行,为编修正史准备材料,校对整理皇家秘藏典籍。四月份,洪迈兼任国史编修官,八月被授予吏部员外郎。国史编修官是当时宋廷褒奖学士清流的清显要职,时称入馆。有资格进入的人选均是一时文坛巨擘。而吏部员外郎品级虽低,却具有轮对奏事的职权,实际上是能够影响朝廷核心权力运作的关键职位之一。

目前有据可考的第一份洪迈奏疏是一份建议优奖平稳致仕之人的奏折:

绍兴二十九年,予为吏部郎,因轮对,奏言:“乞令吏部立法,自今日以往,当得致仕恩泽之人物故者,即以告所在州,州上省部,然后夷考其平生,非有赃私过恶于式有累者,辄官其后人。若真能陈义引年,或辞荣知止者,乞厚其节礼,以厉风俗,贤于率天下为伪也。”太上览奏欣纳曰:“朕记得此事之废,方四十年,当如卿语。”既下三省,诸公多以为是,而首相汤岐公独难之,其议遂寝,今不复可正云。

洪迈选择这样一个看似冷僻的议题并非突发奇想。这与他一些政治观点紧密关联。他认为国家机构要保持平稳运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按资排辈,把苦劳定成功劳。

他又深受儒家重视移风易俗的治政理论的熏陶,认为只要国家能够优奖那些为官一生能奉公守法,全节而终的退休官员,就能对现任官员和普通民众起到良好的教化作用,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和官场风气的形成。应该说,洪迈的立意可谓高远,对儒学的理解也可以说很准确,但是提出的措施过于迂阔了。当时南宋朝廷正处在外有强敌,内无军力的非常时刻,迫切需要的是能够济世安民的人才和御敌治军的谋划。而洪迈提出的策略,与当前急迫困难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局势并没有直接关系,其效果要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推行才能有所显现,只能适用于太平盛世的文治。因此,很快这个建议被反对并被搁置起来。

这个时期的洪迈英姿勃发,时时以复兴中原为己任,当朝立议每每以此为准。他的奏议涉及方面繁多,主要在礼制、时政、经济、人事、军事、外交六个方面。

在礼制方面,他主张沿用旧制,重立威仪,改变南宋朝廷诸事草创,一切从简的现状,严格等级区分,从制度上树立起朝廷的威信。如“上居显仁皇后丧,当孟乡,礼官未知所从,迈请遣宰相分祭,奏可。除枢密检详文字”。又如:“洪迈言:天子之出,清道警跸,旄头前驱,豹尾后殿,其往来驰道与阑出入者皆有厉禁。自六飞时循务为简便,四孟朝献前,为驾头,后止曲盖爪牙拱扈之士步趋。离立无复行列,观者接袂不闻谁何。愿诏有司,凡车驾行幸从驾禁旅以若干人为一列,相去各若干步,其乘马前导者豫上其数,有司绘为图,先一日以闻。有不如令及不在图而冒至者纠之,令御史觉察”。

在时政方面他主张一切都要服从于复兴中原的需要,一切措施都要着眼于激励民心士气。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在绍兴三十一年,宋钦宗死于五国城的消息传来,南宋朝廷发动群臣讨论他的谥号。在此过程中,洪迈上书指出:“渊圣北狩不返,臣民悲痛,当如楚人立怀王之义,号怀宗,以系复仇之意。”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国家的耻辱铭刻在每个南宋军民的心头,使南宋军民不分上下,人人以兴复雪耻为己任。可惜南宋最高统治者并无此等气魄和决心,没有采纳他的建议。

在经济方面洪迈主张发展农本,同时减轻人民负担。由于南宋内忧外患,军费开支庞大,为了在保证朝廷需要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人民负担。洪迈提出了入粟赎罪的建议:

