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金羊毛的寻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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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论民俗规范功能的历史与现实(2)

对民俗事象活动过程的干预和介入,是相关权力机构的权力。传统所构筑的可以吸纳广大民众参与的活动空间,历代统治者都会别有用心地加以利用。然而,这并非完全出于民俗发展本身的需要,民俗发展的“动势”本身就有自我调整的本能。

马克思·韦伯(Maxweber)把社会行动区分为四种类型:(1)目标合理的行动,即能够达到目标、取得成效的行动;(2)价值合理的行动,即按照自己信奉的价值所进行的行动,不管有无成效;(3)激情的行动,即由于现实的感情冲动和感情状态而引起的行动;(4)传统的行动,即按照习惯而进行的活动。[5]在传统社会中,后两种行动占主导地位;而在工业社会中,前两种行动占主导地位,而且只有这两种行动才属于合理的行动。相反,“严格的传统举止——正如纯粹的反应性模仿一样——完全处于边缘状态,而且往往是超然于可以称之为‘有意义的’取向的行为之外。因为它往往是一种对于习以为常的刺激的迟钝的、在约定俗成的态度方向上进行的反应。”[6]民俗行为自然属于传统的处于边缘状态的行为,肯定要被合理的行为所左右。而且,“目标”和“价值”皆由权力系统所定性和把握,传统的民俗行为为了变成合理的行为,争取生存的空间,有时便不得不迎合这些“目标”和“价值”,甚至有意纳入到“大传统”的范畴之中。有一些民俗已然失去了自我,如对青少年的教养习俗,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为权力系统所控制。在现代社会,有些民俗不可能获得自由发展的空间,它们除了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还要承受政治、经济、文化的重压,正在逐渐失去自我和自由的这些民俗,其规范力量自然难于充分展示出来。但从总体上我们仍然可以说,民俗在社会中一旦形成,就成了一个自控又自动的独立系统,并以相对的稳定性,陈陈相因,延续承袭。民俗像风一样,自然产生、自然流传和自然消亡。当然,这实际上也是民俗学者构拟的民俗生存的理想形态。

四、民俗拒绝严厉的惩罚

在现代社会,违背民俗常规和蔑视民俗的力量,一般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民俗对社会民众的影响,一般不具有命令式的强行指派,它也要求一统,但这一统是潜移默化、循循诱导式的。不遵奉的,有时会受到宗法式的制裁,但它所代表的仅仅是一个宗族或大家庭的意愿,更多的还是民俗惯制的力量,即它是传统的。然而在远古社会,情况迥然不同。人类学家杰盖塔·霍克斯在《地球上的人类》一书中写道,“惟有这一个物种,把未免过于残忍的清规戒律强加于自己的每一名成员身上。且不论这种集体意志从何而来,它反正强施这些限制。而人也就将此限制视作神祗的旨意而接受。”这种种限制,就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原始社会两性生活的禁忌中。在原始社会的民族中,虽然没有文明人的道德观念,但对乱伦的恐惧和对破坏者的严厉惩罚,令人惊奇。在美拉尼性生活也不是随意的,也受到各种限制。在耕种、狩猎、战争等一定时期内,配偶之间性生活处理之严,现代人是无法想像的。

尽管现代人无法想像,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违背性禁忌或其他重要规矩的人的惩罚,是在公开的集体场合进行的,这种公开展示的惩罚方式后来为封建帝王所继承。这是一种权力的展示,是帝王权力的展示。“它是两面性的:从犯罪的角度而言,它是昭示罪行及应受的惩罚;从帝王的角度而言,它是重建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是强调权力及其对罪犯固有的优势”[7],公开惩罚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在公开处决的酷刑中,权力在运作、显现、炫耀。然而,当社会分层出现之后,民俗便进入社会的底层,和民众融为一体,基本上抛弃了严厉惩罚的手段,同时,民众也就放弃了对破坏民俗的人施以惩罚的权力,否则,民俗就会给特定的群体中人带来互相仇视。正是由于民俗摈弃了严厉惩罚的权力,才使民俗规范和上层阶级颁布的法律、政令等有了明显的差异,也使民俗成为一种社会的稳定力,并以特有的整合功能,使社会某些系统平和地消除振荡和干扰,以一种公认的稳定形式和基本一致的适应方式。人们依循民俗一般并非迫于民俗的威慑,或由这种威慑产生的恐惧,而是民俗给人一种社会安定感和相互亲近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秩序和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传统的依恋。这就是民俗的力量,是社会底层的力量,但不是惩罚的力量,或者说诉诸惩罚和威胁而产生的力量。

