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皇朝经世文续编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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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禮政十一服制上(1)

服說

楊紹文

喪服之制。有親有尊。又有降有從有報。親也者。自吾之所生以及吾之所自生者也。尊也者。自吾之所貴以及吾貴之所貴者也。降也者。本吾之所尊所親而有所受者也。非吾之所尊所親。而從吾之所尊所親服之者。從服也。吾為人之所尊。為人之所親。人既親吾而尊吾。於是以服吾之服服之者。報服也。夫吾之所親吾之所尊而於是服焉。情也。何為而有降也從也報也。聖人蓋知後世之必有疏其親離其尊者矣。故立之法焉。使後人知吾之所尊所親者之所尊親。尚不可忽如此也。益以見吾之所尊所親者之不可忽也。使知吾之所尊所親猶有所屈如此也。益以見我所受於所尊所親者之不容不伸也。使知親吾尊吾者之不忍薄如此也。益以見吾之所尊所親之不忍不厚也。且夫聖人亦知哀出於心。非可以法求矣。然而必為是法者。聖人不得已之情也。後世之人之不免於疏其親離其尊者。聖人之所不能禁也。不能禁而不禁。是使君臣父子無以相屬也。其心雖不能稱吾教。而其居處衣服使不敢越吾之法。故雖疏其親離其尊者。咸得自反。而得其尊尊親親之心。是故為之衰以哀之心。為之負以哀之背。為之絰以哀之首。為之帶以哀之身。為之菲以哀之足。為之杖以哀之手。為之哭泣以哀之聲。為之苴斬以哀之貌。為之稽顙囗踊以哀之動。為之倚廬苫塊以哀之居處。為之饘粥以哀之飲食。而於是為之節文以差之。虞祔練祥以殺之。其污也。雖情之至勿敢遂也。其隆也。雖情之衰勿敢懈也。夫然後服其服。處其居。親其聲容飲食。而尊尊親親之心。油然而生。故曰禮有以故興物者。此之謂也。嗚呼。喪禮之不講久矣。士大夫家。至不識衰絰之制。其至性者。曰惟其戚而已。飾於外者何為焉。嗟乎。先王豈不知哀之者雖不飾於外。猶不廢其尊尊而親親乎。而必沾沾焉緣情而盡制者。必將有所不得已也。古者傳重三年。唯適孫為祖耳。喪服曰。為人後者斬。說者曰。不言父。若祖曾祖可也。傳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孫。說者曰。如其倫之喪也。不言父。宗子無父也。祖父母如倫之喪。則不為所後者傳重加也。以此知宗子不孤。為其後者亦不三年也。後世尊母如父。又尊凡所後者如大宗。因以尊當室之服如傳重。而加年之喪始廣。失其意矣。雖然君子之有其服也。則思稱其文。至於緦麻袒免且然。而況其為三年者乎。予表叔計伯英。遭所後祖母之喪於京師。哭泣如禮。不以情之輕而殺其文也。其明年始克奔以葬。詩曰。庶見素冠兮。言喪不可不慎也。君既不愆於始矣。則其葬之不違於禮也。無惑乎於其行也。為服說以遺之。

喪服正等篇

吳嘉賓

服有五。其等三也。三族相與為主人。以三為五相與為親。以五為九相與為兄弟。而分親昭矣。既葬卒哭。親者變。兄弟除。囗而成吉主。主人變親者除。再囗大祥。主人除。而喪節辨矣。分親以三列。喪節以三成。然而服之殺五。何也。周官司服。天子諸侯之凶服。有斬衰。有齊衰。有緦衰。大夫士加以大功小功。大功與不杖囗為一等。小功與緦為一等。經曰。親者襚。不將命以即陳。說者曰。不將命以即陳。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傳又曰。如何而謂之兄弟。小功以下謂之兄弟。然則大功上同期。小功下同緦。章章明矣。大功者。旁治則從父昆弟。下治則庶孫。外喪則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姑姊妹女子子。其本固囗也。昆弟之子期。從父昆弟非父之所為期乎。適孫囗。庶孫非期降乎。故大功上同期。小功者。同姓則從祖之屬。異姓則外祖父母。同姓因其等。異姓以名加。皆外喪也。故小功下同緦。先王制禮明內外。內之降也。不使至乎外。因是以為大功焉爾。外之加也。不使至乎內。因是以為小功焉爾。服之備五也。惟旁治治上止乎三。治下止乎三。大功小功之加。上不以施於祖。下不以施於適。中不以施於宗子宗婦。其故何也。凡正體之除喪也。必因有事而除。三月除以卒哭。期以小祥。杖期三年以祥禫。主人之喪節也。凡屬之於主人者皆視焉。是服之正等也。若夫九月七月五月之喪。既葬即葛。歸其宮。自終其月算而除。親者避主人。疏者以為私隆焉。是非服之正等也。非服之正等。故上不以施於祖。下不以施於適。中不以施於宗子宗婦。或曰。古者三十年為世。人壽百年。上不以及高祖。下不以及元孫。服上下殺。止於三可矣。有及之者。其服也如之何。曰。曾祖以上。茍有及者。皆為之齊衰三月可也。曾祖以下。苟有及者。皆為緦可也。等之極則通。齊衰三月。正體之服也。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也。宗子且然。況其祖乎。緦。服之末也。傳同爨緦。同爨猶服之。況其子孫乎。故服等之三.其道至於無窮。

