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名公书判清明集
32840900000201

第201章

前妻之业,合还其亲男魏汝楫管佃,仍仰尊长魏景烈等纠觉,不得更容典卖。魏汝楫违法娶娼妇,从末减杖八十,离之。索到婚书,系魏汝楫自主婚,尊长并无干预。责汝楫状入案,日下还家承续,如更留县郭,与娼妇复合,并追汤赛赛断。赵氏所论黄氏遗嘱及已拨还田产,并无照据,委难施行。但魏荣姐为魏氏之血属,宜早嫁遣,仰魏景谟以兄弟为念,当恤其女,或于堂前财物内议行支拨,量具其嫁资,以慰九原之望。案具所断因依,照

限具申使、府外,刘有光经县告论魏景谟诡户,自系两事。别呈。

〔一〕纳采于已呈身之后“呈”,明本作“成”

〔二〕既果为收执“既”,原作“及”,“执”,原作“倒”,据明本改。

〔三〕景谟以钱生与儿子汝楫展转田业车碓等“转”,原作“缚”据明本改。

〔四〕买到郭神与等田业“业”,据明本补。

〔五〕收淑其子“收”,据明本补。

〔六〕与娼妇复合“妇”,据明本补。

雇赁

时官贩生口碍法

蔡久轩

见任官买贩生口,尤法禁之所不许。黄友押下供女使三名,责官牙寻买。据黄友供,呈奉台判:为时官而买贩生口,固为碍法,为本县市民之女,于法可乎?黄友勘杖一百,押出本路界。其女子三名押下县,请知县唤上亲属分付,逐一取领状申。县尉不守条令,雇买部民之女,合行按奏,先具析,限一日申。仍请本县追上潘牙人、程牙婆两名,各从杖八十讫,申。

〔一〕责付官牙寻买“买”,原作“责”,据明本改。

卖过身子钱

蔡久轩

阿陈之女方于前年十一月雇与郑万七官者七年,止计旧会二百二十千。十二月,便雇与信州牙人徐百二,徐百二随卽雇与铅山陈廿九,身子钱已增至七百贯矣。纔及六

月,陈廿九又雇与漆公镇客人周千二,曾日月之几何,而价已不啻三倍矣。(以下阙页)送通判厅,监限十日足,违限却收卖女之罪,勘断锢身取足,庶知倚法欺骗之无所利也。余人放,锁索椎毁。

〔一〕便雇与信州牙人徐百二“便”,明本作“更”。

〔二〕陈廿九明本作“陈北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