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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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反腐败的基本要求(2)

五、加强防范权色交易腐败

“色腐”成为腐败分子的“流行病”之一,“外面彩旗飘飘,家中红旗不倒”,不少贪官曾为此引以自豪。然而,随着情妇反目举报、发妻一怒揭黑等贪官“后院”起火的事件不断出现,无疑让贪官方寸大乱、陷入窘境,这也给广大公务员敲响了警钟,玩火必自焚。

(一)色腐的现状

在2011年5月的一次酒席上,江西省瑞金市旅游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钟胜桢狂言:“瑞金市正科级以上的干部谁敢承认自己带伙计?我就敢承认,你们敢吗?”“带伙计”是当地土话,指包养情妇。酒席上,被问的瑞金市旅游局干部和旅行社经理、导游、演员一些人一片哑然。

千万不要以为钟胜桢是酒后的胡言乱语,其如此狂言确实有着坚实的根基,绝非吹牛:钟胜桢曾任瑞金市黄柏乡党委书记,两年前因为虚开土地证明、接受金钱和性混乱被免职,后重新任用为瑞金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几个月前,调任旅游局副局长并主持工作。有着这么多的“前科”,依然还能官运亨通,前途一片光明,不仅获得晋升,还能辗转在社会上非常看好的肥缺部门,钟胜桢有什么事情不敢做,又有什么事情做不了呢?

做官可以张狂到这种地步,我国色腐的现状也可见一斑。在一些别有用心者看来,某些公务员不喜欢钱财,或者慑于打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敢乱来。而用色的方式进行性贿赂,拉拢腐蚀公务员,既容易击中意志不坚定者的软肋,又似乎隐蔽和安全。

司法实践表明,性贿赂“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据报道,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公务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102宗案件不是个小数,而102宗案件中的100%包养了二奶,更是令人吃惊。越来越多因腐败而落马下台的公务员被爆出”蓄养情妇的丑闻。

(二)色腐的实质

色腐本质是权色交易。权色交易指的是一方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以达到满足生理欲望和感情需要的目的,而另一方或利用自身姿色与对方发生或者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或借用、雇佣美色勾引对方,从对方手中获取财物和利益。

权色交易的相关人有三方:一是腐败的公务员,大多为男性,他们是权色交易的罪魁祸首;二是直接出卖色相者,主要为女性,她们是权色交易的筹码;三是间接雇佣美色的不法分子,绝大多数为男性商界人士,他们是权色交易的纽带。

权色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作为买方的腐败公务员以权力作为沽买美色的筹码,以权谋色是其主要特征;而卖方则以利益作为售卖美色的最终目的,以色谋利是其主要特征,性贿赂是其主要手段。

权色交易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是权、钱互换式的权色交易。即公务员利用权力为直接或间接献色者牟取不法利益。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先后包养了11个情妇,为了稳住庞大的情妇团队,便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小工程分给她们,让其利益均分。

二是权、位互换式的权色交易。即公务员利用权力为直接或间接献色者牟取官位和其他政治利益。湖北省荆门市委原书记焦俊贤就把身为“三陪小姐”的情妇安排到某区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任副局长。

三是权、利互换式的权色交易。即公务员利用权力为直接或间接献色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一些色腐案例

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副书记杨枫,不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而且同时包养了7个情妇。为了防止情妇们争风吃醋,这个以“学者型公务员”自诩的贪官,运用进修时学来的MBA管理知识,让“首席情妇”邹某用分类法统领其他6个情妇。在邹某的“科学”调度下,杨枫和情妇们很长一段时间相安无事。

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先后和22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此,他专门做了一个红皮通讯录,上面记录着这些女性的通讯方式,并得意地为其取名为“群芳谱”。并于2002年5月22日在福州一家酒店举办“群芳宴”,让22位身着华服、美丽妖娆的女人在包房里彼此见面。席间林龙飞还宣布,今后每隔一年就举行一次群芳宴,还要设置“年度佳丽奖”。

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不但长期包养情妇,而且嫖娼成性,不管出差到何地,都公开指使身边工作人员“到街上转转,有好的就带回来”。从1989年至2001年7月的12年中,张二江竟与除老婆之外的107个女人有染。

江苏省南京市车管所长查金贵虽已年近花甲,居然包养了13个情妇,以此来显示他的宝刀未老,权倾一方的不凡气魄!

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玩起女人来更是不管老小,不分美丑,恬不知耻,令人作呕。

福建省厦门远华案中的贪官包养起情妇来,引领了由“多数量”向“高质量”的时尚。他们一改查金贵、徐其耀那种“捡到篮里的都是菜”的粗放式经营作风,在情妇的个体含金量上下工夫,硬是把诸多名流揽入怀中。

重庆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虽然在重庆有家,但他在重庆的五星级饭店希尔顿饭店长期包房。张宗海选女人有三个“标准”:一要大学本科毕业生,二要漂亮,三要没结婚。

(四)色腐的原因

色腐的原因很多,但公务员个人道德问题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有的贪官把包养情妇当作身份的象征。曾今一位公务员创造了这样的情妇逻辑“像我这样级别的领导干部谁没有几个情人?这不仅是生理的需要,更是身份的象征,否则,别人会打心眼里瞧不起你。”让我们所有人都很惊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想到公务员的想法比经济发展的还快,公务员作为人民的领导,你的官职就是最好的身份象征,也代表着你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而曾今的为人民服务的口号,确实是空头支票。

事实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都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而许多贪官的情妇可以说就直接扮演着贪官犯罪的同谋和催化剂的角色。一些落网的贪官对其与情妇的关系,总爱称之为朋友关系甚至是“爱情”,但情妇们却表现出来,美丽、精明、无情。情妇平日里对贪官温柔体贴,善解人意,一旦贪官“落难”时,她们逃得最快。

有的贪官在包养情妇中获取权力的满足感。贪腐案件背后,大多数都闪烁着情妇们婀娜的魅影。“公务员包养情妇之最”、“贪官包养情妇吉尼斯纪录”,已经成为民间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情妇反腐”也曾一度遭到网友们的热捧。

也就是说,包养情妇现象已经成为腐败的重要潜规则之一,某些公务员连最后的遮羞布也断然扯下,通过炫耀以博取内心的某种快感。口出狂言承认自己包养情妇,向周边的人展示权术的百无禁忌和无所不能,并以此寻找旺盛的权力荷尔蒙带来的兴奋和冲动。包养情妇和炫耀情妇相比,前者让他在隐秘的状态下找到身体上的快感,而后者则通过公然炫耀让他在心理上找到了虚荣的满足。也就是说,包养只能刺激他的雄性荷尔蒙,而炫耀则能刺激权力荷尔蒙,让他在权力膨胀中寻找快感。

一些公务员认为,养个情妇,包几个二奶至多是生活问题,根本不应受党纪政纪处分,私下里他们不仅比住房、比汽车,还比谁的情妇更靓、更年轻,对领导干部养情妇、包二奶问题,有关执法执纪部门长期以来都是宽容处理,只将它看作“生活作风问题”、“一般道德品质问题”。就是处理了也是不痛不痒,起不到震慑作用,使这种现象越演越烈。

有人把公务员的滥情,说成是“人之常情”。因为连古人都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而“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更成为许多人的口头禅,言下之意人人都有好色的本能,公务员自然也概莫能外。为何普通人搞婚外恋或包养二奶,社会多以道德谴责手段为主,一到公务员身上就成了非法行为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呢?因为在几乎所有的贪官与其情妇的交易中,都包含着程度不一的权色交易,而国家或公共利益恰恰是这种权色交易的牺牲品。情妇是腐败“成果”的最直接受益者和消化者,更是腐败和贪欲的催化剂。

(五)色腐的危害

色腐犹如一个硕大毒瘤,不仅严重侵蚀了公务员的廉洁性,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公然挑战着社会的公序良俗。

一是危害国家。贪官包养情人后,为了满足私欲和情人的需要,大肆侵吞国家资产,大量贪污受贿。有的贪官还把情人和陪自己睡觉的三陪女、酒店女服务员等提拔重用,给上个一官半职,有的情人摇身一变成为局长、书记等,什么国家政策法律?什么公正公平全然不顾。这些女人登台后,贪心不足,大多只顾大肆捞钱挥霍,吃喝玩乐享受,怎有心思干好工作,怎能搞好一个单位、一个地区,她即使胡作非为你谁又能奈何?她有坚强的后台保驾还怕谁啊!

目前,公务员的选拔和任免基本都由上级主管领导说了算,这样难免有失偏颇。上级主管领导在考察下级公务员时,往往不去注重此人的品德和才学,而是看其能否满足自己的私欲,金钱也好,美色也罢,只要是自己喜欢的。下级公务员为了保住乌纱帽或达到晋升的目的,往往不择手段,投其所好。这无疑形成了贪污腐败的温床。

如辽宁省鞍山市原国税局女局长刘光明为了以色相勾引公务员,前后花500万元,多次去香港等地整容,光臀部整形费就达50多万元,整出了一个“鞍山最美丽的屁股”。这些钱都是从何而来呢?真是花国家、花人民的钱心不疼。当然,这个最美丽的屁股,也不是白整的,高昂的投入后面,需要丰厚的回报做补偿。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她能从一个小小的副科长,升为正处级的鞍山市国税局长,之中奥秘,就在这个“最美丽的屁股”。

二是危害人民。贪官们贪污的钱哪一个不是人民的血汗钱,有的还贪污群众的救灾款、救济款,简直不顾人民死活。只顾自己住洋房、坐高档车,骄奢淫逸,贪图享受,腐化堕落,无理想,无原则,无正义,在这些人眼里哪有群众、哪有法律、哪有道理、哪管人民的疾苦,无视国家政策法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笔代法,胡作非为,群众有冤哪里申?有理哪里讲?

