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读史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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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残忍的刑法和习俗

从史书上看到,我国历史上有不少朝代都有一人犯法、全族被诛的记载。这就是根据本人所谓“罪恶”大小,有律定灭“三族”、“五族”、“七族”、“九族”等类,但却没有灭二、四、六、八族的记载。只有奇数,没有偶数,这是什么道理?

各种族诛的范围说法不一,如“三族”,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一说是父族、子族、孙族,一说是父母族、兄弟族、妻子族,一说是父亲及兄弟族、己身及兄弟族、儿子及兄弟族;“五族”,指己身及两弟和两婚家族,说法较为一致;“七族”,一说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孙,一说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从子及妻父母;“九族”,指本身以上的父、祖、曾祖、高祖和以下的子、孙、曾孙、玄孙,也有说是异姓亲属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根据史书记载,各种灭族以“三族”多而普遍,其他族诛比较少。秦王朝时,由于赵高的诬陷,丞相李斯被腰斩咸阳市,夷灭“三族”,同样子婴在处斩赵高时,也夷灭“三族”。西汉王朝初年,在诛杀功臣中对淮阴侯韩信处斩,暴尸街头,夷灭“三族”。梁王彭越,本无罪,因怕壮士谪贬蜀地留下后患,处斩后尸体被剁成肉酱,遍赐诸侯,用以震慑群臣。酷吏王温舒,曾任河内太守、中尉、少府从右内史。《汉书·王温舒传》载,他被律定灭“五族”,就是诛杀了本人、两弟及其两妻子家族。王被族诛后,光禄勋徐自为说:“悲夫,夫古有三族,而王温舒罪至同时而五族乎!”(《史记·酷吏列传》)明王朝“靖难之役”后,明成祖朱棣的大屠杀可谓骇人听闻,据史载大约有一万四千余人死于非命。侍讲学士方孝孺因对朱棣骂得特别厉害,加上朱棣命他起草继位诏书时,方孝孺提笔写了“燕贼篡位”四个字,所以朱棣对他特别厌恶和憎恨,割掉舌头后处斩,诛灭“九族”,加上朋友学生达到“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一起处死,真是残忍毒狠!

据史载,中国古时的灭族刑,一直到隋朝才有所矫正。隋文帝杨坚命高频、杨素、裴政等十余人修定刑律,废除了前朝许多酷刑,并规定除犯谋反以上罪,一概不用灭族刑。还有像腰斩、磔刑(即分尸)及五代、宋、元、明、清列入正条的“凌迟刑”(即割断肢体、咽喉处死等)都是很残酷的。

我国历史上的酷刑,可以追溯到三代。西周犯人要受“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墨刑是在犯人面目或额头上刻字、染上黑色,作为标记;劓刑是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刑是砍掉犯人的脚;宫刑是阉割犯人的生殖器;大辟是将犯人粉身碎骨处死。这五种酷刑,以后有些封建王朝对宫刑、大辟还在沿用,墨、劓、剕刑何时废止无考。

残忍的习俗,我们中国古代历史上恐怕要数殉葬了。据发掘的地下墓葬考察。奴隶社会殉葬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史记》在夏、商、周三代本纪中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在《秦本纪》中说,秦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后秦穆公赢任好卒,殉葬者一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亦有三人在殉葬之中。

不管是残忍的刑法,还是残忍的习俗,都是毫无人性的表现。以族诛而论,不知有多少家庭被这种酷刑连根拔掉,倘若本人犯罪该杀,其他族人何罪之有,还要株连,这其中肯定还有婴儿幼童,他们以幼年之身即被统治阶级夺取了生存的权利,实在可怜。据有关史料记载,西汉初年,族诛韩信时,其小儿由仆人匿藏,送萧何处请求保护,萧何说他保护不了,可偷送到南越国保护。这件事的真实性倒无关要紧,而对族诛的残忍却反映得入木三分。残忍的殉葬习俗在中国历史上何时废止,史无确证。但据《元史》记载,公元1227年7月,成吉思汗结束了戎马一生,病死在军营中,窝阔台元太宗继位后,按照蒙古奴隶主的习俗,命令自贵族那颜家中选美女四十人,作为人殉杀死,祭祀成吉思汗。统治阶级死了,还要杀人家无辜的孩子祭祀,这实在是天理难容。据此推算,这次人殉距今才七百七十多年,时间并不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