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苏]休金娜学校教育教学观与《中小学教育学》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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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教育方法(3)

这项工作多半是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在学习新知识时教师就要向学生解释爱国主义、人道主义、义务、荣誉这些道德概念。同样也需要向一年级学生解释诸如行为准则及其社会意义,说明这些准则在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个人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尤其是在分析破坏公共秩序、破坏同志关系、破坏文明行为准则的种种不良行为时,这种解释容易见效。

解释的形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讲故事,示范,写作文等等。自由选题的作文能促使学生理解概念,是学生掌握理论的一种有效而积极的形式,而这种理论又能帮助学生理解个人的举止和个人的各种态度。

然而,必须提醒教师,不要解释那些早已为人们所了解的真理,也不要老是重复那些训诫和箴言,因为它们只会引起学生的反感,从而使解释这个必要的教育方法失去作用。

属于这一类的另一个重要教育方法是榜样,它在教育过程中起着很多作用。榜样是和直观概念相联系的,是复杂的道德概念、美学概念的具体化,它能够激起某些复杂的感情。按照别林斯基的观点,榜样能“提高精神境界”,激起各种极其美好的感受。象父母、同学这样一些亲切的榜样,能激发学生积极的实际行动和高尚的行为,这些榜样也可以成为认识生活的手段和模仿的典范,等等。

在教育方法体系中有各种各样的榜样。

革命领袖列宁和他的战友们的形象是最崇高的道德理想,它是学生的志向和高尚的感受的远大的道德目标。运用这样伟大的形象时要特别注意分寸,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决不允许把使人高尚的极其美好的感受直接同日常平凡的小事联系起来(“你们看,列宁的学习成绩多么优秀,而你们却学得如此糟糕!”)。Н·К·克鲁普斯卡雅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她指出,不允许把儿童的每个行为都与列宁相对照。

同年龄的英雄人物(沃洛佳·杜比宁、帕夫利克·莫罗佐夫、卓妞·柯斯莫杰米扬斯卡娅、丽莎·柴金娜和其他许多人)的榜样,学生较容易模仿。当人们想要激起高尚的感受时,当谈到自我教育或者说明人的性格特点以及性格的形成条件时,都可以利用这些榜样。

同学和本集体成员的榜样对于直接参加的活动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这里,为了不使某些儿童行为的模范榜样同整个集体相对立,同样需要教师掌握教育的分寸,不要老是利用同样一些榜样,以免在“最好的学生”和“最差的学生”之间造成感情上的隔阂。不过,这一类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自我教育、克服自身缺点、掌握复杂的要求、自我培养意志的种种榜样,都可能成为学生集体进行模仿的基础。

此外,教师本身的榜样的力量也是很大的。К·Д·乌申斯基曾对这种力量作过高度的评价,他认为,只有用性格才能培养出性格。如果学生的老师本人是最可亲的、最高尚的、最纯洁的榜样,那么,这个学生就一定会感到很幸福。要是这个学生意外地看见了自己心目中理想的老师做出不体面的事,他该是多么痛苦和失望。

有关榜样对个性形成的影响的专门研究确定,儿童进行模仿的过程是:

从模仿近的榜样到模仿远的榜样;从无意识的模仿到有意识的模仿;从模仿整个行为方式到吸取行为的个别特点;从游戏中的模仿到生活中的模仿;从表面的模仿(步态、姿势)到个性内在特征的模仿。

榜样作为使儿童信服的行为、活动方式以及做人的范例,贯穿于全部教育方法之中。它往往作为一种方式,用于座谈会、读书讨论会和活动的组织工作中。为了形成学生的某种行为方式,教师就要有意识地利用自己的行动作为模仿的榜样和范例。

各种内容(认识、政治、审美、道德方面)的谈话是这类方法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必要的方法。它是向学生的意识灌输理论和总结学生获得的行为经验的一种基本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对儿童生活和活动的任何内容、对儿童的需求作出积极的反应,可以发挥儿童自身的积极性,因为儿童都异常踊跃地参加讨论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思考和认识需要总结和作出结论的具体情境。