三是危害社会。贪官包养情人严重背离了法律、道德,既不符合为官的标准,也不符合守法公民的标准,更不容于社会道德,剩下的就只是一种动物的本能。由于权色交易日益严重,使二奶、三奶的市场越来越大,社会道德日益低下,造成笑贫不笑娼,有的还和情人生养私生子,不仅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荒淫无耻的山东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最少有四名固定情妇,还与情妇黄某、陈某都生有子女。同时,因权色交易矛盾激化而造成的情杀、爆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如山东省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义和竟雇凶制造爆炸案谋杀情妇。

四是危害家庭。因权色交易使二奶、三奶……比一奶越来越吃香,严重影响双方的家庭生活,有的贪官长期在外与情人同居,经常夜不归宿,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家庭风波迭起,矛盾冲突越来越多,使家庭不稳定或破裂,导致家庭暴力等民事、刑事案件增多。

(六)过好美色关

鉴于此,如何正确对待美色的诱惑,就成为公务员必须认真面对的大问题。公务员要拒绝美色诱惑,过好“美色关”必须切实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心中始终有“三有”,即:有事业心、有家庭责任感、有自愿接受党规约束的意识。人性中有事业、进步、向上、成就等方面的积极心理因子,也有懒惰、安逸、享乐、甚至于喜好低俗的消极因子。如果一个人事业心很强,他就会专心致志地去追求事业的成功,那么他总会感到有限的生命太短促,时间很宝贵,哪里还有心事去媚俗下流。腐败无不发生在个人意志胞弱、事业心不强,空瑕时间太多的人身上。

复杂的社会诱因很多,倘若一个人家庭责任心很强,很爱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而妻子又是贤妻良母型的,这种婚配和搭档往往家庭凝聚力很强,容易抵制外来的出轨诱惑。换言之,妻子也要会做人,从方方面面会疼爱自己的老公,要有内在的吸引力,反之,靠叮哨、骂仗打架往往只能使感情恶化。但话又说回来,老公如果已经有了外心且已有了出轨的行动,最先发觉的还是妻子,这时候可不能用原则做交易——有的是怕家丑外扬,有的是被丈夫用金钱收买,有的是妥协于丈夫的暴力威胁——结果听之任之,使他越来越肆无忌惮,在权色交易的同时,往往也就搞权钱交易,堕落为十足的腐败分子。

国法党纪是管理公务员不逾矩的约束机制,作为公务员,要时时想到它是高悬在头顶上的利剑,经常能想想那些因触犯了国法党纪而受到严惩,从而葬送了自己多年奋斗的前程,葬送了自己和家人的欢乐、幸福的后果,心中就会“怯乎”国法党纪的威严,从而不敢“逾雷池一步”。“一念之差”的确存在,特别是在第一次纵情或伸手的时候,思想斗争也是最激烈紧张的时候,如果这时候能克服侥幸心理,战胜了自己邪恶的意念,你将不会足陷泥淖。战胜了第一次,也就没有了以后无力自拔的第N次。

“三有”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的关系,是思想方法和党性修养的问题。心存三有,就会建立起个人的不想色、不能色、不敢色的良性机制。

二是要坚持做到“三要”。

情趣要高。理想信念决定生活情趣,有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就有什么样的生活情趣。领导干部要培养健康高尚的生活情趣,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指导个人情趣,用“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约束自己的生活,不断完善自我人格,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如此,领导干部才能始终保持思想作风的纯净和精神生活的高尚,才不会去做苟且之事,才能自觉抵御美色的诱惑。

事业心要强。领导干部有了强烈的事业心,才能坚持勤政廉政,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时刻牢记肩上的重任,把精力和情感倾注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才能做到聚精会神抓工作,一心一意谋发展,以求实为本,以落实为责;才能做到勤于思考,勤于学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业绩。领导干部如果坚持事业为重,全身心扑在党和人民的事业上,成天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也就没有兴趣、时间和精力去玩弄女色了。

自律要严。抵御女色的诱惑,领导干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练好“内功”,自觉抵制金钱女色的诱惑。其中最关键的是要管住自己的心,领导干部只有管住心,做到心平如镜,才能战胜各种诱惑。领导干部要学会慎独自守,做到有人知道与无人知道一个样,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一个样,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把握住自己,战胜物欲,遇情不滥,见色不迷,洁身自好。

六、防止明借暗贿的新型腐败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某些人却享有着特权:借了不还,再借仍不难。当前,在中央和地方严打职务犯罪的背景下,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一种以借款为表现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应运而生,并呈蔓延之势。

(一)明借暗贿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反腐力度,让贪官们倍感压力,直接收受贿赂的显性腐败现象逐步减少。腐败分子在“挖空心思”寻求新途径,其中一种就是以合法的名义向人借钱、借车、借房子。

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便深谙此道。他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时,在酒宴上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一辆汽车。公司经理很识趣地花17.8万元买来一辆桑塔纳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给他送去。从此,陈晓平过上了潇洒的“有车族”生活。检察机关指控,陈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向关系单位“借用”汽车长达5年,而且在配备公车后仍未归还,已构成受贿罪。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房产局局长向我借钱,我知道是在暗示要钱,我也明白这钱实际上就是给他了,也没打算要回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房产商杨某面对该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唐庆令的借钱要求,心知肚明地给了他10万元钱。实际上,唐庆令转手就把这钱给了他的两名情妇。

有人把贪官“借钱”比喻成黄鼠狼“借鸡”。然而,有些人为了得到“关照”,还想方设法把钱借出去。

重庆市北碚区原副区长赵文锐还在为那送上门的“诱惑”懊悔不已。重庆某测控公司经理唐某请赵文锐吃饭,觥筹交错间,赵文锐吐露正为儿子留学的资金而烦恼。不久,唐某带着10万元现金走进他的办公室,表示该款用于“资助”侄儿出国。赵文锐看着从天而降的“馅饼”,心动不已,就给唐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安心收钱。不过,说是“借钱”,但直至案发,他都没提过还钱的事。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这10万元应认定为唐某以赵文锐儿子出国为名,送给赵的好处费,写借条只是一种借口。

与传统贿赂案件相比,以“借”为名的贿赂犯罪表现形式更具公开性。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不再是“秘密沟通”,而是开门见山,公开交易。与此同时,犯罪本质则更趋隐蔽性,即使有一天东窗事发,这些贪官便以“借”为名为自己遮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由于一时看不到其腐败本质,容易松于监督,失于惩治。

(二)公务员切记莫伸手

打着“借钱”的幌子,光明正大地赖账,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增加了反腐难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曾终审判决一起一波三折的受贿案。浙江省杭州一家计算机公司副经理王某在操办台州一所中学的校园智能化网络工程建设时,给学校的教务处副主任游某送了15万元和一辆二手车。游某写了一张“今向王某先生借到人民币15万元整,5年归还。”的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游某取得15万元后出具借条,未表示以后不归还,王某也完好保存借条。同时,案发时归还借款的期限未到,不能排除王某到期后主张权利、游某归还的可能。因此,认定游某受贿证据不足。

然而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王某与游某基于工程建设认识、交往,送钱、送车是想获得“关照”。事实上,这15万元被用在了游某儿子订婚等日常开支,实质是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台州市中级法院从双方关系、行为动机、事由、时间及借款必要性等综合考量,最终作出判决。游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追缴非法所得19.5万余元。

公务员能够“借钱不还”,其本质就是权力寻租。如果不对公务员的权力进行监管,使其权力交易的成本大于收益,便无法控制这一现象的蔓延。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规,规避权力“借钱”产生的社会危害。

以“借”为名实施受贿的现象,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等原因综合判定。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更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牟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有的公务员喜欢玩“明借暗贿”的伎俩,认为这样不是受贿是借钱,实际上是自欺欺人。因此,我们还是要奉劝那些别有用心的公务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切莫耍“小聪明”,否则终将被押上法律的审判台。

以“借”为名收受贿赂,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借此来逃避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和司法机关的侦查。这种受贿的新趋势,应当引起重视。不过目前来看,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对此的约束条款还相对滞后,制度建设存在“盲区”。要遏制公务员明借暗贿现象,光靠思想教育显然不够,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公务员贷款制度,让真正有需要的公务员实现资金周转。

七、公务员要常思贪欲之害

有一个技艺高超的老锁匠,古稀之年想从两个徒弟中挑选一个做“传人”。于是,他给两个徒弟每人准备了一个保险柜并让他们打开。

保险柜打开后,老锁匠问道:“你们看到了什么?”

徒弟甲两眼放光,兴奋地说:“师傅,里面有很多成扎的钞票。”

徒弟乙却说:“师傅,我什么也没有看到。”

老锁匠当即选徒弟乙做“传人”。

老锁匠之所以不选徒弟甲,显然是从他的眼光里、声音里看出了贪欲。一个开锁的人,如果自己心中缺少一把锁,那天下之锁对他来说还有什么用?

