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人民警察礼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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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人民警察治安检查时的礼仪

治安检查是指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而依法对可疑人员与可疑物品所进行的检查。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基础上树好形象,以礼待人,文明检查。

(一)对可疑人员及物品进行治安检查应注意的礼仪

对可疑人员及物品的治安检查也应讲究礼仪技巧:检查时应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使用例行公务语言,如“您好,例行检查,请出示您的身份证”“请协助我们到×××处接受进一步调查”等。检查时,还应选择好检查时机和地点,尽量选择人员流动较少的空旷僻静之处,这对加强自身保护与尊重对方隐私、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很有必要。对弄清事实消除嫌疑的人员,应礼貌对待,表示歉意。

检查物品时应按一看、二听、三闻、四轻解的程序规范进行。检查时如能判定物品的性质,就应尽量避免拆解包装和物品本身,以免破坏物品的性质、遗留的痕迹或发生意外。开启箱包时要轻开慢拆,拿取物品要按照顺序轻拿轻放,防止损坏物品或遭遇不测。检查后要按原顺序将物品装好。对涉及宗教及风俗的物品进行检查时,要小心慎重。检查女性携带物品,尽量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将所有的物品取出或摊开。

对司乘人员与物品进行检查,应首先对驾驶和乘坐人员说明情况,请其配合。对不理解的驾驶员或乘坐人员应适当说服、开导,消除他们的误会、偏见和对立情绪。检查结束未发现问题,应对他们的配合表示感谢,对耽误他们的时间表示歉意。

检查物品时应尽量保持物品的完好无损,体现对受检查人员的负责与尊重。如果需要带离可疑人员,应保证物品携带完整、不致遗漏,以免当事人不满,给下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犯罪证据确凿者,负责检查的人民警察可根据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械具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进行约束控制时,应根据安全需要视对方的年龄、性别、健康等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使用械具最好不要暴露在明处,需将犯罪嫌疑人带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的,应尽量迅速、隐蔽,减少影响。一般对开始就拒绝接受检查的,应明确告知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仍继续拒绝接受检查的,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外籍可疑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在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尽量避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时轻易采取行动。对外籍可疑人员的检查,态度应不卑不亢,既体现自尊,又尊重对方人格。要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检查的前提下,讲究方式方法。在可疑人员中既有外国人又有中国人时,应平等对待,不应偏袒和不公正。

(二)人民警察进行盘问检查活动应注意的礼仪

盘查是指人民警察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问,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从而发现或确认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查处的重要措施。

人民警察在进行人员盘问和物品检查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主观臆断,更不能凭个人好恶随意盘查。盘查时,既要充分保证自身安全,也要注意自身形象和言行举止,做到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

对经盘查后解除疑点的人员,执勤民警应即刻放行,不得因态度等其他问题而故意拖延;对积极主动配合人民警察盘查的人员,执勤民警应表示感谢;若对其物品进行了检查,应协助对方将物品整理好,并表示歉意。

(三)纠正违法行为应注意的礼仪

人民警察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该形象端庄,表情认真严肃,语言使用规范,礼貌对待行为人,处罚时人民警察应先敬礼,对其说明所违反的条款和应接受的处罚,以减少行为人的抵触情绪,使行为人主动接受处理。当然在进行处罚时,应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公民,应以宣传教育为主,提醒今后注意,以其能认识问题、端正态度为主。对必须处罚的当事人,应语言文明,态度诚恳,待之以礼,尽量使其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所受处罚心服口服。

处罚时应实行警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允许受罚者合理申辩,给对方解释的机会。

(四)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注意的礼仪

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应端正自身形象,规范自身举止,根据检查现场的情况有针对性与对方合理接触,切不可自认为有权在手就高高在上,甚至恣意妄为。

人民警察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举止庄重,态度专注、认真,与对方接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表示出严肃或和蔼,既不能傲慢、轻蔑、不屑一顾,也不应与对方嘻嘻哈哈,不顾职业形象。有问题时,要允许对方申辩和解释。

检查时,人民警察应主动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打招呼,使用规范的公务语言,如“对不起,打扰你们了,我们是×××(单位)的民警,今天对你处进行例行治安检查,请予配合。”而不应使用粗俗、生硬的语言。检查结束后,人民警察应礼貌地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告别,如“对不起,打扰了!”“谢谢合作!有事请与我们联系。”等。

人民警察在例行检查时,应按规定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公开检查时,人民警察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在合法经营的单位例行治安检查时,一般应本着内紧外松的原刚,实行不停业、不扰民的政策。在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不安全因素等违法情况须依法予以处罚时,应指明其所违反的法规条款,交代清楚执行处罚的依据。

人民警察在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有时被检查单位为求“照顾”而示“友好”馈赠礼物或提供服务时,人民警察应坚决谢绝。对于被检查单位对治安检查有误解、偏见或不积极配合的,要以宣传教育为主。检查时与对方发生矛盾,应分清性质,设法化解与处理。如果是因为人民警察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当引起的矛盾,警察应诚恳检讨和道歉,以取得对方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