喪服改制篇

吳嘉賓

周公之禮。未有行於今者也。而喪服厂勤存。存之者非後王之所能為也。有由然者也。人倫具乎是。尊卑貴賤親疏長幼內外之交麗乎是。嫌疑猶與分爭辨訟之端決乎是。故是禮之行缺如。而其體存。雖然。果存乎哉。凡喪服之大義三。一曰父。二曰君。三曰宗。繼周者喪服三變矣。漢文帝詔吏民短喪。而君之義微。唐以後加異姓服。有大功袒免。而宗之義微。明制加子為母婦為舅姑皆斬衰。子為庶母期。父為長子同眾子皆期。而父之義微。先王制禮。莫敢公訾。而顯易之者。其散亡磨滅。則欲復而不可。非可而不欲也。喪服。先王之所尤盡心也。其書幸詳。今枝條節目。猶相與奉帥而守之。而其大義先變。何哉。變之者亦非後王之所能為也。有由然者也。古者君世其國。凡臣世其家。相與為一體。自戰國並起。國無定臣。及秦行督責之術。民忘君矣。且秦人子壯則分出他贅。父喪已不行。而君喪何為。文帝因是以變之爾。古者士大夫有廟則有族。廟制不立。民忘宗矣。且自漢以來。人君疏骨肉。親外親。下習化之以為風俗。同姓邇而易暌。異姓私而易合。唐之君臣因是以變之爾。古者田宅受之君。職業受之父。士之子既冠傅之。疇人各從其父疇學之。為子者。思在能繼父而已。後世職業廢而智力興。父子兄弟競為行能。不相資稟。拙者自求不贍。巧者以得為榮。民忘父矣。士大夫知生我之恩。莫知象賢之義。皆曰父母何算焉。明之制因是以變之爾。且夫禮之作。由人心生也。明乎先王所以興人之心。則知禮之不可以損益也矣。語曰。父子主恩。君臣主義。服者恩義合。義非恩無以有服。恩非義無以有服。臣為君服。義也有恩焉。恩不至徒畏而不愛。子為父服。恩也有義焉。義不至徒愛而不畏。臣畏君。天也。不愛。則畏之道不可以久也。子愛父。天也。不畏。則愛之道不可以久也。故先王為喪祭之禮。使臣知愛其君。使子知畏其父。論喪服者曰。縗絰哭泣。恩之飾也。哀痛惻怛。愛之情也。言愛。則母與父固同矣。故隆母以敵父。隆母之黨以敵父之黨。反以疵禮。夫謂禮為由於愛之情者。為無愛者言之也。非以盡禮也。禮未有徒愛而行者也。孔子曰。孝莫大於嚴父。父母。家之尊也。子婦。家之卑也。尊以臨卑。卑以事尊。雖然。家之命。父制之而母從焉。子承之而婦從焉。貳之則亂。故夫妻敵體。妻為夫斬衰。夫為妻期。未有疑焉者也。子之服母。由是別焉。子居父喪。時見乎母。母服斬與子同。母之喪期。父釋服矣。子自若遂服。則何以事父乎。故父在為母期。家之中。居處宮室從乎父。飲食養御從乎父。往來交際從乎父。父子異物。雖小而不行。故父服未釋而子即吉者有之矣。未有父除服而子猶行喪者也。今也子與婦自俱服斬。則是與尊者異物也。出妻之子為母。庶子為其母。不從乎父而自為服。君子不奪人之親。父命為之焉。且家所重者長子。長子事父。故出妻之子。庶子為父後者。皆不得為其母服。制於父也。士為妾之有子者緦。眾子為庶母緦。亦制於父也。

