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人民警察礼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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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人民警察处警时的礼仪

处警是指人民警察在事情、事故、事件及案件发生现场进行的警务处置。人民警察在处警中应注重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和得体的文明举止,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优良的礼仪素质。总的要求有:处警的人民警察应警容严整、形象正派、精神振作、行动迅速,接到报警或处警指令后,应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案(事)发现场;处警的人民警察应神情镇定,处警干练,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中,应以稳定沉着的心态积极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优良的业务能力并感染和鼓舞群众的信心与正气;处警的人民警察应有忠诚事业、无私奉献、排难克险的无畏气概,遇有险恶现场或肮脏恶劣环境时,人民警察应克服为难情绪,不惧艰险,不怕困难,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崇高精神风貌。

(一)处置一般纠纷应注意的礼仪

在处置一般纠纷时,现场处置的人民警察应以良好的形象、规范的执法语言、文明的举止、严密的执法组织将事态充分控制在可掌控的态势下。事态在控制和平息后,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按规范程序转交相关警察或部门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通知或送交相关部门,或告知当事人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处置一般纠纷时,应以现场“降温”、有理有节、刚柔相济、得礼让人等作为处置此类问题的基本方法。处置中既要严肃规劝,不任由事态发展,也不以势压人,任意指责。当矛盾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甚至对警察无礼时,警察应保持庄重严肃的形象,始终冷静沉着地针对主要矛盾果断处理,不可让纠纷者抓住自己的态度问题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处置一般纠纷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注重灵活实效。警察应耐心地倾听双方的申辩,处理结果应取决于全面了解之后,即使确属一方过错,也应给其说话的机会,允许申辩。警察的言语举止不应有偏袒,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主持公平本身就是一种高超的礼仪体现。

(二)处置治安案(事)件应注意的礼仪

在处置治安案(事)件时,先期到达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和控制事态的发展:了解案情要耐心专注地听取见证人或其他群众的陈述;在向群众或见证人作必要的调查、记录时,应先敬礼再询问;语言使用上应做到“请”字开头,“谢”字结尾;需要打断对方陈述时,须先示意;调查了解情况时,不可对群众或见证人冷言训斥、厉声责问。

对需要当场进行处罚和教育的当事人,人民警察应指明其行为违法及处理的法律依据。对需要带离现场的嫌疑人,须先申明:对方如有抵抗或其他不配合的行为,可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其带离时,要注意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群众出于义愤围打嫌疑人或嫌疑人伤害群众的情况发生。

在处置精神病人闹扰、躺卧街面(场所)等情况时,人民警察应注意行为文明,方法得当,切忌态度粗暴。对于轻微精神病人或醉酒程度不深的人,尽量当场处理,请其监护人或家属将其带回加以监护、教育;如果现场不能处理的,可带至就近派出所处理。处置严重的精神病人或醉酒程度较深的人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按规定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处置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如果无法与当事人进行语言沟通时,不宜与之针锋相对,严禁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性的人身攻击,而应采取迂回冷静的方法进行处置。

(三)处置一般刑事案件应注意的礼仪

处置一般刑事案件时,现场的人民警察,应以良好的形象、严密的组织、明确的分工、迅捷的行动来体现警察队伍优秀的职业风范。

进入现场必须小心谨慎,动作稳妥,切不可乱动现场物品,以免破坏现场痕迹,使侦破无法顺利进行或给受害方带来新的损失。

先期到达犯罪现场的人民警察,要积极认真文明有礼地听取和收集受害人、报警人或其他证人对案情的陈述,为下一步侦破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在等待现场勘查期间,现场先期处置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人民警察不得对案情妄加评论或无端散播信息,以免泄密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猜疑。

一要保护现场群众的安全,避免受害人及其家属、亲友遭受二次伤害。二要对受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同情和安抚,切不可表现懈怠、麻木,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

(四)处置重大暴力性案件、突发性事件应注意的礼仪

人民警察对正在发生的重大暴力性案件、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处置时,应在听从指挥的前提下,保持形象,英勇果敢,临危不惧,挺身而出。

人民警察在到达事发现场后应迅速、有效地制止犯罪,排除险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不可在暴力和灾害面前躲闪不前或无所作为,影响警察的形象和声誉。

在进行警戒、救人、调查取证和擒拿犯罪嫌疑人等行动中,要尽量减少扰民现象。夜间工作应自觉减弱声响,行动迅速,不宜久拖。在居民区行动时,应主动缩小影响范围,以不打扰群众为原则。在公共场所及人多处应设法缩小活动范围,保持公共秩序的稳定。

在处置重大案件或事故中,往往是多警种联合作战。因此,各警种、各部门应以大局为重,服从指挥,相互支持,主动支援,协同作战以体现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素质。组织、指挥、协同、分工时要讲究礼节,不可为局部利益或其他原因发生争执,影响内部合作和处置任务的完成。

(五)处置求助、救援事件应注意的礼仪

对于群众的求助与求援,人民警察应认真受理,热情相助,以礼相待,充分体现出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意识,切不可有高高在上、施惠于人的态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对于群众上门或电话求助,警察首先应态度和蔼,认真接受(听),在保证紧急事件得到迅速解决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报警电话的占用时间。对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给予处理,不得推诿。

在处置群众求助和救援事件时,应视具体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必须对现场物品进行破坏,要对群众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并于事后进行必要的修复或委托进行修复。如果被破坏物品的主人当时不在现场,应及时给予解释,并落实修复工作,以免引起误会。

对不用出警的电话求助,要向对方热情详细告知或耐心教授其解决的方法。对不是业务受理范围内或无力解决的事,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热情向其提供可解决求助事项的途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