党中央一再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要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常思贪欲之害。

古往今来,很多人大都因为贪欲作祟而身败名裂。正因此,鲜活并且形象的汉语,把欲比作做火。如若不加自禁,势必引火焚身。任何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资历多深、职务多高、贡献多大,倘若欲壑难填,贪得无厌,最终必然是要被烧的:轻者丢了官职、失去自由,重者把性命都搭了进去。

贪欲之害,小则害自己,大则害党害国。从成克杰、胡长清到李嘉廷、程维高,莫不在祸国殃民的同时,自己落得身败名裂的结局。万恶贪为源,一贪百病生。一个人尤其是执掌权力的人,一旦沉湎于权力、金钱、美色之中,就不会到群众中去体察民情,也不可能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万事民为先”。

这是一种极端错误的观念: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论贡献论辛苦都是单位之“最”,为什么不能比别人多拿点多占点?他们忘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封建官场,正是激发社会革命的动因。我党的宗旨是执政为民,党的各级公务员,天职是为人民服务,所以辛苦是义务,贡献是本分,造福人类是我们入党时的选择,贪墨败度则完全违背初衷。从某种意义上说,清苦一点、辛苦一点好,好在清苦能够树立威望,好在辛苦能够获得发言权。

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有人认为吃点喝点拿点算不了什么,少贪一点也查不出来。然而,纵观各种腐败案例,尽管腐败分子的职务年龄各不相同,犯罪的背景和手段也因人而异,但他们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从一些小毛病开始,接受小礼品,占点小便宜,继而胆子越来越大,贪欲越来越盛。所谓“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就是这个道理。

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解释:有的人大半辈子本本分分,临到退休却私欲膨胀,名曰捞点好处,老有所依,很难摆脱“59岁现象”。其实,“自古居相位者,未闻死于冻饿。而死于财、于酒、于色、于逸乐者无代无之”。公务员是党和国家的财富,养老、医疗保障只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制度化。在位时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人,退下来后才能无忧无虑,安享晚年。

种种情况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会遇到很多诱惑和考验,每一个公务员一定要将“常思贪欲之害”牢记在心,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清醒,不以物惑,不以情移,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保得住气节。

作为一名公务员,常思贪欲之害,就是如何加强廉洁自律、如何做到不受贪欲之害、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我戒备、严格自我要求、达到自我完善。

(一)给贪欲上一把锁

只有给自己的欲念上一把锁,把贪心与私欲牢牢锁住,才不会见利忘义、损人害己。民间锁匠尚且懂得这个道理,何况我们公务员。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务员似乎什么都不缺,唯独缺少的就是心灵里的一把锁,没有把自己的贪欲锁紧锁牢,忘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使命和职责,忘记了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承诺和要求,什么地方都敢去、什么饭都敢吃、什么礼都敢收,到头来不仅失去了为官者的威信,还丧失了自己的人品官德。

毋庸讳言,每个人心灵深处或多或少都有些许贪欲的种子。贪欲这东西一旦萌芽,就会像“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杂草一样,此消彼长,“剪不胜剪”。但只要锁紧它,不让它萌芽,就不会发作。因此,作为公务员,就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修养,给自己的欲念上把锁,锁住贪欲。有了这把特殊之锁、无形之锁,才不会因内心贪欲的萌动而“松开”,也不会因外在的诱惑而被“撬开”,始终使自己处在心态平和之中。

(二)坚持执政为民

公务员只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个人名誉、地位、利益就能想得透,看得淡,就不会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不会利用权力与民争利,并且能在为人民服务中得到最大的满足和愉快。“大厦千间夜眠八尺,粮田万顷日食一升。”公务员理应“财贿不以动其心,爵禄不以移其志”,“质本洁来还洁去,不教污淖陷渠沟”。

(三)学会拒绝诱惑

《清朝野史大观》记载:清道光年间,刑部大臣冯志圻酷爱碑帖书画,但他从不在人前提及此好,以防宵小之徒投其所好。一次有个下属献给他一本宋拓碑帖,冯原封不动退回。有人劝他打开来看看无妨。冯志圻说,这种古物乃稀世珍宝,我一旦打开,就可能爱不释手,不打开,还可想象它是赝品,“封其心眼,断其诱惑,怎奈我何?”

(四)时刻自警自省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腐败现象,郑培民时时提醒自己“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他要求自己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不仅自己清正廉洁,一尘不染,把住“前门”,还教育妻子儿女帮他守住“后门”。郑培民的所作所为,表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高风亮节,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赞誉,他的精神是最富有的,也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五)加强修身修德学习

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是公务员进行自我修养的要求。贪欲的产生,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关键。把握自己,才能提高思想防范意识。我们的先贤古人和革命先烈,有许多道德高尚,戒贪戒欲的模范:有一箪食、一瓢饮的颜回,有清贫不改革命之志的方志敏。

从他们身上,我们可以学到为追求理想不为物质享受所诱惑的高尚情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经济形势在飞速发展,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不知不觉中开始漫延。只有不断进行修身修德的学习,真正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行,从内心深处筑牢自觉抵制贪欲引诱的防线,才能真正远离贪欲,不受其害。

(六)时刻牢记不越界

古人说:“畏法度者乐”。纪律是行动的保证,只有时刻牢记党内关于廉洁自律的纪律,牢记法律法规关于清正廉洁的条款,牢记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监督检查的要求,做到警钟长鸣,永远不去跨越廉洁自律的“高压线”,才能真正感受到工作之乐,生活之美。

(七)常去非分之想

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因贪而想并且要占有的东西,往往是非分的。在贪欲面前,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每满足一次自己的贪欲等于向自己毁灭的坟墓迈出了一大步。严格要求自己,常去非分之想,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位置,做个堂堂正正的清白人。常思洪水肆虐之害,方能筑牢堤坝。常思贪欲之害,才能筑起思想防线。

一定要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面对社会生活中种种诱惑,心不为其所动,志不为其所丧。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比任何非法所得都让人快乐。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是当前各级公务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不仅是加强党性修养的“尚方宝剑”,更是抵制不良风气的“天然屏障”。

(八)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监督取决于个人知识、观念和态度,体现出个人的学识、品位和道德,是一个领导者人品及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自觉接受监督的态度直接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决心和程度。公务员主动要求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切实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是领导干部“阳光”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康成长进步的组织保证。

纵观一些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他们锒铛入狱后,在忏悔录中总是提及自己失去监督、逃避监督,然后再用失去监督的权力去做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后落个身陷囹圄。所以各级公务员应该把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和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自觉拿起接受监督这个有力武器,主动请组织提醒自己、激励自己,及时给自己打“预防针”,增强免疫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等考验,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监督好比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想一想,时时反省检点自己的言行,知道自己的不足,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方能防微杜渐。领导干部只有主动接受监督,自觉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做到有主见不主观,敢决断不武断,坚持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抓班子带队伍,才能更好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水平。这样,我们的队伍才能充满朝气、锐气、正气;才能更加有凝聚力、战斗力。

八、警惕身边人借势贪腐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秘书、司机等身边人员,因其独特的身份和地位,通常拥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力。其中有些人极力挖掘“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肆意分享领导干部权力。如何有效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人的监督管理,从严治理借势贪腐现象,已成为当前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急需研讨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借势贪腐的主要表现

一是狐假虎威,仗势压人。有的作风霸道,自以为身份特殊,高人一等,对规章制度视若无睹,我行我素,来去自由。有的扰乱视听,以领导“形象大使”、“代言人”自居,口出狂言,插手项目、工程、企业及各种活动,充当顾问、理事或后台。有的狐假虎威,到下属单位摆架子、逞威风,“摆谱”训人,颐指气使,损毁领导形象。

二是越俎代庖,涉政滥权。有的挑拨离间,在领导面前说三道四,评东论西,无中生有,搬弄是非,出馊主意,想歪点子,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有的干预职权,在干部选拔、人事安排、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重大工作上为领导分析“形势”,指指点点,试图左右领导,影响决策。有的泄漏机密,将机要文件和机密情况抛售他人,换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投机取巧,强牟私利。有的冒支滥领,借领导名义大吃大喝,高额消费,公款埋单,虚开发票,虚报费用。有的吃拿卡要,到下属单位报销各项本应个人负担的费用,要求下属单位解决亲属就业、调动、晋升及承揽工程等问题。有的经商办企,利用领导影响力织建关系网,强揽生意。有的受贿索贿,强设关卡,要找领导先交“买路钱”,提供方便之后还要索取回报。

四是狼狈为奸,同甘共腐。有的牵针引线,在领导和行贿人之间密敲边鼓,铺路搭桥,为官场腐败推波助澜。有的里应外合,同流合污,你唱我和,领导当官掌权批条子、打招呼,身边人作为挡箭牌收受贿赂,合演“双簧戏”。有的联手淘金,以领导权力做后盾,身边人插手或直接参与土地流转、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和从事中介等经济活动,做无本万利的生意。有的鸡犬升天,一人当官,全族吃香,权、钱、名、利、色,要啥就必须有啥,想啥就必须得到啥,权力家族化,腐化堕落,肆无忌惮。

(二)借势贪腐的原因分析

一是主观原因:律己不严。不少领导干部身边人放松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抵挡不住物欲横流的诱惑,对自己要求不严,对原则把握不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丞相奴才五品官”等陈旧观念和腐朽思想入脑入心,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滋长了特权思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家庭利益、小团体利益不断膨胀,从而事事搞特殊,谋私利,打着领导旗号营私舞弊、违规乱纪。

