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胡适留学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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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民国三年(1914)八月十一日至九月十五日(2)

Incaseneitherofthehighcontractingpartiesshouldhavenotifiedtwelvemonthsbeforetheexpirationofthesaidtenyearstheintentionofterminatingit,itshallremainbindinguntiltheexpirationofoneyearfromthedayonwhicheitherofthehighcontractingpartiesshallhavedenouncedit.But,ifwhenthedatefixedforitsexpirationarrives,eitherallyisactuallyengagedinwar,theallianceshallipsofactocontinueuntilpeaceisconcluded.

Signed,

E.GREY,

SecretaryofStateforForeignAffairs.

TAKAAKIKATO,

AmbassadorExtraordinary.

Theforegoingisthelatest,revisedtextandtheoneatpresentinoperation.

〔中译〕日英盟约

(1911年7月13日签于伦敦)

前言

大英帝国政府和日本政府鉴于自1905年8月12日日英盟约签订以来,形势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认为为适应形势变化而对于上述盟约进行修改,将有助于促进地区安定与和平。因此达成协议签订如下条款以取代前述之盟约,此条款的宗旨与前述盟约一致,即:

(a)巩固和维持东亚与印度地区的和平。

(b)在确保中华帝国的独立与完整的前提下保护列强在华的共同利益,并坚持各国在华工业和贸易机会均等的原则。

(c)维护在东亚及印度等地区缔约各国的领土权利及保护在上述地区它们的特殊利益。

第一条

大英帝国及日本一致同意,当此盟约前言中所提及的任何权益受到威胁时,两国政府将彻底坦诚地交换意见,并考虑采取共同步骤以保护上述受到危害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条

一旦发生了非因触犯而发生的攻击或侵略行为,就任何强国来说,缔约国一方为了保卫其领土的权利及在本盟约前言中所提及的特殊利益而卷入战争,则缔约另一方必须立即协助其盟国共同参战以达致盟约中所订之共同和平。

第三条

缔约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商定的情况下不得与任何强国单独达成协议以损害在本盟约前言中所提及之宗旨。

第四条

缔约任一方一旦与第三国达成仲裁协议,则此条约不应使此缔约国承担任何义务去与此仲裁条约对之生效的国家宣战。

第五条

此条约所提及的各种情况一旦发生,缔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行之有效的军事援助,援助的条件及方式应由各缔约国的海军及军事当局来安排。各缔约国在此期间均应就关系到双方利益的问题不断进行磋商。

第六条

此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如果缔约双方在上述十年有效期满之前十二个月没有宣告废除此条约的意图,那么此条约将继续对缔约各方具有约束力,直至缔约各方宣告废除此条约之日起一年期满为止。又如果此指定的期满之日到来之际,有任一方仍处于交战状态之时,盟约仍继续生效直至达成和平之日为止。

英国外相E.GREY(签名)

日本特命大使TAKAAKIKATO(签名)

以上是最新的经过修改的条文,目前已生效。

上载为日英盟约(一九一一年修正)之全稿。其第二条即所谓攻守同盟之约也。其第四条甚可玩味,所谓“仲裁”之约之功用,即此可见一斑。

一四、圣安庙记

(八月二十日)

白特生夫人为余道旅行所见,其所述圣安庙尤有趣,故记之。

圣安(St.Anne)者,传说为约瑟之妻母,媚利之母,而耶稣之外大母也。庙在加拿大,去匮北(Quebec)约七海里。相传有法国不列田省舟子航海入圣洛伦司河,遭大风--不列田人为罗马旧教。父老相传,以为圣安遗骸实葬其地,故崇事圣安甚虔。--舟人在患难中则相率祷圣安,许风静即于舟登陆处为立庙。已而风果静,遂伐木祠焉。是为庙之始。

相传十七世纪有田夫某患病,时圣安新庙方在建造,某扶病往运石,病霍然愈。自是以后,庙之神效大着。四方之人争知圣安能愈疾也。乃不远千万里而来,庙中香火之盛,为美洲第一。

圣安治病之神效昭然最着者,莫如庙中之“拐杖堆”。拐杖堆者,病人之残废者扶仗而来,一祷而愈,则舍杖而去,庙中积之盈万。白特生夫人示我以此堆之图,芒然如蝟背。又有巨箧一,蔵各项目镜,则患目疾者所遗也。庙中有一室,壁中遍悬还愿之供献,金环,银镫,云石之像,珠翠之花,布壁上皆满。

庙中相传有圣安指骨一节,自法国赍来者,以宝匣贮之。信徒瞻仰膜拜,以口亲匣上玻璃不已。白特生夫人亲见之,言有役人立匣旁,每一人吻匣后,役人辄以巾拭之,然其秽污犹可想也。

庙旁有泉水名圣安泉,二三十年前忽有人谓此水可已病,遂大着。今来庙中者,辄买泉水一瓶归,或以自瘳,或以贻戚友之病。白特生夫人亦携一瓶归,以赠其庖人,庖人盖信罗马旧教者也。

