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皇朝经世文续编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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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召見恭紀奏結私酒案事

吳廷棟

咸豐壬子。臣廷棟由刑部郎中京察一等。時在部堂官。為滿尚書恒公春。左侍郎全公慶。右侍郎書公元。漢尚書周公祖培。左侍郎曾公國藩。右侍郎彭公蘊章。先是書公兼充崇文門副監督。奏獲長興店私酒三十六家。人犯數十名。交部分司審辦。其酒五萬餘斤。悉付緝役充賞。各堂官知案情未確。書公執為漏稅。欲加嚴懲。承審者。擬人予滿杖。書公猶以為寬縱。適案犯呈訴問官枉斷。各堂官以控涉本部問官。應行迴避。奏請 欽派大臣審辦。奉 硃批。以先存成見有意推諉嚴加申飭。不准迴避。堂官乃改派廷棟等滿漢八人覆訊。究出書公家人藉查拏私酒。遠至城外詐贓。未飽所欲。始行送部等情。先行具奏大概情形。並請  旨轉飭監督將委員及家人交出歸案質訊。奉 硃批嚴斥。昏憒糊塗。顯存成見。又 諭以城外片壤皆國家之地何分遠近飭委員聽候傳質家人送部歸案等因欽此。  上意嚮書公。疑其孤立。同官故為立異。旋調全公吏部。書公轉左侍郎。以基公溥署右侍郎。調曾公吏部。彭公工部。以呂公賢基署左侍郎。陸公應穀署右侍郎。嗣三月京察引見。廷棟蒙 恩記名以府道用。初九日 召見。仰贍  天顏。微含怒意。首曰。汝承問私酒案乎。奏曰。臣是續派覆訊。  上曰。案情何如。奏曰。此案不得謂為私酒也。長興店離彰儀門四十里。歸宛平縣管理。初不歸崇文門。且其所賣之酒。皆係買自各處有官帖之燒鍋。發票可據。亦不得謂為漏稅也。至崇文門之收稅。當以城門為限。入城而不上稅。方為漏稅。既未入城。何名漏稅。如必指離城數十里外之酒為漏稅。則何往而非私酒。小民何所遵守。是徒為差役所影射。以啟訛詐之端耳。監督大臣。惟以國稅為急。恐有偷漏。不得不任家人為耳目。家人不能囗歷城外。不得不任差役為巡羅。差役有定額。復不得不藉白役供驅使。俗名所謂圓扁子是也。此輩皆游手無賴之徒。既無工食。甘效奔走。其意果何圖。無非為利而已。監督本欲整理稅務。而不知受朦蔽於家人。家人即不盡欺主營私。而不能不受誆誘於差役。至下授其權於圓扁子。而閭閻之擾累。不可問矣。且監督家人。敢於至長興店索詐者。亦由崇文門兼收城外半壁店酒稅也。立法未善。故得託以為辭。去歲九月間。崇文門奏獲冒充官役妄拏私酒之案。即係臣審辦。臣以收稅惟以城門為限。始易稽查。無虞偷漏。自有城外收稅。遠及離城十八里之半壁店。巡羅難周。實易生獘。定案時。曾擬奏請 飭下崇文門另議章程。以城門收稅為限。當日書元閱奏稿。深以此議為是。可見緝私而遠及長興店。非監督意也。  上聞奏未及半。為之霽顏。連聲應答。廷棟復奏曰。長興店既不得謂為私酒。即其人無罪可科。所獲之酒。自應發還。詐贓之家人。自應按例懲辦。如此方得其平。  上應而頷之。時同 召見者。為刑部滿郎中多山。  上旋問多山家世數語。遂同退出。廷棟到部。謹遵所奏辦結此案。繕稿呈堂。未及具奏。