二是客观原因:监管缺位。制度浮在纸上,对领导干部要求的多,对领导干部身边人要求极少,即便有也难以操作,过于原则,正面要求多,具体操作少,只有质的要求,缺少量的规定,缺乏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督流于形式,对领导干部身边人不愿、不敢、不想监督和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管理严了怕得罪领导干部,对自己和单位的工作不利。惩戒失之于软,避重就轻,担心捅娄子,对问题故意回避或者捂着、盖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根本原因:领导放纵。有的领导干部对身边人要求不严,重使用、轻教育、无监督,碍于情面,碍于感情,失教失察,失之于宽,甚至置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于不顾,不该让身边人知道的事情也让他们知道,不该让身边人办的事情也让他们办了。有些领导干部对身边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采取放任、纵容甚至庇护的错误做法,干扰有关部门的执纪执法行为,结果使身边人更加有恃无恐,加倍贪腐。有的领导干部自身贪污腐化,还要身边人打圆场、作幌子,畅通人脉,疏通路子,“上梁不正下梁歪”,导致集体腐败、家族腐败。

(三)借势贪腐的防治建议

第一,廉政教育是重要前提,要通过教育提高人。凡心有所动,就会播下行动的种子。防治领导干部身边人借势贪腐,必须扭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在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堤坝。

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没有坚强党性、高尚品行、热情服务的领导干部,绝对不可能管理好身边人,也难免身边人不出问题甚至大问题。为此,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各个方面,促使领导干部把私欲降到最低点,把奉献升华到最高点。

二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人的廉洁教育。注意把握时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通过经常性、连贯性、长期性的廉洁教育,有效提高领导干部身边人廉洁自律意识,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讲原则、讲规定、讲程序,不干预领导职权行使,做到处理事务不越界、不跨线、不离谱、不出格,坚守廉洁自律行为。

第二,健全制度是重要保障,要通过制度规范人。严格完善的制度,可以弥补说服性的不足,消除随意性的弊端,是防治领导干部身边人借势贪腐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为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涉及领导干部身边人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细化考核标准,使操作具有切实可行性,使身边人有章可循,有标准可对照。

要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定期申报登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报告和公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民主推荐和规范管理等制度,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完善、修订制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度,真正做到不折不扣,不变通、不扭曲、不走样,确保用制度管好身边人。

第三,强化监督是重要举措,要通过监督制约人。有效的监督就如一张“安全网”,又似一堵“防火墙”,是防治领导干部身边人借势贪腐的重要举措。

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扩大领导干部用权的透明度,使用人制度、财务制度等公开化、法制化,并建立具体的规则,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借用、乱用,使领导干部身边人不能借势贪腐。

二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人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有效途径,把党内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防止领导干部身边人行为失范。同时,领导干部是监督身边人的最佳主体。领导干部要绷紧管理身边人的“弦”,经常过问身边人的所作所为。要及时指出缺点和错误,做到“放手但不放任,随和但不随便”,严禁身边人借自己的“光”进行不正当行为。

第四,查办案件是重要手段,要通过查处警示人。查办案件,既可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又可以震慑、教育人,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警示手段。为此,要通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给借势贪腐的领导干部身边人以沉重的打击,增加其借势贪腐的政治和经济成本。

一方面,对借势贪腐的领导干部身边人,要坚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执纪过宽的现象,保持打击领导干部身边人借势贪腐的高压态势,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大片。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将领导干部对其身边人的监管制度化,确立领导应当承担的监管之责,加大领导的监管责任。对领导干部放任、纵容身边人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腐败活动的,要从严追究领导干部自身的责任。

九、突破腐败者的心理防线

公务员违纪违法心理主要是以职务故意违纪违法心理为主。公务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只要我们加强研究公务员职务违纪违法心理活动,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更好地打击和预防以职务违纪违法。

(一)公务员腐败心理特征

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少数公务员之所以违法乱纪,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务员以职务违纪违法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违纪违法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务员实施以职务违纪违法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贪婪是一切贪利性违纪违法的共有心态,是走向违法乱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第二,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不少公务员违法乱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而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违法乱纪道路。

第三,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这种人虽然见钱眼开,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纪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试纪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行为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违纪违法心理的真实写照。

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作案违纪违法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违纪违法被察觉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矛盾,从而感到耳鸣、心悸、胸闷、呼吸急促、咽喉干燥、无饥饿感,无睡意,坐立不安。在此情况下,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许多违纪违法人员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

如果在违纪违法人员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出现其他同类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获的刺激信号,往往会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促使其短时期内打消违纪违法的欲念。被惩处的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的地位越高,或者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等越相似,产生的抑制违纪违法心理作用就越强烈。

有的违纪违法者甚至会真正就此作罢,洗手不干。如果在违纪违法者能够感知的范围内,得知其他同样有以职务违纪违法经历的人不被查处,就会强化他们继续违纪违法的心理。有些违纪违法人员若同时收到上述两种刺激信号,矛盾的心理会异常激烈,如果抑制违纪违法的心理最终取胜,则违纪违法者会想方设法掩盖过去的违纪违法;如果继续违纪违法的心理占了上风,则违纪违法者会进一步设计继续违纪违法的手段,使之更加诡秘和难以察觉。

第四,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有些公务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公务员在违纪违法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牟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陷入违纪违法的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

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

第五,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务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恶习,入不敷出后,便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断送前程。

第六,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一些公务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画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进而成为贪婪的“硕鼠”。

第七,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面对这一现实,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车、购房,心理不平衡,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

此种“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会违纪违法。从公务员违法乱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务员尤为突出。

第八,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

第九,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

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

第十,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违法乱纪行为,往往表现出公开的对抗,出言不逊,蛮横无理,或者喊冤叫屈冷嘲热讽。最初阶段,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违法乱纪;在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违纪违法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供认可能会快一些;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招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涉嫌犯罪的,会做殊死挣扎。

(二)突破腐败者心理防线的方法

公务员大多数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因而在查办公务员以职务违纪违法案件中对抗性矛盾非常突出,这就必须针对他们的个性心理特征和案情具体分析,对症下药,以突破其心理防线,突破案件。如何洞察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的心理状态,是实施心理对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调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功。通常有几种方法。

一是分析法。调查人员将调查所获得的违纪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及其活动动态等材料集中起来,运用自己的调查、询问经验,查找以往相似案例,违纪违法人年龄、性格、气质类似,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相仿的被查对象,进行类比分析,找出规律,从而推知其心理活动和心理变化动向。

二是观察法。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当外界刺激引起人的各种情绪和情感时,人体内生理、心理机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人体外部机能就会显露出相应的反映。通过直接观察,可以发现违纪违法人员的外部表现、言语行动,并以此分析判断他们的心理活动。

三是监视法。通过了解、监视等手段,观察违纪违法人员言行举止,从而分析其心理活动轨迹。

四是询问法。询问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是一种心理复杂的活动,是高层次的斗智斗勇过程。因此,要突破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的心理防线,就必须尊重他们的心理活动规律和特点,挖掘其积极的心理因素,克服消极心理因素,适时选择最佳的方法突破,才能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要创造环境,选点切入。选准切入点是迅速摧毁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心理,突破整个案件的关键。如果切入点选择不当,会使询问出现僵局。

根据案件性质和对象情况的不同,我们应选择不同的切入点,但就总体而言,大致应具备以下特征:证据和事实比较确实充分的;违纪违法事实或情节比较暴露,难以掩盖的;违纪违法人员自认为牢固的攻守同盟被攻破的;供述自相矛盾的,案件的切入点,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应从具体情况出发择优选用。

有的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在紧张的环境气氛中无法供述,而有的在轻松的环境下拒绝供述,这有赖于办案人员对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的个性和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决定询问环境。

要以势攻心、挫其锐气。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历广,或自恃有靠山、关系网作后盾而盛气凌人的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采取的策略。调查人员首先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纪律以及法律武器,针锋相对,理直气壮,义正言辞地挫其锐气,指出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职务多高、资格多老,只要触犯法纪,都要受到法纪追究,以打击其嚣张气焰。

要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面对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的顽固抗拒心理,当询问陷入僵局时,调查人员要寻找最佳时机出示违纪违法证据,攻其不备。如果证据出示过早,会使其掌握调查人员的底细;证据出示过晚,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突破。

因此,调查人员要正确地分析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使其措手不及,置于进退两难境地,逼其束手就范。另外,调查人员也可以旁敲侧击,既可使职务违纪违法人员感觉调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违纪违法证据,又给他一个主动交代的机会,让其心理上容易接受,下决心交代全部违纪违法行为。

要声东击西,敲山震虎。对于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的试探心理,首先,调查人员应保持沉着冷静,不露声色。在实践中,调查人员情绪的细微变化,都会被有经验的职务违纪违法人员所捕获,以此推断调查人员的心理活动,探听虚实,从而增加询问的难度。因此调查人员的沉着冷静,是实行声东击西、敲山震虎的先决条件。其次,调查人员可以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询问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

此方法可以投虚求实,迂回发问。即对某些证据虽未完全掌握,但存在违纪违法事实嫌疑很大的案件,故意迂回发问,透露点信息,似胸有成竹一样,从而打破其幻想,然后穷追猛打,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对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意,攻下目标。

要引蛇出洞,穷追猛打。在与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较量中,为了麻痹和调动对方,调查人员有时故意露点破绽,造成我方“炮弹”不足的错觉。当对方口若悬河,表白无职务违纪违法问题时,调查人员不可过早地短兵相接,一味强攻,应有意让其全面亮相,然后抓住破绽撕破其丑恶嘴脸。

