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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元代回回人的宗教制度与伊斯兰教法(3)

回回人与蒙古人之间法观念的冲突在蒙古国时期就已出现。伊斯兰教法严格区分洁净与不洁的概念,规定洁净(Taharah)是穆斯林履行宗教功课的先决条件,大多数教法学著作是从洁净概念开篇的。但是蒙古札撒中禁止人们说某物不洁,不着意区分清洁物与不清洁物,禁止人们在衣服完全穿破之前,洗濯正在穿着的衣服。穆斯林的生活规范与蒙古人显得格格不人。蒙古札撒规定,“春天和夏天,任何人都不在光天化日之下坐于水中,不在河中洗手,不用金银器汲水,也不把湿衣服铺在草原上”,此种规定和他们信奉的萨满教有关,认为这样做会引来雷电,可是对穆斯林而言,为礼拜而做水净是必然的事。《史集》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一次窝阔台合罕和察合台一起出猎,他们看到一个木速蛮坐在水中洗涤,严守札撒的察合台想杀掉这个木速蛮,窝阔台则命令将其看管,私下令人将一枚银币投入水中,制造木速蛮为打涝银币人水的案情,从而使其绕过札撒而得宽恕。这个事件背后隐藏的当然是法观念间的冲突。

《史集》还记载,有基督徒利用回回人与蒙古人观念上的差异陷害回回人。基督徒察告忽必烈说,在回回人的《古兰经》中有“要无例外地把一切多神教徒都杀掉”的说法,忽必烈很生气,召来一些有学问的木速蛮,向其中年长者别哈丁·别海问道:“你们听从真主的《古兰经》吗?”他回答:“对。”忽必烈再问:“既然神吩咐杀异教徒,你们为什么不杀他们呢?”答曰:“时间没有到来。”忽必烈遂怒而杀之。

最典型的冲突事例是宰牲中的开膛法与断喉法之争,这一事件在《元史》、《元典章》及《史集》等中外文文献中均有记载。至元十六年(1279年),有八里灰回回进京贡海青,皇帝赐之食,贡使不受,称“这种食物是我们所忌的”。元朝皇帝生了气,于是下诏说:“木速蛮和尊奉圣经的人,今后不得〔以断喉法〕宰羊,而要按蒙古人的习俗,剖开它们的胸膛,凡是〔以断喉法〕宰羊者,就以同样方式把他杀死,并将其妻子、儿女、房屋和财产给与告密者。”史料中记载蒙古人宰杀牲畜的做法是“必须缚其四肢,破胸,人手紧握其心脏”,这就是开膛法。伊斯兰教法中对宰杀牲畜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宰牲必须是诵安拉之名而进行的;其次,对宰杀时下刀的位置,教法规定,“在喉部与上胸琐骨之间,要断其气管、食管和两颈静脉管,不可以宰在喉结之上,并以断其三根管为合法”。(刘智《天方典礼》卷17中亦称:“故凡宰生,吾教同人必断其二喉二筋。”这就是文献上提到的断喉法。对穆斯林而言,宰杀不以法便是不洁,食之有罪。“禁回回抹杀羊只做速纳”的法令推行开来,使回回人受到严重的打击,穆斯林一连4年不能为儿子举行割礼,而在一些地方,穆斯林一度无人公开宰羊,甚至被迫吃腐肉。为保全自己的宗教信仰,“大部分木速蛮离开汉地”,“木速蛮国家的商人也不来了,关税收人不足,珍贵货物不运来”,对元朝贸易造成极大损害,于是蒙古统治者不得不收回法令,“有旨允许〔以断喉〕〔宰羊〕”。这场冲突终于以尊重和承认穆斯林的法律文化而告结束。

裁撤哈的司实际上也是不同法律文化间围绕司法权限斗争的一种体现。元朝统治者从统治权益考虑,剥夺掌握在哈的手中的司法权力。在仁宗登基对回回哈的司采取措施之前,哈的司拥有的职能有三:其一,“掌教念经”,这当然是宗教经师的份内之事;其二,为君主“祝寿”与“祈福”。穆斯林在聚礼时为君主祈祷的惯例始于阿拔斯王朝第二任哈里发曼苏尔时代,现蒙古合罕成为世界的征服者,因而为哈里发祈祷改为为蒙古统治者祈祷是必然,不仅伊斯兰教,元朝其他宗教也都负有此任务。其三,掌回回人“刑名、户婚、钱粮、词讼”,这才是哈的作为宗教司法官员最本质的工作。仁宗登基后回回哈的司的机构和职权都受到削弱,至大四年(13)11年)“罢回回合的司属”,皇庆元年(13)12年)“敕回回哈的如旧祈福。凡词讼悉归有司,仍拘还先降敕书”,泰定帝致和元年(13)28年)“罢回回掌教哈的所”(有学者主张哈的司是中央设立的机构,哈的所是地方设立的机构,笔者不以为然。从上引史料来看,哈的所当由哈的司演变而来,由于哈的司的职权受到削减,“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因而其名称变为“回回掌教哈的所”)。