建议令民入粟赎罪,以纾国用。

乍然一看,洪迈提出了一个糊涂的建议,但是结合历史背景可以发现其有着利于人民休养生息的进步意义。此法古已有之,汉武帝时为了募集资金出击匈奴就已经采用了这个方法。从历史上看,贪赃枉法行为每个朝代都有,禁之不绝。而国家公开卖法,一般是在支出浩大,普通人民负担已近极限时出现。卖法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掌握有经济实力而缺乏政治权力的阶层,如豪客富商等。实行这项政策的有利之处在于它实际上是想把私底下的贪赃枉法行为公开化透明化,由国家操作,迅速地从富裕阶层手中取得经济资源,转而支付国家支出,缓解财政危机。但这项政策又有着天生的弊端。卖法一方面能在短期内在不加重一般劳动人民负担的情况下增加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又破坏了国家机器的正常统治秩序,削弱了统治权威。同时,卖法加剧了官僚阶层的腐化堕落,从长期影响来看反而加重了普通人民的经济负担。就当时而言,南宋朝廷的财政支付能力几近枯竭:因此,在国家危急存亡之秋,我们应该看到实行这项政策的迫切性和一定的必要性。洪迈提出这项政策,作为迫不得已的权宜之计是可以理解的。

在人事方面,洪迈自始至终坚决地支持和履行着重文轻武强干弱枝的宋朝立国国策。宋朝的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以致亡国的历史教训,非常强调中央集权并极力削弱武将兵权。这一点在宋朝的统治阶层中获得了普遍的认同。贤士大夫如欧阳修也曾为解除良将狄青兵权一事专门向皇帝写过奏章。这些都清楚表明了北宋统治阶层对武将统兵的看法。但由于南宋一立国就处于强敌威胁之下,亡国危险无处不在。所以在南宋初期,强干弱枝的政策实际被搁置一边,授予了如岳飞、韩世忠等一些武将建节领军的权力,也出现了像吴瞒兄弟这样坐镇一方的方面将领。但统治阶级仍然时刻没有忘记国策的执行。洪迈也一向推许这一国策。本着这一观念,他在人事任用等问题上就非常注意防范武将专权,竭力维护中央集权。绍兴年间,战功卓着的将领吴瞒病逝于蜀中。吴氏兄弟在蜀地享有崇高的威望,这种威望是在长期的抗金斗争中形成的。他的部下将领向中央呈报,想推举吴珙代替他的职务。在这个问题上,洪迈认为不可,“吴氏以功握蜀兵三十年,宜有以新民观感,毋使尾大不掉”。他主张防微杜渐,不要致使地方势力发展到威胁中央集权的地步。

洪迈除了考虑这些比较长远的国家发展战略外,对一些急迫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军事问题也有所体察。如绍兴二十八年四月,国子司业黄中出使金国,贺金主生辰。回来时发现金人正在修补汴梁城,征发的民工数以万计。黄中认为这是金主准备将统治重心南迁,进一步进取南方的信号,因此回国之后就立即将这一重要情况上报朝廷。洪迈听到这一情况后,立刻上奏朝廷,敦请当政宰相沈该等人立刻在边境秘密备战,以防金兵的突然袭击。没想到,一心求和的沈该等人以为和议既成,金人必不至于轻毁,对洪迈和黄中等人的意见根本听不进去。这种情况也直接导致了后来金军再次南侵前宋军轻敌无备的情况发生。

除了参与国家重大政事的决策讨论之外,作为天下知名的文学博雅之士,洪迈更以文辞表章为当朝所重。绍兴三十年,南宋朝廷任命他为礼部员外郎,十一月兼枢密院检详文字,三十一年更拔擢为枢密院检详宰相,传旨令全面负责起草书诏榜檄。一时朝廷表章,几乎尽出洪迈之手。洪迈已经隐然具备当时文坛宗主气象。《容斋五笔》卷八《礼部韵略非理》载:

礼部韵略所分字,有绝不近人情者,如东之与冬,清之与青,至于隔韵不通用。而为四声切韵之学者,必强立说,然终为非是。如撰字至列于上去三韵中,仍义训不一。顷绍兴三十年,省闱举子兼经出易简天下之理得赋。予为参详官,有点检试卷官蜀士杜莘云:“简字韵甚窄,若撰字必在所用,然唯撰述之撰乃可尔,如‘杂物撰德’,‘体天地之撰’,‘异夫三子者之撰’,‘欠伸,撰杖屦’之类,皆不可用。”予以白知举,请揭榜示众。何通远谏议,初亦难之,予曰:“倘举场皆落韵,如何出手?”乃自书一榜。榜才出,八厢逻卒,以为逐举未尝有此例,即录以报主者。士人满帘前上请,予为逐一剖析,然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