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国民性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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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先秦:专制的源头(5)

西周是先秦时代中国文明的最高峰。这个起源于西部的小国在成功地推翻了商代的统治后,深刻总结了有史以来的统治经验,创造了系统化、体制化的分封制。商代虽然发明了分封,但商王所封的同姓诸国只占商代三千多封国中的少数。而周王朝建立之时,乘自己兵威天下之际,把黄下中下游主要的邦国故地全部分封给了周王族的近支亲人,形成了周王族对天下各地牢不可破的直接统治。《荀子·儒效》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就是说,在西周建立之时,天下主要的七十一个邦国中,周王族拥有的多达五十三个。周王的近支叔伯子侄,只要智力正常的,都成了显赫的诸侯。

周王朝建立系统的分封制,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确保周王族对天下的统治千秋万代。这在“封建”二字的起源上表现得很清楚:“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也就是说,把亲人们分封到各地,是为了护卫周王。富辰对周襄王说得好:“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真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扞外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左僖二十四年》)也就是说,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一旦有外族入侵,还得靠自己的亲人。

所以要把亲人分封出去。

因为建立在宗法关系的基础之上,所以西周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带有明显的家长制因素。也就是说,天子对诸侯的权力关系主要是单向的、绝对的、不可以讨价还价的。保证周天子权力的相对集中和绝对正统地位,是这一制度建立之初的核心考虑。通过分封,西周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把父权直接扩展到全天下。

周天子对受封的诸侯享有绝对的权威。西周分封制的理论前提是土地王有制,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就是说,天下土地的产权,根据宗法原则,都属于周王族的族长,也就是周王一人。诸侯仅仅是因为与族长的血缘关系而获得的土地,因此,“授民”“授疆土”的权力牢牢地把握在“周王”手中,诸侯的权力完全来自周王的赐予,没有任何条件与周王讨价还价。

通过分封,西周初步形成了大一统的政治模式。周王通过“朝聘”“征伐”“会盟”等形式严格控制着诸侯。周王规定,诸侯必须定期朝见天子,亲自去叫“朝”,派大夫去叫“聘”。一般而言,“每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若不能按期朝聘,“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池,三不朝则六师移之”。除了定期朝聘以外,诸侯还要为天子服劳役服兵役,天子随时征调要随时应征不得有误。

更为重要的,是周王还可以处罚直到征伐那些不听话的诸侯。

如果诸侯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会受到惩罚。或削以地或贬以爵、甚至“毁其家”“灭其国”。《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也就是说,诸侯如有大罪,周王则以甲兵讨伐;小罪,则在市朝处死,或者用钻笮、鞭扑等轻刑处之。这并不是理论上的规定,而是实际的法律。《竹书纪年》载:“〔夷王〕三年,致诸侯,翦齐哀公昂。”就是说,周夷王三年的时候,夷王召集诸侯大会,当众杀死了齐哀公。由此可见,周王凭借自己族长的地位,对诸侯可以要杀即杀。可以说,周王的权力已经达到了时代所许可的专制的顶峰。

通过系统化的分封制,周朝使中国早期政治现实了空前的稳定。依托分封制,专制体制达到了当时历史条件下最充分、最深入的实现。在皇帝制度出现前,西周社会就已经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大一统统治,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严密控制,实现了国王对所有臣民有效的高度专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惊人的成就。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这个时代在经济、文化上都创造了空前的辉煌,成为孔子等人怀念不已的尽善尽美的历史时期。

经常有人把西周的封建制度与西方的封建制度相提并论。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一种“误读”。这两种“封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西周的封建制是直接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之上,而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却不依赖血缘关系。事实上,欧洲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主要是军事领袖与他的战友下属的关系,分封按照军功大小而不是血缘关系的远近。欧洲的封建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

西欧的封建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来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所以这种关系是双向的,相对的,可以讨价还价的。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

正如同阿拉贡的誓言所体现出来的那样,汉语里的“王”和英语里的“王”也有本质区别。英语里的“KING”,除了“国王”之意外,还表示“大的”“主要的”。事实上,英国的贵族一直认为国王是自己队伍中的一员、“贵族中的第一人”。12世纪末,一位学者把国王与贵族的这种关系解释得非常清楚:“主公与臣属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的忠诚义务,除敬重之外,封臣对主公应尽的臣服并不比主公对封臣所持的领主权更多。”也就是说,国王与其他贵族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钱乘旦《英国王权的发展及文化与社会内涵》)而汉语中的“王”则远比英语威严煊赫。