对使用这种方法的基本要求是:

选题要有现实意义,即题目应该符合教育任务和学生的要求;要借助于学生已有的经验,不仅要利用这种经验,必要时还要修正这种经验。要进行一些适合学生年龄的必要的谈话活动;要仔细选择谈话内容,即选择一些新的、学生所不熟悉的事实,要明确地作出便于学生掌握的结论;要提出一些有趣的问题,首先要提有争论性的问题,这样就能促使学生去思考问题并积极交换意见;要有一个良好的、充满激情的谈话气氛(令人愉快的环境,教师信任的语气,教师注意听学生的回答,对成功的回答予以鼓励,对不成功的回答婉转地加以纠正,恰如其分地运用幽默和开玩笑,等等);谈话要有直观性,要引用具体事例和使用技术手段(幻灯、电影等)。

这些总的要求随着谈话的意图、内容以及谈话参加者年龄构成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特点。谈话对学生要有吸引力:它必须新颖,不是刻板公式,不是枯燥无味的重复和说教,这是对任何一种教育谈话提出的总的、必须达到的要求。

重要的是,应当使谈话如同在教育方法体系中那样,在教育工作总体系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谈话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要是没有专门规定谈话后的实践活动,那么就不能指望在谈话之后会收到实际的效果。

辩论是高年级学生形成判断、评价、信念的一种广为运用的方法。

众所周知,列宁曾指出,如果共产党员自己不善于形成并坚持共产主义观点,就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这种论证并坚持自己的观点和信念的能力,正是在辩论过程中培养出来的。这种方法深受青年人的欢迎,因为他们一方面对世界观和自我修养问题很感兴趣,另一方面又特别喜欢参加争论和辩论。在辩论中可以显示学生在对道德、美学、文学、艺术问题的见解和意见方面的各种细微差别,显示出学生的志向、相互关系,显示出学生在坚持自己观点时运用逻辑方法的能力与不足之处,显示出学生情感的深度。

辩论能暴露出学生在对待事物的方法和评价中存在的矛盾,有助于高年级学生弄清这些方法和评价,作出正确的结论。

通过辩论,不仅能培养学生论证自己的观点的能力,使他们善于独立思考,发言有逻辑性,而且能使学生善于听取对方的发言,同意对方的意见或者对他的意见提出异议。

辩论有助于形成社会舆论,因为在辩论时要对集体和个人的经验与各种关系进行评价。

辩论内容的来源可以是新书、电影、戏剧、报刊杂志上的短评,也可以是有关劳动集体和学习集体的重大问题。

辩论要求教师本人和学生事先都要作好认真的准备。重要的是让教师和学生了解那些应该提出来进行辩论的问题的性质(“你认为,我们的集体在作风、行为和相互关系方面,有哪些虚伪做作的表现?”,“怎样解释我们有些同学言行不一的现象?”)。辩论的准备工作还包括安排一个适宜于进行自由交往的环境。在辩论会上应遵守这样一些行为规则:“辩论时不应有旁观者,每个到会者都要积极参加辩论”,“辩论时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无权教训别人”,“辩论时态度要真挚诚恳,不要歪曲对方的意思和语句”等等。这些规则有助于辩论的参加者对辩论抱应有的态度。

辩论主持人的复杂作用要求教师对辩论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充分掌握辩论题目的有关材料,灵活地引导辩论的进程,鼓励辩论参加者的积极性。在总结时,要对学生的回答进行概括,对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而有说服力的结论,拟定实际活动的计划,分析和评价大家的发言。

奖励和惩罚的方法奖励和罚惩属于第三类方法。奖励的目的在于从情绪上巩固学生的良好举止行为。取得的成绩受到了别人的重视和表扬,总是会使一个人对自己的活动感到满意。这种满意的心情能够巩固良好的行为,激励他取得新的成绩。但是,如果奖励在教育上用得不当,使人经常产生强烈的感受,它就有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使人产生虚荣心,经常想突出自己,而最坏的结果是产生一种与健康的目的性背道而驰的利己主义的动机。