自一九一二年十一月至一九一三年十月,一年之中,来游此地者,凡二十四万零七百卅四人。其中专诚来祷者,凡十万零三千七百余人。

一五、裴厄司十世死矣

(八月二十日)

教皇裴厄司十世(PiusX)今晨死矣。

一六、读《老子》

--记韩非《解老》、《喻老》之章次

(八月廿一日)

《老子》一书,注之最早者,莫如韩非矣。其所引《老子》原文之先后,颇不与今本《道德经》同。不知非着书时,初不循原书次第乎?抑其所据本果为古本,而吾人今日所见乃为后人所颠倒更置者乎?盖未尝无探讨之价值也。故录非所引《老子》次第于是,而以阿拉伯数字示今本章句之次第。其字句亦颇有与今传各本稍有异同,皆可供参考。

甲、《解老篇》

(38)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上德无为,而无不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攘臂而仍之。失道而后失德,失德而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礼,薄也。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乎?前识者,道之华也,而愚之首也。大丈夫。处其厚不处其薄。处其实不处其华。去彼取此。

(58)祸兮福之所倚,以成其功也。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人之迷也,其日故以久矣。方而不割,廉而不秽,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59)治人事天莫如啬。夫谓啬,是以蚤服。蚤服,是谓重积德。重积德,则无不克。无不克,则莫知其极。莫知其极,则可以有国。有国之母,可谓长久。深其根,固其柢,长生久视之道也。

(60)治大国者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伤也。圣人亦不伤民。两不相伤。两不相伤,则德交归焉。

(46)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于郊。祸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憯于欲利。

(?)道理之者也。得之以死,得之以生,得之以败,得之以成。

(14)无状之状,无物之象。

(1)道之可道,非常道也。

(50)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民之生,生而动,动皆之死地之十有三。(傅弈校本,下“之”字作“亦”。)〔善摄生者〕陆行不遇兕虎,入军不备甲兵。兕无所投其角,虎无所错其爪,兵无所害其刃。无死地焉。

(67)慈故能勇。俭故能广。不敢为天下先,故能为成事长。慈于战则胜,以守则固。天生。以慈卫之。吾有三宝,持而宝之。

(53)大道。貌施。径大。朝甚除。服文采,带利剑,厌饮食,而货资有馀者,是之谓盗竽矣。

(54)不拔。不脱。祭祀不绝。修之身其德乃真。修之家其德有馀。修之乡其德乃长。修之邦其德乃丰。修之天下其德乃普。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吾奚以知天下之然也以此。

乙、《喻老篇》

喻老者,设譬以明之。上篇惟詹何一则为喻之体。

(46)天下有道,却走马以粪;天下无道,戎马生于郊。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憯于欲得。知足之为足矣。

(54)善建不拔,善抱不脱,子孙以其祭祀世世不辍。

(26)重为轻根,静为躁君。君子终日行不离辎重。轻则失臣,躁则失君。

(36)鱼不可脱于深渊。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弱胜强。

(63)天下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之大事必作于细。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

(?)圣人蚤从事焉。

(64)其安易持也,其未兆易谋也。

(52)见小曰明。守柔曰强。

(71)圣人之不病也,以其不病,是以无病也。

(64)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归众人之所过。恃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47)不出于户,可以知天下;不阙于牖,可以知天道。其出弥远者,其智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明。不为而成。

(41)大器晚成,大音希声。

(33)自见之谓明。自胜之谓强。

(27)不贵其师,不爱其资,虽知大迷,是谓要妙。

一七、《神灭论》与《神不灭论》

(八月廿四日)

范缜《神灭论》:(缜,范云从兄,齐武帝时,为尚书殿中郎。竟陵王子良开西邸,二范皆预焉。)

形即是神,神即是形。

人体是一,故神不得二。(以上见沈约《难神灭论》)

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也。神之于形,犹利之于刀。未闻刀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哉?(见《资治通鉴》第一百卅六卷)

总百体之质谓之形,总百体之用谓之神。

歘而生者,歘而灭者。渐而生者,渐而灭者。

生者之形骸,变而为死者之骨骼。(以上见沈论)

此论今存者仅如是耳。(不知《齐书》、《梁书》有本传载此论不?)《通鉴》曰:

此论出,朝野喧哗,难之终不能屈。太原王琰着论讥缜曰,“呜呼!范子曾不知其先祖神灵所在!”欲以杜缜后对。缜曰,“呜呼!王子知其先祖神灵所在,而不能杀身以从之!”子良使王融谓之曰,“以卿才美,何患不至中书郎,而故乖剌为此论,甚可惜也。宜急毁之。”缜大笑曰,“使缜卖论取官,已至令仆矣,何但中书郎耶!”

