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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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既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基本经济制度之中,是因为它们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一样,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而不是因为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就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兼有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的经济。既不能因为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将它们排除在基本经济制度以外,也不能因为它们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认为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能够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有机统一起来,因而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二、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是要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和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任何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首先要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不是任何一种形式上属于共同所有的企业和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理论范畴,其实质和核心是全体社会成员或者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面前的平等。在公有制范围内,对生产资料的支配、使用,以及由此取得的收益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他们共同的意志和需要。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利用生产资料为自己牟取私利。把握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这一实质,就不会把一些以“社会所有”或“公众所有”的名义出现的、被一些人称为“新公有制”的企业和组织,混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些企业或组织中不同的个人或集团,对该企业或组织占有的生产资料并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利益,而是以个人出资多少为依据来确定他们权利的大小和利益的多寡,真正的经济大权始终掌握在极少数人的手里,因此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平等和收益公有的基本特征。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过去把公有制经济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原因在于当时我国不存在其他的公有制形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各种跨所有制互相参股等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在深化企业改革进程中发展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出现,以及实行改组、联合、兼并等形式的出现,如果对公有制经济的理解还只是局限于原有的两种形式,显然不符合已经发展了的客观现实。实践表明,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如实地将这部分公有成分纳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之内,有助于正确判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有助于更大胆地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些产业可以有所差别。鉴于过去只重视扩大公有资产在数量上的优势,不注意质量的提高,党的十五大特别提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对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一新的表述,使人们对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单纯看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扩展为从质和量的统一的观点上去观察和分析问题,从偏重于量的优势发展到更加重视质的提高。这为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拓宽了思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坚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条件下,只有强调质的提高,努力使公有制经济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处于优势地位,这样的数量优势才有实际意义,才能真正坚持主体地位。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还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过去在认识上的一个失误就是把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总以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坚持公有制的性质,根本的是坚持国家和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有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问题,它不具有“公”与“私”、“社”与“资”的区分。同样的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因为实现形式要解决的是发展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问题,只要能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根据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资产组织形式,使国有经济在更大的范围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是资本集中的一种形式,它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集中起大量资本,弥补个别资本积累和积聚的不足,缓解个别资本积累的有限性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巨额资本之间的矛盾。股份制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它不等于公有制,也不等于私有制,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有利于实现转换机制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又一条基本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等。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本上说是由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虽然经过 50 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总的说来,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和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仍然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的不平衡性,给非公有制经济留下了广阔的空间。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因为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多种市场经济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条件;第二,通过竞争,促进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加速市场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第三,外资企业的进入不仅会带来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且还会带来一些与社会化生产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营方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可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体制创新提供借鉴。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者统一起来,而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

促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既要对它们鼓励和支持,又要对它们进行引导。一方面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引导它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收入分配制度是随着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具体体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之所以必须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前者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排除了个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无偿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每一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劳动,社会则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后者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当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还不能做到不计报酬地为社会提供劳动,这决定了社会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存在着差别。只有承认这种差别,并在个人收入分配上体现这种差别,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按劳分配是全社会分配领域中主体的分配原则,也体现在它是公有制经济内部主体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职工持股、法人持股以及同各种非公有经济的合营等各种形式纷繁多样。因此,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企业职工收入的来源和形式已经不仅仅是依靠按劳分配。但是,只要企业仍然是公有制或公有控股企业,按劳分配应当仍然是企业内部职工收入的主要形式,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仍然来自按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