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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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教 师(4)

【评析】应当承认,教师素质的提高,是教育质量提高的前提,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应大力支持教师的继续学习和进修。问题是在培训老师的具体操作上应如何把握。对于在职教师的培养提高,应贯彻“三为主”原则,即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学校教师受一定编制的限制,不可能有许许多多教师脱产进修,能不能脱产进修,要看学校的工作、编制和专业需要,这就决定了必须以在职为主;学校教师都有一定的工作量,不可能占用大量的工作时间进修,这就决定了必须以业余为主;学校教师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因而宜提倡以自学为主。

陈老师所在学校基于陈老师所进修的专业与其工作不大对口,美术教学工作没有人接替及定员定编等因素,不同意陈老师脱产两年进修,是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而是正确的。陈老师有权向学校提出进修要求,但个人的意见被否定后,应服从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学校的决定。而陈老师不听劝告,坚持到上海学习,两年离开工作岗位,是一种自行离职的行为。

陈老师脱产进修两年后回校要求安排工作是否合理合法呢?首先,应该指出陈老师两年前离校是擅自离职。虽然陈老师曾向学校提出了不拿薪金只是保留公职。当时学校认为两者不能分开,要么是批准脱产进修,带薪留职;要么是不批准脱产,不带薪也不留职(留职占用编制数),校长在陈老师离校前将行政不同意陈老师脱产进修的决定告知本人,并明确表示如坚持到上海读书就作自动离职处理。陈老师口头上也表示同意。而且,学校在陈离校半年后才报市教委人事处批准,是按制度程序办理的,具有行政效力。陈老师两年后回校已经不是在职教师(没有公职),因此,学校不安排陈老师工作是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

在现代社会,由于知识量的激增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不断更新,这要求教师必须不断更新和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个人的职业素养,从而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枟教师法枠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规定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从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工作的特点出发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使教师享受这项权利。但应指出,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也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在本案例中,陈某不顾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擅自赴上海学习,这种行为实质上已不是教师法所讲的“进修”和“培训”,陈某的行为是不受教育法律法规保护的。

二、公民权利

当然,教师所享有的权利绝不止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所规定的6种,作为一位公民,教师还享有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枠( 1982年)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首先享有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项民主自由权利。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规定,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⑦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⑧老人、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⑨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针对伤害教师人身权利或人格权利事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第35条特别明确了侵犯教师公民权利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的案例中,被告刘××、裴××侵犯了原告李老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最终李老师通过法律手段,使得自己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补偿。

【案例4唱8】 刘××、裴××母子殴打老师案

李老师系被告裴××的班主任老师,在日常教育管理过程中二人曾有一些误解。2009年10月22日上午,李老师在上数学课时,裴× ×起立时弓着腰不站直,为此受李老师批评,裴××不服,回家找母亲刘××述说李老师不许其上课,刘× ×即随同裴××到校找到正在上班批改作业的李老师,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殴打。在办公室,裴××用脚踢李老师腿部,刘××用手抓李老师衣领,欲将其拉出办公室,当老师们赶来劝阻时,裴××仍不听劝阻,绕到李老师身后飞起一脚踢伤原告腰部。纠纷平息后,李老师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药费2 971 .51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作为家长,在裴××与李老师发生误解和矛盾时,不冷静息事,不经正常途径解决,在教学时间找李老师吵闹生事,并在裴××与李老师发生殴打时,不但不履行监护职责,反而积极参与纠纷,抓扯李老师,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原告李老师受伤的损害后果,刘××依法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被告裴××殴打原告李老师致其受伤,事实存在,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裴父、刘××承担责任。原告李老师作为教师,在裴× ×、刘× ×到来时亦不冷静息事,处理矛盾的方法欠妥,对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亦应依法承担一定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误工工资和护理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第119条、第131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老师的医药费2 971 .90 元,由被告刘× ×承担25%,计742 .97元,由被告裴× ×的监护人裴父、刘× ×承担60%,计1 783 .14 元。两项合计2 526 .11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其余由原告李老师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李老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二人承担300元。

【案例4唱9】 湖南耒阳党校副校长殴打教师受处分[8]