史言“此论出,朝野喧哗”,其辩之者当甚众,惜不能毕读之矣。《沈休文集》有《形神论》、《神不灭论》、《难范缜神灭论》;梁武帝至有《敕答臣下神灭论》一敕,则此文之耸动一时可想。今录此诸文如下:

梁武帝《敕答臣下神灭论》:

……观三圣设教,皆云不灭。其文浩博,难可具载。此举二事,试以为言。《祭义》云:“惟孝子为能飨亲。”《礼运》云:“三日斋必见所祭。”若谓飨非所飨,祭非所祭,违经背亲,言语可息。神灭之论,朕所未闻。

〔适按〕今《礼运》无“三日斋”之文,惟《祭义》云,“斋三日,乃见其所为斋者。”

沈约《形神论》:

凡人一念之时,七尺不复关所念之地。凡人一念,圣人则无念不尽。圣人无己,七尺本自若空。以若空之七尺,总无不尽之万念,故能与凡夫异也。凡人一念忘彼七尺之时,则目废于视,足废于践。当其忘目忘足,与夫无目无足,亦何异哉?凡人之暂无本实有,无未转瞬,有已随之。……但凡人之暂无其无,其无甚促。圣人之长无其无,其无甚远。凡之与圣,其路本同。一念而暂忘,则是凡品。万念而都忘,则是大圣。……

〔适按〕此论以思念与形体之别为主。凡起一念时,此念可超出形体之外,直可无此七尺之躯矣。此念即神也。

沈约《神不灭论》:

含生之类,识鉴相悬,等级参差,千累万沓。昆虫则不逮飞禽,飞禽则不逮犬马。……人品以上,贤愚殊性,不相窥涉,不相晓解,燕北越南,未足云匹。其愚者则不辨菽麦,悖者则不知爱敬。自斯已上,性识渐弘,班固九品,曾未概其万一。何者?贤之与愚,盖由知与不知也。愚者所知则少,贤者所知则多。而万物交加,群方缅旷,情性晓昧,理趣深玄,由其途,求其理,既有晓昧之异,遂成高下之差。自此相倾,品级弥峻。穷其本原,尽其宗极,互相推仰,应有所穷,其路既穷,无微不尽。……又昆虫夭促,含灵靡二,或朝生夕殒,或不识春秋。自斯而进,修短不一。既有其短,岂得无长?虚用损年,善摄增寿。善而又善,焉得无之?……生既可夭,则寿可无夭。既无矣,则生不可极。神妙形粗,较然有辨,形神之别,斯既然矣。形既可养,神宁独异?养形至可不朽,养神安得有穷?养神不穷,不生不灭,始末相较,岂无其人?

〔适按〕此论盖用论理学家所谓“类推法”(InferencebyAnalogy)也。含生之类,等级千万,自昆虫至人,自蟪蛄至彭祖,自下愚至大圣,既有其短,岂得无长?既有其长,岂得无无极乎?此已为类推之法。盖以下推上,以短推长也。又以形推神:形既可养,神宁独异?形可不灭,神亦可不灭矣。此又一类推法也。类推之法甚不可恃。其所比较之二物,如形之与神,或不同性,易陷入谬误之境也。

沈约:《难范缜神灭论》:

……刀则唯刃独利,非刃则不名利。故刀是举体之称,利是一处之目。刀之与利,既不同矣,神之与形,岂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铸为剑,剑利即是刀利。而刀形非剑形,于利之用弗改,而质之形已移。与夫前生为甲,后生为丙,夫人之道或异,往识之神犹传。与夫剑之为刀,刀之为剑,又何异哉?

〔适按〕此先假定轮回之说以为前提也。而轮回之说之确否,尚是疑问。

又一刀之质,分为二刀,形已分矣,而各有其利。今取一半之身,而剖之为两,则饮龁之生即谢,任重之为不分,又何可以刀之与利譬形之与神耶?

〔适按〕此论是也。刀是无机之物,人身是有机之体,本不可并论,亦是“类推法”之谬。吾十一二岁时读《通鉴》,见范缜此譬,以为精辟无伦,遂持无鬼之论,以此为中坚。十七岁为《竞业旬报》作“无鬼语”,亦首揭此则。年来稍读书治科学,始知其论理亦有疵,而不知沈氏在当时已见及此也。

……若谓刀背亦有利,刀边亦有利,但未锻而铦之耳。利若遍施四方,则利体无处复立。形方形直,并不得施利,利之为用,正存一边毫毛处耳。神之与形,举体若合,又安得同乎?……若以此譬为尽耶,则不尽。若谓本不尽耶,则不可以为譬也。

〔适按〕以上论刀利之譬。

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二者相资,理无偏谢,则神亡之日,形亦应消。而今有知之神亡,无知之形在,此则神本非形,形本非神,又不可得强令如一也。……

来论又云:“生者之形骸,变为死者之骨骼。”生之形骸既化为骨骼矣,则生之神明,独不随形而化乎?若随形而化,则应与形同体。若形骸即是骨骼,则死之神明不得异生之神明矣。向所谓死,定自未死也。若形骸非骨骼,则生神化为死神。生神化为死神,即是三世,安谓其灭哉?

〔附记〕范缜《神灭论》见《梁书》卷四十八《范缜本传》。

廿三年五月记。

一八、叔永送肇南断句

(八月廿四日)

叔永、杏佛俱有送肇南诗。叔永有“乱世尊先觉,乘时有壮怀”之句。

一九、日德宣战

(八月廿四日)

昨日,日本与德国宣战矣。

二○、欧战之罪魁祸首

(八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