然而蒙古统治者在社会实际中完全去除回回首领手中的司法权力不仅做不到,也无必要。中国的传统社会,一直存在着二元性的法律结构:封建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往下是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国家必须借助于这些群体之长行使管理权;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属于公法文化,在刑法与行政制度领域,较为完备,而对属于私法的大量社会关系的调整显得欠缺或处于空白,它就需要那些民间社群中制度化的行为规范来加以补充。元代法律中规定,社长应对本社“不务本业、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叮咛教训”,如其不改,会同地方官予以惩治。在《至元新格》中又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务,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论解,免使妨废农务,烦紊官司”。对回回人而言,答失蛮、哈的就是“社长”,他们负有的司法权力当然是合法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新集至治条例纲目》所载“回回诸色户结绝不得有司归断”中称,延祐七年(13)20年)元廷重申:“至今诸色人户,各依省本俗行,有自其间里合结绝的勾当有呵,结绝者。结绝不得的,有司里陈告,教有司官人每归断呵。”这正说明哈的仍有司法权力,哈的制度对元代司法制度具有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哈的执法时所依据的当然是伊斯兰教法,如前引回回大师不鲁溪对回回人聘礼纠纷事提出的解决意见,完全符合教法。

参考文献:

(1)金云峰:《怎样看待回族的形成》,载《首届回族历史与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汇编》,1998年,内部刊印。

(2)“回回寺”的称谓见《元典章)卷17,户部3。“密昔吉”的名称见《一二三八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载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3)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年。

(4)许有壬:《至正集:卷53·碑志10·哈只哈心碑文》

(5)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

(6)《中华文明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7卷,第325页说:“元代将伊斯兰教徒称为‘木速蛮’,即穆斯林的直译。又称‘答失蛮’,即大食人的异译,亦指伊斯兰教徒。”该书对答失蛮的解释是错误的。Danish,波斯语中意为知识,如将大学称作Danishgah,知识之地方。

(7)《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32·礼部6》。

(8)《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24·户部10》

(9)迭里威失,波斯语Darwish一词音译,原意“清贫、穷人”,伊斯兰教苏非派中高级修道士多以此自称。

(10)《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7·户部3》。

(11《瀛涯胜览》记忽鲁漠厮国时说,“加的者,掌教门规矩之官也”。

(12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

(13)《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33·礼部6》。

(14)《元史·刑法志:卷102》。

(15)今存之《重修清净寺碑记》为明代正德丁卯(15)07年)重立,碑末载“按,旧碑年久朽敝无征,掌教彦高海、赵尹璋、蒲景荣、赵尹璋、蒲景荣、赵元高等录诸郡志全文,募众以重立石”。查《闽书》卷七《方域志》确载吴鉴碑记,只是内容简略,可能吴鉴碑记在收人《闽书》时限于篇幅,作了删节,而明代重立时还能找到吴鉴碑记的全文。

(16)《伊本·白图泰游记》,马金鹏译,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5年。

(17)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77页。

(18)吴文良:《泉州宗教石刻》,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3页。只是书中益绵的名字写作“茗思丁麻哈抹”。我想,“茗思丁”应该是“苫思丁”之误,“苫思丁”有时也译写作“赠思丁”,阿拉伯语中原词是Shamsal—Din意思是“宗教之太阳”。

(19)李兴华等:《中国伊斯兰教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0)关于“益绵”的复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绵字是山摄开口呼,三等平声仙韵。仙韵以—n收声,按元代汉字译写他族语言的用字习惯,益绵是不能用来译写Imam(伊玛目),益绵应该是阿拉伯文Amin的音译,这个词来自三母动词Amun,作名词讲时,意为保管人、守护人、秘书。见刘迎胜:《元代摄思廉、益绵、没塔完里及谟阿津等四回回教职考》,在《西北民族文丛》1984年第2期。

(21)明清时代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中的三掌教制是伊玛目、海推布、穆安津,其中海推布(Khatib)一职负责在聚礼和会礼中诵念“虎图白”(演讲词),元代三掌教中没塔完里的职能则由乡老、学董掌管。

(22)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

(23)李兴华等:《中国伊斯兰教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52页。

(24)李兴华等:《中国伊斯兰教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58页。

(25)杨志玖:《元世祖时代“汉法”与“回回法”之冲突—绪言》,载《元史三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1—242页。

(26)杨志玖:《元世祖时代“汉法”与“回回法”之冲突—绪言》,载《元史三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4页.

(27)在这个意义讲,回回法又有西域法之名,《析津志辑佚》150页《名宦·梁暗都》中载:“本汉人梁斗南之孙。奉国朝旨,学西域法,因名是。”丁国范教授认为“西域法当指回回人理财之法”。见丁国范:《至元大德年间的“赛梁秉政”》,载《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2—13期。

(28)马宏毅:《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第85篇·刑法》(上、下册合订本)。

(29)《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

(30)《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8·户部4》。

(31)杨志玖:《元世祖时代“汉法”与“回回法”之冲突—绪言》,载《元史三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61—162页。

(32)《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

(33)《史集:第二卷》(汉译本)。

(34)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16页。

(35)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36)李兴华等:《中国伊斯兰教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51页。

(37)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92页。

(38)陈垣:《元西域人华化考》,载《励耘书屋丛刻》,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2年。

(39)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2页。

(40)白翠琴:《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载《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

(41)《史集:第二卷》(汉译本)。

(42)《史集:第二卷》(汉译本)。

(43)《史集:第二卷》(汉译本)。

(44)《史集:第二卷》(汉译本)。

(45)《多桑蒙古史》(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

(46)《伟嘎耶教法经解》,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

(47)《史集:第二卷》(汉译本)。

(48)《元史·仁宗纪:卷24》。

(49)《元史:卷33》。

(50《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23户部9》

(51)《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53·诉讼》。

(原文刊载于2002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