从这一点来说,民俗的确是一种自在的运动系统,“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行为者自愿地事实上遵守它,不管是干脆出于‘毫无思考’也好,或者出于‘方便’也好,或者出于什么原因,而且他可以期待这个范围内的其他成员由于这些原因也很可能会遵守它。因此,习俗在这个意义上并不是什么‘适用的’:谁也没有‘要求’他要一定遵守它。”[8]民俗的施行和传播似乎不需要权力系统,当然,权力系统利用民俗又另当别论。民俗得以施行和传播的原因正如其意义一样,更多地进入到潜在的层面。人们遵守民俗也有更为直接的原因,大概如韦伯所说“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的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周围多数人的行为预计这个习俗的存在并照此采取自己的态度,他必须忍受或大或小的不快和不利。”[9]由于民俗事象的形成、传播乃至消亡的过程都远离了权力、强制、惩罚、酷刑和威慑,导致其规范力量的展示是舒缓的、平和的、潜移默化甚至是潜藏的。

五、传统民俗观念被遗弃

一些传统的对民俗事象的生存起着支撑作用的民间观念正趋于淡漠,相应的,这些失去民间观念支撑的民俗的规范力量便大大减弱。比如,禁忌是一切社会规范中最古老的社会规范,越是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禁忌的威力越强,对社会的作用越大,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种观念会逐渐消失。也即是说,禁忌民俗自身的流布能力是有限的。以语言禁忌习俗为例,人类崇信自己的“言语中有魔力的影响,因此对待言语必须小心谨慎”[10],“同时,未开化的民族对于语言和事物不能明确分开”[11],以为语言即是它所表达的人和物本身。中国民间对语言的魔力历来深信不疑,求神拜佛时的祷告,施巫术时的咒语和祝辞,入教入社时的誓言,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咒语等等,都是人们以为说了即会变成现实,说了某人不吉利的话,某人亦即遭殃。于是产生了语言的恐怖症,惟恐不吉利的词语临降到自己头上,为了避免乱说话,杜绝无谓的伤害,便出现了语言避讳。旧时,对“死”等凶字的忌讳不仅盛行民间,上层社会更是谈“死”色变。《宋书·明帝纪》记载,六朝时的宋明帝,非常讲究凶讳,“言语文书有祸、败、凶、恶及疑似之言,应回避者数千百品”,有犯必加罪戮。当时的著名文士江谧,在他所写的祭词中用了“白门”一词(白门,宋都城金陵的某地名),宋明帝认为这个白字与丧事有关而很不吉利,于是大骂江谧说:“白汝家门!”意即“让你们家死人!”这个江谧吓得连忙叩头认罪。宋明帝见他认罪态度较好,才予以从宽处理。现今,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更会令众人笑掉大牙。

在过去,一些民间信仰观念甚至可以限定当权者滥用权力。韦伯在《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事例,他说:“受冤屈者的哭号会引来鬼神的报复。这在受害者是由于自杀、悲怨和绝望而死时,尤其如此。最早起于汉代,这种坚定的信仰是从官僚体制和诉之于天的权利的理想化投射中萌芽的。我们也已看到伴随着真正的(或自称的)被冤屈者的大众的呼号,对于官吏的约束有多大的力量。对于鬼神之报复的认同信仰,迫使每一个官吏在面对可能造成自杀危险的群众狂乱的情况时,不得不让步。……对于鬼神及其功能的信仰,是中国平民大众惟一一份极具效力的大宪章(MagnaCharta)。”[12]现今社会,鬼神信仰观念更多成为人们虚幻的慰藉,鬼神信仰习俗的规范功能早已失去了普遍的认同,冤屈者的哭号再也引不起人们对鬼神报复的恐惧。

随着民间观念的淡化,相关的习俗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同样的,新的民间观念的形成,也会促使新的习俗的产生。只不过一些原有的带有普遍性的民间观念的淡化,加快了相关民俗衰微的进程,这些习俗规范正急剧地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这种现象会使人们对整个民俗传统失去信心。因为在当今社会,要再构传统意义上的民俗观念是不可能的。而对民俗内涵和外延的重新认定还需等待相当长的时间。

但关键的一点应该坚信:民俗不绝,民俗的规范功能永存。

(原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注释:

[1](法)列维·斯持劳斯:《历史学和人类学一结构人类学·序言》,《哲学译丛》1976年第8期。

[2]米歇米,福柯著,刘北成、杨远萦译:《规训与惩罚》,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

[3]米歇米·福柯著,刘北成、杨远萦译:《规训与惩罚》,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

[4]赵世瑜:《狂观与日常——明清以来的庙会与民间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

[5](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文集》,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6](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文集》,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7]汪民安:《福柯的界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8][9](德)马克思·韦伯:《社会学基本概念》,《韦伯文集》,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10](英)泰勒著,蔡江沈译:《原始文化》,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1](英)詹·乔,弗雷泽:《金枝》(上),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

[12](德)马克思·韦伯著,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台湾: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