在甲骨文直至金文中,“王”是一个象形字,象征“斧钺之形”。而“斧钺”则是杀戮的象征,它对外代表军事征服,对内代表刑罚。事实上,直到周代,王宫里最重要的陈设物还是“斧钺”,《仪礼·觐礼》中就说:“天子设斧,依于户牖之间。”在上古国王贵族的大墓中,玉钺做为权力的象征,是不可缺少的陪葬品。“王”字的出现,证明王的权力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之上的。所以,《韩非子》直截了当地说:“王者,能攻人者也。”

通过“斧钺”这个形象,“王”字又与“父”字建立了微妙的联系。“父”乃斧之初字,“斧”最初曾是父权的象征。通过“斧钺”之形,王权与父权接通了。事实上,“王”这个字在诞生不久就被用于尊崇先祖。

“父之考为王父。加王者尊也。”

为了给权力的暴力内核穿上一层华贵的外衣,中国的最高统治者无不把自己的地位与上天联系起来。夏启发布讨伐令时,就打着上天的幌子,他说:“予曾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就是说,有扈氏不遵天命,反抗王权,上天命我剿灭他们,我今天要代天行罚。商汤攻灭夏桀的时候,也宣称是遵循天命而为:“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不是我敢于犯上作乱,而是因为夏王多罪,上天命我杀掉他。

到了周朝,国王们终于建立了和上天的血缘联系,周王径直宣称自己是上天的儿子,并且是长子(元子)。《周书·召告》:

“皇天上帝,改服元子,兹大国殷之命。”周人之王认为受着上帝的特殊保护,受命于天,因而才打败了殷人,君临天下。

宣称自己是上天的儿子,这不仅仅是虚荣心作怪,更重要的是,它是中国政治的现实需要。通过这种形式,王实现了对一切权力的垄断:不仅是世俗权力,而且包括神权。“国之大事,惟祭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把自己打扮成天子,垄断与上天交流的权力,是“王”控制天下人精神的重要手段:唯一可以令中国天子俯首的是上天,然而上天是虚幻的,所以中国专制者的权力实际上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

集体主义的生活方式

自从开天辟地以来,中国人一直生活在集体当中。从氏族、部落到邦族,再到国家,随着集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被维系集体的血缘绳索捆绑得越来越紧。到西周时期,这种控制达到了顶峰。

西周社会是一个完全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宗族社会,在分封制的组织下,西周社会就是一个大宗族套小宗族的连环套组织。每个宗族其实就是一个小小“国家”,在内部实行“高度自治”。在宗族之内,祖先的嫡系长子世袭“宗子”之位,《礼记·大传》

说:“尊祖故敬宗。”“宗子”是全体族人敬奉的对象,在家族之中,他就如同皇帝在帝国之中,或者国王在王国之中,拥有至高无上的、说一不二的权力。正是因此,在铜器铭文中他干脆被尊称为“宗君”。

“宗君”的权力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种,一是有权主持祭祀。

祭祀祖先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只有身为嫡长的宗子才能主祭,正如同只有“天子”才能祭天一样。第二,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在西周社会,宗族内部是实行“血缘共产主义”的。每一个宗族都是土地公有,公有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井田制”。同宗兄弟“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仪礼·丧服》),就是说,宗族之内财产公有,谁家有富余,就缴公,谁家不够用,就从公家领取。负责收其有余,资其不足,以通有无的,正是宗子。

《礼记·内则》说:旁系子孙“虽然贵富,不敢以贵富之态进入宗子之家。虽然拥有众多车徒,也要舍之于门外,以寡约之态进门。

子弟拥有上好的衣服、裘衾、车马,则必贡献最好的部分给族长,尔后才敢服用其次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可见宗族成员中有的人即使实际上比宗子更为富有,但是他们在衣服、器用、车马的享受上都不得超过宗子。

这导致了中国特色的聚敛方式,即“先贵而后富”:越是嫡长,在血缘谱系上地位越尊贵,支配的财富就越多,就越容易富有。所以,宗族社会中的上层人物都是既得利益者,他们必然倾向于强化宗法制度,获得更多攫取财富和权力的机会。这就奠定了中国政治权力的“超经济强制”的传统。第三,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惩罚权甚至生杀之权。《左传·成公三年》记载,在邲之战中被楚军俘虏的晋国贵族知,被释归国前对楚共王说自己回国后如被晋君处死,死了也光荣,如得到晋君的赦免,而由自己的父亲荀首“以戮于宗”,死了也很光荣。这说明宗子有权处死宗族成员。《左传·定公十三年》载,晋国贵族赵孟有一次与其小宗邯郸午发生矛盾,于是“赵孟怒,召午,而囚诸晋阳……遂杀午”。可见那个时候,大宗宗子一怒,确可对小宗之人要召就召,要杀就杀。