要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攻守同盟的职务违纪违法人员,要将询问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上,以分化、瓦解共同违纪违法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同时要根据各个职务违纪违法人员在违纪违法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心理承受力,选准突破口,达到各个击破攻守同盟的目的。

要以情攻心,促其转化。任何狡猾的以职务违纪违法人员总有情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对一些讲义气、重感情的违纪违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父母、子女牵挂之情、亲友之谊去感化,消除影响他们交代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良心理,促其交代违纪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纪结合起来,如果晓之以理、戒之以纪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戒之以纪,就不可能使违纪违法人员明辨是非善恶,提高觉悟,认知错误。

十、乡科级公务员的腐败治理

近年来,一些科级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大潮中迷失方向、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针对科级干部违纪违法的现象,为进一步探索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纪委对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分析了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主要特点,剖析了行为发生的原因,探索了预防和治理的应对策略。

(一)科级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的主要特点

第一,间接腐败和曲线“敛财”是当前的主要腐败形式,并且有蔓延趋势,数额越来越大。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给亲朋“好处”型腐败。少数科级干部本人不直接参与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却把“好处”让给亲戚朋友。表面上看似清正廉洁,实质是间接“敛财”,一旦事情败露也因同职务联系不明显而难以锁定证据,定性量纪更是困难重重。

“权力股”型腐败。少数科级干部利用职权在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公司改制和上市发行股票过程中,以少量钱购买这些企业、公司大量股份进行分红,甚至干脆以权力入股,获取巨额暴利。

“同业经营”型腐败。“同业经营”将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较突出的腐败现象。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权力影响,以给他人利益为基础,进行“同业经营”。这种“经营”回报丰厚,一年半载便成为“暴发户”。

第二,违纪违法手段和方式向“智能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反调查反侦查能力增强。少数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作案,并且有内外勾结的趋势。违纪人员往往两人以上不收、不逢节假日不收、留有书证的不收等。这种一对一的违纪违法事实,又以受礼的名义来达到受贿的目的,难以锁定证据,加大了执纪办案的难度。伴随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推进,越来越多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充实到科级干部队伍中,他们中个别人可能会成为智能和专业结合型的违纪违法者。

第三,违纪违法行为从“单一性”向“复合性”发展。违纪违法主体从个体向单位发展,违纪违法人数从个人向团体发展。从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一些科级干部同时违犯多项纪律法律的情况常有发生。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人数呈现出一种“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团体性腐败的现象,并且有蔓延趋势。科级干部违纪违法主体从个体腐败向集体腐败发展。科级干部中的“窝案”、“串案”、“团体性案件”、“单位腐败”案件成为新形势下的一个新趋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

第四,腐败现象有从“生活需求”型向“资本积累”型发展的倾向。一些科级干部以权谋私的初衷已经从为解决自己或家庭的经济困难转变为对金钱、资本更为强烈的占有欲望而进行资本积累。“资本积累”型腐败现象,已成为时下少数科级干部腐败现象发展的新特点,因而暴露出更多的涉案金额巨大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是诱发科级干部违纪违法的自身因素。

部分干部放松了学习的要求,动摇了宗旨观念。虽然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与当前的工作要求尚有较为明显的距离。一些科级干部在学习上,表现出认识不到位、自觉性不够,学习往往是被动应付,对学习产生消极厌恶心理。一旦放松学习、放松警戒,容易受到一些不良倾向的影响和腐蚀。

一些干部扭曲了价值观,与腐败现象“同流合污”。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环境中,个别党员干部的价值观发生扭曲以后,心理的平衡极易被打破,自身的定位难以正确把握,因而容易产生强烈的失落感。他们在感到政治上前途有限的时候,甘愿自暴自弃;在感到经济上难以达到发家致富的时候,瞄准对象,傍上了“大款”;在感到生活上“平淡无奇”的时候,对“灯红酒绿”的腐朽生活产生极大的向往。如何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特别是权力观的教育,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下大力气去探寻的一项重要工作。

少数干部脱离了监督,滥用了权力。在众多违纪违法的科级干部中也不乏有一些人员在工作中能力强、干劲足,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他们往往因此而放松或失去对自身的约束,特别是一些“一把手”把管事、管财、管人的权力集中于一人。缺乏必要的监督。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极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极易导致绝对的腐败。

二是诱发科级干部违纪违法的外部因素。

科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仅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一些客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体制和机制的作用和效力,对乡科级干部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不够。

2.选拔任用工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一些科级干部的思想素质先天不足。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透明,但在其实施过程中个别还存在“重才轻德”的现象,注重工作能力,淡化政治素质,一些科级干部一走上领导工作岗位就“中箭落马”,有的甚至“前腐后继”。

3.查处力度不够,也是科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科级干部往往在当地和本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问题的查处具有一定的困难。因而在一些科级干部出现一些小问题以后,难以得到及时的查处和纠正,从而造成问题的进一步严重化,“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很多重大案件由此而发生,既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同时也葬送了其本人的前途。

(三)预防和治理科级干部腐败的方法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高度,从爱护干部、推进事业的角度出发,在高度重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对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严重危害性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加强科级干部队伍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对其下管的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夯实思想教育的基础堤坝,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形成反腐倡廉保廉思想教育立体格局。首先,更新和巩固基础教育观念。多样化的意识形态和观念形态成为目前社会的显著特点。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和巩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先进文化的指导地位,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整体的精神免疫力。

其次,加强教育的针对性,确保教育有的放矢,强化他律观,增强自律观。对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要抓住他们岗位的基层性和权力的具体化及行使权力的现实性的特点,根据不同需要和实际,对科级干部因材施教、分层施教,注重典型教育、警示教育和重点教育的综合实施。

再次,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问耕耘、要收获”战略。对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应坚持经常性,加强针对性,拓宽教育渠道,创新教育内容,硬化教育指标,以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第三,规范权力行使,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对科级干部的长效管理机制。腐败的主要根源是权力的滥用,要进一步遏制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关键是规范权力的行使。

首先,把好科级干部入口关。权力能否规范行使,权力行使者的素质是关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把好第一道关。选拔任用干部,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德是为人之本,更是从政之本,科级干部尤其是在“一把手”岗位上的科级干部,仅仅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同时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达到德与才的高度统一。因而对干部的考察评估,要加大“德”的比重,扩大考察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工作圈,要延伸到生活圈、交际圈,深入了解8小时以外的情况。

其次,合理分解和量化科级干部的权力。一是分解权力。赣州市章贡区较早地建立了“四中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三权”,构建“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财政预算制度,同时还深化诺廉评廉制度、强化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各项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检查和进一步的完善,任务仍然很重。二是量化权力。制订操作性较强的权力行使机制,真正做到应该由集体决定的就坚决要由集体来决定。

再次,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体系,是对干部长效管理的关键。要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措施,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健全党内监督、调动群众舆论监督;要注重事中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如人事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企业改制等腐败行为多发易发环节的监督。

最后,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监督力度。为改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科级干部监管力度相对较为薄弱的状况,很有必要加强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科级干部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汇报制度、举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和通报制度等,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监督。

第四,加大对科级干部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腐败成本,建立和完善办案制度。科级干部的腐败现象目前仍处在高发势态,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因而务必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通过各种惩治手段以遏制科级干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首先,进一步严肃纪律,重视对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科级干部直接实施管理职责的党委(组)、政府(部门)不仅要加强日常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同时要对一些严重违反纪律的科级干部予以坚决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要把查处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惩治腐败的重要抓手,决不能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情况。

其次,不断完善办案制度,加强对科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的查办中要加强外联内合。外联即要加强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从其他部门的案件查处中、在各项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具体的调查工作中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内合即要加强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间及职能科室间的工作配合,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一把手”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有难度的,由上一级纪委承办或与县级纪委联办,实行下管一级制度,以利于一些重大案件得到顺利、及时的查处。

再次,运用多种处罚措施,提高科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腐败成本。对科级干部的违纪行为,只要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就一定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科级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科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除考虑党纪政纪处罚外,应考虑同时取消他们在一定时期内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

十一、防止曲线受贿的腐败现象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态度更加坚决、措施更加有力,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然而,当前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腐败手段也是花样翻新,发展出了形形色色的曲线受贿方法,如卖“天价书”、授意配偶或者子女收钱等,妄图给受贿披上合法的外衣。其中以“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现象尤为盛行,应引起高度警惕。

(一)曲线受贿的现象案例

“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其外在表现为老公利用职和权帮人打招呼、批条子、拉项目等,老婆在幕后索贿或收取贿赂,其实质是仍属受贿。此种曲线受贿已逐渐发展成为当前受贿犯罪行为的重要形式。其收受贿赂的名目主要有:酬谢费、信息费、回扣费、好处费、中间费顾问费等。

2010年湖南省耒阳市查处市该教育局“一日签发167份调令”案,该局原分管人事副局长贺洪兴,其夫妻俩碍于“钱面”,利用掌管人事大权,多次以调动工作事宜“夫唱妇和”收受“酬谢费”。一明一暗先后收受26人次,共计收受请托人贿赂25.58万元。现贺洪兴已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开除党籍和公职。

(二)曲线受贿的行为特征

一是更具隐蔽性、安全性。“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的受贿形式,取证难,也难以发现其本人有受贿行为。

二是更具操作性、变通性。“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的受贿方式易于操作并可依情形变通处置。以钱物先收受、办事再定论为原则,能办的则问心无愧地收受;不能办的也可以将钱物完好无缺地退还其人。