三月十五日。廷棟奉 旨補授直隸保定府遺缺知府。翼日謝 恩。蒙 召見。  上問直隸官。有汝同年否。奏曰。祗藩司陳啟邁。是臣拔貢同年。  上曰。汝常讀何書。對曰。臣嘗讀程朱之書。  上曰。何以學程朱者多迂拘。對曰。此正不善學程朱之故。程朱以明德為體。新民為用。乃由體達用之學。天下斷無有體而無用者。其用不足。必其體尚多缺陷。凡臨事迂拘不通。正由平日不能如程朱之格物窮理。而徒資記誦。非學程朱之過也。  上曰。明之楊大洪此等人。豈可謂非程朱之學。對曰。明朝開國。即崇尚程朱之學。人人奉為法守。故能培養一代人心廉恥。而節義最著。楊大洪。節義之士也。程朱非無節義。祗是自盡其性分之常。而不得僅以節義名。若節義之士。深以涵養。亦即程朱之學。但其至性勃發。迫於忠愛。每近激烈。非容納直言之君。不能諒其心。  皇上深取於楊大洪。是崇獎節義之士也。而人心將自此振矣。  上曰。汝識曾國藩否。對曰。曾國藩曾署刑部左侍郎。臣實早與相識。其人勵志不苟。亦是楊大洪一流人材。雖進言近激。而心實無他。  上曰。汝識倭仁乎。對曰。臣亦早與相識。是篤守程朱之學者。平日專在身心檢察。日自記載。以為考驗。臣尤佩其篤實。其守道似近迂。而能知大體。  上曰。其記載所著是何書。對曰。是非著書。乃每日自省課程。蓋學問不從身心上講求。則根本不立。其用處即不能無獘。昔宋臣程頤進說於君有三。曰立志。曰責任。曰求賢。志不立則規模不定。  皇上高居九重。天下之所瞻仰。意有所嚮。莫不如響斯應。若此志一定。何為不成。志在堯舜。斯為堯舜矣。初無難也。任不專。則大臣得以謝其責。囗奉  皇上以乾綱獨運之隆。稱自處於奉令承教。而得失兩無所預。天下事誰與  皇上分其憂。古所謂君逸臣勞。正惟各受其任。即各專其責也。天下事無大小。首在得人。不急於求賢。則無與共治。然欲得人。必在知人。知人之道。尤歸本於人君之一心。  皇上讀書窮理。以裕知人之識。而又清心寡欲。以養坐照之明。深宮寤寐旁求。則輔相得人。輔相進賢待用。則內而部院外而督撫得人。部院督撫各擇其屬。則內外司官州縣無不得人。斯賢才出矣。  上曰。如某者才亦可用。對曰。小人無才。不足以售其欺。如某者。   成皇帝赦其重罪。畀以重任。復敢罔  上行私。其才何所賴乎。  上聞奏默然。廷棟乃悚然而退。廷棟已離部。至十八日。始具奏所結私酒案。奉 硃批嚴斥。荒繆堅執成見著再細心審訊等因欽此。得 嚴旨後。部中囗情悚懼。惟呂公賢基謂此案無可再訊。謹申明案情實已確鑿。無可再訊。仍照原擬於二十二日具奏。始奉 旨依議欽此。此審辦私酒案奏結之原委也。越日。廷棟往謁彭公。公告廷棟曰。  上嘗垂詢軍機大臣。今之留心理學者。祁春圃相國以倭仁及君名對。予亦以曾國藩對。君昨 召對後。  上告我等曰。吳某學問結實。廷棟聞公言。為之悚惕無已。竊念囗逖小臣。一念愛 君之忱。發於不自知。不覺言之越分。乃  聖主不以為忤。反虛懷開納。誘之盡言。得邀非分之知。正不知所以圖報也。然則吾 君之聰明天亶。聽言如轉圜。尤獨留心正學。豈囗下所能窺測哉。苟欲稍裨 高深。當知所先矣。己未仲冬月臣吳廷棟追憶恭紀。

請暫禁燒鍋片光緒四年

李鴻章

直境糧價增昂。固由秋成歉薄。亦因耗費太甚。通省燒鍋約計千餘家。每日需用高梁兩萬餘石。每月共需六七十萬石。即以每人日食一升而論。該燒鍋等一日之費。已佔二百數十萬人之食。境內及外來之糧。往往被其購用。遂致民食缺乏。雖招徠遠近商販。源源運糶。價不能平。查永平宣化順天各屬。燒鍋最多。其在永遵者。並用海船運赴奉省大宗採買。今直晉災區。皆指奉糧接濟。勢難任其爭購。夫酒可終年不用。日不再食則飢。輕重原自有別。該燒鍋等每歲應交課銀。統其不過三萬餘兩。所益於庫款者有限。而佔奪窮民口糧。貽害於閭閻者實深。自來荒政。本有禁酒之條。山西近已奉 諭飭禁燒鍋。直省為 畿疆重地。際此糧價日增。民生困苦。更宜舍緩就急。應請除熱河承德府歲豐糧賤。可勿庸置議。凡直順各屬燒鍋。自明年正月起。暫行停燒。以濟民食。俟秋成豐稔後。仍准開燒。依舊納稅。如蒙 俞允。即由臣出示曉諭禁止。儻有限內私燒。照例治罪。並通飭地方官秉公查察。不准胥役得規包庇。或藉端擾索。違則從嚴參辦。分別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