2007年5月25日上午,耒阳市委党校召开2004 级大专毕业生论文答辩工作会议,会议由校长匡××主持,由分管函授工作的副校长朱××安排工作。青年教师许××因对工作安排不满与朱××发生争执,函授站专干罗××也站起来拍桌子指责许××。继而,许××走向朱××,罗××也跟了上来,朱××扯住许××的衣领,三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许××把罗××摔倒在地,罗××从地上捡起一块鹅卵石,砸向许××的头部,导致许××头部出血,许××见自己头部出血,冲过去踢了朱××一脚,朱××又扯住许××的衣服,把许××的衣服扯烂了,还打了许××一拳。整个扭打过程持续了3分钟左右。见许××出血了,其他老师把他推出教室,送到人民医院急诊室包扎,当天被送到该院脑外科住院治疗。

2007年6月8日,经党校校长匡××调解,朱××、罗××、刘××(在劝架时有帮助朱××一方之嫌,但未能充分证实其故意打许××)赔偿许××医药费、营养费、衣服共4 000元。

耒阳市纪委调查后认为,副校长朱××身为领导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先动手打人,造成事态的恶化;青年教师许××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尊重校领导,同时也动手打了人;青年教师罗××用石头砸许××的头部,造成许××的主要伤势。三方都有责任。耒阳市纪委将对此事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枠第143条,拟给予朱×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许× ×、罗× ×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耒阳市委党校已向市委作出深刻检讨,并制订整改方案。

【案例4唱11】 校内手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9]

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葛×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节×、王×;被告葛×的委托代理人刘×、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7 年8月22日至2002 年8月31 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学校任职数学教师;被告为× ×学校的正式教师,任职语文教师。原告曾是××学校97级某班的数学科任老师,被告是该班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2003年5月,97级某班学生小学毕业,在毕业前,全班同学共同撰稿出版了一本内部书册名叫枟美丽的日子枠,该书的主编及责任校对为被告。在枟美丽的日子枠一书的第121页刊载了一篇由作者招×署名的枟李老太枠文节。(原文略)

原告于今年在一次家教中发现了这篇文节,便设法与被告联系解决未果,于2003年6月份,分别向××学校党支部孙×同志;××学校各位行政领导;××学校97级某班学生家长发出******。(******略)

由于原、被告之间通过其他方式未能解决问题,原告便于200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亦认为原告的******损害了其名誉权,因此提出反诉,并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1)枟美丽的日子枠中枟李老太枠一文是以生活中的特定人的描写对象,如文中的描写对象姓李,曾是作者的数学老师,是女性;而原告也姓李、女性,也曾是作者的数学老师。文中的“李老太”看样子已年过半百,亦已原告的样子相似。(2)文中虽未写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叙述“李老太额头上的皱纹像一条条蚯蚓;二则因为李老太的唠叨以及随唠叨声一齐发出的唾沫星子,我六十多岁的婆婆同李老太比,结果打个平手!足见李老太厉害;李老太偏爱优生的观念简直根深蒂固;听讲。李老太的嘴唇上下飞动,从嘴里飞出去的唾沫星子随空气中的尘埃一起往下飘,有几许‘捣蛋分子’甚至‘飘’到我的手上和书上。过后我说:‘你不知道吧,李老太一口酸菜味!’为了不再忍受李老太的唠叨,我们对李老太言听计从。嘿,数学成绩还真上去了点儿。看来我们也该感谢李老太和她的唠叨,等等。”一方面是对李老太进行褒扬;另一方面是对李老太的人格、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丑化和侮辱,降低了李老太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致其名誉受到损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枠第9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关于责任主体,枟李老太枠一文的作者虽然是招×,但被告负责修改、收集和编辑登载,小作者和被告均有责任,而原告只选择起诉被告,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枟美丽的日子枠纪念册已出版印刷,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因侵权受影响范围已经固定,不存在继续侵权问题。故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将枟美丽的日子枠中枟李老太枠一文删除已没有实际意义,也难以操作。故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枠第10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在××学校公告栏内张贴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某班学生已从××学校毕业离校,不可能再组织家长座谈会,故原告请求被告在全校教师大会和某班上公开赔礼道歉已无必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在××学校公告栏内张贴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已足够消除影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 000 元过高应予变更,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失费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