三是更具辩解性、对抗性。“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可以避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交易不被捅破则名利双收;一旦东窗事发,也可以“不知情”的理由为自己脱身辩解,推脱责任。

(三)曲线受贿的原因分析

“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是当前受贿频繁出现的形式,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薄弱。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关键在于缺乏有效监督权力的机制,使“老公”在权力行使时违背权力赋予者的意志,违背党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情绪和欲望行使权力,这就造成了滥用权力“批条子”,进一步导致“老婆收票子”,为曲线受贿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是拜金主义思想长期腐化侵蚀。深受拜金主义影响“一切向钱看”,不讲崇高理想和精神动力,单纯强调物质利益,一切只为钱,一切只看捞多少钱。一旦金钱万能的拜物教思想扎根于心,经济贪欲就会受到强烈刺激而成倍增长,并不断挖空心思逃避追究。“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就是在拜金主义思想长期侵蚀下的“变种”。

三是法律政策对受贿犯罪界定模糊。由于法律政策滞后性,一些公务员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以所谓的“合法”方式来行犯罪之实。法律的定罪不明,追究责任大打折扣,更使得打击惩治陷于“两难”困境。

(四)防止曲线受贿的方法

“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形式使职务犯罪走向“隐性化”。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贿赂的惩治,将反腐倡廉推向“深水区”。

第一,健全亲属共同受贿法律规定

近年受贿大案的侦破,基本依赖攻心战术;如果遇到“强硬”的对手坚决不承认自己受贿故意,检察机关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其他渎职罪名起诉,或者只好撤销案件。因此,要加强受贿犯罪立法,弥补“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难以定罪的法律漏洞。

更加明确界定亲属共同受贿罪的具备条件,推定公务员与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共同受贿犯罪故意只要具备有亲属取得款物的物证,有请托人与公务员之间的公务关系两条件,便可推定公务员与其亲属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无需证实公务员与其亲属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也可认定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如果要推翻推定,必须承担共同受贿故意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第二,强化就职离任财产申报制度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老公批条子,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的管控,从所拥有“财产”末端上加大对受贿贪污的追究力度。切实贯彻《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申报内容要具体细化为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无形财产权及与职务有联系的个人和团体所赠礼品等。

申报期限由资料公开走向法定公开,贯穿于党员干部整个职业过程,包括就职申报、离职申报;加强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将公务员财产和相关事项晒于阳光下。同时,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罪名,凡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强化权力透明运行党内监督

坚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施权行为的程序化管理,切实在权力上管住“老公批条子”的现象,使其看着条子“不能批”;建立具有强大约束力的事前监督与事后惩罚机制,使其拿着条子“不敢批”;实行公务员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离任审计等制度,使其拒收条子“不愿批”。坚持和完善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从根本上遏制以权谋私“批条子”的现象。

第四,加强家庭法纪廉政意识教育

加强家庭法纪廉政教育,切实从思想上扭转“老婆收票子”曲线受贿“贪内助”现象。开展公务员配偶廉洁教育,多途径多方式组织公务员配偶加强法律法规和廉政文化知识学习,认清腐败对公务员本身、社会及对家庭造成的危害。开展“廉内助”警示教育,组织公务员配偶参观监狱,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其感受“囚徒”的心路历程,自觉地提高觉悟,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廉洁意识,抵制腐败,发挥公务员配偶“廉内助”、“贤内助”作用,切实做到常敲“警钟”,把好廉政关。

十二、加强防治官二代的就业腐败

媒体陆续曝光了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涉嫌照顾“官二代”的事件,使“权力就业”腐败成为舆论拷问的焦点。公务员子女就业被特殊照顾成为官场“潜规则”,这种就业领域权力腐败和社会不公,急需引起重视。

(一)官二代就业腐败的表现形式

一是内定安排。有的地方为照顾某些领导,特意为其子女“内定”了就业指标。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事局局长曹某在2010年12月25日为其儿子安排了一份工作,而其子却要到2011年7月才毕业。据了解,这是冷水江市委为照顾各单位一把手亲属子女就业所作的一个决定。

二是量身定做。一些地方和部门虽然实行公开招聘,在形式上貌似公开而规范,但在具体的环节和操作上设置了条条框框,为照顾官二代就业“量身定做”。如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开招聘基层财政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名条件包括“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在鹤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等三项,引来众多市民质疑。

2010年11月,福建省屏南县财政局下属的收费票据管理所招聘公务员,条件是“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结果该招考只有一个人报名,无需考试而被直接录取。

三是近亲繁殖。有的地方领导利用职权替亲属安排职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如湖南省平江县林业局副局长曾永才,其妻子、儿子、女儿等多名亲属都在平江县林业系统工作,被称为“平江史上最牛的局长”。

四是内部特招。有的领导不通过公开考试等形式,直接安排子女到自己管辖的单位就业。如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法院院长徐某,未经公开考试,亲自主持法院党组会议,直接录用其儿子进法院“吃皇粮”。有的领导相互安排子女到对方管辖的单位就业,这种就业方式更为隐性。这类内部特招就业方式在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

(二)官二代就业腐败的成因

一是一把手权力集中。部分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利用自己手中的特权,名正言顺地安排子女进入自己所在的单位,或者通过其广阔的人脉关系安排子女进入其他好的单位并获得相应编制,充分利用“隐性”的特权和“潜规则”,以多种方式帮助自己的子女发展。

二是外部监督流于形式。虽然中央早已明确提出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但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外界很难了解具体情况。所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完全无法发挥作用,对维护就业公平的作用很有限。

三是执法执纪不严。在我国,父母安排子女工作被视为一种“人之常情”,即使对其中一些不公平、不透明的暗箱操作心存不满,也很少有人去举报揭发;甚至当腐败暴露时,有关单位往往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以罚代法。对“出事”的公务员也仅是公开批评,取消其子女的编制,缺乏其他严厉的处罚措施。

四是制度设置有漏洞。在某些地方一些党政机关,按照公务员人数的10%至15%配备后勤服务人员,对于这些工勤编制人员的招聘,人事部门没有任何限制和要求,各个单位的招聘条件、考试成绩以及面试等环节,大多由本单位自行确定,这是很多“官爸爸”们能够轻易把自己的子女安排到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防治官二代就业腐败的对策

一是完善法规,严格就业程序。应将公平就业明确列入法律,明令禁止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为家属牟取私益,并对违反者的处罚作出相应规定。同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严肃对待每一次录用工作,纠正和查处任人唯亲的行为。

赋予人事部门问责的权力,针对领导干部录用自己的子女为事业编制人员,可要求他们作出适当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证明。另外,劳动保障部门、高校和新闻媒体也应积极介入,形成监督合力,对在就业中发生的各类钱权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对就业程序进行多重监督。

二是透明就业,执行回避制度。应提高公务员子女就业状况的透明度,将公务员子女的上学、就业等事项向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公开。与此同时,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尤其是子女报考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下属机关的,必须公开考试情况,涉及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的事宜时,当事人应主动回避。除此之外,对于经公正考试进入同一系统的领导干部子女,也应避免其成为本单位领导的直接下属,防止之后在晋升、调任上可能会出现的腐败问题。

三是公平竞争,防止“暗箱操作”。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要求必须经上级领导单位批准、审核,除非岗位有特殊要求,必须具有某项职称、某种证书或者工作、学习经历,严禁招聘单位有过多具体、细化的要求。招聘公告发布后必须留有充足的时间让报考人员准备,要使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开放。

此外,事业编制人员招录考试也必须有一定的比例,如果报名人数少于比例要求的人数,则本次不开考,可延期举办;笔试成绩须划定一个最低限制,低于此分即使是第一名也不得录取,必须重新组织考试。

四是健全制度,消除“灰色地带”。对于单位自行确定录用的工勤人员的待遇必须与在编人员严格区分。通过制度规定,明确编制人员的范围,严禁对“有关规定”中事业单位人事编制作扩大解释,消除可以钻空子的“灰色地带”,以避免领导干部擅自安排,变相让子女得到财政供养。

十三、公务员要严防节日腐败

节日腐败,是指节日期间,容易思想松懈,忘记自己该做不该做的界限,一些公务员就在这样的时刻违规犯错误,收受贿赂、公款吃喝玩乐、公费出游、滥发钱物等。节日成为公务员腐败的高发期。

(一)主要形式

逢年过节,亲朋之间相互吃请、礼物相赠总是免不了的,这是人之常情。但偏偏有些“有心人”善于琢磨和发挥,把年节接触视为拉关系的最佳机遇,假拜年之名,行贿赂之实。

尤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这种贿赂行为逐渐发展到集体公款行贿的程度,有些地方领导甚至公开要求部门单位到对口上司部门走动,使春节等节日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高发期。

公务员门前送礼的人总是络绎不绝,动用公车探亲访友的现象司空见惯;而动用公款大摆筵席、大吃大喝更是让人不以为然。虽然绝大多数公务员能够经得住考验,不被感染,但也有少数“免疫力”较弱的人感染上了“节日病”,蔓延成了群众意见较大、反响强烈的“节日腐败”。其主要形式如下:

一是收受贿赂。有资料显示,因贪赃枉法而受到法律惩处的贪官,在节日期间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的比例占所有案例的近一半,而大部分贪官竟认为在节日里收礼不是受贿。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曾这样为自己辩解:“逢年过节,总会有人前来表示一下心意,这些都是礼尚往来,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