可以说,在三代以前,中国人是完全生活在宗族之中的。历史学家说:“在春秋中期以前的中国社会中,没有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立的人,有的只是许许多多以贵族为长的家族。”家族中的一切事情,都由家长一个人说了算,其他人都只有唯唯听命的份。历史学家张荫麟先生描述春秋以前的家族中家长的作用时说:“他作乱的时候领着整族作乱,他和另一个大夫作对就是两族作对。他出走的时候,或者领着整族出走,他失败的时候,或者累得整族被灭。”

宗族的稳定,是以抹煞个体的自主性和个性,强化宗族整体的虚幻性,导致宗族首领的全面独裁为代价的。随着集体不断扩大,与集体生活相适应的伦理规范就越来越严格。集体大于个人,集体重于个人,集体先于个人的观念被不断培养壮大,最终导致了个人的彻底消亡。在宗族社会内,个人的权利、义务、命运,都由自己全族的命运所决定,个人隐没于全族之内,无独立的人格、人权可言。(徐良高《中国民族文化源新探》)秦代中国虽然大规模打击宗族组织以提高国家控制力,可只在短期收到成效。到汉唐时期,宗族势力又强劲恢复,政府也乐于把宗族作为控制和稳定社会的一个工具,从而使宗族制度一直持续下来,对中国文化中的重人伦、重团体而轻个人、轻自由的特征产生了深刻影响。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需要与之配套的意识形态。家长制的本质是“不平等”,它管理的窍门是破坏人群的平等关系,区分出人的长幼尊卑,以此来建立秩序。在两性之间,它明确男大于女;在代阶之间,它明确长辈大于晚辈。在同辈之间,它也强行规定,兄长大于弟弟,后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前者。父权家长制不能容忍“平等”。家长制思维认为,“平等”是秩序的最大威胁。当家长制权力结构高度成熟时,“孝顺”理念就被创造出来了。

“孝”的全部理论依据,是父亲创造了新的生命。

这是中国人全部伦理思考的起源。《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我们的身体、我们的生命、我们的幸福都是父亲赐予的。父亲是我们的恩人,我们一生下来就欠下了感情上的巨额债务。这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原罪”。事实上,这个“原罪”是永远无法赎清的。因为我们没法像哪吒那样剔肉还母,剔骨还父,然后再以平等之身对父亲“讲经说法”。所以,我们和父亲之间,永远是不平等的。所以,“孝始,身不属己;孝终,身不为己”。《礼记》说:“父母在不敢有其身。”

偿还这个“原罪”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在父亲生时,听从他的支配,永远不违逆他。另一个是在他死后,对他进行供奉,让他在另一个世界仍然能够温饱。

随着部落内部集权程度不断提高,部落和家族内部的伦理规范也日益严密地发育起来,在这种伦理规范中,尊者、长者永远处于主导地位,卑者、幼者永远处于服从地位。小宗要绝对服从大宗,晚辈要绝对服从长辈。尊长的权力不受任何约束,晚辈、幼者则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宋人袁采在《袁氏世范》中论述中国式伦理的严密时说:“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戴震也说:“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孟子字义疏证》卷上)

为了维系这种伦理原则,周人创造了系统成熟的礼乐制度。

古人谓大礼有三百,小礼有三千,从大型活动到日常起居,莫不讲究礼仪。《礼记·坊记》说:“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衣服有别,朝廷有位,则民有所让。”《礼记·曲礼》又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乐制度的核心精神是等级制,某一等级的人,才能享用这一等级的礼乐。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能逃脱礼法的控制。就乐而言,等级的内容包含有对乐舞名目、乐器品种和数量、乐工人数等等的绝对限定,超出规格就是严重违法。比如所谓“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这是一种寓教于乐的专制教育,通过这种潜移默化的熏陶,使人们达到分别贵贱、君臣和敬、长幼和顺、父子兄弟和亲的社会和谐的目的。考察西周两百多年的历史,多有因异族入侵而造成的政治危机,却鲜有王朝卿士大夫犯上作乱之举,可以说礼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祖先崇拜

随着以“孝”为核心的意识形态日益高扬,祖先崇拜在这一时期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