今為庶母期。是從其庶昆弟。不從其父。父不貴妾。子之尊庶母也安從生。人道莫親於父母。婦人則重承夫。重承夫。則降其父母而事夫之父母。凡親上之服。降其夫一等。由夫而推也。子則夫婦皆親之。凡親下之服。同其夫。由子而推也。今夫舅姑與夫同。則親上之服當畢同。自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至於夫之諸祖父母。所進多矣。內外之際。若是其無等與。子。天親也。婦則異姓也。婦人之義。事夫而止。夫之外。未有可以自親者。傳曰。婦人無二斬。不能二天也。先王之為斬衰。使臣以事其君。子以事其父。妻以事其夫。三綱之表也。故斬衰至重。斬衰之倫多。則將不重。古者天子謂之王。王之號至尊。其後列國稱王。國猶是也。而王之號不尊。夫服亦若是焉爾矣。子事父母與婦同。何以為親其父母。婦自同其夫以事舅姑。何以為尊夫。故子之於父。妻之於夫。猶斬衰也。然而已輕也。然則禮為長子斬衰。何也。曰。世之正體也。妻子一也。妻繫其夫姓。夫不繫其妻姓。是為附體。子以世繫之父。父以世繫之長子。是為正體。長子死。當以昭穆祔於考。父不可不主也。主正體者必斬。且長子死。適孫為祖後。祖不服重服。則孫莫敢服重服也。繼世者當重其世。重之則有所授也。有所受也。不授不受。與不繼同。後之姓。非不繼世也。古之繼世者。如種樹木。末雖大。必從其本。後之繼世者。如種穀。實落則根荄。夫宗子之義。自長子始。斬衰之為長子服也。義之大者也。與君父等。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先王之喪服不為婦人斬衰。豈苟焉而已哉。男子重其君父。又自重其世。而後家國之道成。婦人卑於男子。專為其夫重。故男子百世。奉其宗廟之道也。婦人一世。屬其身之道也。子為父黨。以三為五。以五為九。服窮猶為之袒免。族人又服其宗子。以事大祖。若是者。百世之道也。為母之黨三族而止。若是者。一世之道也。昔者黃帝始建萬國。封諸子而命以姓。遠者傳三四千年。言世本者。必自黃帝始。爰及三王。禹始傳子。文王治岐。仕者世祿。蓋繼世之道。兆於諸侯。成於天子。施及士大夫。非一日之故矣。當其始。雖天子不能以繼世。勞之至也。及其後。雖士庶人皆得以繼世。安之至也。其先成於諸侯也。天子命之也。天子不世無以治天下。國不世無以治其國。家不世無以治其家。治成而上下達。有天道焉。土未平。天子不能世天下。禮未詳。士大夫不能世其家。土平於夏。禮詳於周。先王之制。經乎天地。今之為喪者蓋略矣。民迫於求生。不暇哀死。輕喪無一日之慼。期大功僅視古兄弟之喪。以是而為尊親。若有不釋然者。於是益之。益之非能踰禮。咎在不及禮爾。王者帥天下以嚴父。民知大義矣。先王之喪服。其於人心。猶呼而響也。不為禮則已。為禮安可變哉。

喪服私論 【

俞樾

外祖父母之服

儀禮喪服篇。小功五月章。有外祖父母。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蓋古者外親之服不過緦。而此乃小功。故曰以尊加也。按爾雅釋親篇。父之考為王父。父之妣為王母。母之考為外王父。母之妣為外王母。蓋父母之父母。其尊相同。故同有王父王母之稱。特稱外以別之耳。加至小功。遂為尊之至歟。且夫母之父母。與母之姊妹必有別矣。儀禮小功五月章。有從母焉。從母五月。外祖父母亦五月。是視母之父母與母之姊妹同也。然其時舅之服。猶止於緦麻三月也。自唐人改舅與從母同為小功。至今循之。無有異議。夫舅之服既改而重。則外祖父母之服亦宜與之俱重。且外祖父母之服。從母而推者也。古者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杖期。斬衰三年之下。有齊衰三年。而後為齊衰杖期。是父母之服。相去二等也。是故父之父母。齊衰不杖期。而母之父母。小功五月。齊衰不杖期之下。有大功九月。而後為小功五月。是王父母與外王父母之服。亦相去二等也。唐改母服為齊衰三年。則與父相去止一等矣。明高皇定孝慈錄。又改為斬衰三年。則與父齊等。無復隆殺之差矣。母服從隆。則母之父母不得而殺。豈宜仍依古制五月而除。唐開元中。嘗從太常卿韋滔之議。外祖加至大功。自宋以來。皆莫之用。夫禮固緣情而制也。外祖父母之於外孫。自幼保抱攜持。蓋有不異祖父母者矣。身後制服止於小功。揆之人情。實有未饜。然則採唐開元之議。為外祖父母制大功之服。或亦禮之所許歟。