二是吃喝玩乐。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公务员和许多老板时兴到宾馆酒楼吃饭,以此作为联络感情、拉拢干部的手段。有的干脆买来年夜饭的订单,作为贺礼送给有关领导和实权人物。少数人在咱们中国传统节日里送礼还嫌不够,还借外国人的节日行贿。

三是公费出游。在一些单位,领导挂帅以参观考察为名,组织集体旅游,有的是公家解决部分车船费和住宿费,有的完全由公费报销旅游费,有的将旅游费用摊派给下属单位及有关企业,有的让景区所在地的本系统下属单位或协作单位接待,有的异地互相接待。

四是滥发钱物。每逢佳节,不少单位以节日消费为名,给干部职工滥发福利、奖金和纪念品。尽管这几年有关部门一直在三令五申禁止印售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但还是没有彻底禁绝,一些商家少则发售数万元,多则发售上千万元。这些购物券大都是公款购买的。

(二)主要特点

时间集中。少数公务员把节日放长假当作送礼、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玩乐的极好机会,集中在这段时间搞腐败。一些单位在元旦、春节前进行年终“分配”,兑现“奖励”,滥发钱物,突击花钱,并大肆送礼。

一是范围广泛。从“节日腐败”的领域看,有政治领域的腐败,有经济领域的腐败,也有生活领域的腐败。从“节日腐败”的主体来看,涉及的人员构成复杂、层次较多、数量较大。

二是隐蔽性强。“节日腐败”往往披着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那些别有用心的人考虑到平时给有关领导送钱送物有贿赂之嫌,于是便挑选重大节日登门拜访,将贿赂说成是人之常情。在这一片“深情”下,少数领导逐渐淡漠、混淆了感情与法纪的界限。

三是借口繁多。有的以给小孩“压岁钱”名义行贿受贿,有的以给职工发福利的名义索贿和贪污,有的以入股分红、发奖名义贪污受贿,有的以给上级或关系户拜年送礼的名义行贿。这样做会使对方收得体面,花得安全。

四是具有试探性。有些人为了某种私利,急于向有关领导送礼行贿,但又苦于不知底细,愁于送礼行贿无门,平时不敢贸然行贿。于是选择春节等传统节日,以拜年等名义送上礼品。

五是渗透性强。一些行贿者更多地选择了较为主动的感情“投资”方式,把同贿赂对象的交往看作一项长期投资。因而逢年过节,频频向有关领导和实权人物拜年。正是这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投资,让行贿者得到了更多的回报。

六是表现顽固。近些年来,对“节日腐败”现象,几乎年年都在三令五申禁止,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时有复发,甚至呈越演越烈之势。

(三)产生原因

尽管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反腐败斗争也给予了强有力的关心和支持,但不可否认,在一些社会风气不正的地方和单位,节日期间跟有权力的人套近乎,这种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已经让不少人见多不怪了,尤其是对公款贿赂。另外,因为节日期间的贿赂带有相当大的普遍性,天塌砸众人的心理仍在不少当事人心中作怪。

节日送礼一般数额小,方式平常。节日期间变相行贿的方式不外乎是给孩子压岁钱、看望老人、拜年时送上昂贵的礼品、直接赠送各种代币券等。一般来说,年关时节的请客送礼数额不大,够不上犯罪标准,所以也最容易使公务员们失去警惕,导致双方大行其道而无后顾之忧。

针对性治理措施匮乏,打击不力。对日趋严重的“节日腐败”现象,有关部门鲜有有效的遏制措施,或者是整治措施力度不够,令行贿受贿双方都产生了较强的“抗药性”。而且,即使查清了公款贿赂的事实,有时也因法律、政策对有些问题的规定不明确,难以认定其性质,无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四)历史渊源

“节日腐败”也不是什么新东西。旧时官场上逢年过节,往往是送大礼、通关节、讲人情、拉关系的大好时机。这种千年的官场陋习在今天沉渣泛起,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执政党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小不一的公共权力,一些人专门盯着公务员手里的权力,想方设法企图利用这些权力为其个人捞取不义之财,平时难找机会,利用节假日,打着亲情、友情的名义,给公务员送去大红包,请多“关照”。

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本来应该用来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可是在一大堆花花绿绿的钞票面前,头晕眼花,收下第一笔巨款时或许还感到烫手,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之心会不断膨胀,直至堕落到不可自拔的境地。无数事例表明,权钱交易,最终不但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也使干部走上自毁之路。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分化加剧,社会生活多样化,物质利益的强劲驱动力,会使一些意志比较薄弱、掌握一定权力的干部心理失衡,价值观扭曲。于是他们把手中的权力看做私人财产,拿来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造成权力商品化。

平日里工作节奏紧张,各种监管制度较严,加上同事之间上下左右朝夕相处,尚能自我约束;而在节假日里,身心放松,人际交往复杂,抵御诱惑的“免疫力”减弱,一些腐朽思想就会乘虚而入,就有可能去不该去的场所,做不该做的事,有的则利用旧习俗,借婚丧嫁娶收钱敛财,聚众赌博等,一些领导干部参与其间,不但触规违纪甚至违法,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更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

(五)根治方法

“节日腐败”虽发生在少数干部身上,但它的危害却不可小觑。这几年,为了狠刹‘节日腐败’风,许多地方逢年过节,都会照例出台一些“四不准”、“五不要”之类的禁令。可以想象出,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一些蠢蠢欲动的公务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由上级部门下发的这些规定、通知,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也能在公民道德、伦理等方面来约束公务员行为。通过媒体发布出去后,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监督网络,在舆论上给他们形成一种压力。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收受礼品、行贿受贿的定性以及如何处罚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要维护法纪的尊严,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否则,在执纪执法中随意性强,或者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节日腐败之风就难以刹住。

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完善党内外监督、上下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人大监督等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节日期间,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一有举报,随时派人查处。在节日期间,要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多深入实际搞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者,要抓住不放,严厉查处,一查到底,决不能半途而废。不管是收的和送的,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是加大教育力度,筑牢思想防线。据报道,一位清正廉洁的县委书记为躲避过年时来势凶猛的拜年队伍,在自家的大门上写了这样一副对联:“不收红包,从我做起;不送红包,从你做起。横批是:共树新风。”语言朴实,反映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怀。

解决“节日腐败”问题,最重要的是教育和引导广大各级公务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解决“现在当干部应当做什么?”等问题,用自己的行动给出正确的回答。

四是提高自律能力。对各级公务员而言,应当充分认识春节的特殊性。在一些人看来,春节是“送礼”的大好时机,因为送的理由“很充分”,收的理由也可以“很直接”:都是“正常的人情交往”,不过是“过年拜访,交流感情”。权钱交易的隐蔽性和诱惑性,要求各级公务员更加有所警惕、提高自律意识。

十四、永远不要违犯法纪规定

在谈及北京申奥成功的秘诀时,北京市奥申委一位领导同志曾说过两句箴言:“一是不犯规,二是不犯‘傻’。”何为犯规?就是越了雷池,轻者受罚,重则受刑。何为犯“傻”?就是指在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许可的范围内,因为囿于陈规陋习,可为而不为,结果导致机遇丧失,与成功擦肩而过。

犯“傻”的结果虽不至于受罚、受刑,却与发展和成功失之交臂,也是一种过失。“一不犯规,二不犯傻”可以避免这两种问题,既不越雷池,又善于变通,最终拥抱成功,岂不妙哉?可是,对于公务员,情况并非如此。纪律规定不是耍点儿小聪明就绕得过去的。

先不讲国家法律法规,就以党纪论,据统计,从党的十五大至2008年年底期间,中央及各省制定的事关党纪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超过了3000件。这些涉及各个方面、具体细致的纪律文件规范了党员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

无论八小时内外,在职还是离职,物质还是精神,自己还是亲友,各类情况几乎都包括在内。在注意到和注意不到的地方,都存在着各种纪律规定。这些规定虽然针对党员公务员,但在真实含义和实际操作上完全适用于整个公务员群体。

哪个公务员能记清楚这么多纪律文件都禁止了哪些行为?因此,每个人都很难判断一个看似“不犯傻”的举动是否已经“犯规”了。如果“不犯傻”和“犯规”冲突了该怎么办?记住一条黄金原则:宁可犯“傻”,也不犯规。或者说宁可犯点儿傻,也不要打犯规的擦边球。

对于公务员,不同部门的各个岗位都有其不可逾越的纪律和红线。例如,审计部门不能做假账,纪检部门不能徇私情,公安部门不能办冤假错案,保密部门要严守国家秘密等。大是大非的道理谁都懂,关键是你要看明白,日常的一件件小事、一次次“小聪明”和“犯傻”之间的抉择与这些不可冒犯的“红线”之间有着多少千丝万缕的联系。

看看2010年落马的原中央委员、中核集团总经理康日新的两条罪状:涉嫌参与核工业项目招投标中的灰色交易,挪用公款委托理财炒股出现大幅亏损。和很多腐化公务员一样,他也是从违反一些小的纪律开始,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灰色地带攫取个人利益,越做胆子越大,逐渐开始触碰更严重的规定,再往前一步,就没有退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了。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制度、机制上加以限制,让人不能、不敢滥用权力,这是我国政治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单从公务员自身的角度来看,应该对纪律规定多一些敬畏感,你今天稍稍地越一些界,尝到一点甜头,明天再为能够轻易地躲过检查和处罚而暗自庆幸。可事情真的就这样过去了吗?肯定不会。它们会成为你身上的污点,成为你前行道路上随时可能碰响的地雷。