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起抑制作用的惩罚,也具有和奖励同样的机制。惩罚总是使人产生一种不良的自我感觉,一种不愉快的心情,这种感觉和心情能对今后类似的行为起到抑制的作用。但这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办法,因而不能老是对同一个人采取这种办法。否则,惩罚就会成为一种无效的办法,完全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或者造成师生之间情绪上的对立和思想上的隔阂,或者使学生苦闷消沉,失去自信心。因此,奖励和惩罚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同小可的大事。

在学校和教育学说的千百年发展历史过程中,奖励和惩罚起了统治阶级所赋予它的作用。按照洛克的形象的说法,奖励和惩罚是“马刺和缰绳”,它们可以培养献媚者、叛徒、阿谀奉承者、俯首贴耳的走狗和奴隶。

当然,社会主义教育制度要适应自己所提出的目的,不能照搬各种旧制度使用奖励和惩罚的经验。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创立了一种与众不同的人道主义的奖励和惩罚的理论和实践,A·C·马卡连柯对此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现代就此问题所进行的研究,都从教育角度提出了使用这种方法的要求:

(1)奖励和惩罚较之任何其他一种方法都更能直接触及个性,然而教师必须始终牢记,奖励或惩罚的不是学生的个性(不是因为他是个好孩子或者是个坏孩子),而是针对学生举止行为的好坏。

这就是苏维埃学校奖励和惩罚的重大的人道主义涵义。

(2)奖励和惩罚也应该和其他教育方法一样,灵活使用,因人而异,也就是要考虑到作出完美行为和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况、行为动机、其他附带条件、学生年龄和个性特点、学生的道德经验以及他在集体中的地位。

(3)奖励和惩罚的教育影响的效果取决于由谁来使用这种方法:是由有威信的还是威信不高的教师、校长、社会团体、教务会议等等社会舆论在惩罚中具有很大的力量。

(4)经常对同一个人使用奖励或惩罚,会削弱这一方法的作用,给教育工作增添困难。

(5)奖励和惩罚不仅可以用于个人,也可以用于学生集体。但是,如果说对集体给以应得的奖励始终能起良好的作用,那么对集体进行惩罚则可能引起不良的现象(互相包庇,出于不良动机而抱成一团等)。

(6)苏维埃教育体系中的奖励和惩罚体现了对一个人的要求和尊重,因此,对一个付出了巨大力量的人要给以奖励,同时也要从惩罚中取消那些损害个人自尊心、伤害儿童感情的一切做法。

奖励和惩罚的形式是极其多种多样的。其中一部分已经在一些领导机构关于纪律教育的命令中作了明文规定。在这些命令中列举了这样一些人所共知的奖励形式,如赞许、表扬、发布嘉奖令、上光荣榜、发奖品、在飘扬的旗帜下摄影留念等等。同时也指出了教育经验中已经确定的那些惩罚形式:批评、警告、降低纪律分数、传到教务会议上谈话、在社会组织中进行评论、赶出课堂、调换班级、调换学校直至开除学籍这一最严厉的措施等等。但是,任何一个文件都不可能罗列所有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需要创造性地使用这些方法。因此,在考虑经验、年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教师完全可以不使用上述方法,而使用自己的办法,只要这些办法不违背人道主义的原则,也不违反教育要求。

在这一类方法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另外一些方法,如自然后果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学生的行为而合乎逻辑地采取的(学生乱抛纸屑,就让他拣起来;在黑板旁踩碎了粉笔,就叫他把粉笔碎末擦洗干净;说了无礼的话,就叫他道歉;在存衣室内插队,就叫他排到最后面去,等等)。这样的举动在儿童的行为中是很多的,因而迅速消除无组织举动的影响,一般说来十分有利于组织学生的活动,因为这种做法的逻辑性是十分明显的,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完全正确的。

由此可见,教育方法是教育过程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使用教育方法是为了实现教育的社会目的,为了让学生了解公共的行为准则。因此,这些方法有助于儿童积累活动方面以及与人们交往方面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