有一个貌似无关的故事,其中却颇有深意。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空军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降落伞的质量问题。当时,降落伞的质量不稳定,经常出现事故,于是军方要求降落伞的制造厂商提高产品质量。工厂经过一番努力,把降落伞的合格率提高到99%,工厂感觉这已经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军方却不接受,因为1%的不合格率也会造成士兵因为降落伞质量而伤亡,因此要求降落伞的合格率必须提高到100%。工厂则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不愿再做让步。僵持之下,军方推出了一种新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他们定期从交货产品中随机性地挑选一些降落伞,让降落伞工厂的管理层自己穿上,然后试跳。这个方法的效果太显著了。这家制造厂从上到下想尽一切办法确保降落伞质量,终于保证降落伞全部都合格了。

这个方法的要点在哪里?关键在于让相关责任人切身地感受到,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代价是什么。

任何一个拒绝“犯傻”的公务员,你首先得清楚你的行为能够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再想想你是否能够避免坏的结果发生。你可以碰运气,在100顶降落伞里,99顶是安全的,但如果真的遇到那一顶不合格的,你损失的是生活的全部,这些代价是不可承受之重。如果你渴望一份内心的坦然,期许人生的顺畅得意,你需要百分之百的正确。

大智者,若愚。大智不是像小聪明那样枝节、碎片、随机、偶然地认识事物,而是完整地透视事物的本质,达到超出一般人的境界。大智,之所以显愚,正是因为其区别了小智之“敏”。它能用无为来达到真正的有所作为,直接把握住事物的本质。

公务员考录时竞争激烈,升迁之路上的竞争更加激烈,留给你犯错的机会非常有限,就像篮球比赛,几次小的犯规之后你就要彻底离场了。如果你珍惜公务员这个岗位,并且想有所作为,就必须行为端正、兢兢业业,经受得住考验和检查。如果违反纪律规定,你要付出的代价就会很大。

这与在企业工作不一样,如果你在某个企业里犯了忌讳,出了小错,大不了拍拍屁股走人,还可以美其名曰“换换环境”、“跳跳槽”。在企业的数十年里,你至少有几次更正错误的机会,而公务员却没有这样的机会。

我国社会正在发生巨大的转型。在一个有两千余年农耕文化传统的国度中,反思中国文化,其实是灵活有余,按规行政、依法行政不足。一般而言,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犯傻”,肯定是维护了少数人和部门、阶层的利益;而如果“犯规”,无疑损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公务员要旗帜鲜明地为绝大多数人服务,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今天的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要怕别人说“死脑筋”、“不灵活”,而要理直气壮地依法行政。在制度和规定面前,宁可犯傻,也绝不犯规。

那么,如何才能“不犯规”呢?

从众多的“犯规”案例中看,尽管“犯规”的表象各种各样、形形色色,有点让人眼花缭乱,但有一个共同的轨迹:首先是心理上的“突破”,接下来便是行为上的“出格”,最后超越“底线”,后悔莫及。避免犯规、犯戒的方法虽然有不少,但最好的办法还是靠自己。

(一)敬畏之心不可少

俗话说得好,管人先管心。这既适用于管理别人,也适用于自我管理。领导在教育下属时,经常强调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其实,这些都是在提醒人们只有时刻保持一颗敬畏之心,行为才不会出偏差。这对公务员也是适用的。

一是敬畏法规。敬畏法规不是不要自由,一个敬畏法规的人,在法规框架范围内是可以自由行事的;一个不敬畏法规的人,往往容易在法规框架范围外行动,看似左右逢源、潇洒自在,其实是在一步步葬送自己的政治生命。

重庆市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在忏悔时说:“当我收到第一笔大额贿赂时,心跳加剧,头脑中有瞬间的空白,心里特别紧张,既有着强烈的震撼,又有着加倍的恐惧。贪欲和侥幸支配着大脑的神经,最终我收下了这笔钱,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还时时感到后怕。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收取红包、礼金之类的东西已逐步默认接受,习以为常。”

梁晓琦的“犯规”心理很有代表性,与大多数“犯规”者的心理一样,都是由“怕”到“不怕”,直至锒铛入狱。所以,一个人一旦失去敬畏之心,就容易图一时“痛快”,导致终生“痛苦”。

二是敬畏组织。每个公务员都是组织中一分子,无论职务大小,想问题、办事情理所应当遵守组织原则、组织纪律、组织要求,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也不能背着组织私下另搞一套。一个不尊重组织、随心所欲的人,组织是不会给他发展机会的,也会遭到组织成员的反对。在历史的长河中,哪一个试图游离于组织之外的人,最后不是落个离经叛道、众叛亲离的下场?

三是敬畏权力。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民造福,成就事业;用不好就会“引火烧身”。有人把权力看作地位的象征,个人身份的象征,话语权的象征,其实这很正常,也并无什么不妥,因为领导干部就是要有些权威的,这便于作出决策,开展工作,关键是对手中的权力要有敬畏之心,这样才能秉公用权、依规用权,做到不越权。

违规用权的后果是很严重的。《韩非子》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韩昭侯酒醉睡着了,由于典衣,即专门管理衣服的人没有在现场,典冠,即专门管帽子的人担心韩昭侯着凉,就拿衣服盖在了韩昭侯的身上。韩昭侯醒来,看到部属对他如此的关心和照料,很高兴,问道:这衣服是谁给我盖上的?左右急忙回答:是典冠。随后,韩昭侯因越权而处死了典冠。

现在一般情况下违规用权、越权不会遭到杀身之祸,但至少还会得罪你的领导和同事,因为,违规用权说明你的领导对你管教无方、管教不严;你因为越权占用了领导和同事的“手中资源”,是对领导和同事权力的挑战,对权力多一些敬畏之心,做到慎重用权,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敬畏舆论。每个人都无法逃脱这样一个事实:你的行为将决定别人对你的看法。一个人的决定和行动,不是让人认可,就是让人反对。

认可的声音、赞扬的声音大家都愿意听,甚至百听不厌;反对的声音、批评的声音虽然刺耳,但更应该听,它往往是错误发生的预警信号,这时应该检查一下自己的决定、行为是否符合上级的指示精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千万不可对群众的议论不当回事,我行我素、一意孤行,使小问题积累、演变成大问题。

(二)公私分明

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贿和徇私舞弊总金额达两亿多元,被判死刑。许迈永是党政领导干部,却有一颗扭曲的“企业家”心脏,他把搞经营的思路和“投入回报观”直接用到了政府工作上,对待本职工作,很多时候是用“资源交换”、“投入一定要有产出、要有回报”的思路在做工作,公私不分,把公共权力当成了个人的资源做“投资”、搞“交换”、求“产出”。

其实,很多公务员“落马”,都是因为公私不分。例如,近年来,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都表现出“千方百计为公家搞建设”和“千变万化为个人谋私利”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这就是典型的公私不分、假公济私、以公肥私。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公家身份与牟取私利剥离制,或特别批准、公开声明的办法。我国在这方面虽然也制定了一些规定,但起步比较晚,加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自我约束。这就需要公务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对待这个问题。

一是既要出于公心,又要格外小心。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积累的成果越来越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公务员,手中权力的含金量越来越大,无论是“规定动作”,还是“自由发挥”,其决策、判断、执行的各个环节,甚至是一句话一个条子,都蕴藏着无限的职场机遇和商业机遇,具备很大的吸引力和创富效应。有很多人围着你、宠着你,目的不是跟你交心,而是跟你交易,一不小心,就会失去公心,公权私用。一旦你在法规面前有了特权,有了例外,在你没有受到惩处之前,就会一直担惊受怕,甚至还要被人牵着“鼻子”走。

二是宁可让人“耻笑”,也要对得住良心。现在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如果你秉公办事,依规用权,求你的人达不到目的,他们就笑话你“死脑筋”、“没出息”;如果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就会有人责怪你修炼不够,罪有应得。

任何组织都不会有这样的规则:既违规“占便宜”,又不会被追究责任和惩处。当然,在组织中,某些利益集团、某些领导违法违纪后依然逍遥法外也是存在的,但是不会长久。我国有一句专门对做坏事人的警示俗语,叫“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定要报。”我认为这句话对违法违纪人员也是适用的,回头看看,经常“犯规”的人有几个能有好下场的。

公务员姓“公”不姓“私”,端的是国家的饭碗,拿的是国家的俸禄,就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打“擦边球”,不搞无原则的变通,宁可让人“耻笑”,也要对得住良心:不愧组织,不愧领导,不愧部属,不愧家人。

(三)远离底线

何为底线?底线是指禁止触犯致命禁区;何谓高线?高线是相对底线而言的。底线是不违法违纪,高线就是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一切规章制度;底线是不失职渎职,高线就是尽心尽责;底线是不与民争利,高线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把底线作为最后防线,其结果往往是令人失望的。因此,远离底线,追求高线,才是公务员应有的目标。只有追求高线,底线才能固若金汤。公务员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应该为人民群众作出表率,达不到高线的境界,最起码也要远离底线。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就要政治坚定、不随波逐流;要坚持原则、不讲情面;要实事求是、不争功诿过;要深入一线、不尚空谈;要一心为民、不以权谋私。公务员在政治上要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能随波逐流,在大是大非面前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退让,关键时刻要敢于挺身而出。在原则问题上绝不能讲情面,否则公务员就会丧失群众的信任,破坏执政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